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6
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与宁东泰和新材共同申请并购贷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宁东泰和新材共同
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及相应的辅助资料,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
和新材”)一起,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是为保证宁东泰
和新材的资产收购顺利推进,并适度降低其资金成本,且宁东泰和新材的其他股东
按照其出资比例为本次并购贷款提供担保,并以其所持宁东泰和新材股权为质押,
按照其出资比例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总体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
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该交易获得了董事会的批准,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更换选举部分董事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真审查了陈殿欣女士、孙朝辉先生的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
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第 96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发现其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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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2.我们认真审查了陈殿欣女士、孙朝辉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绩效
等情况,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
3.上述董事候选人经历了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等程序,并将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本次董事选举将采取累积投票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相关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其提名选举程
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提名其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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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三次董
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范忠廷
包敦安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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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三次
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邹志勇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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