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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新材: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201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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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19-020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18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
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泰
和芳纶”)提供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银行贷款及综合授信
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1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

     一、担保进展情况
    2019 年 4 月 25 日,宁夏泰和芳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以下
简称“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9 年中银宁(宁东)固借字 003 号
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国银行宁东支行同意向宁夏泰和芳纶发放固定资产
贷款,金额为贰亿元整(200,000,000.00 元),用于“年产 3000 吨高性能对位
芳纶项目”建设;同日,公司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19 年中银
(宁东)固借高保字 003-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
(130,0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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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
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
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其中主债权的使用期限为
84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
额为人民币 3,023.2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
失。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宁夏泰和芳纶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3、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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