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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新材: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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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19-023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第九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提供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
银行贷款及综合授信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及 2019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
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宁东泰和新材的银行贷款及综合授信累计额度增加到
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
别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和 2019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2)和《关于增加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2019-016)。

     一、担保及主债权进展情况
    根据《承债式资产收购协议》(主要内容详见2018-011号公告《关于控股子
公司签署<承债式资产收购协议>的公告》)的约定,宁东泰和新材与有关各方协
商签署了银团债务承接及相应的担保协议。
   近日,宁东泰和新材收到所有签约方均已签字盖章的《银团贷款债务承继协
议》(合同编号:2019年团债承字第001号)、《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年产
30000吨环保型差别化氨纶项目人民币伍亿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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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9年团保字第001号),宁东泰和新材将承接宁夏越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宁夏越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以下简称“中
国银行宁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
银行宁东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
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签署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6年团字第015号)项下的应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肆亿肆仟捌佰陆拾壹万捌仟
肆佰肆拾叁元整(¥448,618,443.00),公司将按照持股比例为《银团贷款债务
承继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银团债务承继协议要求,中国银行宁东支行
和中国工商银行宁东支行已完成了债务承继人的变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
行正在办理债务承继人的变更。


    二、银团贷款债务承继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指宁夏越华,以下同)与债务承继人(指宁东泰和新材,以下
同)一致同意,借款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东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署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
合同》(合同编号:2016 年团字第 015 号)项下的应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肆亿肆
仟捌佰陆拾壹万捌仟肆佰肆拾叁元整(¥448,618,443.00)转由债务承继人承担。
    2、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借款人尚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人民
币壹亿捌仟伍佰贰拾贰万元整(¥185,220,000.00)贷款本息未偿还,尚有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人民币壹亿陆仟玖佰叁拾玖万捌仟肆佰肆拾叁
元整(¥169,398,443.00)贷款本息未偿还,尚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人民币玖仟肆佰万元整(¥94,000,000.00)贷款本息未
偿还。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500,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元整)的贷款资金;主债权的
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各方确定的相关文件之约定。
    担保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本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35 亿元
(按照未偿还金额的 67%实际承担),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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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保证额度 1.34 亿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本金保证额度 1.34
亿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本金保证额度 0.67
亿元。本金超出额度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2、本合同的保证范围
    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
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
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后两年止。若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
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
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
额为人民币 26,876.7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47%。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
失。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宁东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宁夏分行(以下简称“银团”)共同签订的《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年产 30000
吨环保型差别化氨纶项目人民币伍亿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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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东泰和新材与银团共同签订的《银团贷款债务承继协议》。

3、宁夏越华与银团共同签订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4、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5、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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