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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新材: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201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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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19-025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18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
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泰
和芳纶”)提供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银行贷款及综合授信
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1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

     一、担保进展情况
    2019 年 6 月 25 日,宁夏泰和芳纶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
下简称“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6412201901100000031 的《人民币资
金借款合同》,国开行宁夏分行同意向宁夏泰和芳纶发放项目贷款,金额为叁亿
玖仟万元(39,000 万元),用于年产 3,000 吨高性能对位芳纶项目建设;同日,
公司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了 6412201901100000031 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

     二、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的范围: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 39,000 万元(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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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亿玖仟万元),贷款期限 10 年(即从 2019 年 6 月 27 日至 2029 年 6 月 26 日止)。

    (2)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向贷款人提
供担保:

    ①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中的 25,350 万元及其利息、罚
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
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②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贷款
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
额为人民币 45,618.3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16%。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
失。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2、宁夏泰和芳纶与国开行宁夏分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3、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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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公告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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