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关于同意子公司签署《承债式资产收购补充协议》的公告2019-10-19
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19-030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同意子公司签署《承债式资产收购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2018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
准<承债式资产收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或“甲方”)与宁夏越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越华公司”或“乙方”)签署关于收购越华公司与氨纶业务相关的
经营性资产及相关债务的《承债式资产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2018
年 4 月 11 日,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承债式资产收购协议》。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承债式资产收购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
2、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宁东泰和新材收购越华公司与氨纶业务相关的经营
性资产及相关债务活动临近尾声,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计划就
本次承债式资产收购签署补充协议。
3、 2019年10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
意子公司签订<承债式资产收购补充协议>的议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协议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原《承债式资产收购协议》的核心条款
2018 年 3 月 18 日,宁东泰和新材与越华公司签署了《承债式资产收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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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核心条款如下:
1、 根据经双方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
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玖亿伍仟伍佰壹拾万零伍佰元整(¥955,100,500 元,
均含增值税)。
双方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对上述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补充审计、补充评估结束后,按照补充审计、补充评估结果中的资产
金额,对上述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土建工程竣工决算后,按照竣工决算审定额对上述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工商银行宁东支行、中国邮
储银行宁夏分行签署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 年团字第 015
号)项下 的应 偿还金 额人民 币叁 亿柒仟 玖佰贰 拾伍万 伍仟 玖佰贰 拾玖元整
(¥379,255,929.00 元)转由甲方承担,具体以双方与相关银行签署的协议为
准。本协议签署后,银团贷款的利息、担保费用和银团贷款费用即转由甲方负担。
如上述事宜未能获得相关银行批准,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另行申请银行贷款
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支付给乙方。上述款项支付后,乙方应当立即偿还银团
贷款,且甲方不再负担上述利息、担保费用和银团贷款费用。
3、除银行贷款以外的其他债务,在甲乙双方与相关债权人签署的《债权债
务重组协议》生效后转由甲方承担。
三、交易对方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已于2018年3月24日在《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
承债式资产收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号)中详细披露,具体请见
2018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四、拟签署的《承债式资产收购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本次资产收购总价格、承接债务总额、现金对价总额
1、 收购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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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双方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资
产的收购 总价格 为人 民币壹 拾 亿柒 仟柒 佰捌拾 万零捌 佰柒 拾壹元 壹角陆分
(¥1,077,800,871.16 元,含增值税),该收购总价格包括并考虑以下因素:
(1)以 2018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经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评估确认,本次转让全部标的资产价值合计人民币壹拾亿伍仟零叁拾贰万捌仟
捌佰肆拾柒元伍角零分(¥1,050,328,847.50 元)。
(2)根据《承债式资产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第四条第 3
项之有关规定,自《收购协议》签署日至本协议签署日期间乙方承担的全部银团
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担保费用及银团贷款费用合计人民币贰仟柒佰肆拾柒
万贰仟零贰拾叁元陆角陆分(¥27,472,023.66 元),构成收购对价,由甲方在
交易总价中相应支付。
2、承接债务总额
承接债务总额包括银行债务和其他债务,根据《收购协议》的有关约定,甲
乙双方与乙方全部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就承接债务问题进行了承债谈
判,按照甲方、乙方及债权人达成的全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及承债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协议》”),确认本次资产收购甲方合计代乙方承接债务总额为
人民币肆亿玖仟肆佰叁拾捌万贰仟壹佰贰拾贰元捌角整(¥ 494,382,122.80
元)。
(1)银行债务
根据《三方协议》,乙方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宁东支行、中
国邮储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银团”)签署的《固定资产银团贷
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 年团字第 015 号)项下的应偿还金额人民币肆亿肆
仟捌佰陆拾壹万捌仟肆佰肆拾叁元整(¥448,618,443.00 元)转由甲方承担。
(2)其他债务
根据甲乙双方与 89 家各类供应商签署的《三方协议》,甲方为乙方承担各
类 供 应商 债务 合计 人 民币肆 仟 伍佰 柒 拾陆 万叁 仟陆 佰 柒拾 玖元 捌角 整
(¥ 45,763,679.80 元)。
3、现金对价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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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收购现金对价净额按照以下原则确认:
现金对价净额=收购总价格-承接债务总额。
根据上述原则,确认本次收购甲方应当支付的现金对价净额为人民币伍亿捌
仟叁佰肆拾壹万捌仟柒佰肆拾捌元叁角陆分(¥ 583,418,748.36 元)。
(2)已支付的现金对价净额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已支付乙方现金对价净额共计人民币叁亿肆仟柒佰
陆拾伍万贰仟捌佰玖拾陆元零角柒分(¥ 347,652,896.07 元)。
(3)待支付的现金对价净额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尚未支付乙方现金对价净额共计人民币贰亿叁仟伍
佰柒拾陆万伍仟捌佰伍拾贰元贰角玖分(¥235,765,852.29 元)。
第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甲乙双方《承债式资产收购协议》的有关规定。
五、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收购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
争或者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的情形。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是对已签署的《承债式资产收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是为了加速资产
收购事宜的进度,符合公司制定的氨纶产业转移战略,对公司 2019 年度经营业
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承债式资产收购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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