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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新材: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2020-01-21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为完善和健全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
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

虑公司发展阶段、发展目标、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实际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
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现金分红政
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有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
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 进
行利润分配。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对公司正在实施的
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修改,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但公司
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上市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认真研究和论证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方案;独立董事也可以在征集

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方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方案是否适当、稳健、
是否保护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方案需经
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或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制定利
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不足
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董事会会议的审
议和表决情况,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该议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并且说明是否合法合规。
     4.公司董事会拟订、审议、执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方案时,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未来三年上市公司的股东分红计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确保足额分配现金股利的前提下,可以另行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
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应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监事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建议和监督。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