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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陆重工: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7-11-10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2-1-1-1
                             声明与承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受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本次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专业意见。本独立财
务顾问针对本次交易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均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
方案等文件的审慎核查后出具的,以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均由交易双方提供,本次交易双方
均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提供的一切为出具本报告所需的资料具备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
担全部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双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
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交易相关公告及其他公
开披露信息。
    3、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
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
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报告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出具有所影响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
需要法律、审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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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独立财务顾问履行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海陆重工及
其董事和管理层以及其他专业机构与人员的职责。
    7、本报告仅供本次交易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对于独立财务顾问
的意见,需与本报告的整体内容一并进行考虑。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
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苏州海陆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有关本次交易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
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海陆重工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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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声明与承诺 ......................................................... 2
目录 ............................................................... 4
释义 ............................................................... 9
重大事项提示 ...................................................... 13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13
  二、业绩承诺补偿................................................. 16
  三、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21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概况......................................... 21
  五、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24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6
  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6
  八、本次交易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27
  九、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8
  十、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不具备上市条件................... 30
  十一、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30
  十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30
  十三、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37
  十四、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39
  十五、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说明............................. 40
重大风险提示 ...................................................... 55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55
  二、本次交易可能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55
  三、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55
  四、盈利预测不能实现的风险....................................... 55
  五、标的公司评估值较高的风险..................................... 56
  六、商誉减值风险................................................. 56
  七、标的资产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 56
  八、业务整合风险.................................................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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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股市波动风险................................................. 59
 十、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风险............................. 59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61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61
 二、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63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63
 四、盈利承诺与补偿............................................... 76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81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82
 七、本次交易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83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84
 九、前次重组业绩承诺的情况及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前次重组相关承诺..... 85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90
 一、上市公司概况................................................. 90
 二、公司设立、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及曾用名称......................... 90
 三、最近三年控制权变动情况....................................... 93
 四、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94
 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 94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95
 七、最近三年上市公司的守法情况................................... 96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97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97
 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04
 三、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104
 四、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
 仲裁情况........................................................ 104
 五、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104
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 105
 一、概况........................................................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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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历史沿革.................................................... 105
 三、产权控制关系及组织架构...................................... 111
 四、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14
 五、主要财务指标................................................ 114
 六、主要资产情况................................................ 115
 七、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 119
 八、资产对外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以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
 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119
 九、行政处罚等情况.............................................. 120
 十、下属企业情况................................................ 120
 十一、最近三年股权转让、增资、资产评估情况...................... 125
 十二、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情况.. 130
 十三、许可他人使用资产或被许可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 130
 十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31
 十五、其他情况的说明............................................ 133
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情况 ................................... 145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45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48
 三、募集配套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 157
 四、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160
 五、发行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变化.................................... 160
 六、发行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化...................................... 161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162
第六节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 163
 一、交易标的评估基本情况........................................ 163
 二、评估假设.................................................... 163
 三、收益法评估情况.............................................. 165
 四、市场法评估情况.............................................. 188
 五、评估结论的选取及增值原因分析................................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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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和估价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 201
 七、董事会对本次股份发行定价合理性的分析........................ 204
 八、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205
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 ....................................... 207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07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212
 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13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218
 一、主要假设.................................................... 218
 二、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218
 三、关于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224
 四、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225
 五、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适用意见第 12 号》及相
 关解答的说明.................................................... 228
 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28
 七、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229
 八、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
 管要求》相关要求的说明.......................................... 229
 九、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
 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
 规定............................................................ 230
 十、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分析........................ 232
 十一、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
 性.............................................................. 233
 十二、结合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以及盈利预测,分析说明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234
 十三、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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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公司治理机制的分析.......................................... 241
 十四、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
 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的意见 246
 十五、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
 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
 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47
 十六、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根据《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就相关资产
 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独立财务顾问对补偿安
 排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的意见.................................... 248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 249
第十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部审核意见 ....................... 251
 一、审核程序.................................................... 251
 二、内核意见....................................................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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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般名词
海陆重工、上市公司、
                     指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公司
江南集成、标的公司    指    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聚宝行集团            指    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台州聚宝行投资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吴卫文、聚宝行集团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合计持有的江南集成 83.60%股权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合计持
本次交易              指   有的江南集成 83.60%股权,同时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
                           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合计持
                      指
本次重组                   有的江南集成 83.60%股权
                           江南集成 83.60%股权过户完成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完
本次重组实施完毕      指
                           成股份登记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上市公司拟向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其持
                      指
购买资产                   有的江南集成 83.60%股权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报告书                指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公司,于 2007 年变更名称为苏州海陆重工股
海陆锅炉、有限公司    指
                           份有限公司
海高投资              指    张家港海高投资有限公司
海瞻投资              指    张家港海瞻投资有限公司
海陆新能源            指    张家港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卫市振彪商贸有限公司,于 2011 年变更名称为中卫市振彪建筑
振彪商贸              指
                            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卫市振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3 年变更名称为宁夏江
振彪建安              指
                            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5 年变更名称为宁夏江南集成
江南建设              指
                            科技有限公司
瑞士 RH 公司          指    Raschka Holding AG
格锐环境              指    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宁宏公司              指    宁夏宁宏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宁卫公司              指    宁夏宁卫新能源有限公司
宁宏项目              指    宁夏宁宏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50 兆瓦光伏并网发电 EPC 项目
宁卫项目              指    宁夏宁卫新能源有限公司 50 兆瓦光伏并网发电 EPC 项目
京运通                指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08
协鑫集团              指    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包括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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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港股代码:3800)、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港股代码:
                            045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06)等
 科华恒盛              指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35
 易事特                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76
                            深圳华仁南湾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华仁南湾新能源投资有
 深圳华仁              指
                            限公司
 武邑新阳              指   武邑新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南旅游              指   中卫江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府谷煜升              指   府谷县煜升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府谷普阳              指   府谷县普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临城同景              指   临城同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江南新润              指   无锡江南新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新润          指   霍尔果斯江南新润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新丰          指   霍尔果斯江南新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文晟              指   无锡文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无锡金土              指   无锡市金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鼎圣              指   无锡市鼎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肇东久丰              指   肇东市久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开拓商贸              指   宁夏开拓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住建厅            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卫住建局            指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
《适用意见第 12 号》   指
                          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2016 年修订)》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
《暂行规定》           指
                          行规定(2016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
《准则第 26 号》       指
                          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登记结算公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司


                                         2-1-1-10
 申万宏源、独立财务
                         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顾问
 国浩律所、法律顾问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中兴财光华              指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联评估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
 本报告                  指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法律意见书              指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
                              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
                              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7】第 636 号《苏州海陆重工股
《评估报告》、《资产评
                         指   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
估报告》
                              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指
金购买资产协议》              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指
                                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充协议》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第 205133 号《宁夏
《审计报告》             指 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和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
                            第 205007 号《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阅字(2017)第205001号《苏州
《备考财务报表审阅          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和
                         指
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阅字(2017)第205002号《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
                         指
情况鉴证报告》                 第ZA14923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评估基准日、交易基
                         指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准日
                               自交易基准日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
 过渡期间                指
                               日)期间
                               2017 年 4 月 30 日,江南集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以现金形式按
 过渡期分红              指    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对江南集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根据江南
                               集成股东会决议,现金分红总额确定为 15,000.00 万元
 报告期                  指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专业名词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设计、采购、施工)的
 EPC                     指
                               缩写,是指总承包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


                                             2-1-1-11
                           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EC                    指   Engineering、Construction(设计、施工)的缩写
瓦(W)、千瓦(KW)、
兆瓦(MW)、吉瓦 指        电的功率单位,1GW=1,000MW=1,000,000KW=1,000,000,000W。
(GW)
                           由业主单位提供主要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设计施工的工
甲供                  指
                           程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

 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报告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

 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2-1-1-12
                            重大事项提示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
分。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标的资产
    公司已与吴卫文、聚宝行集团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南集成 83.60%
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江南集成 83.60%股权,江南集成成为公司
控股子公司。
       2、交易价格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基准日,江南
集成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 225,363.82 万元。江南集成在过渡期已实施现金分
红 15,000.00 万元,分红具体情况请见本报告“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十
五、其他情况的说明”之“(三)标的公司过渡期分红情况”部分内容。
    根据评估结果及分红金额,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在评估值基础上减去过渡期
分红金额,并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江南集成 100%股权的整体价值确定为
210,000.00 万元。以此为计算基础,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合计持有的江南集成
83.6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175,560.00 万元。
    3、支付方式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江南集成 83.60%股权的交易价
格确定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支付 75,960.00 万
元,占比 43.27%;以现金形式支付 99,600.00 万元,占比 56.73%。上市公司向
吴卫文支付交易对价 141,120.00 万元,以股份支付 41,520.00 万元,支付比例为
29.42%,以现金支付 99,600.00 万元,支付比例为 70.58%;向聚宝行集团支付交
易对价 34,440.00 万元,全部以股份支付。

                                  2-1-1-13
      本次向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支付方式如
下:
                                                                                    单位:万元

               持有标的公司                          股份支付                  现金支付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
                 股权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吴卫文          67.20%        141,120.00    41,520.00        29.42%      99,600.00    70.58%
聚宝行集团        16.40%        34,440.00     34,440.00       100.00%          -           -
 合    计         83.60%        175,560.00    75,960.00        43.27%      99,600.00    56.73%

       经交易双方进一步协商,并经海陆重工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各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向吴卫
文支付现金对价的支付方式变为分期支付,现金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时   点                             现金对价     占吴卫文交易对价比例
 第一期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                 50,000.00               35.43%
             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经审计实现扣非净利
 第二期                                               30,000.00               21.26%
                   润不低于当年预测净利润
             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和第二年经审计累计
 第三期      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两年累计预测净       19,600.00               13.89%
                           利润
                      合   计                         99,600.00               70.58%

       根据补充协议,上市公司在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
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一期现金对价 50,000 万元;如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在标的资产交割后 6 个月内未完成,则上市公司应以自有资金或/
和依法自筹资金在标的资产交割后 6 个月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
付第一期现金对价;
       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第一年度预测净利
润,则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否则暂不予支付;
       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第
一年度、第二年度累计预测净利润,则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二年
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二期、第三期现金对

                                        2-1-1-14
价合计 49,600 万元;如第二期现金对价在业绩承诺第一年度后已按照协议约定
进行支付的,不再重复支付。
    如江南集成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合计经审计扣非净利润低于两
年预测累计净利润,则第三期现金对价暂不支付。
    业绩承诺期届满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截至业绩承诺期末累计实现扣非净利
润数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上市公司根据审核结果及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扣除吴卫文应补偿现金(如有)后,将剩余应支
付现金对价一次性支付给吴卫文。

   (二)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配套资金不超过 75,960.00 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用后,
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不足部分由公
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补足。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
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履行及实施。
    1、募集配套资金失败或募集资金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1)自有资金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为 2.70 亿元,其中各类保证金
等受限资金共 0.77 亿元,可动用自有资金约 1.93 亿元。
    (2)自筹资金情况
    2017 年 2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17 年度上市公司将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 12.20 亿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可用
于借款的授信额度约为 7 亿元。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5,960.00 万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上市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额度约 8.93 亿元,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
上限。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33.27%,处于较低水平,
债务融资的潜力较大。不考虑其他因素,上市公司增加 10 亿元债务后,资产负

                                  2-1-1-15
债率仍然不超过 50%,债务水平处于可控范围内。因此,上市公司具备足够的融
资能力。
    综上,若募集配套资金失败或募集资金金额低于预期,上市公司拟以自有或
自筹资金的方式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上市公司具有足够的融资能力。


    二、业绩承诺补偿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情况进行
了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绩承诺情况

    1、业绩承诺期间

    业绩承诺期间为本次重组实施完毕的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即:若本次
重组于 2017 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间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如本次重组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业绩承诺期间则相应顺延。

    2、承诺净利润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江南集成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净利润预测值分别为 23,601.57 万元、28,826.25 万元、29,899.20
万元及 31,408.55 万元。据此,若本次重组于 2017 年实施完毕,吴卫文、聚宝行
集团承诺标的公司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82,327.02 万元。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江南集成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净利润预测值分别为 23,601.57 万元、28,826.25 万元、29,899.20 万元,合计
82,327.02 万元。本次交易对方吴卫文、聚宝行集团承诺江南集成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82,327.02 万元。承诺扣非净利润与评估报告预测的净利润合计数一致。
    若本次重组于 2018 年实施完毕,则吴卫文、聚宝行集团的业绩补偿期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承诺江南集成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90,134.00 万元。

   (二)低于业绩承诺的补偿安排
                                   2-1-1-16
    1、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的补偿安排

    在业绩补偿期届满时,海陆重工应对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期内累计实现的扣非
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如发生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
润数而需要交易对方进行补偿的情形,海陆重工应在业绩补偿期届满后计算并确
定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和应补偿现金金额。
    业绩补偿期内,补偿义务人即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和应补偿现金金额数
的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对价总额×(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累
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
    各补偿义务人按照其各自在标的资产中的占比确定应承担的补偿义务,即吴
卫文占 80.383%、聚宝行集团占 19.617%。则各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如下:
    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80.383%÷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聚宝行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19.617%÷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总数。
    补偿义务发生时,如吴卫文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
份数不足补偿时,除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外,吴卫文还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并按照上市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要求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价款。
    吴卫文应补偿现金金额=【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吴卫文在本次发行股份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吴卫文应补偿现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取得
的现金总额。

    2、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业绩补偿期满时,海陆重工应当聘请合格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
试,并在利润补偿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如:标的


                                2-1-1-17
资产期末减值额>交易对方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当按照如下方式
另行进行补偿。
    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交易对方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
    各补偿义务人按照其各自在标的资产中的占比确定应承担的补偿义务,即吴
卫文占 80.383%、聚宝行集团占 19.617%。整体减值测试下,各补偿义务人应补
偿股份数量如下:
    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80.383%÷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聚宝行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19.617%÷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补偿义务发生时,如吴卫文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
份数不足补偿时,除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外,吴卫文还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如下:
    吴卫文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吴卫文在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数量-业绩补偿中吴卫文已补偿的股份
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与业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交
易价格,即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计不应超过标的资
产的交易价格。

    3、补偿股份的调整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在补偿
实施前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补偿股份的数量将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交易对方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保障措施

    (1)股份锁定及股份优先补偿安排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聚宝行集团与吴卫文所获股份及现金对价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对方   持有标的公司    交易对价          股份支付      现金支付


                                  2-1-1-18
                 股权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吴卫文          67.20%         141,120.00   41,520.00         29.42%     99,600.00     70.58%
聚宝行集团        16.40%         34,440.00    34,440.00        100.00%         -            -
  合   计         83.60%         175,560.00   75,960.00         43.27%     99,600.00     56.73%

       本次交易中,吴卫文和聚宝行集团取得的股份对价全部锁定 36 个月。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业绩承
诺期内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进行承诺,
并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由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扣非
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若三年业绩承诺期满
后发生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的情形,交易对方需
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性补偿。
       业绩承诺期满需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时,各补偿义务人按照其各自在
标的资产中的占比确定应承担的补偿义务,先进行股份补偿;如吴卫文在本次
交易中取得的股份数不足补偿时,除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外,吴卫文还应当以现
金形式进行补偿。
       (2)现金对价分期支付安排
       经交易双方进一步协商,并经海陆重工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是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各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向吴卫
文支付现金对价的支付方式变为分期支付,现金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时    点                             现金对价     占吴卫文交易对价比例
 第一期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                  50,000.00              35.43%
             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经审计实现扣非净利
 第二期                                                30,000.00              21.26%
                   润不低于当年预测净利润
             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和第二年经审计累计
 第三期      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两年累计预测净        19,600.00              13.89%
                           利润
                      合    计                         99,600.00              70.58%

       根据补充协议,上市公司在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
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一期现金对价 50,000 万元;如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在标的资产交割后 6 个月内未完成,则上市公司应以自有资金或/

                                         2-1-1-19
和依法自筹资金在标的资产交割后 6 个月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
付第一期现金对价;
    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第一年度预测净利
润,则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否则暂不予支付;
    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第
一年度、第二年度累计预测净利润,则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二年
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二期、第三期现金对
价合计 49,600 万元;如第二期现金对价在业绩承诺第一年度后已按照协议约定
进行支付的,不再重复支付。
    如江南集成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合计经审计扣非净利润低于两
年预测累计净利润,则第三期现金对价暂不支付。
    业绩承诺期届满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截至业绩承诺期末累计实现扣非净利
润数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上市公司根据审核结果及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扣除吴卫文应补偿现金(如有)后,将剩余应支
付现金对价一次性支付给吴卫文。
    (3)业绩承诺无法实现可能导致的业绩补偿情况
    标的公司 2017 年 1-6 月份已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734 万元。
扣除已实现利润数,标的公司 2017 年下半年、2018 年及 2019 年合计需实现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7,593.02 万元,业绩承诺剩
余期间尚需履行的承诺业绩占承诺业绩总额的 82.10%。若标的公司未能实现三
年累计承诺业绩,聚宝行集团可通过持有的锁定期内的股票全部用于业绩补偿,
业绩补偿保障率(可直接用于业绩补偿的股票及尚未支付现金总额除以最大可
能业绩补偿金额)达到 100%;吴卫文可通过 41,520 万元锁定期股票及 49,600
万元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用于业绩补偿,业绩补偿保障率达到 78.64%。
    扣除第一年预测利润数,标的公司 2018 年及 2019 年合计需实现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8,725.45 万元,业绩承诺剩余期间
尚需履行的承诺业绩占承诺业绩总额的 71.33%。若第一年预测净利润实现后标
的公司仍未能实现三年累计承诺业绩,聚宝行集团可通过持有的锁定期内的股


                                 2-1-1-20
票全部用于业绩补偿,业绩补偿保障率达到 100%;吴卫文可通过 41,520 万元锁
定期股票及 19,600 万元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用于业绩补偿,业绩补偿保障率达
到 60.71%。
    扣除第一年和第二年承诺业绩,标的公司 2019 年需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9,899.20 万元,业绩承诺剩余期间尚需履行
的承诺业绩占承诺业绩总额的 36.32%。若第一年和第二年累计预测净利润实现
后标的公司仍未能实现三年累计承诺业绩,聚宝行集团可通过持有的锁定期内
的股票全部用于业绩补偿,业绩补偿保障率达到 100%;吴卫文可通过 41,520 万
元锁定期股票用于业绩补偿,业绩补偿保障率达到 81.01%。
    根据江南集成截至目前的在建项目和在手合同情况,江南集成 2018 年的业
绩预测具备可实现性,也为其 2017 年-2019 年业绩承诺的实现提供了基础,结
合江南集成订单获取能力和行业发展趋势,其有能力保障不触发该等补偿义务。
    综上,一方面江南集成经营情况良好,未来承诺业绩可实现性较强,出现
需要现金补偿的可能性不高;另一方面,通过交易对方获得的股份锁定 36 个月
及视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分期支付现金对价的措施能够有效控制交易对
方无法履行业绩补偿的风险,最终确保标的公司在未能实现业绩承诺情况下交
易对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中联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江南集成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并选取
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公司的最终评估结论。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
告》,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江南集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25,363.82 万元,比经审计母公司财务报表账面净资产增值 136,668.33 万元,增
值率为 154.09%。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概况

   (一)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
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1-1-21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的90%
       前20个交易日              9.42 元/股                     8.48 元/股
       前60个交易日              8.97 元/股                     8.07 元/股
       前120个交易日             8.65 元/股                     7.79 元/股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业务将延伸到光伏电站 EPC 领域,资产质量和盈
利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本次交易选择适当的发行价格,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达成。
采用更长时间区间的交易均价有利于减少公司股票短期价格波动对交易的影响,
并且合理匹配交易对方持股的长期性。
      综上,为了充分兼顾上市公司长期利益、交易的顺利达成以及中小股东利益,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 8.65 元/股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 90%作为发行价格,即 7.79
元/股。

      (二)发行数量、发行对象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
75,960.00 万元。按照发行价格为 7.79 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
发行数量为 9,750.96 万股。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标的公司的                                           发行股份数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万元) 股份对价(万元)
                 股权比例                                               (万股)
  吴卫文           67.20%         141,120.00        41,520.00                5,329.91
聚宝行集团         16.40%          34,440.00        34,440.00                4,421.05
 合   计           83.60%         175,560.00        75,960.00                9,750.96

      (三)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2-1-1-22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发行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股份锁定期安排
    根据《重组办法》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股份锁定要求以及交易各方
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吴卫文、聚宝行集团
就股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海陆重工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若 36 个月届满时,本人/本企业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锁定期将顺
延至补偿义务届满之日,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
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由于公司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
安排。

   (七)关于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自然人郑天生、曹荣美合计持有江南集成 16.40%股权。
由于上市公司与郑天生、曹荣美未能就标的公司股权作价达成一致,郑天生、曹
荣美未参与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自身及江南集成的实际情况,与郑天
生、曹荣美就以现金方式收购其持有的江南集成剩余 16.40%股权的安排进行进
一步协商。




                                2-1-1-23
   五、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用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江南集成 83.60%股权,交易价格确定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支付 75,960.00 万元,占比 43.27%;以
现金形式支付 99,600.00 万元,占比 56.73%。
    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配套资金不超过 75,960.00 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用后,
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补足。

   (二)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的发行期的首日。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核准
及审查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询价方式确定。

   (三)发行数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要求》,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 20%。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 620,634,524 股,因此本次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数量上限为 124,126,904 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数量根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上限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
总股本的 20%。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询价发行的结果确定。

   (四)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将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发行种类及面值

                                 2-1-1-24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对
象以现金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所发行股份。
    为避免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公司设定
了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认购股份的上限,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前,徐元生持有上市公司 9,622.78 万股,占比 15.50%,系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徐冉持有上市公司 2,280.13 万股,占比 3.67%,
系徐元生一致行动人。徐元生、徐冉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1,902.91 万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19.17%。
    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
方案拟设定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 5,000 万股。另外,根据交易对方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出具的《关于不谋求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吴卫文及聚宝行集团均承诺不参与本次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设置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认购上限等
措施,主要系为避免第三方投资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使得持股比例超过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
    综上,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中,通过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
方(或一致行动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5,000 万股的措施,避免了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符合《重组办
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
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要求。


                                  2-1-1-25
        (八)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关联人。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
 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具有上市公司关联人情形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徐元生         9,622.78    15.50%          9,622.78      13.40%     9,622.78      11.42%
  徐    冉       2,280.13     3.67%          2,280.13      3.18%      2,280.13       2.71%
  吴卫文             -            -          5,329.91      7.42%      5,329.91       6.33%
聚宝行集团           -            -          4,421.05      6.16%      4,421.05       5.25%
 其他股东       50,160.54    80.82%          50,160.54     69.85%     62,573.23     74.29%
 合     计       62,063.45   100.00%         71,814.42    100.00%     84,227.11     100.00%
        注:上表“本次交易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按上限
 124,126,904 股计算。
        本次交易完成后,无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吴卫文、聚宝行集
 团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均超过 5%,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吴卫文、
 聚宝行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公司 2016 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及 2016 年度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 2016 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期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
 及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江南集成                       上市公司
       项目                                                                          占比
                     金额              交易金额          取值          金额



                                            2-1-1-26
  资产总额       213,562.54          175,560.00          213,562.54     369,033.75   57.87%
  资产净额       88,661.42           175,560.00          175,560.00     243,900.39   71.98%
  营业收入       138,788.95              -               138,788.95     106,550.86   130.26%

       标的资产最近一年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指标均达到上市公司对
 应指标的 50%以上。因此,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此外,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
 委员会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八、本次交易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徐元生持有公司 15.50%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徐元生之子徐冉持有公司 3.67%股权,系徐元生一致行动人。徐元生、徐冉合计
 持有公司 19.17%股权。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徐元生        9,622.78      15.50%          9,622.78        13.40%      9,622.78   11.42%
  徐   冉       2,280.13       3.67%          2,280.13         3.18%      2,280.13    2.71%
  吴卫文            -            -            5,329.91         7.42%      5,329.91    6.33%
聚宝行集团          -            -            4,421.05         6.16%      4,421.05    5.25%
 其他股东       50,160.54     80.82%         50,160.54        69.85%     62,573.23   74.29%
 合    计       62,063.45     100.00%        71,814.42       100.00%     84,227.11   100.00%

       注:上表“本次交易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按上限

 124,126,904 股计算。

       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下,徐元生、徐冉合计持有公司
 16.57%股权;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且发行股份数量按上限计算的情形下,徐元生、
 徐冉合计持有公司 14.13%股权。
       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下,吴卫文持有公司 7.42%股权,
 聚宝行集团持有公司 6.16%股权;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且发行股份数量按上限计
 算的情形下,吴卫文持有公司 6.33%股权,聚宝行集团持有公司 5.25%股权。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交易对方吴卫文、聚宝行集


                                             2-1-1-27
 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从而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为了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
 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冉分别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函》,
 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
 承诺”之“12、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交易对方吴卫文、聚
 宝行集团分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
 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之“13、
 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另外,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数量将根据询价发行的结果确定。
 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将与独立财务顾问协商制定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通过设定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认
 购上限等措施,避免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综上,本次交易后,徐元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未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情形。


       九、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徐元生      9,622.78    15.50%       9,622.78     13.40%     9,622.78   11.42%
  徐   冉     2,280.13     3.67%       2,280.13     3.18%      2,280.13    2.71%
  吴卫文          -            -       5,329.91     7.42%      5,329.91    6.33%
聚宝行集团        -            -       4,421.05     6.16%      4,421.05    5.25%
 其他股东     50,160.54   80.82%      50,160.54     69.85%    62,573.23   74.29%
 合    计     62,063.45   100.00%     71,814.42    100.00%    84,227.11   100.00%
     注:上表“本次交易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按上限
 124,126,904 股计算。
       本次交易前,徐元生持有公司 15.50%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1-1-28
 徐元生之子徐冉持有公司 3.67%股权,系徐元生一致行动人。徐元生、徐冉合计
 持有公司 19.17%股权。
     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下,徐元生持有公司 13.40%股
 权;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且发行股份数量按上限计算的情形下,徐元生持有公司
 11.42%股份。徐元生之子徐冉为徐元生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募集
 配套资金的情形下,徐元生、徐冉合计持有公司 16.57%股权;在考虑募集配套
 资金且发行股份数量按上限计算的情形下,徐元生、徐冉合计持有公司 14.13%
 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后,徐元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前
                                             (备考数)                        (备考数)
总资产                         372,491.83       703,108.30        369,033.75        684,353.27
总负债                         123,944.73       366,464.68        125,133.36        349,532.98
所有者权益                     248,547.10       336,643.62        243,900.39        334,820.2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
                               235,935.42       309,535.07        231,262.00        307,222.00
权益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46,198.73       233,406.86        106,550.86        245,339.82
利润总额                         6,308.16           25,979.80      10,909.06         28,597.32
净利润                           5,097.69           19,831.81       8,287.54         21,511.5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628.90           16,946.61       7,535.26         18,590.52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75                 0.24           0.12              0.26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75                 0.24           0.12              0.26
     注:2017 年 1-6 月,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4 元/股。
 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且发行数量为上限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0 元/股。
     2016 年,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6 元/股。在考虑募
 集配套资金且发行数量为上限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2 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等指标均
 将得到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1-1-29
      十、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不具备上市条件
       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数量为 97,509,627
  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620,634,524 股变更为 718,144,151 股,超
  过 4 亿股,其中社会公众股不低于 10%。
       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且发行股份数量按上限测算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的发行
  股份数量为 221,636,531 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620,634,524 股变
  更为 842,271,055 股,超过 4 亿股,其中社会公众股不低于 10%。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江南集成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海陆重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对本次交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可以实施集中的
  决定;
       4、本次交易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外,
  不存在其他尚需履行的批准或核准程序。


      十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1、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对编制《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本次发行股份及
上市公司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所提供的信息
                     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1-30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
人、董事、监事、高级
                       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管理人员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
                       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本人/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审计、评估、
                       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本企业有关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等),本人/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
                       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本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
                       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交易对方(吴卫文、聚
                       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
宝行集团)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
                       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
                       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
                       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
                       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
                       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公司承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
                       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
                       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
标的公司江南集成       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


                                        2-1-1-31
                        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所持江南集成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
                        议;该等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也未设置任
                        何形式的质押、优先权或者其他限制性权利;不存在任何禁止、限制该
                        等股权转让的江南集成内部制度、股东协议、合同、承诺或安排;该等
                        股权不存在被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冻结、查封、扣押或执行等强制措施
交易对方(吴卫文、聚    的情形,亦不存在可能导致该等股权被禁止或限制转让等权利受限情形
宝行集团)              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不存在其他
                        任何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如本人/本企业现持有的江南集成的全部
                        股权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导致上市公司受让该等股权后发生任何
                        纠纷、争议或损失,本人/本企业将全力配合上市公司及江南集成妥善解
                        决该等纠纷或争议。同时,本人/本企业对上市公司、江南集成因此遭受
                        的全部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3、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若 36 个月届满时,本人/本企业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
                        锁定期将顺延至补偿义务届满之日,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交易对方(吴卫文、聚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宝行集团)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人/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
                        3、由于上市公司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亦遵守上述安排。
4、盈利承诺与补偿
                        若本次重组于 2017 年实施完毕,吴卫文、聚宝行集团承诺标的公司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 82,327.02 万元。如本次重组实施完毕的时间
交易对方(吴卫文、聚    延后,业绩承诺期间则相应顺延。
宝行集团)              如标的公司在业绩补偿期实现的实际扣非净利润数少于约定的承诺扣
                        非净利润数,则由补偿义务人按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关于江南集成
                        83.60%股权的股份对价和现金对价的比例分别以股份及现金的方式按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向海陆重工履行补偿义务。
5、就业期限及竞业禁止的承诺
                        本人承诺将至少为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六年,同意被提名为上市公
                        司两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服务期限内,不投资、自营、与他人合营或
交易对方吴卫文          通过他人代持与标的公司相竞争或冲突的业务(但进行持股比例不高于
                        5%的财务性投资及在二级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不受此限)。
6、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1-1-32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江南集成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2、本承诺人并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从事与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其他
                       企业(以下统称“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
                       任何权益,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机会与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承诺人将立即通知
际控制人徐元生及一     公司,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
致行动人徐冉           4、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向其业务与公司之业务构
                       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
                       渠道等商业秘密;
                       5、本承诺人承诺不利用本承诺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以
                       及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
                       权益;
                       6、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
                       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1、本承诺人承诺,在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
                       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
                       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届时正在从事或可预见即将从事的业务有直
                       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除进行持股比
                       例不高于 5%的财务性投资及在二级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或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外,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
交易对方(吴卫文、聚
                       实体;
宝行集团)
                       2、本承诺人承诺,如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未
                       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主营业
                       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
                       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3、本承诺人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
                       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或项目;
                       4、本承诺人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因本承诺人违反本承诺
                       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7、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
                       1、本承诺人将不利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
                       立性,并将保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承诺人以及本承
际控制人徐元生及一     诺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致行动人徐冉           2、本承诺人承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
                       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
                       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2-1-1-33
                       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承诺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3、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
                       关涉及本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
                       承诺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
                       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承诺人有关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承诺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外),本承诺人将在合法权限范围
                       内促成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已经存在或
                       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5、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一切损
                       失和后果,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下属全资、控
                       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
                       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
                       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交易对方(吴卫文、聚
                       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宝行集团)
                       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本企业和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
                       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
                       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8、关于无重大违法行为、未受处罚等事项的承诺函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
                       务,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
                       3、最近三十六个月,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受到刑事处罚;(2)受
事、高级管理人员
                       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3)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或曾经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信息公开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2-1-1-34
                       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6、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控制的
                       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正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人/本企业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含证券市场以内的行政处
交易对方(吴卫文、聚   罚、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以及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处罚)、刑事处罚或
宝行集团)及聚宝行集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
团主要管理人员         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等情形。
9、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以及利用该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因涉
上市公司
                       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以及利用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
实际控制人徐元生及     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因
其一致行动人徐冉、董   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员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以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标的公司江南集成及     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幕
控股股东吴卫文、董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宜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员                     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情形。
                     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以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对方吴卫文、聚宝 交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内
行集团及其控股股东、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组事宜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
人员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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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位及本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以
                     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申万宏源、国浩律所、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中兴财光华、中联评估
                     作出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0、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
                        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上市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
                        7、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
级管理人员
                        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
                        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上市公司制定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8、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
                        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
                        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1、本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
                        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际控制人徐元生及一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致行动人徐冉
                     (2)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11、关于原有主营业务 24 个月内不转让的承诺
                        本公司主要从事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承压设备的制
上市公司                造销售,以及固废、废水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务。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完成之后的 24 个月内,本公司没有将与


                                         2-1-1-36
                       前述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剥离的计划。

12、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60 个月内,本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人保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不会因本承诺人原因
际控制人徐元生及一
                       发生变更。若本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致行动人徐冉
                       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60 个月内,除上市
                       公司配股、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外本承诺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承诺人不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
交易对方(吴卫文、聚   募集配套资金,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
宝行集团)             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
                       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若本承诺人违反
                       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14、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
                       1、吴卫文与聚宝行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
交易对方(吴卫文、聚   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宝行集团)             2、吴卫文与聚宝行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关系及协议安排。


      十三、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
  安排如下:

      (一)信息披露安排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已切实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继
  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
  决和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和网络投票安排
                                         2-1-1-37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
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
提供便利,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
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大会所作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四)股份锁定的安排
    根据《重组办法》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股份锁定要求以及交易各方
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吴卫文、聚宝行集团承诺:
    1、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海陆重工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若 36 个月届满时,本人/本企业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锁定期将顺
延至补偿义务届满之日,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
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由于公司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
安排。

   (五)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自本次重组评估基准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
割日(含交割日当日)期间为标的资产的过渡期间,过渡期间损益指过渡期内除
过渡期分红外,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
    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进行审计确认,根据审计确认结果及以下确
认的原则进行损益分担: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
的亏损由交易对方内部各方按其各自在标的资产中的占比承担,即吴卫文占
80.383%、聚宝行集团占 19.617%,并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2-1-1-38
    (六)本次交易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情况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以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
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海陆重工每股收益的变化情况如下:

                                               备考数                     备考数
                         本次交易前
           项目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2017 年 1-6 月 2017 年 1-6 月    增幅     2017 年 1-6 月    增幅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4,628.90       16,946.61      266.10%     16,946.61      266.10%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5           0.24        220.00%       0.20         166.6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75           0.24        220.00%       0.20         166.67%
                                               备考数                     备考数
                         本次交易前
           项目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2016 年        2016 年        增幅        2016 年        增幅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7,535.26       18,590.52      146.71%     18,590.52      146.71%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2            0.26        116.67%       0.22         83.3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2            0.26        116.67%       0.22         83.33%

    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数量按上限 124,126,904

股计算。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对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等情况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影响及采取措施的议案》。同时,公司提醒投资者填补回报措施不等
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七)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根据《重组办法》,公司已经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
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同时,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次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十四、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申万宏源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浏览本报告

                                        2-1-1-39
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十五、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说明

   (一)徐元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无股份减持计划,吴卫文、聚宝

行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无股份增持计划,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关于表

决权的相关安排,是否存在推荐董事、高管等约定或其他安排
    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元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冉书面确认,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其所持股份暂无减持计划安排;如 6 个月届满后,其因个
人资金需求需减持股份的,届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徐元生及徐冉确认不存在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股份的意向和
可能性。
    为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交易对方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及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冉分别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
容如下:
    根据徐元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冉出具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
承诺函》,其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60 个月
内,本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不会因本承诺人原
因发生变更。
    若本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
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60 个月内,除上市公
司配股、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外本承诺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
司股份,本承诺人不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会
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委
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权。若本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自协议签订之

                                 2-1-1-40
日起,吴卫文将至少为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六年,并同意被提名为上市公司
两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除上述安排外,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交易双方不存在其
他关于表决权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约定
或安排。
    为保障标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完善公司治理,交
易双方约定,标的资产交割后,标的公司董事会将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上市公
司有权提名不少于 3 名董事,吴卫文有权提名不超过 2 名董事;标的公司将设一
名监事,由上市公司委派。上市公司有权向标的公司派出 1 名财务负责人,以保
证标的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内控体系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

   (二)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维持或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

关安排、承诺、协议等
    1、未来 60 个月内,上市公司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安排
    根据徐元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冉出具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
承诺函》,其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60 个月
内,本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不会因本承诺人原
因发生变更。
    根据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函》,其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60 个月内,
除上市公司配股、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外本承诺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
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承诺人不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
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承诺未来 60 个月内将维
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且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也已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权。
    2、未来 24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及市场相关案例,为保证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
业务格局的稳定性,上市公司出具了关于未来 24 个月内不剥离现有主营业务相

                                 2-1-1-41
关资产的承诺,具体内容为:“本公司主要从事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
容器和核承压设备的制造销售,以及固废、废水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
综合治理服务。本公司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后的 24 个月内,本公司
没有将与前述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剥离的计划。”

   (三)徐元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股份质押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徐元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冉所持股份如下:
                                                      本次交易前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徐元生                        9,622.78                         15.50%
         徐   冉                       2,280.13                         3.67%
         小   计                       11,902.91                        19.17%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徐元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的
情形,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暂不存在进行质押的计划或安排。

   (四)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的依据,以及保持

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权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股东名称                                                (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徐元生             9,622.78             15.50%         9,622.78           13.40%
   徐   冉            2,280.13             3.67%          2,280.13              3.18%
   小   计            11,902.91         19.17%            11,902.91          16.58%
   吴卫文                 -                  -            5,329.91              7.42%
  持股差距                -                  -            6,573.00              9.16%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元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冉合计持股数量
为 11,902.91 万股,持股比例为 19.17%。
    本次重组完成后,吴卫文持有上市公司 5,329.91 万股股票,在不考虑募集配
套资金的情况下,吴卫文持股比例为 7.4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元生及其一
致行动人徐冉合计持股数量较吴卫文多 6,573.00 万股,持股比例较吴卫文高
9.16%,差距较大,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交易前后未发生变化。

                                           2-1-1-42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全体董
事均由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将继续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其中,根据本
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拟提名吴卫文担任连续两届公司董事。吴卫文和聚宝行集
团无提名其他董事人选的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除上市公司拟推荐吴卫文担任
公司董事之外,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成员暂无其他调整安排或计划;交易双方对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没有明确的变更安排或调整计划。
    根据徐元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冉出具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
承诺函》,其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60 个月
内,本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不会因本承诺人原
因发生变更。
    根据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函》,其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60 个月内,
除上市公司配股、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外本承诺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
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承诺人不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
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承诺未来 60 个月内将维
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且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也已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权。因此,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交易前后未发生变化。

   (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具体推荐安排,董事会

专业委员会设置、职能、成员的调整安排,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聘方式及调整安排,上述安排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公司治理及

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按照现有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规则选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上市公司拟推荐吴卫文担任公司董事之外,上市
公司暂无其他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调整董事会成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监事

                                 2-1-1-43
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或计划,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职能在
本次交易完成后暂无进行调整的安排或计划。

   (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规定,分析

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
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
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
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应股份提供融
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
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
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
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 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2-1-1-44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1)交易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及身份证明
       文件;(2)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出的交易对方的股权结构和产
       权控制关系;(3)访谈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4)交易对方、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函》,并逐项
       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交易对方之间关系的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吴卫文与聚宝行之间存在的情形
 1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不存在
 2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不存在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3                                                                         不存在
         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
 4                                                                         不存在
                           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
 5                                                                         不存在
                     得相应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吴卫文与聚宝行集团除共同持有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
 6                                                              江南集成股权外,不存在合伙、
                               系;
                                                                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
 7                                                                         不存在
                          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
 8                                                                         不存在
                     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9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不存在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
                          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
 10    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                不存在
       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
 11                                                                        不存在
         控制或者委托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除吴卫文与聚宝行集团执行董事
 12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周勇军共同担任江南集成的董事
                                                                  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吴卫文除直接持有江南集成 67.20%的股权及无锡文晟
       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100%股权外,未对外投资其他企业(不含通过证券市场交易


                                            2-1-1-45
而持有的股票)。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聚宝行集团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姓名                                   任职
         周勇军               持股 90%的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
         金玲瑶                            持股 10%的股东
         王慧敏                                 监事

    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聚宝行集团董监高调查表》,金玲瑶除持有聚宝行集
团 10%股权外,不存在投资其他企业的情形(不含通过证券市场交易而持有的股
票),王慧敏亦不存在投资其他企业的情形(不含通过证券市场交易而持有的股
票)。
    根据周勇军出具的《聚宝行集团董监高调查表》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周勇军及聚宝行集团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控制关系穿透情况如下:




                                2-1-1-46
吴卫文                          金玲瑶                                  周勇军


                                       10%          聚宝行集团         90%                                             39%                           40%
                                                                                                                                  30%        66.6%


            16.4%      51%      51%          51%     51%      51%      51%        51.7%      20%    21%             40%
67.2%

                                                                               广元       盐城
                             浙江     浙江         台州                                                                浙江                          温岭
         宁夏                                              宁波                远方       港泰           广元
                    中新     聚宝     心安         手拉             上海                                               聚宝      上海                市华
         江南                                              弘康                汽车       项目           卓新                                 温岭
                    精密     行汽     智配         手网             坦览                                               行典      波涛                商商
         集成                                              环保                产业       管理           汽车                                 市大
                    制造     车销     投资         络信             商贸                                               当有      泵业                业保
         科技                                              科技                园开       企业           物流                                 业电
                    有限     售有     管理         息有             有限                                               限责      有限                理有
         有限                                              有限                发有       (有           有限                                 机厂
                    公司     限公     有限         限公             公司                                               任公      公司                限公
         公司                                              公司                限公       限合           公司
                               司     公司           司                                                                  司                            司
                                                                                 司       伙)



         16.4%      49%      49%      49%          49%     49%      49%       48.3%       80%                                                33.4%   60%
                                                                                                   49%      30%        10%         11%

                                                                                          响水
                                                                                                                                  温岭
                                                                                          县港
         曹荣                                                                                      谢治      卓新                 盛士
                             周媛                                              谢治       城建                                                       童晓
         美、       王文                                   程寒     谢治                           军、      集团      周君       达塑 70%    郑赛
                             妮、     凌栋         张宇                        军、       设发                                                       朦、
         郑天         娟                                     婧       军                           陈卫      有限        玲       业有          琴
                             赵峰                                              任科       展有                                                       杨陈
           生                                                                                        彬      公司                 限公
                                                                                          限公
                                                                                                                                    司
                                                                                            司

                                                                                                            100%                 100%
                                                                                                                                                 叶立波
                                                                                          100%
                                                                  响水县国有资产管理                                          陈卫彬、陈亨
                                                                                                          张燕、谌永
                                                                    委员会办公室                                                  梅



                                                                           2-1-1-47
       除共同持有江南集成股权外,吴卫文与聚宝行集团及其关联方在产权方面不
存在其他关系。
       聚宝行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周勇军对外投资企业的主要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主要业务
 1      上海坦览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    金属材料,纸制品,橡塑制品的批发等
 2      中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台州    电子器械和器材等销售
 3      浙江聚宝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台州    汽车及机械设备等销售
 4      浙江心安智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等
                                                    环保型纸制品、塑料原料制品的研发生
 5      宁波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
                                                    产销售
 6      台州手拉手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台州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
 7      广元远方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广元    商铺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
 8      广元卓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广元    汽车汽配经营管理等
                                                    工程项目管理;储能、动力电池研发、
 9      盐城港泰项目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盐城
                                                    生产、批发、零售及技术转让等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
 10     浙江聚宝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温岭
                                                    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等
 11     温岭市大业电机厂                    温岭    电机、水泵制造、销售等
 12     温岭市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温岭    国际国内商业保理、投资咨询服务等
 13     上海波涛泵业有限公司                上海    机电产品,水泵批发零售

       根据上表,周勇军及聚宝行集团投资企业涵盖业务范围较广,但均与江南集
成从事的光伏电站 EPC 业务存在差异,在业务上无显著关系。吴卫文在上述企
业均未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吴卫文及周勇军均担任江南集成董事
外,吴卫文与聚宝行集团及其关联方在人员方面不存在其他关系。
       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勇军分别出具了《关于不
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函》:“吴卫文与聚宝行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
面不存在其他关系及协议安排。”
       综上所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除吴卫文及
聚宝行集团共同持有江南集成股权、吴卫文及周勇军共同担任江南集成董事等因
江南集成而引致的必要关系外,吴卫文、聚宝行集团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七)本次交易的实质目的、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上市


                                         2-1-1-48
 公司现有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前景,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未来继续向交易

 对方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的计划,是否存在置出目前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相关资产的计划,控股股东与交易对方关于标的资产管理、运营权、

 高管任免的安排等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对新进业务的管控能力、治理

 风险等
     1、本次交易的实质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实质目的
     本次交易的实质目的为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拓展上市公司业务结构
 以及提升上市公司光伏业务的综合实力。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增加光伏电
 站 EPC 业务,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未来,上市公司将形成余
 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承压设备的制造销售;固废、废水等污染
 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务;光伏电站运营及 EPC 业务三轮驱动的
 业务格局。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将大幅提升,根据中兴财光
 华出具的《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
 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前
                                             (备考数)                      (备考数)
          总资产            372,491.83         703,108.30     369,033.75      684,353.27
          总负债            123,944.73         366,464.68     125,133.36      349,532.98
      所有者权益            248,547.10         336,643.62     243,900.39      334,820.2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
                            235,935.42         309,535.07     231,262.00      307,222.00
          权益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46,198.73         233,406.86     106,550.86      245,339.82
       利润总额              6,308.16          25,979.80       10,909.06       28,597.32
          净利润             5,097.69          19,831.81       8,287.54        21,511.5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628.90          16,946.61       7,535.26        18,590.52


                                         2-1-1-49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75              0.24        0.12           0.26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75              0.24        0.12           0.26
注:2017 年 1-6 月,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4 元/股。在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且发行数量为上限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0 元/股。
2016 年,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6 元/股。在考虑募集配
套资金且发行数量为上限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2 元/股。
    (2)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
    目前,上市公司除立足于现有余热锅炉、压力容器及核承压设备外,充分利
用我国对节能减排的政策支持,把握新能源行业的良好发展趋势,积极延伸布局
新能源领域,紧紧抓住光伏发电行业高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加大对光伏发电行业
的投资力度。2016 年 9 月,公司出资设立了海陆新能源,迈出了拓展业务结构、
布局光伏产业的第一步。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光伏行业的投入力度,
促成公司业务整体转型升级,形成从环保设备的研发生产到光伏电站运营、光伏
电站 EPC 业务协同发展的新局面。
    通过本次交易,借助江南集成在光伏电站 EPC 业务领域的技术和成本优势,
能够为公司现有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在电站选址、EPC 设计、施工等方面提供有力
支持。本次交易将加快公司现有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在全国范围的布局,形成涵盖
光伏电站投资、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提高公司光伏电站的运营
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光伏业务的综合实力。
    2、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是否存在置出目前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相关资产的计划以及继续向本次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的计划
    (1)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
    上市公司目前主要从事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电产品的制
造销售,以及固废、废水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务。今年以
来,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稳定,市场环境回暖,发展情况良好。
    在余热锅炉和核承压设备制造业务方面,公司所持有的产品制造资格证书及
资质认可证书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如:A 级锅炉、A1、A2 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证与制造许可证,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2、3 级)。公司是国家火炬计划
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海陆”品牌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同时,公司为国内研发、制造特种余热锅炉的骨干企业,品种居全国第一,工业
余热锅炉国内市场占有率一直保持第一;公司产品“干熄焦余热锅炉”获国家科

                                      2-1-1-50
技进步二等奖、国家冶金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重点新产品,并被列为国家 863
计划。公司是干熄焦余热锅炉国家标准的起草、制定单位之一,在转炉余热锅炉
和有色冶炼余热锅炉等领域也始终保持市场领导地位。
    在核承压设备制造方面,公司制造的“堆内构件吊篮筒体”是制造核反应堆
的心脏设备,该产品替代了国内相关产品一直依赖进口的局面,填补国内空白。
公司核承压设备在“华龙一号”、“CAP1400 三代核电技术”、具有四代安全特征
的高温气冷堆核电技术应用上均有应用并获得重要订单。
    公司全资子公司格锐环境作为环保技术成熟、运营经验丰富的环境综合治理
服务提供商,能够为客户提供环保整体化服务。近年来,公司充分发挥既有的余
热锅炉环保设备制造业务领先优势,向环保总承包业务转型,为客户提供从环保
工程设计到环保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服务等完整的解决方案。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经营稳定,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实现 149,881.38 万元、106,550.86 万元和 46,198.73 万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8,480.47 万元、7,535.26 万元和 4,628.90
万元。2016 年,受到国内经济增长放缓,整体投资增速趋缓,行业内竞争加剧
等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06,550.86 万元,比 2015 年减少 28.91%;
实现利润总额 10,909.06 万元,比 2015 年减少 9.42%;2017 年上半年,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较去年有所改善,经营业绩较 2016 年同期大幅增长,达到 4,628.90 万
元。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经营情况与发展前景良好,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具备较强
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市公司不存在置出目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产的计划以及继续
向本次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的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引入光伏电站 EPC 业务的同时,仍将继续保
持现有业务的发展,不断加大现有业务的产品创新能力,继续做大做强现有业务,
不存在置出现有主营业务的计划。为保证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业务格局的稳定
性,上市公司针对其原有主营业务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本公司主要从事余热
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承压设备的制造销售,以及固废、废水等污
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务。本公司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完成之
后的 24 个月内,本公司没有将与前述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剥离的计划。”


                                   2-1-1-51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继续向本次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购买资
产的计划。
    3、控股股东与交易对方关于标的资产管理、运营权、高管任免的安排等相
关事项
    根据本次交易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尽可能保障标的公司核心团队(包括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吴卫文与聚宝行集团亦将尽可能保持标的公司核心团队
的稳定;标的公司现有员工的劳动关系等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同时,为保障
标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交易双方
签订的上述协议约定,标的资产交割后,标的公司董事会将由 5 名董事组成,其
中上市公司有权提名不少于 3 名董事,吴卫文有权提名不超过 2 名董事;标的公
司将设一名监事,由上市公司委派。上市公司有权向标的公司派出 1 名财务负责
人,以保证标的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内控体系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
    4、上市公司对新进业务的管控能力与治理风险
    (1)上市公司对新进业务的管控能力
    上市公司除立足于现有产品余热锅炉、压力容器及核承压设备外,充分利用
我国对节能减排的政策支持,抓住核、电、风、光等新能源发电高速发展的历史
机遇,加大技术创新和投资力度,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2016 年 9
月,上市公司成立控股子公司海陆新能源,专门从事太阳能光伏电站可再生能源
分布式发电站的建设等,并建设了 5.3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本次
交易,上市公司进一步开展同行业并购,使得现有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可以有效向
上游光伏电站 EPC 行业延伸,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光伏产业布局。
    通过设立子公司海陆新能源并投资运营 5.3MW 分布式光伏电站,上市公司
积累了光伏电站投资运营的行业经验,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光伏电站 EPC 业务
管理和运营奠定了行业经验基础。
    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在现有业务基础上的自然延伸,对标的公司的管控及治
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在公司治理日常决策层面上,为保障标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及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约定,标的资产


                                 2-1-1-52
交割后,标的公司董事会将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上市公司有权提名不少于 3
名董事,吴卫文有权提名不超过 2 名董事;标的公司将设一名监事,由上市公司
委派。
    第二,在日常经营层面上,保持标的公司管理团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根据
本次交易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将尽可能
保障标的公司核心团队(包括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第三,在财务管控和风险控制上,上市公司将向标的公司派出 1 名财务负责
人,以保证标的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内控体系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此外,上市公
司将在现有管理制度、内控制度体系的调整完善基础上,强化对标的公司在制度、
内控、管理等方面形成有机整体,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风险管控能力。
    (2)上市公司新进业务的治理风险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现有光伏发电业务规模较小,对新能源业务的投入较
少;本次交易完成后,江南集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光伏业
务板块将在光伏发电业务的基础上增加光伏电站 EPC 业务。虽然上市公司在本
次交易前已储备了一定的光伏行业经验和专业人才,但是上市公司在企业文化、
组织架构等方面与江南集成存在一定的差异,且江南集成的光伏电站 EPC 业务
的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较上市公司现有光伏业务大幅增加,上市公司将面临一定
的业务整合和公司治理风险。
    为积极应对上述风险,上市公司将选派不少于 3 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
同时,上市公司将保持标的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业务层面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力争形成文化合力。上市公司将加强日常交流、财务监控,整合人力、资金、品
牌等资源支持标的公司发展,力争最大程度地实现双方在企业文化、财务、人员、
机构等各方面的高效整合。

   (八)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分析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控

制权变更,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第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元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冉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完成后 6 个月内,其所持股份暂无减持计划,不存在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股份
的意向和可能性。吴卫文和聚宝行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
成后 60 个月内,除上市公司配股、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外,不会以直接或

                                2-1-1-53
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承诺函及交易协议承诺或约
定事项外,交易对方不存在其他关于表决权的相关安排,或推荐董事、高管等约
定或其他安排;
    第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承诺未来 60 个月内将维持上
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且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也已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权,上市公司亦承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完成之后的 24 个月内,没有将与现有主
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剥离的计划;
    第三,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徐元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
质押的情形;
    第四,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仍将保持控股地位,除
拟推荐吴卫文担任公司董事外,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会成员未因本次交易发生改
变,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第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提名吴卫文连续两届担任公司董事,并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吴卫文和聚宝行集团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提名其他董事、监
事人选的安排,上市公司亦暂无其他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和监事会成员的安排;
    第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规定,吴卫文和聚宝行
集团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七,本次重组的目的系拓展上市公司业务结构,进一步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提升新能源业务综合实力。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稳定,发展情况良好,具备可
持续发展前景。本次交易完成后 24 个月内,上市公司暂无与现有其主营业务相
关的主要资产剥离的计划,也不存在继续向本次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的
计划。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上市公司可向标的公
司提名不少于 3 名董事,提名一名监事,并向标的公司派驻 1 名财务负责人。
    综上,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2-1-1-54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
因素。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核准,以及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
存在无法获得核准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尽管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保密制度,且在本次交易的过程中采取了
严格的保密措施,但在交易过程中,仍存在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
涉嫌内幕交易而致使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
中,监管机构审核要求也可能对交易方案产生影响,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
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中止或取消的可能。


    三、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配套资金不超过 75,960.00 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用后,
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不足部分由公
司补足。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
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如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
额低于预期,将对公司的资金使用安排产生影响。因此,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募
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四、盈利预测不能实现的风险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江南集成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净利润预测值分别为 23,601.57 万元、28,826.25 万元、29,899.20 万元。由于
评估机构的净利润预测基于一定的假设前提,其中某些假设在未来的实现存在不
确定性。同时,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承诺业绩无

                                  2-1-1-55
法实现的风险,因此提请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和独立判断。
    针对盈利预测不能实现的风险,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对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江南集成三年累计实现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进行承诺。若江南集成的实际利润数低于
承诺净利润数,交易对方将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
义务。


   五、标的公司评估值较高的风险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江南集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25,363.82 万元,比经审计母公司财务报表账面净
资产增值 136,668.33 万元,增值率为 154.09%。
    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勤勉、尽职
的义务,但是由于以收益法进行评估的依据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预测,且上述预
测是依据一系列假设作出的。如标的公司未来出现预期之外的重大变化,可能导
致标的公司的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标的公司评估
值较高的风险。


   六、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系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购买方在购
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
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
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上市公司将至少在每年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标的公司未来的经营
状况未达预期,可能导致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发生减值,将减少上市公司的当期
利润,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标的资产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

   (一)产业政策风险
    江南集成的主营业务为光伏电站 EPC 业务。近几年,国务院、国家发改委
等部门相继将太阳能产业纳入“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2-1-1-56
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能源局针对太阳能产业制定了《太阳能发展“十
三五”规划》。光伏产业已获得国家各个层面产业政策的长期重点支持。但是,
如果未来国家光伏产业政策出现重大变动,导致新建光伏电站的市场规模显著减
少,将会对江南集成的经营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行业竞争风险
    受国家光伏产业政策持续推动的影响,我国光伏电站的装机规模稳步上升。
受益于下游光伏电站较高的行业景气度,光伏电站 EPC 行业也处于快速发展的
阶段。此外,光伏组件等原材料制造企业出于消化库存、推动产业链一体化的目
的,存在向下游光伏电站 EPC 行业、光伏电站扩张的趋势,行业内竞争日趋激
烈。未来,如果江南集成不能在项目获取、电站设计施工、资金实力等多方面进
行提升,适应行业竞争的需要,将会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江南集成经营光伏电站 EPC 业务过程中,需要大量采购光伏组件、逆变器、
光伏支架等原材料。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较大。近年
来,由于产能增加以及技术进步,光伏组件等原材料的价格总体呈现稳中有降的
趋势。但是,如果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光伏组件等原材料的价格出现大幅波动,
将会给江南集成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业绩波动风险
       光伏电站 EPC 业务具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大的特点。因此,单个项目的施
工进度、并网情况会对标的公司的盈利造成较大影响。虽然,随着业务量的逐步
提升,单个项目的收入、利润占标的公司总体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比重逐步降
低,对标的公司各期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影响也将逐步降低。但是,仍不能排除
由于个别项目的施工进度、并网情况未达预期而导致标的公司的业绩出现较大波
动。

   (五)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江南集成的客户主要为光伏、电力相关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及上
市公司。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江南集成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占
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7.42%、85.71%和 80.84%,虽然客户集中度有

                                   2-1-1-57
所下降,但标的公司仍存在一定的客户集中风险。

   (六)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及回收风险
    2015 年年末、2016 年年末及 2017 年 6 月 30 日,江南集成的应收账款分别
为 77,270.00 万元、66,694.89 万元和 97,891.65 万元,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如果
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将会影响标的公司资产质量,对标的公司的盈利产生不
利影响。

   (七)财务风险

    光伏电站 EPC 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光伏电站 EPC 企业承包了工程项
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项工作,而从设备采购到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都需要
大量的资金支出,企业需要承担较大的资金垫付压力。未来,如果江南集成不能
有效应对业务规模上升带来的资金垫付压力,将会对其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八)因工程分包方资质存在瑕疵的行政处罚风险
    报告期内江南集成曾经存在部分分包方资质不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江南集成专业分包瑕疵累计金额为 3,021.00 万元,占分包合同累计总金额的
2.4%;劳务分包瑕疵累计金额为 863.85 万元,占分包合同总金额的 0.9%。
    根据《建筑法》第 29 条、第 67 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2 条的
规定,江南集成瑕疵分包的情形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前述风险包括: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登记和吊
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
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宁建(法)发[2015])、宁夏
住建厅编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江南集
成电力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颁发机关中卫市住建局确认,江南集成不存在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情形。此外,吴卫文已出具《承诺
函》,若因交割日前江南集成工程分包问题导致江南集成产生任何损失,吴卫文
自愿承担全额补偿责任。


                                  2-1-1-58
   (九)在手合同的违约风险
    由于光伏电站 EPC 项目在签署合同后至完成安装施工,并最终实现并网发
电需要经过业主、电力部门及售电公司等一系列验收及审批程序,部分地区的电
价补贴还需要待光伏电站建成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因此,光伏电站 EPC
项目从签订合同到最终实现并网发电的时间以及能否实现并网发电,存在一定的
不确定性。江南集成光伏电站 EPC 项目的在手合同,存在因光伏产业政策变动、
施工条件等原因而进行调整或终止的风险。对于已经实现并网发电且经业主方验
收确认的电站项目,光伏电站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违约风险相对较低;目前在
建项目均处于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约情形。

     八、业务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江南集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营
业务将增加光伏电站 EPC 业务。上市公司将选派不少于 3 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
董事的同时,将保持标的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业务层面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力争形成文化合力。上市公司将加强日常交流、财务监控,整合人力、资金、品
牌等资源支持标的公司发展,力争最大程度地实现双方在企业文化、财务、人员、
机构等各方面的高效整合。
    由于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企业文化、组织架构等方面与江南集成存在一定
的差异,公司与江南集成的整合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九、股市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
家相关政策、利率、投资者预期以及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股票的价格波动
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
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十、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风险
    报告期内,江南集成为提高票据的使用效率,及时支付供应商款项,存在与
开拓商贸、无锡金土之间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的情形。2015 年、2016 年
及 2017 年 1-6 月,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累计发生额分别为 21,898.71 万

                                  2-1-1-59
元、12,504.00 万元和 0 元,呈逐渐下降的趋势。自 2016 年 7 月起,江南集成无
新增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且报告期内发生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均
已到期解付。
    根据《票据法》第 10 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江南集成报告期内存在开
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票据法》的规定,江南集成实施上
述行为的目的是便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和发展,且江南集成已经按照《票据法》
对票据进行管理,并已自行纠正了上述情况,且相关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均已
到期解付,未实际危害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不属于《票据法》第 102 条所
列票据欺诈行为,江南集成亦未因该等行为遭受民事索赔、行政处罚;上述行为
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4 条规定的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江南集成
亦未因该等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未来有关行政机关对江南集成作出处
罚,将会对标的公司造成不利的影响。




                                  2-1-1-60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上市公司急需扩展新的业务领域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承
压设备的制造销售,以及固废、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
务。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持续下行,整体投资增速趋缓,行业内竞争加剧,
增长速度逐步放缓,公司在经济运行中面临更加不稳定的因素。2016 年,上市
公司“锅炉及相关配套产品”业务收入同比下降 25.42%,“压力容器产品”收入
下降 80.88%。2016 年上市公司整体收入同比下降 28.9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同比减少 11.15%。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发展面临瓶颈、业绩下滑,急需
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完善业务布局,抵御行业波动风险。
    2、上市公司现有分布式光伏业务并向上游光伏工程行业延伸
    上市公司除立足于现有产品余热锅炉、压力容器及核承压设备外,充分利用
我国对节能减排的政策支持,抓住核、电、风、光等新能源发电高速发展的历史
机遇,加大技术创新和投资力度,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016 年,上市公司成立海陆新能源从事光伏电站运营业务。海陆新能源与
江南集成签署了 5.3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EPC 合同,合同总价为 3,180
万元,单价为 6 元/W。在此基础上,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进一步开展同行
业并购,使得现有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可以有效向上游光伏电站 EPC 行业延伸,
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光伏产业布局。
    3、优惠政策支持光伏发电行业快速发展
    我国光伏发电行业获得了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将进一步促进我国
未来光伏发电市场保持平稳快速发展。
    2013 年 7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
和促进了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 年 6 月,国家能源局下达《2016 年光伏
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 年下达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 1,810 万千


                                 2-1-1-61
瓦,其中普通光伏电站项目 1,260 万千瓦,光伏领跑技术基地规模 550 万千瓦。
2016 年 12 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到 2020 年
年底,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 1.1 亿千瓦以上,其中,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
到 1.05 亿千瓦以上。到 2020 年,光伏发电电价水平在 2015 年的基础上下降 50%
以上,用电侧实现平价上网的目标。在各级政府的政策推动下,目前我国光伏发
电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
    4、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市场发展空间广阔
    随着光伏转换技术的不断提高,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据统计,2015 年
年初,全球已有 39 个国家和地区的光伏发电成本达到电网的等价点(即:光伏
发电成本与用电侧的电费均价相等)。随着我国政府对于能源结构调整的投入力
度日益加大,光伏发电在我国能源消耗中的比重将稳步提升。同时,光伏发电行
业的关键技术持续创新、发电成本持续下降,我国光伏发电等价点将逐步实现,
光伏发电将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我国光伏发电市场空间广阔。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通过本次交易,江南集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
报表。江南集成从事的光伏电站 EPC 业务近年来保持快速增长,具有良好的盈
利能力,拥有覆盖广泛的客户群体。光伏电站 EPC 业务可以为上市公司带来持
续稳定的盈利支撑。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将进一步提升。
    2、改善公司业务结构
    目前,公司除立足于现有余热锅炉、压力容器及核承压设备外,充分利用我
国对节能减排的政策支持,紧紧抓住光伏发电行业高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加大对
光伏发电行业的投资力度。2016 年 9 月,公司出资设立了海陆新能源,迈出了
拓展业务结构、布局光伏发电的第一步。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光伏行业的投入力度,促成公司业务整体
转型升级,形成从环保设备的研发生产到光伏电站运营、光伏电站 EPC 业务协
同发展的新局面。
    3、有利于提升公司光伏业务的综合实力

                                  2-1-1-62
    上市公司在光伏发电领域布局较晚,光伏电站的运营管理水平尚待市场检
验。经过多年积累,江南集成培养了一支光伏电站 EPC 业务的专业团队,并积
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特别是与一些大型光伏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光伏
电站 EPC 业务位于光伏电站运营业务的上游,通过本次交易,借助江南集成在
光伏电站 EPC 业务领域的技术和成本优势,能够为公司现有光伏电站运营业务
在电站选址、EPC 设计、施工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
    本次交易将加快公司现有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在全国范围的布局,形成涵盖光
伏电站投资、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提高公司光伏电站的运营效
率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光伏业务的综合实力。

       二、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江南集成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海陆重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对本次交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可以实施集中的
决定;
    4、本次交易已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外,
不存在其他尚需履行的批准或核准程序。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
分。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标的资产
    公司已与吴卫文、聚宝行集团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1-1-63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南集成 83.60%
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江南集成 83.60%股权,江南集成成为公司
控股子公司。
      (2)交易价格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作为基准日,江南
集成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 225,363.82 万元。江南集成在过渡期已实施现金分
红 15,000.00 万元,分红具体情况请见本报告“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十
五、其他情况的说明”之“(三)标的公司过渡期分红情况”部分内容。
       根据评估结果及分红金额,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在评估值基础上减去过渡期
分红金额,并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江南集成 100%股权的整体价值确定为
210,000.00 万元。以此为计算基础,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合计持有的江南集成
83.6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175,560.00 万元。

   (3)支付方式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江南集成 83.60%股权的交易价
格确定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支付 75,960.00 万
元,占比 43.27%;以现金形式支付 99,600.00 万元,占比 56.73%。上市公司向
吴卫文共支付交易对价 141,120.00 万元,以股份支付 41,520.00 万元,支付比例
为 29.42%,以现金支付 99,600.00 万元,支付比例为 70.58%;向聚宝行集团共
支付交易对价 34,440.00 万元,全部以股份支付。
       本次向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支付方式如
下:
                                                                             单位:万元

              持有标的公司                        股份支付              现金支付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
                股权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吴卫文         67.20%      141,120.00    41,520.00    29.42%      99,600.00    70.58%
聚宝行集团       16.40%      34,440.00     34,440.00    100.00%         -           -
 合    计       83.60%       175,560.00    75,960.00    43.27%      99,600.00    56.73%

      2、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2-1-1-64
配套资金不超过 75,960.00 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用后,
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不足部分由公
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补足。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
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履行及实施。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1、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
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上述规定,经交易双方协商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
用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8.65 元/股作为市场参考价,并
以该市场参考价 90%作为发行价格,即 7.79 元/股。
    海陆重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的90%
     前20个交易日              9.42 元/股               8.48 元/股
     前60个交易日              8.97 元/股               8.07 元/股
     前120个交易日             8.65 元/股               7.79 元/股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增加光伏电站 EPC 业务,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得到进一步增强。本次交易选择适当的发行价格,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达成。采用
更长时间区间的交易均价有利于减少公司股票短期价格波动对交易的影响,并且
合理匹配交易对方持股的长期性。
    综上,为了充分兼顾上市公司长期利益、交易的顺利达成以及中小股东利益,
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 8.65 元/股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 90%作为发行价格,即 7.79

                                   2-1-1-65
元/股。

      2、发行数量、发行对象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
75,960.00 万元。按照发行价格为 7.79 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
发行数量为 9,750.96 万股。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标的公司的                                        发行股份数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万元) 股份对价(万元)
                股权比例                                            (万股)
  吴卫文            67.20%        141,120.00        41,520.00        5,329.91
聚宝行集团          16.40%         34,440.00        34,440.00        4,421.05
 合   计            83.60%        175,560.00        75,960.00        9,750.96

      3、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6、股份锁定期安排

      根据《重组办法》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股份锁定要求以及交易各方
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吴卫文、聚宝行集团承诺:
      1、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海陆重工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若 36 个月届满时,本人/本公司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锁定期将顺
延至补偿义务届满之日,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
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2-1-1-66
    3、由于公司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
安排。

    7、本次交易已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

    2017 年 5 月 5 日,江南集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同意:
    (1)同意海陆重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合计持有
的江南集成 83.60%的股权;
    (2)就上述股权转让,股权出让方之外的其他在册股东均自愿放弃优先购
买权;
    (3)同意江南集成于本决议作出后且本次交易获得如下审批后进行相应的
工商变更登记:① 海陆重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② 通过国家
反垄断局关于本次交易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批准;③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另外,江南集成未参与本次交易的股东曹荣美及郑天生均出具了《关于放弃
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承诺自愿放弃本次股权转让中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且该放弃
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
    综上,本次交易已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

    8、关于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自然人郑天生、曹荣美合计持有江南集成 16.40%股权。
由于上市公司与郑天生、曹荣美未能就标的公司股权作价达成一致,郑天生、曹
荣美未参与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自身及江南集成的实际经营情况,与
郑天生、曹荣美就以现金方式收购其持有的江南集成剩余 16.40%股权的安排进
行进一步协商。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尚无与郑天生及曹荣美协商购买江南集成剩余
股权的具体安排或计划。

   (三)现金支付方案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最终确定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海陆重工以
现金方式向吴卫文支付 99,600.00 万元,现金支付比例为交易价格的 56.73%。根
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上市


                                 2-1-1-67
公司将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用后,
剩余募集资金净额支付给吴卫文。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
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补足。

       1、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聚宝行集团与吴卫文所获股份及现金对价如下:
                                                                                    单位:万元

               持有标的公司                          股份支付                  现金支付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
                 股权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吴卫文          67.20%        141,120.00   41,520.00         29.42%     99,600.00     70.58%
聚宝行集团        16.40%        34,440.00    34,440.00        100.00%         -            -
  合   计         83.60%        175,560.00   75,960.00         43.27%     99,600.00     56.73%

       经交易双方进一步协商,并经海陆重工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各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向吴卫
文支付现金对价的支付方式变为分期支付,现金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时   点                             现金对价     占吴卫文交易对价比例
 第一期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                 50,000.00              35.43%
             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经审计实现扣非净利
 第二期                                               30,000.00              21.26%
                   润不低于当年预测净利润
             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和第二年经审计累计
 第三期      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两年累计预测净       19,600.00              13.89%
                           利润
                      合   计                         99,600.00              70.58%

       根据补充协议,上市公司在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
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一期现金对价 50,000 万元;如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在标的资产交割后 6 个月内未完成,则上市公司应以自有资金或/
和依法自筹资金在标的资产交割后 6 个月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
付第一期现金对价;
       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第一年度预测净利
润,则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否则暂不予支付;

                                        2-1-1-68
     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第
一年度、第二年度累计预测净利润,则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二年
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二期、第三期现金对
价合计 49,600 万元;如第二期现金对价在业绩承诺第一年度后已按照协议约定
进行支付的,不再重复支付。
     如江南集成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合计经审计扣非净利润低于两
年预测累计净利润,则第三期现金对价暂不支付。
     业绩承诺期届满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截至业绩承诺期末累计实现扣非净利
润数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上市公司根据审核结果及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扣除吴卫文应补偿现金(如有)后,将剩余应支
付现金对价一次性支付给吴卫文。
     2、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比例设置的合理性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电产品的制造销
售,以及固废、废水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务。为了进一步
增强盈利能力,上市公司紧紧把握光伏新能源行业发展的趋势,于 2016 年 9 月
设立了海陆新能源,开始投资和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迈出了拓展主营业务结构、
布局光伏产业的第一步,并逐步加大对光伏领域的投资力度。江南集成作为正在
向全国市场布局、逐渐壮大的光伏电站 EPC 企业,亦需要利用资本市场的优势
快速扩充营运资金、提升品牌影响力,从而成为全国最有竞争实力的光伏电站建
设、安装和集成服务商之一。本次交易基于上述背景,充分兼顾交易双方诉求,
拟定了主要交易条款,充分保障本次交易的实施效果和目的。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江南集成 83.60%股权的交易价
格确定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支付 75,960.00 万
元,占比 43.27%;以现金形式支付 99,600.00 万元,占比 56.73%。本次向吴卫
文、聚宝行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持有标的公司                        股份支付              现金支付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
               股权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吴卫文       67.20%       141,120.00    41,520.00    29.42%      99,600.00    70.58%
聚宝行集团     16.40%       34,440.00     34,440.00    100.00%         -           -


                                    2-1-1-69
 合   计        83.60%     175,560.00    75,960.00   43.27%   99,600.00   56.73%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比例设置的依据主要为:
      (1)交易各方基于自身利益诉求而进行的商业谈判的结果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比例设置是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基于合理的利益诉求、股
票二级市场走势等因素商业谈判的结果。本次交易中现金对价比例的设置,有利
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提高本次交易的实施效率,是交易各方商业谈
判的结果,也是交易各方顺利达成购买资产协议的重要条件之一。
      ① 对于交易对方吴卫文而言,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吴卫文需要就标的资产的增值部分以现金缴纳个人所
得税,该部分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吴卫文出于自身资金需求的考虑,希望能从
本次交易中获得部分现金对价,以满足其对未来的资金需求安排。
      ② 对于交易对方聚宝行集团而言,聚宝行集团于 2016 年 12 月取得江南集
成股份,其看好光伏行业前景并对江南集成的经营情况有良好预期,也认可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后的业务发展规划及整合计划。因此,聚宝行集团作为投资控股型
集团,更倾向于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以追求长期投资回报。
      ③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本次交易中现金对价比例的设置有利于保证上市公
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提高本次交易的实施效率,为保障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及可
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本次交易对方承诺净利润及补偿安排的可实现性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江南集成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净利润预测值分别为 23,601.57 万元、28,826.25 万元、29,899.20 万元。据此,
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吴卫文、聚宝行集团承诺标的公司
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82,327.02 万元。
      2017 年上半年,江南集成完成 7 个光伏电站 EPC 项目的并网结算,合计并
网装机容量达 200MW。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江南集成《审计报告》,2017 年
1-6 月,江南集成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734.1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696.42 万元,占 2017 年预测值的
62.27%,上半年实现利润已超过全年承诺实现利润的一半以上。

                                   2-1-1-70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 2017 年下半年已完工并网及目前在建的光伏
电站 EPC 项目情况如下:
            建设进度              装机容量(MW)        合同金额(万元)
已完工并网,2017 年下半年结算           94.879              54,466.00
         目前正在建设中                 123.44              86,190.00
             合   计                   218.319             140,656.00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考虑建安工程项目,2017 年下半年江南集成已建成
及目前在建的光伏电站 EPC 工程合同金额 140,656.00 万元,合计装机容量
218.319MW。结合 2017 年上半年已并网结算项目合计 200MW 装机容量,全年
预计可以实现并网 418.319MW,与评估基准日预计的装机容量 427.91MW 基本
相符。
       假设 2017 年下半年江南集成光伏电站 EPC 业务毛利率与上半年保持一致,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与上半年基本保持一致,无新增非经常性损益情
况,应收账款保持稳定,不新增计提坏账准备,不考虑下半年新开工光伏电站
EPC 项目,江南集成 2017 年下半年上述项目预计将实现净利润约为 1.55 亿元(该
数据仅为粗略测算江南集成下半年业绩预期实现情况,不代表正式的盈利预测)。
结合 2017 年上半年业绩实现情况,预计江南集成 2017 年全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能够超过评估机构预测的 23,601.57 万
元。
       此外,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已签署 EPC 合同的光伏电站项目累计
装机 440MW,另有 65MW 项目已签署合作意向协议,将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
成后签署正式 EPC 合同,上述项目合计装机 505MW,作为江南集成 2018 年的
项目储备,以保障 2018 年的业绩实现情况。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光伏发电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内光伏电站
投资需求迅速增加,从而带动了光伏电站 EPC 行业的快速增长。江南集成凭借
其优质的服务积累了覆盖广泛的客户群体,为其获取 EPC 项目提供了客户基础。
根据江南集成目前在建项目情况及已签订待执行的合同情况,并结合 2017 年江
南集成已实现的业绩情况,江南集成 2018 年的业绩预测具备可实现性,也为交
易对方关于江南集成 2017 年-2019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实现提供了基础。
       此外,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期满需对上市

                                   2-1-1-71
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时,各补偿义务人按照其各自在标的资产中的占比确定应承担
的补偿义务,先进行股份补偿;如吴卫文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数不足补偿时,
除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外,吴卫文还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吴卫文和聚宝行集团就本次交易所获得股份对价均设定了 36 个月的锁定
期,能够保障补偿义务发生时交易对方股份补偿的履约能力。
    本次交易聚宝行集团所获对价全部为股份对价,吴卫文有部分现金对价,现
金对价占吴卫文所获对价总额的比例为 70.58%。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82,327.02 万元,2017 年上半年江南集成已经实现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696.42 万元,结合目前的在建项目,
预计 2017 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超过预测的
23,601.57 万元,则 2018 年和 2019 年合计需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8,725.45 万元,业绩承诺剩余期间尚需履行的承诺业绩占
承诺业绩总额的 71.33%。假设江南集成 2017 年业绩承诺能够实现,2018 年、2019
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足 41,448.42 万
元则触发吴卫文的现金补偿义务,相当于平均每年需完成 20,724.21 万元的净利
润,均低于 2017 年能够实现的净利润。根据江南集成截至目前的在建项目和在
手合同情况,江南集成 2018 年的业绩预测具备可实现性,也为其 2017 年-2019
年业绩承诺的实现提供了基础,结合江南集成订单获取能力和行业发展趋势,其
有能力保障不触发该等补偿义务。
    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吴卫文承诺将至少为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六年,
同意被提名为上市公司两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该等安排能保障吴卫文在业绩承
诺期满时仍处于上市公司或子公司的管理范围内,当出现现金补偿义务时,上市
公司能够通过限制吴卫文的劳动报酬、费用报销等方式,敦促其履行现金补偿义
务,本次交易对方承诺的净利润具备可实现性。
    综上,交易双方通过商业谈判,综合考虑了交易双方合理的利益诉求、本次
交易对方承诺净利润的可实现性、股票二级市场走势等因素,最终确定了本次交
易的现金对价比例。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比例的设置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稳定性、提高本次交易的实施效率,该比例设置具有合理性。


                                  2-1-1-72
     3、对本次交易和未来上市公司经营稳定性、核心团队稳定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将继续运营,上市公司没有将原有主营
 业务相关的主要资产剥离的计划,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核心团队保持稳定。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作出了业绩承诺,并约
 定承担业绩补偿的义务。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均承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因此,上市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及股价变动
 将直接影响交易对方的利益实现。本次交易方案的设计保障了交易对方与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在长期利益上的一致性,从而保证了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经
 营稳定性。
     同时,标的公司将设由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代表共同组成的董事会,吴卫文
 将继续为标的公司服务,确保标的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及规范
 运作的相关规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董事会
 将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上市公司有权提名不少于 3 名董事,吴卫文有权提名
 不超过 2 名董事。上市公司还将向标的公司委派监事及财务负责人。此外,本次
 交易后,吴卫文将至少为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六年,且同意被提名为上市公
 司两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通过上述人事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实
 现与标的公司的良好整合,并通过深度介入标的公司的经营业务,实现未来标的
 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共同发展,有利于未来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及核心团队稳定
 性。
     综上,基于本次交易方案和上市公司已作出的安排,本次交易有关现金对价
 比例的设置不会对未来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稳定性和核心团队稳定性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4、向吴卫文现金支付比例达到 70.58%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徐元生        9,622.78    15.50%      9,622.78     13.40%     9,622.78    11.42%



                                       2-1-1-73
  徐   冉     2,280.13     3.67%      2,280.13      3.18%     2,280.13    2.71%
  吴卫文          -          -        5,329.91      7.42%     5,329.91    6.33%
聚宝行集团        -          -        4,421.05      6.16%     4,421.05    5.25%
 其他股东     50,160.54   80.82%      50,160.54    69.85%    62,573.23   74.29%
 合    计     62,063.45   100.00%     71,814.42    100.00%   84,227.11   100.00%
     注:上表“本次交易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按上限
 124,126,904 股计算。
       本次交易吴卫文现金支付比例安排系上市公司与吴卫文商业谈判的结果。
       (1)交易对方吴卫文的资金诉求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吴
 卫文需要就标的资产的增值部分以现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部分个人所得税金额
 较大,吴卫文出于自身资金需求的考虑,希望能从本次交易中获得部分现金对价,
 以满足其对未来的资金需求。
       (2)上市公司保持控制权稳定的诉求
       本次交易中现金对价比例的设置,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提
 高本次交易的实施效率,是交易各方商业谈判的结果,也是交易各方顺利达成购
 买资产协议的重要条件之一。
       通过本次交易方案的设计,上市公司在拓展公司业务结构、实现公司业务整
 体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将有效的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避免本次交易对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及现有公司治理结构造成影响,为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及
 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目的在于拓展公司业务结构,促成公司业务整体可持
 续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经交易双方基于各自合理利
 益诉求的商业谈判,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确定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支付形式和
 比例。上市公司以较高现金比例向吴卫文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具有合理性。

       (四)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1、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用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江南集成 83.60%股权,交易价格确定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支付 75,960.00 万元,占比 43.27%;以


                                     2-1-1-74
现金形式支付 99,600.00 万元,占比 56.73%。
    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配套资金不超过 75,960.00 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用后,
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补足。

    2、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的发行期的首日。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核准
及审查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询价方式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3、发行数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要求》,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 20%。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 620,634,524 股,因此本次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数量上限为 124,126,904 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数量根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金额的上限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
本的 20%。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询价发行的结果确定。

    4、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将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种类及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7、发行对象


                                  2-1-1-75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对
象以现金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所发行股份。
    为避免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公司设定
了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认购股份的上限,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前,徐元生持有上市公司 9,622.78 万股,占比 15.50%,系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徐冉持有上市公司 2,280.13 万股,占比 3.67%,
系徐元生一致行动人。徐元生、徐冉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1,902.91 万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19.17%。
    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
方案拟设定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 5,000 万股。另外,根据交易对方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出具的《关于不谋求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吴卫文及聚宝行集团均承诺不参与本次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设置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认购上限等
措施,主要系为避免第三方投资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使得持股比例超过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
    综上,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中,通过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
方(或一致行动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5,000 万股的措施,避免了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符合《重组办
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
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要求。

    8、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盈利承诺与补偿
    公司已与吴卫文、聚宝行集团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相关内容如下:

   (一)业绩承诺情况

                                  2-1-1-76
    1、业绩承诺期间

    业绩承诺期间为本次重组实施完毕的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即:若本次
重组于 2017 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间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如本次重组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业绩承诺期间则相应顺延。

    2、承诺净利润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江南集成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净利润预测值分别为 23,601.57 万元、28,826.25 万元、29,899.20 万元。据此,
若本次重组于 2017 年实施完毕,吴卫文、聚宝行集团承诺标的公司在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不低于 82,327.02 万元。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江南集成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净利润预测值分别为 23,601.57 万元、28,826.25 万元、29,899.20 万元,合计
82,327.02 万元。本次交易对方吴卫文、聚宝行集团承诺江南集成在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不低于 82,327.02 万元。承诺扣非净利润与评估报告预测的净利润合计数一致。
    若本次重组于 2018 年实施完毕,则吴卫文、聚宝行集团的业绩补偿期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承诺江南集成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90,134.00 万元。

    3、承诺净利润较报告期净利润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及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实现及预测净利润如下:
     项目          2015 实际   2016 实际       2017 预测   2018 预测   2019 预测
净利润(万元)     10,448.70   13,223.99       23,601.57   28,826.25   29,899.20
   增速(%)           -        26.56%          78.48%      22.14%      3.72%

    承诺净利润较报告期净利润增长较快主要为 2017 年承诺净利润增长较快,
主要因为 2017 年预测并网装机容量 427.91MW,较 2016 年并网装机容量
212.8MW 大幅增加 101.09%。
   (1)2017 年承诺业绩较 2016 年实际业绩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江南集成《审计报告》,2017 年 1-6 月,江南集成实


                                    2-1-1-77
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734.1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4,696.42 万元,占 2017 年预测值的 62.27%,上半年实现利
润已超过全年承诺实现利润的一半以上。
    2017 年上半年已并网结算项目装机容量合计 200MW。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2017 年下半年江南集成已建成及正在建设中的光伏电站 EPC 项目合计装机容量
218.319MW,全年预计可以实现并网 418.319MW,与评估基准日预计的 2017 年
完成装机容量 427.91MW 基本相符。
    假设 2017 年下半年江南集成光伏电站 EPC 业务毛利率与上半年保持一致,
下半年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与上半年基本保持一致,无新增非经常性
损益情况,应收账款与上半年保持稳定,不新增计提坏账准备,不考虑下半年新
开工光伏电站 EPC 项目,江南集成 2017 年下半年完成上述在建项目后预计将实
现净利润约为 1.55 亿元(该数据仅为粗略测算江南集成下半年业绩预期实现情
况,不代表正式的盈利预测)。结合 2017 年上半年业绩实现情况,江南集成 2017
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能够超过预测的净利
润 23,601.57 万元。
    根据 2017 年已并网项目及在建项目装机容量,结合 2017 年上半年实现业绩
情况及下半年业绩预期,2017 年承诺业绩增速较快具备合理性。
   (2)2018 年和 2019 年承诺业绩的合理性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光伏发电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国内光伏电站
投资需求迅速增加,从而带动了光伏电站 EPC 行业的快速增长。江南集成凭借
优质的服务和丰富的项目开发经验积累了广泛的客户群体,为其获取 EPC 项目
提供了客户基础。2018 年和 2019 年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继续保持增长,主要系
行业整体发展趋势及预计江南集成并网装机容量的进一步提升。除 2017 年在建
项目外,江南集成已签署 EPC 合同、预计 2018 年完工并网的光伏电站 EPC 项
目累计装机 440MW,另有 65MW 项目已签署合作意向,将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完成后签署正式 EPC 合同,上述项目合计装机容量 505MW,作为江南集成 2018
年的项目储备。此外,2017 年 7 月国家能源局统一下发了 2017 年-2020 年全国
各省市的光伏发电指标,由于各省根据自身光伏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进行分配光
伏指标需要一定时间,因此目前各地区 2018 年的光伏电站建设尚未全部启动。


                                 2-1-1-78
随着各省后续光伏指标逐步落实,各地 2018 年的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陆续开展,
江南集成还将承接新的光伏电站 EPC 项目。
    综上,根据江南集成 2017 年已并网及在建项目情况,结合 2017 年江南集成
上半年已实现的业绩情况,江南集成 2017 年业绩预测增速比报告期内业绩增速
较快主要系预计并网规模大幅增加,具备合理性。根据江南集成已签订尚未执行
的光伏电站 EPC 合同储备,以及行业发展整体趋势,2018 年及 2019 年承诺净利
润增速具备合理性。

   (二)低于业绩承诺的补偿安排

    1、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的补偿安排

    在业绩补偿期届满时,海陆重工应对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期内累计实现的扣非
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如发生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
润数而需要交易对方进行补偿的情形,海陆重工应在业绩补偿期届满后计算并确
定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和应补偿现金金额。
    业绩补偿期内,补偿义务人即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和应补偿现金金额数
的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对价总额×(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累
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
    各补偿义务人按照其各自在标的资产中的占比确定应承担的补偿义务,即吴
卫文占 80.383%、聚宝行集团占 19.617%。则各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如下:
    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80.383%÷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聚宝行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19.617%÷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总数。
    补偿义务发生时,如吴卫文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
份数不足补偿时,除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外,吴卫文还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2-1-1-79
并按照上市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要求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价款。
     吴卫文应补偿现金金额=【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吴卫文在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
格
     吴卫文应补偿现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取得
的现金总额。

     2、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业绩补偿期满时,海陆重工应当聘请合格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
试,并在利润补偿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如:标的
资产期末减值额>交易对方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当按照如下方式
另行进行补偿。
     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交易对方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
     各补偿义务人按照其各自在标的资产中的占比确定应承担的补偿义务,即吴
卫文占 80.383%、聚宝行集团占 19.617%。整体减值测试下,各补偿义务人应补
偿股份数量如下:
     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80.383%÷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聚宝行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19.617%÷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补偿义务发生时,如吴卫文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
份数不足补偿时,除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外,吴卫文还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补偿方式如下:
     吴卫文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吴卫文在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数量-业绩补偿中吴卫文已补偿的股份
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与业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交
易价格,即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计不应超过标的资
产的交易价格。

     3、补偿股份的调整


                                 2-1-1-80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在补偿
实施前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补偿股份的数量将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交易对方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保障措施

  (1)根据标的公司业绩实现情况,分期向吴卫文支付现金对价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上市公司与吴卫文、聚宝行集团签订了《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于吴卫文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上市公司将根
据标的公司业绩实现情况分期进行支付。
  (2)交易对方所获股份对价均承诺锁定 36 个月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期满需对上市公司进
行业绩补偿时,各补偿义务人按照其各自在标的资产中的占比确定应承担的补
偿义务,先进行股份补偿;如吴卫文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
得的股份数不足补偿时,除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外,吴卫文还应当以现金形式进
行补偿。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
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就所获股份对价均设定 36 个月锁定期。
       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吴卫文承诺将至少为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六
年,同意被提名为上市公司两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该等安排能保障吴卫文在
业绩承诺期满时仍处于上市公司或子公司的管理范围内,当出现现金补偿义务
时,上市公司也能够通过限制吴卫文的劳动报酬、费用报销等方式,敦促其履
行现金补偿义务。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方案中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的风险已通过分期支
付现金对价的方式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通过向交易对方分期支付现金对价的
方式,结合交易对方所获股份对价锁定 36 个月的锁定期限,能够确保标的公司
在未能实现业绩承诺情况下,交易对方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
务。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2-1-1-81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关联人。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
 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具有上市公司关联人情形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徐元生        9,622.78     15.50%           9,622.78        13.40%      9,622.78     11.42%
  徐    冉      2,280.13      3.67%           2,280.13         3.18%      2,280.13      2.71%
  吴卫文           -             -            5,329.91         7.42%      5,329.91      6.33%
聚宝行集团         -             -            4,421.05         6.16%      4,421.05      5.25%
 其他股东      50,160.54     80.82%          50,160.54        69.85%     62,573.23     74.29%
 合     计     62,063.45     100.00%         71,814.42       100.00%     84,227.11     100.00%
     注:上表“本次交易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按上限
 124,126,904 股计算。
        本次交易完成后,无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吴卫文、聚宝行集
 团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均超过 5%,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吴卫文、
 聚宝行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公司 2016 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及 2016 年度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 2016 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期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
 及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江南集成                           上市公司
       项目                                                                             占比
                   金额               交易金额             取值           金额
  资产总额      213,562.54           175,560.00          213,562.54     369,033.75     57.87%
  资产净额       88,661.42           175,560.00          175,560.00     243,900.39     71.98%
  营业收入      138,788.95               -               138,788.95     106,550.86     130.26%

        标的资产最近一年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指标均达到上市公司对
 应指标的 50%以上。因此,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此外,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

                                             2-1-1-82
 委员会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七、本次交易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徐元生持有公司 15.50%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徐元生之子徐冉持有公司 3.67%股权,系徐元生一致行动人。徐元生、徐冉合计
 持有公司 19.17%股权。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徐元生        9,622.78    15.50%       9,622.78     13.40%     9,622.78   11.42%
  徐   冉       2,280.13     3.67%       2,280.13     3.18%      2,280.13    2.71%
  吴卫文            -            -       5,329.91     7.42%      5,329.91    6.33%
聚宝行集团          -            -       4,421.05     6.16%      4,421.05    5.25%
 其他股东       50,160.54   80.82%      50,160.54     69.85%    62,573.23   74.29%
 合    计       62,063.45   100.00%     71,814.42    100.00%    84,227.11   100.00%

       注:上表“本次交易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按上限

 124,126,904 股计算。

       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下,徐元生、徐冉合计持有公司
 16.57%股权;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且发行股份数量按上限计算的情形下,徐元生、
 徐冉合计持有公司 14.13%股权。
       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下,吴卫文持有公司 7.42%股权,
 聚宝行集团持有公司 6.16%股权;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且发行股份数量按上限计
 算的情形下,吴卫文持有公司 6.33%股权,聚宝行集团持有公司 5.25%股权。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交易对方吴卫文、聚宝行集
 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从而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为了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
 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冉分别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函》,
 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
 承诺”之“12、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交易对方吴卫文、聚

                                        2-1-1-83
 宝行集团分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
 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之“13、
 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另外,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数量将根据询价发行的结果确定。
 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将与独立财务顾问协商制定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通过设定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认
 购上限等措施,避免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综上,本次交易后,徐元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未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情形。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徐元生      9,622.78    15.50%       9,622.78     13.40%     9,622.78   11.42%
  徐   冉     2,280.13     3.67%       2,280.13     3.18%      2,280.13    2.71%
  吴卫文          -            -       5,329.91     7.42%      5,329.91    6.33%
聚宝行集团        -            -       4,421.05     6.16%      4,421.05    5.25%
 其他股东     50,160.54   80.82%      50,160.54     69.85%    62,573.23   74.29%
 合    计     62,063.45   100.00%     71,814.42    100.00%    84,227.11   100.00%
     注:上表“本次交易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按上限
 124,126,904 股计算。
       本次交易前,徐元生持有公司 15.50%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徐元生之子徐冉持有公司 3.67%股权,系徐元生一致行动人。徐元生、徐冉合计
 持有公司 19.17%股权。
       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下,徐元生持有公司 13.40%股
 权;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且发行股份数量按上限计算的情形下,徐元生持有公司
 11.42%股份。徐元生之子徐冉为徐元生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募集
 配套资金的情形下,徐元生、徐冉合计持有公司 16.57%股权;在考虑募集配套

                                      2-1-1-84
 资金且发行股份数量按上限计算的情形下,徐元生、徐冉合计持有公司 14.13%
 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后,徐元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前
                                             (备考数)                        (备考数)
         总资产                372,491.83       703,108.30        369,033.75        684,353.27
         总负债                123,944.73       366,464.68        125,133.36        349,532.98
       所有者权益              248,547.10       336,643.62        243,900.39        334,820.2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
                               235,935.42       309,535.07        231,262.00        307,222.00
          权益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46,198.73       233,406.86        106,550.86        245,339.82
        利润总额                 6,308.16           25,979.80      10,909.06         28,597.32
         净利润                  5,097.69           19,831.81       8,287.54         21,511.5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628.90           16,946.61       7,535.26         18,590.52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75                 0.24           0.12              0.26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75                 0.24           0.12              0.26
     注:2017 年 1-6 月,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4 元/股。
 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且发行数量为上限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0 元/股。
     2016 年,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6 元/股。在考虑募
 集配套资金且发行数量为上限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2 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等指标均
 将得到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九、前次重组业绩承诺的情况及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前次重组

 相关承诺

     (一)海陆重工 201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承诺事项
     1、业绩承诺及实现情况


                                         2-1-1-85
     2015 年 10 月,海陆重工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钱仁清、周菊英、
 邵巍、王燕飞等 19 名自然人购买其持有的格锐环境全部股权。根据海陆重工与
 格锐环境的股东钱仁清、周菊英、邵巍、王燕飞等 4 名自然人签署的《利润预测
 补偿协议》,上述 4 名自然人对格锐环境未来三年的盈利情况进行了承诺,相关
 业绩承诺及补偿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交易各方协商结果,该次重组盈利承诺的承诺期为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补偿义务人即业绩承诺方(即钱仁清、周菊英、邵巍、王燕飞)共同
 向上市公司承诺:业绩补偿期内格锐环境每年度实现的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分
 别不低于人民币 4,600 万元、5,600 万元及 6,400 万元。
     上述重组方案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48
 号”《关于核准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钱仁清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2015 年 10 月 8 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
 格锐环境的股东变更,并向格锐环境签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91320582714125366W)。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海陆重工已持有
 格锐环境 100%的股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对格锐环境 2015 年度、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格锐环境 2015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695.46 万元、2016 年度实现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6,907.14 万元。格锐环境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均已实现重组时的承诺业绩。
     2、股份锁定期承诺情况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股份的锁定期
     根据海陆重工与格锐环境的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该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钱仁清等 19 名自然人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海陆重工股
 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12 个月之后,在盈利承诺期内若实现盈
 利承诺,或者虽未实现盈利承诺但履行完毕盈利补偿,补偿义务人即业绩承诺方
(即钱仁清、周菊英、邵巍、王燕飞)按照下表所示比例分三期解禁可转让股份:


                                   2-1-1-86
                                                                          持有本次发行股
        序号         名称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份合计数(股)
           1        钱仁清          30%               30%       40%            25,344,688
           2        周菊英          30%               30%       40%            2,838,605
           3         邵巍           30%               30%       40%            2,433,090
           4        王燕飞          30%               30%       40%            2,433,090
                                     合     计                                 33,049,473

           第一期应在股份上市之日满 12 个月且实现盈利承诺或充分履行补偿义务
      后方可解除限售;第二期应在股份上市之日满 24 个月且实现盈利承诺或充分履
      行补偿义务后方可解除限售;第三期应在股份上市之日满 36 个月且实现盈利承
      诺或充分履行补偿义务后方可解除限售。
           (2)募集配套资金取得股份的锁定期
           该次重组徐冉承诺,其认购的海陆重工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此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 2015 年、2016 年格锐环境已按照承诺如期实现承诺业绩,因此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所取得股份的 19 名自然人均已按照上述承诺解除股份锁定,钱仁清、
      周菊英、邵巍、王燕飞等四人已按照约定分期解除股份锁定。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徐冉认购上述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尚未解除锁定,相关承诺事项正在履
      行中。
            3、其他承诺情况
                                                                                承诺期      履行情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限          况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重大资
不存在虚假     上市公司 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记载、误导性     全体董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
                                                                                持续承      正在履
陈述或者重     事、监事、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
                                                                                  诺          行
大遗漏的承     高级管理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诺函         人员     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暂停转让其持有的海陆重工股份。
                            截至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上市公司
无违法违规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全体董                                                      2015 年 5      履行完
行为的承诺                  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事、高级                                                      月 25 日         毕
    函                      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管理人员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关于提供资     钱仁清等     1、本人已向海陆重工提交全部所需文件及相关资料,     持续承      正在履
料真实、准确   19 名格锐    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均完整、真实、可      诺          行

                                                 2-1-1-87
和完整的承   环境股东    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
    诺                      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本人保证将及时向海陆重工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
                         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
                         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
                          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持有的海陆重工的股
                                                份。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海陆重工之间将尽量
                         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
                         联交易时,保证将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
             钱仁清、
关于规范关               作,并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
             周菊英、                                                        持续承   正在履
联交易的承               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海陆重
             邵巍、王                                                          诺       行
  诺函                               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燕飞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非法占用上市公
                         司的资金、资产,在任何情况下,不会要求海陆重工向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继续持股或任职的,在
                         继续持股或任职期间及不再持股或离职后三年内),本
                          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海陆重工、格锐环境相同、相似或有竞争
                         关系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与海陆重工、格锐环
                         境有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任职或拥有
             钱仁清、    权益。本人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必须经海陆重工批
关于避免同
             周菊英、    准同意。如本人三年内从格锐环境或海陆重工离职视同    持续承   正在履
业竞争的承
             邵巍、王     于放弃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海陆重工未解锁部分股       诺       行
  诺函
               燕飞      份及其相应权益,应当将未解锁部分股份按照本人离职
                          当日股票收盘价计算的金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海陆重
                         工(如离职当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以离职日下一个交易
                         日的股票收盘价为准)。同时上述安排并不冲抵或免除
                         本人应当向海陆重工或格锐环境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若违背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海陆重工或格锐环境
                                       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关于最近五   钱仁清等    截至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2015 年 5     履行完
年内无违法   19 名格锐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签署之日, 月 25 日      毕


                                           2-1-1-88
行为的承诺   环境股东    本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含证券市场以内的
    函                   行政处罚、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以及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
                         的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1、本人已履行出资义务,对拟注入海陆重工之股权拥
                         有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 2、本人拟注入
                         海陆重工之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
关于目标资   钱仁清等
                         权益或限制情形,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   持续承   正在履
产权属之承   19 名格锐
                                   查封、拍卖本人持有股权之情形;             诺       行
  诺函       环境股东
                         3、本人拟注入海陆重工之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
                         代持安排,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
                                 纷,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本次交易符合前次重组相关公开承诺及信息披露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次重组资产运行情况良好,相关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前次重组承诺方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瑕疵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况,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
     会涉及重大经营决策规则与程序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仍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
     构、财务等方面独立,具有独立运营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前次重组相关方做
     出的承诺及信息披露,前次重组相关方仍将严格按照承诺事项继续履行相关持续
     承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1-89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Suzhou Hailu Heavy Industry Co.,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         002255
证券简称:         海陆重工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东南大道 1 号
注册资本:         62,063.4524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徐元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185431004
成立日期:         2000 年 1 月 18 日
邮政编码:         215618
联系电话:         0512-58913056
传真:             0512-58683105
公司网站:         http://www.hailu-boiler.cn/
电子邮箱:         stock@hailu-boiler.cn
                   锅炉(特种锅炉、工业锅炉)、核承压设备、锅炉辅机、压力容器、
                   金属包装容器、机械、冶金设备、金属结构件制造与销售;金属包装
                   容器、压力容器设计(按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经营);
经营范围: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
                   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
                   和“三来一补”业务;实业投资及技术咨询。


    二、公司设立、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及曾用名称

   (一)公司设立情况
    1、2000 年 1 月,有限公司设立
    上市公司的前身为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1 月 18 日,由
徐元生等 29 名自然人与工会共同出资 580 万元设立。张家港华景会计师事务所
于 2000 年 1 月 12 日出具张审所验字(2000)第 027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


                                        2-1-1-90
580 万元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
    2000 年 1 月 18 日,海陆锅炉获得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
号为 320582110499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07 年 4 月,股份公司设立
    2007 年 4 月 3 日,海陆锅炉召开 200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定将海
陆锅炉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创立大
会批准,徐元生等 42 名发起人以经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截至 2007 年 3
月 31 日的海陆锅炉账面净资产 108,891,894.08 元为基础,按 1.3120:1 的比例将
海陆锅炉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变更后的股本为 8,300 万元。
    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股份(股)      持股比例(%)
   1                  徐元生                           32,050,950          38.6156
   2                 海高投资                          11,213,119          13.5097
   3                 海瞻投资                           9,953,218          11.9918
   4       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490,000           3.0000
   5            其他38名自然人股东                     27,292,713          32.8829
                合   计                                83,000,000           100.00

    2007 年 4 月 23 日,海陆锅炉取得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
为 320500211631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公司上市以来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1、2008 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08 年 6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08】770 号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770 万股。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完成股票发行工作,
发行 2,77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 10.46 元,
募集资金总额 28,974.2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26,998.33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至 11,070 万元。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 W【2008】B088
号验资报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08】92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2-1-1-91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海陆重工”,股票代码“002255”。
    2、200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09 年 10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05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1,84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12,910 万股。
    3、2012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2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1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2,910
万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股本 12,910 万股。该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25,820 万股。
    4、2015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5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2014 年公司权益分派方
案为: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5,82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0 股。该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 51,640 万股。
    5、201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5 年 5 月 25 日和 2015 年 6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及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
购买钱仁清等 19 名股东所持有的格锐环境 100%股权;同时向自然人徐冉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015 年 9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钱仁清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48
号),核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2015 年 10 月 8 日,格锐环境已完成 100%股权过户至海陆重工名下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
    2015 年 10 月 1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


                                   2-1-1-92
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369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0 月
14 日止,海陆重工本次实际已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4,234,524 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04,234,524 元。本次发行每股价格为
人民币 6.14 元,其中: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1,433,222 股,购买资产(股权)总
额为人民币 499,999,983.08 元;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801,302 股,募集配套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31,080,061.89 元。
    201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就本次新增股份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
登记手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由 51,640 万股增至
62,063.4524 万股。

   (三)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徐元生                  96,227,848                     15.50
     钱仁清                  44,916,765                     7.24
     徐   冉                 22,801,302                     3.67
     吴   雪                 18,713,739                     3.02
    海高投资                  7,425,000                     1.20
     陈吉强                   6,950,880                     1.12
     周菊英                   5,678,326                     0.91
     邵   巍                  5,038,293                     0.81
     王燕飞                   4,885,993                     0.79
     朱建忠                   4,799,994                     0.77
     合   计                 217,438,140                    35.03

   (四)公司曾用名称
    2007 年 4 月 23 日,公司名称由“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州
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最近三年控制权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徐元生持有公司 15.50%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徐元生之子徐冉持有公司 3.67%股权,系徐元生一致行动人。徐元生、


                                     2-1-1-93
  徐冉合计持有公司 19.17%股权。
          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徐元生,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
  生变动。


         四、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海陆重工主要从事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承压设备的制造
  销售,以及固废、废水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务。
          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余热锅炉系列产品,同时在大
  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品牌、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随着国
  家对核电发展的积极推动和核电设备国产化率的不断提高,公司凭借丰富的设备
  设计、制造经验和优势,积极进入核电设备生产领域,核电设备产品在公司业务
  中已占有一定比重,并将逐步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2013 年以来,通过收
  购瑞士 RH 公司、格锐环境等公司切入废液、废气、污泥和固体废物处理及回收
  利用等业务,进一步拓展了环境综合治理业务板块。
          最近三年及一期,海陆重工营业收入按行业分类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工业制造    27,087.29    58.63    71,938.12      67.52       132,299.52    88.27     132,576.92    94.42
环保工程
             2,172.95     4.70    11,556.75      10.85         8,944,58      5.97      2,967.27      2.11
  服务
环保运营     8,793.32    19.03    21,134.13      19.83         2,681.01      1.79             -          -
金属材料
             6,404.95    13.86            -              -            -          -            -          -
  贸易
  其他       1,740.22     3.77     1,921.86       1.80         5,956.27      3.97      4,871.13      3.47
合   计     46,198.73   100.00   106,550.86    100.00        149,881.38   100.00     140,415.32   100.00




                                              2-1-1-94
    (二)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及财务指标如下:
         项   目            2017/06/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资产总额(万元)              372,491.83         369,033.75    366,239.67    323,530.50
负债合计(万元)              123,944.73         125,133.36    131,283.13    156,523.62
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248,547.10         243,900.39    234,956.53    167,006.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
                              235,935.42         231,262.00    225,446.59    154,833.66
计(万元)
资产负债率                       33.27%             33.91%        35.85%        48.38%
         项   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46,198.73         106,550.86    149,881.38    140,415.32
利润总额(万元)                 6,308.16         10,909.06     12,043.44      8,032.52
净利润(万元)                   5,097.70          8,287.54     10,458.54      6,565.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4,628.90          7,535.26      8,480.47      6,350.33
(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6,140.60          5,308.40      9,824.64       -500.93
额(万元)
毛利率                           28.88%             27.30%        19.22%        19.7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5               0.12          0.16          0.1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75               0.12          0.16          0.12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徐元生持有公司 15.50%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徐元生之子徐冉持有公司 3.67%股权,系徐元生一致行动人。徐元生、
徐冉合计持有公司 19.17%股权。
    徐元生先生,男,1954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专
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张家港市制药厂厂长兼党委书记,江苏海陆锅炉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党委书记。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徐冉先生,男,1982 年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06 年毕业
于英国萨里大学电子工程系本科。2006 年至 2008 年,就职于公司证券投资部;
2008 年至 2010 年,担任公司采购部部长;2010 年至今,担任公司采购部部长、
锅炉事业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1-1-95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
系的结构图如下:

                                      徐元生


                            13.47%                    5.97%

                       海高投资                   海瞻投资

                            1.20%        15.50%       0.54%


                                     海陆重工

    注: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徐元生分别持有海高投资 13.47%的股权、海瞻投资 5.97%
的股权。


    七、最近三年上市公司的守法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承诺,最近三年,
上市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的情
形。




                                      2-1-1-96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吴卫文、聚宝行集团。交易
对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吴卫文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姓名:            吴卫文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20319661212XXXX
住所:                                 江苏省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
通讯地址:                             宁夏中卫市沙漠光伏产业园区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2、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权关系

    最近三年,吴卫文的任职情况如下: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
   任职单位                起止时间                        职务
                                                                            产权关系
                  2013 年 3 月—2014 年 12 月        执行董事、总经理           是
   江南集成       2014 年 12 月—2016 年 3 月         董事长兼总经理            是
                       2016 年 3 月至今                   董事长                是
   江南新润            2016 年 12 月至今                 执行董事               注1
   肇东久丰       2015 年 1 月—2015 年 9 月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注2
   无锡金土       2007 年 11 月—2014 年 5 月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注3
   无锡鼎圣       2014 年 2 月—2015 年 12 月              监事                 注4
   无锡文晟            2017 年 8 月至今              执行董事、总经理           注5

   注 1:江南新润系江南集成全资子公司。

   注 2:肇东久丰原系江南集成全资子公司,已于 2015 年 9 月注销。

   注 3:2007 年 11 月至 2014 年 5 月,吴卫文持有无锡金土 100%股权,2014 年 5 月,吴

卫文持有无锡金土 100%股权全部对外转让。

   注 4: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12 月,吴卫文持有无锡鼎圣 50%股权,2015 年 12 月,吴

                                          2-1-1-97
卫文持有无锡鼎圣 50%股权全部对外转让。

     注 5: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吴卫文所投资设立的无锡文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未经营任何

实质性业务。

     3、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江南集成及其下属子公司外,吴卫文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对外投资设立了无锡文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名      称           无锡文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MA1Q49YN3R
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           无锡市蠡园开发区 06-4 地块写字楼(滴翠路 100 号)AB 幢 227-75 室
法定代表人           吴卫文
注册资本             1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7 年 8 月 21 日
                     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各类广告;电脑加工图片服务;企业形象策
经营范围
                     划;组织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吴卫文所投资设立的无锡文晟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未经营
任何实质性业务。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承
压设备的制造销售,以及固废、废水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
务。本次交易完成后,江南集成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业务板块
增加光伏电站的 EPC 业务。吴卫文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均与上市公司从事不同行业,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具有竞争性业务的情
形。

     (二)聚宝行集团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勇军
成立日期                   2015 年 1 月 4 日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温岭市大溪镇德明东路 316 号二楼

                                            2-1-1-9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8132345455XW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
经营范围
                             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历史沿革

   (1)设立
    聚宝行集团成立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由周勇军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设立时,聚宝行集团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周勇军                                  1,000.00                  100.00
            合      计                              1,000.00                  100.00

   (2)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① 2015 年 5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4 月 24 日,聚宝行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周勇军将其持有的 100
万出资额转让予罗杰。同日,就本次股权转让,周勇军与罗杰签订了《股权转让
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后,聚宝行集团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周勇军                       900.00                  90.00
     2                     罗杰                        100.00                  10.00
               合    计                              1,000.00                 100.00

    ② 2016 年 7 月,第一次增资
    2016 年 7 月 21 日,聚宝行集团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9,000
万元,其中,周勇军以现金增资 8,100 万元,罗杰以现金增资 900 万元。本次增
资后,聚宝行集团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10,000 万元。
    本次增资后,聚宝行集团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周勇军                     9,000.00                  90.00
     2                     罗杰                      1,000.00                  10.00
               合    计                             10,000.00                 100.00

    ③ 2017 年 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 月 17 日,聚宝行集团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罗杰将其持有的 1,000

                                         2-1-1-99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金玲瑶。同日,就本次股权转让,罗杰与金玲瑶签订了《股权
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后,聚宝行集团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周勇军                        9,000.00                    90.00
     2                     金玲瑶                        1,000.00                    10.00
                 合   计                               10,000.00                 1,000.00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至本报告出具日,聚宝行集团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周勇军持有聚宝行集团 90%的股权,为聚宝行集团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聚宝行集团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周勇军                     金玲瑶
                                    90%                        10%


                                          聚宝行集团

    4、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聚宝行集团主要从事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根据聚宝行集团未经
审计的母公司财务报表,2015 年及 2016 年,聚宝行集团营业收入分别为 0 万元、
5.63 万元。

    5、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两年,聚宝行集团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8,540.86                   120.20
总负债                                                 36,088.53                     7.01
所有者权益合计                                          2,452.33                   113.19
资产负债率(%)                                              93.64                   5.83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                                                      5.63                         -



                                           2-1-1-100
利润总额                                           3.29                      -1.81
净利润                                             3.14                      -1.81
    注:以上财务数据摘自聚宝行集团未经审计的母公司财务报表。

       6、简要财务报表

    聚宝行集团(母公司)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如下:
    (1)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1,652.68
非流动资产                                                               36,888.18
总资产                                                                   38,540.86
流动负债                                                                 36,088.53
非流动负债                                                                       -
总负债                                                                   36,088.53
所有者权益合计                                                            2,452.33

    (2)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5.63
营业利润                                                                      3.12
利润总额                                                                      3.29
减:所得税费用                                                                0.15
净利润                                                                        3.14

       7、聚宝行集团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存续
期限

    根据聚宝行集团提供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聚宝行集团
成立于 2015 年 1 月,营业期限为 20 年,周勇军持有其 90%的股权,主要从事投
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持有江南集成 16.4%的股权外,聚宝行集团及其实际
控制人周勇军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2-1-1-101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主营业务                           投资或任职关系
1    上海坦览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    金属材料,纸制品,橡塑制品的批发 聚宝行持股 51%
2    中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台州    电子器械和器材等销售              聚宝行持股 51%
3    浙江聚宝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台州    汽车及机械设备等销售              聚宝行持股 51%
     浙江心安智配投资管理有限公
4                               杭州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聚宝行持股 51%
     司
                                        环保型纸制品、塑料原料制品的研发 聚宝行持股 51%,
5    宁波弘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
                                        生产销售                         周勇军任执行董事
6    台州手拉手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台州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聚宝行持股 51%
     广元远方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
7                               广元    商铺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 聚宝行持股 51.7%
     公司
                                                                          聚宝行持股 21%
8    广元卓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广元    汽车汽配经营管理等
                                                                          周勇军担任监事
     盐城港泰项目管理企业(有限 江 苏 盐 工程项目管理;储能、动力电池研发、
9                                                                          聚宝行持股 20%
     合伙)                     城       生产、批发、零售及技术转让等
                                                                         聚宝行持股 40%,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
10   浙江聚宝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温岭                                     周勇军持股 39%,
                                        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等
                                                                         且担任执行董事
11   温岭市大业电机厂           温岭    电机、水泵制造、销售等            周勇军持股 66.6%
                                                                         周勇军持股 40%,
12   温岭市华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温岭    国际国内商业保理、投资咨询服务等 且担任经理及法定
                                                                         代表人
                                                                          周勇军持股 30%,
13   上海波涛泵业有限公司       上海    机电产品,水泵批发零售
                                                                          且担任监事

         经聚宝行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勇军确认,聚宝行集团对外投资产业
     类型和投资方式多样,具体投资方式和投资金额视目标行业、原股东转让意愿、
     目标公司经营业绩、交易作价及自身资金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而有明显差异。
         2013 年 3 月,吴卫文通过股权转让取得江南集成 85.00%股权,此后一直保
     持着在江南集成的绝对控股的地位。聚宝行集团成立于 2015 年 1 月,2016 年 12
     月,刘立祥拟出让江南集成 16.4%股权,聚宝行集团看好光伏行业前景以及对江
     南集成经营情况的良好预期,聚宝行集团受让了江南集成 16.4%股权,在受让江
     南集成股权之前聚宝行集团还投资了各类企业共计 7 家。因此,聚宝行集团不是
     专门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并非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承
     压设备的制造销售,以及固废、废水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
     务。本次交易完成后,江南集成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业务板块

                                          2-1-1-102
增加光伏电站的 EPC 业务。聚宝行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与上市公司从事不同行业,
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具有竞争性业务的情形。

   (三)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交易对方吴卫文、聚宝行集
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交易对方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出具承诺的情况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吴卫
文、聚宝行集团确认:
    “其各自及其关联方并未从事任何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主营业务
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或在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构成竞争的
任何实体中拥有任何形式的权益;其并未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
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或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
司构成竞争的任何实体中拥有任何形式的权益(但进行持股比例不高于 5%的财
务性投资及在二级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股票不受此限)。”
    此外,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
内容如下:
    “1、本承诺人承诺,在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承
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
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届时
正在从事或可预见即将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届时正在
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2、本承诺人承诺,如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未来从
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
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
会给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2-1-1-103
    3、本承诺人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
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本承诺人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因本承诺人违反本承诺而遭
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无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交易对方吴卫文、
聚宝行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均超过 5%,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吴卫文、聚宝行集团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三、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吴卫文、聚宝行集团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况。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拟推荐吴卫文担任公司董事。


   四、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

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交易对方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交易对方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2-1-1-104
                           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合计持有的江南集成 83.60%
股权。江南集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概况
企业名称                   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吴卫文
成立日期                   2011 年 9 月 8 日
注册地址                   中卫市沙漠光伏产业园区内
主要办公地点               中卫市沙漠光伏产业园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500574883623U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气设备,五金产品,建材,计算机、软件
                           及辅助设备,非金属矿及制品(单晶硅切片、多晶硅切片),光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矿工程建筑(电力工程施工与发电机组
经营范围                   设备安装),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二级;电力工程施工总
                           承包三级、电力行业设计(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建筑机电安
                           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
                           建筑装饰业;建筑工程咨询服务、电力咨询服务。

       二、历史沿革

      (一)设立
      2011 年 9 月 8 日,自然人朱振彪、韦建余签署《发起人投资协议书》,同意
共同出资设立江南集成前身振彪商贸。设立时,振彪商贸注册资本 90 万元,其
中朱振彪认缴 63 万元、实缴 50 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韦建余认缴 27 万
元、实缴 2 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设立时,振彪商贸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朱振彪              63.00            50.00              70.00
  2              韦建余              27.00             2.00              30.00
           合    计                  90.00            52.00             100.00

      2011 年 9 月 8 日,宁夏宏源会计师事务所对振彪商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

                                          2-1-1-105
验,并出具了宁宏源验字【2011】第 95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9 月 8 日
止,振彪商贸已收到朱振彪、韦建余以现金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52 万元。
       2011 年 9 月 8 日,振彪商贸取得了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64050020001618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1、2011 年 10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及更名

       2011 年 10 月 18 日,振彪商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1)
韦建余将其所持有的 2 万元出资额作价 2 万元转让给自然人朱健;(2)增加实缴
注册资本 808 万元,其中,朱振彪以现金增资 552 万元,朱健以现金增资 256
万元,增资价格均为 1 元/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名称为“中卫市振彪建筑安
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次增资后,振彪商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860 万元。同日,
韦建余、朱健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振彪建安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朱振彪                 602.00               70.00
   2                朱   健                258.00               30.00
              合   计                      860.00              100.00

       2011 年 10 月 21 日,宁夏信友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事宜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宁信友验字【2011】第 850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10 月 20 日止,
振彪建安已收到朱振彪、韦建余以现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808 万元。
       2011 年 10 月 24 日,振彪建安取得了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2、2013 年 3 月,变名及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3 月 14 日,振彪建安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1)朱
振彪将其持有的 473 万元出资额作价 473 万元转让给吴卫文;(2)朱健将其持有
的 258 万元出资额作价 258 万元转让给吴卫文;(3)振彪建安名称变更为江南建
设。同日,相关股东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后,江南建设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2-1-1-106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卫文                   731.00            85.00
   2                朱振彪                   129.00            15.00
              合   计                        860.00           100.00

       2013 年 3 月 14 日,江南建设就上述股权转让及变更名称事宜办理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3、2013 年 6 月,第二次增资
       2013 年 6 月 20 日,江南建设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增加注
册资本 2,200 万元,其中吴卫文以现金增资 1,870 万元,朱振彪以现金增资 330
万元,增资价格均为 1 元/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后,江南建设的注册资本由 860 万元增加至 3,060 万元,股东出资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卫文                  2,601.00           85.00
   2                朱振彪                   459.00            15.00
              合   计                       3,060.00          100.00

       2013 年 6 月 25 日,宁夏宏源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事宜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宁宏源验字【2013】第 59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6 月 25 日止,
江南建设已收到吴卫文、朱振彪以现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2,200 万元。
       2013 年 6 月 28 日,江南建设取得了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4、2013 年 10 月,第三次增资
       2013 年 10 月 22 日,江南建设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增加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其中吴文卫以现金增资 2,550 万元,朱振彪以现金增资 450
万元,增资价格均为 1 元/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后,江南建设的注册资本由 3,060 万元增加至 6,060 万元,股东出
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卫文                  5,151.00          85.00
   2                朱振彪                   909.00           15.00
              合   计                       6,060.00          100.00

                                      2-1-1-107
      2013 年 10 月 24 日,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事宜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宁五岳验【2013】188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10 月 24 日
止,江南建设已收到吴卫文、朱振彪以现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3,000 万元。
      2013 年 10 月 28 日,江南建设取得了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5、2014 年 10 月,第四次增资

       2014 年 9 月 25 日,江南建设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增加注
册资本 9,090 万元,均由吴卫文以现金增资,增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后,江南建设的注册资本由 6,060 万元增加至 15,150 万元,股东出
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卫文                   14,241.00                    94.00
  2                   朱振彪                     909.00                     6.00
                合   计                        15,150.00                   100.00

       2014 年 9 月 28 日,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事宜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宁五岳验【2014】776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4 年 9 月 26 日止,江
南建设已收到吴卫文以现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9,090 万元。
       2014 年 10 月 14 日,江南建设取得了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6、2014 年 1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及第五次增资

       2014 年 12 月 8 日,江南建设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1)朱
振彪将其持有的 909 万元出资额以 909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戴舜阳;(2)吴卫文将
其持有的 1,515 万元出资额以 1,51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戴舜阳;(3)增加注册资
本 3,787.50 万元,由易事特、深圳华仁分别累计以现金增资 4,784.32 万元,其中
1,893.7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890.57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价格为 2.53 元/
注册资本。相关股东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增资协
议。
       本 次 增 资 及 股 权 转 让 后 , 江 南 建 设 的 注 册 资 本 由 15,150 万 元 增 加 至
18,937.50 万元,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2-1-1-108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卫文              12,726.00              67.20
   2                戴舜阳               2,424.00              12.80
   3               深圳华仁              1,893.75              10.00
   4                易事特               1,893.75              10.00
              合   计                   18,937.50             100.00

       2014 年 12 月 15 日,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江南建设本次增资事宜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五岳验【2014】928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江南建设已收到深圳华仁、易事特以现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3,787.50 万元。
       2014 年 12 月 23 日,江南建设取得了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7、2015 年 9 月,更名及第六次增资

       2015 年 7 月 26 日,江南建设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1)增
加注册资本 31,062.50 万元,其中吴卫文以现金增资 20,874 万元,戴舜阳以现金
增资 3,976 万元,深圳华仁以现金增资 3,106.25 万元,易事特以现金增资 3,106.25
万元,增资价格均为 1 元/注册资本;(2)江南建设名称变更为宁夏江南集成科
技有限公司。
       本次增资后,江南集成的注册资本由 18,937.50 万元增加至 50,000 万元,股
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卫文              33,600.00              67.20
   2                戴舜阳               6,400.00              12.80
   3               深圳华仁              5,000.00              10.00
   4                易事特               5,000.00              10.00
              合   计                   50,000.00             100.00

       2015 年 9 月 17 日,江南集成取得了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编号为
91640500574883623U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5 年 11 月 11 日,宁夏宏源会计师事务所对江南集成本次增资事宜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宁宏源验字【2015】9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1 月 11
日止,江南集成已收到吴卫文、戴舜阳、深圳华仁和易事特以现金缴纳的新增注

                                    2-1-1-109
册资本合计 31,062.50 万元。

       8、2015 年 12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11 月 11 日,江南集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1)
戴舜阳将其持有的 3,200 万元出资额作价 4,488 万元转让给刘立祥,股权转让价
格为 1.40 元/注册资本;(2)深圳华仁将其持有的 5,000 万元出资额作价 9,900
万元转让给刘立祥,股权转让价格为 1.98 元/注册资本。同日,各方就本次股权
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后,江南集成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卫文                33,600.00           67.20
   2                刘立祥                8,200.00            16.40
   3                易事特                5,000.00            10.00
   4                戴舜阳                3,200.00             6.40
              合   计                     50,000.00           100.00

       2015 年 12 月 8 日,江南集成已就上述股东变更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9、2016 年 10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0 月 18 日,江南集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易事
特将其持有的 5,000 万出资额以 17,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天生,股权转让价格
为 3.50 元/注册资本。2016 年 10 月 20 日,易事特与郑天生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后,江南集成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卫文                33,600.00           67.20
   2                刘立祥                8,200.00            16.40
   3                郑天生                5,000.00            10.00
   4                戴舜阳                3,200.00             6.40
              合   计                     50,000.00           100.00

       2016 年 10 月 20 日,江南集成已就上述股东变更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2-1-1-110
       10、2016 年 12 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1 月 30 日,江南集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1)
刘立祥将其持有的 8,200 万元出资额作价 36,080 万元转让给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2)戴舜阳将其持有的 3,200 万元出资额作价 14,080 万元转让给自然人曹
荣美,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4.40 元/注册资本。2016 年 12 月 9 日,相关股东就本
次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后,江南集成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卫文                     33,600.00                67.20
  2                聚宝行集团                    8,200.00                16.40
  3                  郑天生                      5,000.00                10.00
  4                  曹荣美                      3,200.00                 6.40
              合    计                          50,000.00                100.00

      2016 年 12 月 29 日,江南集成已就上述股权变更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的股东出资情况未发生变
化。


      三、产权控制关系及组织架构

   (一)产权及控制关系

      1、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吴卫文持有江南集成 67.20%股权,系江南集成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江南集成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吴卫文            聚宝行集团              郑天生      曹荣美

                   67.2%              16.4%               10%           6.4%


                                           江南集成


                   100%              100%                    100%        100%

            江南新润            临城同景                府谷煜升    府谷普阳


       2、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以及影响标的资产独立

                                            2-1-1-111
性的协议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
内容,亦不存在其他影响江南集成独立性的协议或安排。

       3、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
设立董事会、监事。
       届时,标的公司董事会将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上市公司有权提名不少于 3
名董事,吴卫文有权提名不超过 2 名董事;标的公司将设立 1 名监事,由上市公
司委派。上市公司将向标的公司派出 1 名财务负责人,以保证标的公司的财务制
度和内控体系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独立经营,上市公司将尽可能保障标的公司核
心团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在投资、财务等方面对标的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合理和充分的授
权。

       4、本次交易已取得原有股东同意

    江南集成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同意:
    1、同意海陆重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合计持有的
江南集成 83.60%的股权;
    2、就上述股权转让,股权出让方之外的其他在册股东均自愿放弃优先购买
权;
    3、同意江南集成于本决议作出后且本次交易获得如下审批后进行相应的工
商变更登记:
       (1)海陆重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获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已取得江南集成股东同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其他企业情况


                                   2-1-1-112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吴卫文持有江南集成 67.20%的股权,系江南集成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卫文的基本情况参见本报告“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
况”之“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一)吴卫文的基本情况”部分内容。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吴卫文除直接持有江南集成 67.20%的股权外,不存在
投资其他企业的情形(不含通过证券市场交易而持有的股票)。

   (三)组织架构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的组织架构情况如下:

                                  股东会

                                                   监事

                                  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      财        新      江       商    工     行
           经      务        能      苏       务    程     政
           理      管        源      分       采    管     管
           办      理        设      公       购    理     理
           公      中        计      司       中    中     中
           室      心        院               心    心     心


    江南集成各主要部门及分公司职责情况如下:

    1、总经理办公室

    总经理办公室是决策层有关决议、意见的执行和监督机构,负责配合董事会
工作,主持内审风控工作、法务工作;监督检查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执行情
况;协助决策层起草拟定、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

    2、财务管理中心

                                  2-1-1-113
    财务管理中心是财务规划、财务管理、会计、税务及资金管理等工作的主导
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规范财务管理工作。
    3、新能源设计院
    新能源设计院负责项目可研、勘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和
技术服务工作,以及承接外委项目。

    4、商务采购中心

    商务采购中心全面负责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建立采购管理标准,进行供应商
的管理,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负责根据需求计划进行采购,通过改善
上、下游供应链关系,整合和优化供应链中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

    5、工程管理中心

    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各项目组开展现场建设
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经济管理及预决算工作。

    6、行政管理中心

    行政管理中心以服务业务工作为中心,辅助管理层做好经营管理和行政管
理,完善落实对内组织与协调,外联公共关系等相关职能,主要工作包括内部制
度管理、会议管理、公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IT 管理及行政后勤工作等。

    7、江苏分公司

    江苏分公司主要负责在江苏地区开展业务。


    四、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报告期内,江南集成主要从事光伏电站 EPC 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江南集成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01,991.46 万
元、138,788.95 万元和 187,208.13 万元。


    五、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江南集成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项   目                2017/6/30    2016/12/31    2015/12/31
资产总额(万元)                          231,315.49    213,562.54    214,095.29
负债合计(万元)                          142,919.96    124,901.12    138,657.86


                                  2-1-1-114
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                           88,395.54     88,661.42      75,437.4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88,395.54     88,661.42      75,437.43
资产负债率                                         61.79%        58.48%         64.76%

                   项   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187,208.13       138,788.95     201,991.46
利润总额(万元)                                 19,671.64     17,688.26      13,936.33
净利润(万元)                                   14,734.11     13,223.99      10,448.7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14,734.11     13,223.99      10,448.7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14,705.85     13,336.68      10,448.86
性损益后)(万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995.70     -12,517.31    -33,804.25
毛利率                                             13.08%        14.64%         10.09%

    报告期内,江南集成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0.00        -174.69           0.0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企业正常
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1.88           2.87           0.00
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
补助除外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35.81           21.57          -0.21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                                   37.69         -150.26          -0.21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                       9.42         -37.56          -0.05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28.27         -112.69          -0.16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影
                                                        -           0.00           0.00
响数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                   28.27         -112.69          -0.16

    报告期内,江南集成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金额较小,
对净利润的影响较小,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为稳定。


    六、主要资产情况

    (一)固定资产
    江南集成的固定资产包括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江南集成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 770.00 万元,账面净值为 391.10 万元,综合成

                                     2-1-1-115
       新率为 50.79%,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净值            成新率
            运输设备                     656.68                  317.41            339.27         51.66%
            电子设备                      61.40                   38.32             23.09         37.60%
         办公家具及其他                   42.73                   19.68             23.05         53.94%
            机器设备                          9.19                 3.50              5.69         61.95%
            合      计                   770.00                  378.90            391.10       50.79%

           (二)房屋建筑物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未拥有房屋建筑物所有权。江南集成及其下属
       企业租赁的主要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地址           面积(㎡)       产权证编号        用途        租赁期限
                                  宁夏中卫市沙漠                                                   2016/9/10 至
 1     江南集成      江南旅游                         3,261.00            无         办公、宿舍
                                  光伏产业园区内                                                    2019/9/10
                                  无锡市太湖西大                   锡房权证滨湖字                  2017/4/23 至
 2     江苏分公司        卞水明                        230.12                           办公
                                    道 1890-504                    第 40102155 号                   2019/4/23
                无锡市太湖 无锡市太湖新城                            锡房初登字第                 2016/12/14 至
 3     江南新润 新城建设指 金融商务第一街               50.00      320211006007835      办公
                                                                    32002801306 号                 2017/12/23
                挥部办公室 区 10 号楼 18 楼

            1、江南旅游房产权属瑕疵对租赁事项稳定性的影响
            报告期内,江南集成承租了江南旅游的位于宁夏中卫市沙漠光伏产业园区内
       的房屋建筑物,用作办公及员工宿舍。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旅游尚未办理完
       毕该处房屋建筑物权属证明。
            根据江南集成与江南旅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江南集成租赁江南旅游
       总计 3,261 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办公楼及员工宿舍,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9 月 10 日
       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租金价格为 6 元/月/平方米,每年租金合计为 23.48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12 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
       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江南集成与江南旅游订立的《房屋
       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同时,《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江
       南旅游保证出租房屋交付使用时无产权纠纷或可能的产权纠纷事项,否则视为违
       约,应承担由此给江南集成造成的实际损失。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出租方江南旅游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没有争议,且

                                                     2-1-1-116
同意租赁合同到期后可根据江南集成续租的需求,可提供长期租赁服务。
    综上,江南旅游出租房产权属瑕疵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且租赁合
同已约定如因租赁房产权属瑕疵导致江南集成损失由出租方江南旅游承担,因
此,租赁房产权属瑕疵对江南集成租赁事项稳定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租赁江南旅游房产是否存在违约或不能续租的风险,对标的公司生产经
营稳定性的影响
    鉴于江南旅游上述租赁房产建造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江南旅
游上述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 64 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因此,上述租赁房产存在被限期拆除的风险。如
因租赁房产被行政机关限期拆除,则存在江南旅游违约以及江南集成上述租赁房
产不能续租的风险。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旅游正在积极补办相关手续。2017 年 4 月,宁夏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市沙坡头区 2017 年第五批
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7]57 号),同意将沙坡头区迎水桥镇国有
其他农用地 0.0016 公顷专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原国有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
共计 3.2580 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江南旅游前述无权属证明的房产即位于该
批复所列土地范围内。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光伏电站 EPC 业务,其大部分员工及主要设
备均在项目施工现场,江南旅游瑕疵房产主要用于管理人员办公,该房产内保有
的主要系办公设备、文件资料等。因此,标的公司对租赁房产依赖程度较低、变
更办公场所难度较小。
    根据标的公司说明,对于江南旅游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的租赁房产,标的
公司租赁上述房屋使用以来,未因此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
处罚,该等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情况未对标的公司开展正常经营业务造成
不利影响,且上述房屋建筑物主要用于办公、住宿,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因租赁房产产权问题给江南集成造成实际损
失,江南旅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为避免标的公司因租赁瑕疵房产遭受任
何损失,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卫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标的公司现有


                                 2-1-1-117
 租赁房产的权属瑕疵,导致标的公司无法继续租赁该等房屋而必须搬迁,或标的
 公司无法在相关区域内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性经营办公场所的,吴卫文将补偿由
 此给标的公司的经营和财务造成的任何损失。
         综上,江南旅游正在积极补办相关产证,标的公司对租赁房产依赖程度较低、
 租赁房产可替代性较强,且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吴卫文已就租赁瑕疵房产潜
 在风险作出相应安排,避免对江南集成及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江南集成租赁瑕疵
 房产对其生产经营稳定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三)无形资产

         1、商标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及下属子公司未拥有商标。

         2、域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及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域名如下:
  序号      域名持有人           备案/许可证号             域名            审核通过时间
     1       江南集成     宁 ICP 备 13000870 号-1       nxjncc.cn               2013/9/4
     2       江南集成     宁 ICP 备 16000063 号-1       nxjnjc.com              2016/1/15


         (四)特许经营权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及下属子公司业务不涉及特许经营权。

         (五)经营资质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及下属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经营资质如下:
序号     资质主体   发证单位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证书内容         有效期至
                                  建筑业企业资            建筑施工工程总承
 1       江南集成   宁夏住建厅                 D264001858                  2020/11/22
                                  质证书                  包贰级
                                  工程设计资质            电力行业(新能源
 2       江南集成   宁夏住建厅                 A264002326                  2020/10/29
                                  证书                    发电)乙级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
                               建筑企业资质            包叁级、建筑机电
 3       江南集成   中卫住建局              D364007719                  2021/3/31
                               证书                    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叁级
                                            (宁)JZ 安许
                               安全生产许可               许可范围:建筑施
 4       江南集成   宁夏住建厅              证字【2012】                   2018/5/13
                               证                         工
                                                000725



                                           2-1-1-118
                                                                资质范围内的电力
                    中国质量认证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00116E20353R 工程、房屋建筑工
   5       江南集成                                                              2019/1/31
                        中心     认证证书             0M/6100   程施工及相关管理
                                                                活动
                                                            资质范围内的电力
                                 职业健康安全
                    中国质量认证              00116S20230R0 工程、房屋建筑工
   6       江南集成              管理体系认证                                2019/1/31
                        中心                      M/6100    程施工及相关管理
                                 证书
                                                            活动
                                 工程建设施工              资质范围内的电力
                    中国质量认证              00116QJ10114
   7       江南集成              组织质量管理              工程、房屋建筑工 2019/3/23
                        中心                    R0M/4100
                                 体系认证证书              程施工


         七、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

         (一)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 2015 年末、2016 年末及 2017 年 6 月 30 日,江南集成主要负债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短期借款            23,000.00      16.09%        7,200.00        5.76%       6,000.00       4.33%
应付票据            24,674.54      17.26%       23,239.00       18.61%      23,000.00      16.59%
应付账款            60,650.59      42.44%       75,053.16       60.09%      77,064.88      55.58%
预收款项            23,272.80      16.28%       14,228.86       11.39%      23,252.51      16.77%
应付职工薪酬           105.31       0.07%          168.76        0.14%         46.63        0.03%
应交税费             9,603.66       6.72%        4,358.96        3.49%       8,659.37       6.25%
应付股利             1,500.00       1.05%                  -           -             -            -
其他应付款             113.06       0.08%          652.38        0.52%        634.46        0.46%
流动负债合计       142,919.96     100.00%      124,901.12      100.00%     138,657.86    1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负债合计           142,919.96     100.00%      124,901.12      100.00%     138,657.86    100.00%

         (二)或有负债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江南集成不存在或有负债。


         八、资产对外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以及诉讼、仲裁、

                                               2-1-1-119
司法强制执行等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一)资产对外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江南集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情况如下:
     项    目              账面价值(万元)                受限原因
  其他货币资金                             12,012.86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合    计                              12,012.86           -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江南集成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为 12,012.86 万元,主
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不存在其他资产对外担
保、抵押或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二)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正在进行或尚未了结的重
大诉讼情况,亦不存在可预见的导致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不涉及
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九、行政处罚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十、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共拥有六家子公司、一家分公司,江南集成下
属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府谷煜升

    府谷煜升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府谷县煜升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洪刚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6 日


                                      2-1-1-120
注册地址           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民镇孙家墕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2MA703332XD
                   太阳能光伏电站规划、设计及运营;太阳能光伏产品制造、研发及销
经营范围
                   售。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江南集成                 100.00              100%

    府谷煜升自设立以来未开展业务,股权结构亦未发生变化。

    2、府谷普阳

    府谷普阳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府谷县普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洪刚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注册地址           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麻镇前尧湾行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822MA7032XF4R
                   太阳能光伏电站规划设计、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光伏产品制造、销售、
经营范围
                   研发及进出口业务。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江南集成                 100.00              100%

    府谷普阳自设立以来未开展业务,股权结构亦未发生变化。

    3、临城同景

    临城同景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临城同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陆志毓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8 日
注册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鸭鸽营乡北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22MA07LL507Y
                   新能源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
经营范围
                   制造、销售、安装;电力技术咨询;蔬菜、水果的种植、销售。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1-1-121
                            江南集成                 5,000.00            100%

    临城同景自设立以来未开展业务,股权结构亦未发生变化。

    4、江南新润

    江南新润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无锡江南新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卫文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0 日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商务第一街区 10 号楼 18 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MA1N4GHR4K
                   信息系统集成;电气机械、五金产品、建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
经营范围           备、金属材料及制品、太阳能发电设备的销售;新能源技术研发;建
                   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咨询服务;电力咨询服务。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江南集成                 10,000.00           100%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江南新润尚未开展业务,自设立以来,江南新润的
股权结构亦未发生变化。

    5、霍尔果斯新润

    霍尔果斯新润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霍尔果斯江南新润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洪刚
成立日期           2017 年 8 月 29 日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配套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注册地址
                   412-0001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4MA77LKL419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研究、开发、采购、生产、
                   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集成,包括太阳能材料、设备及相关产品,
经营范围           太阳能发电系统、太阳能发电设备、分布式供电系统及并网技术的研
                   究、设计、咨询、运维及承包建设;电力工程施工与发电机组设备安
                   装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霍尔果斯新润定位于光伏电站 EPC 业务实施主体,截至目前尚未实际开展

                                         2-1-1-122
经营业务,拟单独申请业务资质,承接光伏电站 EPC 业务。

    6、霍尔果斯新丰

    霍尔果斯新丰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霍尔果斯江南新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洪刚
成立日期            2017 年 8 月 29 日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配套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注册地址
                    412-0002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4004MA77LKLL0N
                    新能源专业科技服务,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和分布式发
                    电及并网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设计、运维、管理、应用等;工
经营范围
                    程项目、电力项目的管理;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及配套产品的销
                    售。

    霍尔果斯新丰定位于分布式供电及并网技术的推广应用服务、工程项目管理
服务提供主体,目前尚处于试运行阶段。

    7、江苏分公司

    江苏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              叶华强
成立日期            2015 年 7 月 9 日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西大道 1890-5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3462459291
                    房层建筑工程施工;电气设备、五金产品、建材、计算机、软件及辅
经营范围
                    助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江南集成在无锡设立了江苏分公司,负责在江苏地区开展业务。

   (二)江南集成子公司设立原因、定位、生产经营计划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江南集成的全资子公司包括府谷煜升、府谷普阳、
临城同景及江南新润。根据江南集成提供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及说明,江南集
成四家子公司设立原因、定位及生产经营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2-1-1-123
企业名称        设立原因           业务定位            生产经营计划
府谷煜升
                投资开发光伏电     光伏电站开发运营
府谷普阳                                               未实际开展业务
                站                 项目公司
临城同景
                                                       开拓东南沿海业务,未来将
                光伏设备采购、销   光伏设备、材料采
江南新润                                               经营光伏设备采购、销售业
                售                 购、销售
                                                       务
                响应国家“一带一   光伏电站 EPC 业务   拟单独申请建筑业企业资
霍尔果斯新润
                路”的方针政策,   实施主体            质,承接光伏电站 EPC 业务
                进一步拓展业务
                                   分布式供电及并网
                经营区域,有效利                       提供分布式供电及并网技术
                                   技术的推广应用服
霍尔果斯新丰    用新疆地区的光                         的推广应用服务、工程项目
                                   务、工程项目管理
                伏资源,发掘潜在                       管理服务
                                   服务提供主体
                客户

    由于各省市发改委普遍仅对当地设立的企业发放光伏电站的投资指标并予
以备案,为尽可能的争取光伏电站投资指标,江南集成积极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合
适地区设立子公司,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因此,为争取当地光伏指标,投资电
站建设,江南集成设立了府谷煜升、府谷普阳及临城同景三家子公司,后由于实
际运作过程中项目公司难以取得光伏电站投资指标,上述三家子公司自设立以来
并未实际开展业务,无相关生产经营计划。未来,江南集成计划将上述三家子公
司予以转让或者注销。
    为开拓东南沿海地区业务,江南集成设立全资子公司江南新润,目的在于加
深与江苏沿海地区客户及供应商的业务联系,未来将经营光伏设备的采购、销售
业务。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该公司尚未开展实际业务。
    此外,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拓展业务经营区域,有
效利用新疆地区的光伏资源,发掘潜在客户,2017 年 8 月,江南集成在新疆霍
尔果斯设立两家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江南新润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霍尔果斯
江南新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新润定位于光伏电站 EPC 业务实施主
体,拟单独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光伏电站 EPC 业务。霍尔果斯新丰定位
于分布式供电及并网技术的推广应用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提供主体。

    (三)江南集成上述子公司是否取得必要的资质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 5 条规定,“除
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

                                   2-1-1-124
      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
      证明。”第 7 条规定,“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
      力业务许可。”
               江南集成子公司中府谷普阳、府谷煜升及临城同景系拟作为光伏电站投资开
      发及运营的主体,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
      定,在其投资开发的电站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截至本报告
      出具日,上述三家子公司并未实际持有及运营光伏电站,因此无需取得电力业务
      许可证。江南新润拟作为光伏设备及材料的采购、销售主体,无相关资质许可规
      定。
               江南集成新设两家子公司中霍尔果斯新润作为光伏电站 EPC 主体,根据《建
      筑法》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须取得建筑业企业相关
      资质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根据江南集成确认,霍尔果斯新润未
      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拟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霍尔
      果斯新丰主要业务为分布式供电及并网技术推广应用及工程项目管理,其中“分
      布式供电及并网技术推广应用”无相关资质许可规定,且霍尔果斯新丰提供的“工
      程项目管理服务”中,不含括《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 14 条规定的服
      务,仅作为前述规定服务的集成方,因此亦无需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综上所述,江南集成下属子公司现阶段无需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和许可。


           十一、最近三年股权转让、增资、资产评估情况

           (一)最近三年股权转让、增资情况
               最近三年,江南集成的股权转让、增资概况如下:
    时间              事项                          具体情况              价格(元/注册资本)
2014 年 10 月 第四次增资          吴卫文增资 9,090 万元                          1.00
                                  朱振彪将 909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戴舜阳            1.00
                 第三次股权转让
                                  吴卫文将 1,515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戴舜阳          1.00
2014 年 12 月
                                  易事特增资 1,893.75 万元                       2.53
                 第五次增资
                                  深圳华仁增资 1,893.75 万元                     2.53
                                  吴卫文增资 20,874 万元                         1.00
2015 年 9 月     第六次增资
                                  戴舜阳增资 3,976 万元                          1.00


                                               2-1-1-125
                                 深圳华仁增资 3,106.25 万元                    1.00
                                 易事特增资 3,106.25 万元                      1.00
                                 戴舜阳将 3,20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刘立祥         1.40
2015 年 11 月   第四次股权转让
                                 深圳华仁将 5,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刘立祥       1.98
2016 年 10 月 第五次股权转让     易事特将 5,000 万出资额转让予郑天生           3.50
                                 刘立祥将 8,20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聚宝行集团     4.40
2016 年 12 月 第六次股权转让
                                 戴舜阳将 3,20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曹荣美         4.40

            2014 年 10 月,吴卫文以现金增资 9,090 万元,增资价格为 1.00 元/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目的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增资价格系股东协商确定。本次增资后,江
      南集成的注册资本由 6,060 万元增加至 15,150 万元。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2 月期间,江南集成发生增资、股权转让及股东变
      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4 年 1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及第五次增资
            (1)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12 月,朱振彪将 909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戴舜阳,吴卫文将 1,515 万
      元出资额转让予戴舜阳,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1.00 元/注册资本。本次股权转让价
      格系依据股东原出资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朱振彪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系其业务重心在工程施工行业,对光伏行业涉猎
      有限,同时,江南集成有意引入新的投资者。戴舜阳及其家族一直从事光伏制造
      行业,看好光伏行业及江南集成的发展前景,因此受让江南集成股权。
            (2)第五次增资
            2014 年 12 月,江南集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易事特、深圳华仁分别累
      计以现金出资 4,784.32 万元,其中 1,893.7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890.57 万元计
      入资本公积,增资价格均为 2.53 元/注册资本。本次增资主要为江南集成增强自
      身资本实力,寻求业务战略合作机会。本次增资价格系交易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协
      商确定。2014 年,易事特通过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布式发电电气设备与
      系统集成制造项目)的实施,加大了光伏逆变器、汇流箱等光伏设备的研发投入
      及市场拓展,同时积极布局光伏电站开发运营业务。基于拓展光伏行业产业链的
      目的,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易事特实施了对江南集成的增资。
            深圳华仁主要从事投资业务。基于看好光伏产业和江南集成的发展前景,深


                                              2-1-1-126
圳华仁参与了本次增资。
       (3)第三次股权转让及第五次增资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第三次股权转让定价为 1 元/注册资本,主要原因为受让方戴舜阳 2013 年即
有意受让江南集成的股权,由于当时江南集成处于发展初期,故双方商定的股权
受让价格确定为 1 元/注册资本。后因为戴舜阳资金未能如期到位,未能按期受
让江南集成股权。2014 年 12 月,戴舜阳受让股权的资金陆续到位,股权转让双
方经协商,同意股权转让价格不变,仍为 1 元/注册资本,并且与易事特、深圳
华仁的增资同步操作。
       第五次增资定价为 2.53 元/注册资本,系依据江南集成资产评估结果,由交
易双方协商,并根据江南集成当时在建的光伏电站 EPC 项目实现利润情况调整
确定。针对江南集成第五次增资,深圳市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江南集成
10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关
于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评字
【2014】第 026 号)。本次采用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在评估基准日,江南集成
的 100%股权评估价值为 28,495.31 万元。各方同意按照江南集成增资前估值
28,000 万元作为基础增资价格依据。据此,易事特、深圳华仁分别先期支付了
3,500 万元增资款。
       此外,易事特、深圳华仁约定以江南集成四个在建项目经审计净利润与
15,000 万元孰低值×10%作为补充增资款。四个项目分别为宁夏远途 50MW、宁
夏银阳 50MW、中卫金信 50MW 及中卫金礼 50MW 光伏电站 EPC 项目。2015
年 7 月,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上述四个光伏
电站 EPC 项目预计净利润为 12,843.23 万元。据此,易事特、深圳华仁分别向江
南集成支付了 1,284.32 万元增资款,分别累计出资 4,784.32 万元。综合而言,本
次增资价格为 2.53 元/注册资本。
       2、2015 年 9 月,第六次增资
       2015 年 9 月,江南集成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进行同比例增资,其中,吴卫
文以现金增资 20,874 万元,戴舜阳以现金增资 3,976 万元,深圳华仁以现金增资
3,106.25 万元,易事特以现金增资 3,106.25 万元。增资价格均为 1.00 元/注册资
本。


                                     2-1-1-127
    本次增资的目的为扩大江南集成经营规模、增强江南集成的业务拓展能力及
提升市场形象和信誉度,增资价格由全体股东协商确定。本次增资后,江南集成
的注册资本由 18,937.50 万元增加至 50,000 万元。
    3、2015 年 11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1)本次股权转让概况
    2015 年 11 月,戴舜阳将 3,20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刘立祥,转让价格为 1.40
元/注册资本;深圳华仁将 5,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刘立祥。转让价格为 1.98 元/
注册资本。
    戴舜阳转让股权的原因主要系其自身产业投资方向拟由下游组件生产向硅
片等光伏产业上游产品制造转型。光伏行业上游产品制造业务的投资规模大,资
金周转需求大,故戴舜阳将其所持江南集成的部分股权转让。深圳华仁转让股权
的原因主要是其自身资产配置的调整。刘立祥系财务投资人,看好新能源产业的
未来发展前景,认为江南集成具有投资潜力,因此受让了江南集成的股权。
    (2)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依据各股东出资额的取得成本,并经转让双方协商确
定。戴舜阳累计以 6,400 万元的价格取得了江南集成 6,400 万元出资额,深圳华
仁累计以 7,890.57 万元的价格取得了江南集成 5,000.00 万元的出资额,由于戴舜
阳及深圳华仁取得江南集成出资额的成本存在差异,经交易双方协商,刘立祥以
不同价格分别受让戴舜阳及深圳华仁持有的江南集成出资额。
    4、2016 年 10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0 月,易事特将 5,000 万出资额转让予郑天生,转让价格为 3.50 元
/注册资本,转让价格系双方协商确定。
    2016 年以来,易事特进一步聚焦 IDC 数据中心、智能光伏发电站、新能源
汽车及充电桩三大战略产业。该次股权转让主要目的为盘活资金,优化产业布局,
符合其长远发展规划。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易事特将其持有
的江南集成 10%的股权转让给郑天生。
    郑天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工程相关业务,其业务与光伏电站 EPC 具
有一定相关性,基于对光伏电站 EPC 行业及江南集成前景的看好,因此受让了
江南集成的股权。


                                  2-1-1-128
       5、2016 年 12 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12 月,刘立祥将 8,20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聚宝行集团,戴舜阳将 3,200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曹荣美,转让价格均为 4.40 元/注册资本。本次股权转让价格
系依据前次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刘立祥转让股权的原因主要为自身的投资调整需求,戴舜阳转让股权主要原
因是其光伏上游产品制造产业拟扩大生产规模,对于资金需要较大。聚宝行集团
及曹荣美均看好光伏行业以及江南集成的发展前景,因此决定受让江南集成的股
权。

   (二)最近三年资产评估情况
       最近三年,江南集成资产评估情况如下:
        评估目的         评估基准日   评估方法    评估值(万元)    增值率
易事特、深圳华仁增资      2014/9/30    成本法        28,495.31      -0.09%
        本次交易         2016/12/31    收益法       225,363.82      154.09%

       2014 年 11 月,为易事特、深圳华仁对江南集成实施增资的目的,深圳市中
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江南集成的委托,对江南集成 10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关于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拟进行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评字【2014】第 026 号)。本次资
产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在评估基准日,江南集成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8,519.79 万元,评估价值为 28,495.31 万元,减值额为 24.47 万元,减值率为 0.09%。
本次评估减值的原因主要为固定资产存在评估减值。
    本次交易与 2014 年 11 月的资产评估值存在差异,具体原因如下:
       1、所处发展阶段不同
       2014 年至今,江南集成快速推进光伏电站 EPC 业务,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承建的电站装机容量快速增长。最近三年,江南集成的业务从集中于西北地区,
逐步完成了全国范围的布局,从单一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到农光互补、渔光互补、
林光互补、分布式电站等多种形式,业务种类不断丰富。本次资产评估,江南集
成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所处发展阶段不同使得本次资产评估结果与 2014 年 11
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同。
       2、资产规模不同


                                      2-1-1-129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及 2016 年 12 月 31 日,江南集成的总资产分别为
80,260.51 万元、213,562.54 万元,增长率为 166.09%;净资产分别为 28,519.79
万元、88,661.42 万元,增长率为 210.88%。江南集成的资产增长主要是由于光伏
电站 EPC 业务规模的增长,并较大程度反映了业务规模的变化。资产规模是评
估江南集成发展稳定性和未来收益的重要因素,因此,江南集成资产规模的不断
增长使得本次资产评估结果与 2014 年 11 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同。
    3、评估方法及盈利预期不同
    2014 年 11 月的资产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主要原因为江南集成从事光伏电
站 EPC 业务时间较短,未来盈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成本法是在企业的各项
资产和负债作合理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评估价值,不考虑企业预期收益。
    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及市场法作为评估方法,并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
终评估值,主要原因为江南集成经过数年发展,业务模式逐步成熟,在手订单较
为充足,盈利前景较为确定。收益法是将企业未来预期的现金流折算为现值,以
估计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不同使得本次资产评估结果与 2014 年 11 月的资产评
估结果不同。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承诺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江南集成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3,601.57 万元、28,826.25 万元及
29,899.20 万元。收益法基于江南集成现有经营成果及未来期间的盈利能力预测
现金流。因此,不同阶段江南集成不同的盈利水平以及业绩表现使得本次资产评
估结果与 2014 年 11 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同。


   十二、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

关报批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江南集成 83.60%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
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


   十三、许可他人使用资产或被许可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

    (一)交易标的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江南集成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情况。


                                 2-1-1-130
            (二)交易标的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
           江南集成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主要为租赁他人房屋建筑物。江
       南集成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的主要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地址             面积(㎡)   用途     租赁期限
                                     宁夏中卫市沙漠光伏产业                        2016/9/10 至
 1      江南集成       江南旅游                             3,261.00 办公、宿舍
                                             园区内                                 2019/9/10
        江苏分公                        无锡市太湖西大道                           2017/4/23 至
 2                      卞水明                                  230.12      办公
            司                              1890-504                                2019/4/23
                   无锡市太湖新城建 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商务                         2016/12/14 至
 3      江南新润                                                50.00       办公
                   设指挥部办公室     第一街区 10 号楼 18 楼                        2017/12/23

           根据江南集成与江南旅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江南集成租赁江南旅游
       总计 3,261 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办公楼及员工宿舍,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9 月 10 日
       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租金价格为 6 元/月/平方米,每年租金合计为 23.48 万元。

            (三)本次交易对上述许可合同效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江南集成仍将作为独立法人继续存续并经营原有业务,本
       次重组不会对上述房屋建筑物租赁合同的效力构成影响。

            (四)该等资产对交易标的持续经营的影响
           江南集成主要从事光伏电站 EPC 业务,租赁的房屋建筑物主要用作人员办
       公及宿舍,江南集成的业务开展对上述房屋建筑物不存在重大依赖。因此,租赁
       房屋建筑物事宜对江南集成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十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江南集成光伏电站 EPC 业务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的会计

       处理
           1、收入确认
           对于光伏电站 EPC 业务收入,EPC 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单位联合监理单位
       对项目施工情况进行审核并确认,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及 EPC 承包方共同出具
     《工程并网确认单》。然后,业主方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项目
       验收工作,并出具《240 小时无故障运营验收合格单》,业主方最终确认满足验
       收条件后,江南集成据以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2-1-1-131
    首先,施工过程中,根据业主方阶段性结算时出具的项目初步结算单,江南
集成账务上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工程结算、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其
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确认收入,借记:工程结算;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2、成本结转
       对于光伏电站 EPC 项目发生的施工成本,标的公司按照具体项目对施工成
本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存货-工程施工;
贷记: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
       江南集成在具体项目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
存货-工程施工。
       综上所述,江南集成在光伏电站 EPC 项目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发生成本时通
过存货-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与电站业主方进行阶段性结算时通过工程结算科目
核算。待整个项目完工并网、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一次性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即:以完成工程试运行验收时
视为将风险报酬转移给业主,即能够可靠地确定收入的金额、相关的已发生或将
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确认收入的实
现。

       (二)江南集成建安业务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
    对于建筑安装业务收入,采用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具体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首先,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
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系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
本的百分比确定。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注入企业;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其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按照合同成本是否能够收回
分情况处理:如果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建造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
成本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如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成


                                   2-1-1-132
本实际发生时作为费用,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上述建筑安装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收入确认时点与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的差异情况
       江南集成主要业务分为光伏电站 EPC 业务和建筑安装业务。江南集成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制定了合理的收入确认原则和方
法。
    1、建筑安装业务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差
异。
    2、光伏电站 EPC 收入确认具体原则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如下:
        可比公司           原则概述                    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电站建设及服务收入于电站建设工程项目
                       满足条件时,一次      整体完工交付业主方正式运营,并取得业主
 亿晶光电(600537)
                           性确认收入        方电站建设工程项目整体移交运营的书面
                                             确认后确认收入
                       满足条件时,一次      电站 EPC 总包项目收入于电站完工并达到
 正泰电器(601877)
                           性确认收入        并网发电条件时确认
                                             以完成工程试运行验收时视为将风险报酬
                                             转移给业主,即能够可靠地确定收入的金
                       满足条件时,一次
 追日电器(833832)                          额、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
                           性确认收入
                                             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
                                             确认收入的实现。

    从事光伏电站 EPC 业务的可比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亿晶光电、正泰电
器、追日电器与江南集成的收入确认政策一致。江南集成基于谨慎考虑,在光伏
电站 EPC 项目满足并网发电条件后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的会计政策,符合自身
业务实际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部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
收入确认政策一致。

       十五、其他情况的说明

   (一)标的资产权属情况说明

    1、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2、交易对方拥有标的资产权利的情况

                                      2-1-1-133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交易对方持有的江南集成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
限制,亦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
情况。

       3、标的资产符合转让条件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江南集成 83.60%股权,上市公司已与交易对方签署了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符合江南集成《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标的资产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转让条件。

     (二)标的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江南集成 83.6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江南集成仍
将作为独立法人继续存续,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三)标的公司过渡期分红情况
       2017 年 4 月 30 日,江南集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以现金形式按照股东实
缴出资比例对江南集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现金分红总额为 15,000.00 万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该次现金分红已实施完毕,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分红金额(万元)
 1             吴卫文         33,600                     67.20          10,080.00
 2         聚宝行集团            8,200                   16.40           2,460.00
 3             郑天生            5,000                   10.00           1,500.00
 4             曹荣美            3,200                   6.40             960.00
          合   计             50,000                    100.00           15,000.00

       (四)部分已完工工程分包方资质存在瑕疵
       报告期内,江南集成存在部分分包方资质不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专
业分包瑕疵累计金额为 3,021.00 万元,占分包合同总金额的 2.4%;劳务分包瑕
疵累计金额为 863.85 万元,占分包合同总金额的 0.9%。2017 年 1-6 月,江南集
成未发生向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方进行分包的情形。

       1、专业分包瑕疵、劳务分包瑕疵的具体情形

       江南集成专业分包瑕疵、劳务分包瑕疵主要发生在 2014 年、2015 年,在此


                                         2-1-1-134
期间由于江南集成业务迅速发展,工程部门相关人员对分包方资质审核不严谨,
导致部分分包方以其母公司资质承接专业分包以及部分分包方在无相关劳务分
包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建筑劳务分包。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江南集成专业分包瑕疵累计金额为 3,021.00 万元,
占分包合同累计总金额的 2.4%;劳务分包瑕疵金额为 863.85 万元,占分包合同
总金额的 0.9%。具体情形如下:
                                                                      单位:万元

                      专业分                            劳务分
     项目名称         包瑕疵      专业分包瑕疵原因      包瑕疵   劳务分包瑕疵原因
                        金额                            金额
宁夏银阳 50MW 光伏               分包方以其母公司资质            自然人、施工队无
                      350.00                            27.00
      发电项目                         承包工程                    建筑劳务资质
宁夏协佳组件车间土               分包方无建筑业企业资
                       53.00                              -             -
    建、机电工程                           质
新疆疏勒盛腾 20MW                分包方以其母公司资质
                      1,350.00                            -             -
    光伏发电项目                       承包工程
中卫银阳零星维修项                                               分包方无建筑劳务
                       35.00     分包方无建筑安装资质   200.00
  目(2015 年)                                                        资质
宇光能源实业维修项                                               自然人、施工队无
                      240.00     分包方无建筑安装资质   15.00
        目                                                         建筑劳务资质
协鑫晶体 1GW 单晶项
                      933.00     分包方无建筑安装资质     -             -
         目
上高利丰 20MW 农业
                       15.00     分包方无建筑安装资质     -             -
    光伏发电项目
   观光园区项目        45.00     分包方无建筑安装资质     -             -
汉南 20MW 分布式光                                               自然人、施工队无
                         -                  -           430.00
     伏发电项目                                                    建筑劳务资质
中卫金礼 50MW 光伏                                               自然人、施工队无
                         -                  -           32.00
      发电项目                                                     建筑劳务资质
宁夏远途 50MW 光伏                                               自然人、施工队无
                         -                  -           75.00
      发电项目                                                     建筑劳务资质
山东德州 12MW 分布                                               自然人、施工队无
                         -                  -           51.70
  式光伏发电项目                                                   建筑劳务资质
河北无极 20MW 光伏                                               自然人、施工队无
                         -                  -           26.95
      发电项目                                                     建筑劳务资质
山东高唐 30MW 光伏                                               自然人、施工队无
                         -                  -            6.20
      发电项目                                                     建筑劳务资质
      合   计         3,021.00              -           863.85          -

    根据江南集成确认并经核查,上述存在分包瑕疵情形的项目均已取得发包方

                                      2-1-1-135
的书面同意。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已建立合格分包方资质库,在建项目
分包方均满足资质要求。

    2、相关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报告期内瑕疵分包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不
利影响

    《建筑法》第 29 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
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第 67 条规定,“承包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登记;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2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
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
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江南集成确认并经核查,江南集成报告期内分包行为均获得发包方同意
并认可,但部分分包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因此,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前述风险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登记和吊
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
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宁建(法)发[2015])、宁夏
住建厅编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江南集
成电力施工总承包三级证书颁发机关中卫市住建局确认,江南集成不存在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情形。
    2017 年 4 月 19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出具《证明》,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江南集成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建
筑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受到行政处罚。
    2017 年 7 月 11 日,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确认至证明
出具之日,未发现江南集成存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
行政处罚的情形。


                                   2-1-1-136
    对于潜在的行政处罚风险,交易对方已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中作出承诺,若因标的资产交割日后发生针对上市公司或江南集成(包括其
子公司和分公司),但起因于标的资产交割日前江南集成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
营活动或交易对方股东行为的事件导致上市公司或江南集成(包括子公司和分公
司)遭受任何损失,上市公司或江南集成可要求交易对方按其各自在标的资产中
的占比全额赔偿。同时,江南集成实际控制人吴卫文出具《承诺函》,若因交割
日前江南集成工程分包问题导致江南集成产生任何损失,吴卫文自愿承担全额补
偿责任。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已对历史上瑕疵分包的情况进行了纠正,取得
了各项目业主方就其分包行为的书面确认,目前,江南集成已建立合格分包商资
质库,在建的光伏电站 EPC 项目已经不存在瑕疵分包的情形。针对历史上存在
的瑕疵分包情况,江南集成已取得了中卫市住建局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证
明》,确认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江南集成存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此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瑕疵分包造成的潜在行政处罚对江南集成及上市公司的影响。江南集成瑕疵分
包问题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
    报告期内,江南集成存在与开拓商贸、无锡金土之间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
往来的情形。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全
部解付,江南集成已不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

    1、报告期内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行为的发生背景、累计金额、所涉
款项的具体金额和真实用途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江南集成与开拓商贸、无锡金土无真实
交易背景的票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2015 年
             项目
                                   /2017.6.30      /2016.12.31     /2015.12.31
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累计发生额              0.00       12,504.00       21,898.71
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期末余额                0.00        1,150.00       18,273.51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江南集成尚未到期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

                                    2-1-1-137
汇票金额为 1,150.00 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
承兑汇票已全部解付,江南集成已不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
     江南集成主要从事光伏电站 EPC 业务及普通建筑安装业务,客户主要以票
据进行结算,由于单个业务金额大,业主支付的票据金额也较大。而公司采购支
出较多,供应商数量也较多。为了方便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江南集成通过开拓
商贸将收到的金额较大的票据分拆换成多张金额较小的票据,以便支付各供应商
单笔金额较小的采购款,同时,也减少了票据转换的流程,提高票据的使用效率。
     江南集成与无锡金土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的原因及向无锡金土支
付票据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的分析如下:
     无锡金土曾系吴卫文实际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机电产品贸易业务。江南集
成与无锡金土资金往来包括支付货款和资金拆借两种情形:2015 年,江南集成
向无锡金土采购逆变器、汇流箱、电线电缆、开关站等设备,采购金额合计为
3,755.06 万元,2016 年至今江南集成不再向无锡金土采购商品;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无锡金土向江南集成拆借资金余额为 12,447.02 万元,该款项已于 2016
年全部结清。江南集成向无锡金土支付票据的原因为向无锡金土支付采购款及提
供资金拆借。
     就资金拆借而言,无锡金土对江南集成构成资金占用。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无锡金土形成对江南集成的资金占用余额为 12,447.02 万元。根据中兴财
光华出具的江南集成《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无锡金土对江南集
成的前述资金占用已全部结清。

     2、上述不规范情形是否已彻底解决,是否存在纠纷、被处罚或其他法律风
险

     (1)上述不规范情形已彻底解决
     针对无锡金土占用江南集成资金的情形,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无锡金
土对江南集成的资金占用即已全部结清。
     针对江南集成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2016 年以来,江南集成管理人员和
财务人员均加强了对《票据法》等相关法规的学习,完善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和
管理制度,杜绝不规范使用票据现象的再次发生。2016 年 7 月起,江南集成无
新增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江南集成与开拓


                                 2-1-1-138
商贸及无锡金土之间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全部到期解付,江南集成
已不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不规范使用
票据所涉及的相关方之间不存在纠纷,江南集成未因该等行为遭受民事索赔、行
政处罚。
       (2)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承兑汇票的风险
       根据《票据法》第 10 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江南集成报告期内存在开
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票据法》的规定,江南集成实施上
述行为的目的是便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和发展,且江南集成已经按照《票据法》
对票据进行管理,并已自行纠正了上述情况,且相关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均已
到期解付,未实际危害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不属于《票据法》第 102 条所
列票据欺诈行为,江南集成亦未因该等行为遭受民事索赔、行政处罚;上述行为
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4 条规定的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江南集成
亦未因该等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未来有关行政机关对江南集成作出处
罚,将会对标的公司造成不利的影响。

    3、票据交易对方和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江南集成确认并经核查,开拓商贸与江南集成无关联关系;报告期内,
吴卫文对无锡金土存在控制关系,根据《上市规则》,无锡金土系江南集成关联
方。

    4、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6 年以来,江南集成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加强对《票据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完善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杜绝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
再次发生。2016 年 7 月起,江南集成无新增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
       江南集成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第 10 条的规定,但江南
集成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便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和发展,且江南集成已经按照
《票据法》对票据进行管理,并已自行纠正了上述情况,且相关无真实交易背景
的票据均已到期解付,未实际危害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不属于《票据法》
第 102 条所列票据欺诈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4 条规定的
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江南集成亦未因该等行为而遭受民事索赔、行政处罚或承担

                                   2-1-1-139
刑事责任。
    此外,江南集成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卫文出具承诺函,承诺因前述不
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导致江南集成承担任何责任或受到任何处罚,从而遭受任何损
失,吴卫文将无条件全额赔偿该等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江南集成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已加强对《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完善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的使用行为,且自 2016
年 7 月起,江南集成无新增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江南集成目前经营
过程中涉及使用票据的行为均已严格按照《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操作。此外,江南集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对潜在责任或处罚无条件全
额赔偿,江南集成已对其历史上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进行纠正,该历史行为对
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目前江南集成经营过程中使用票据的行为符合
《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海陆新能源与江南集成签署 5.3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 EPC 合同的主要内容、时间,以及对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经营

业绩的影响
    1、海陆新能源 EPC 合同的主要内容、时间
    上市公司在原有业务基础上,积极开拓新的业务增长点,2016 年,上市公
司逐步向光伏电站运营领域投资,一方面光伏电站运营业务符合上市公司新能源
业务板块拓展的战略方向,另一方面能够为现有业务日常生产经营带来切实的成
本节约,并获得持续稳定的发电收益。2016 年 9 月,海陆重工设立控股子公司
海陆新能源,负责电站的建设及运营。2016 年 11 月 8 日,苏州市发改委下发《关
于张家港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建 5.3MW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通知书》,
同意海陆重工利用 3 处厂房屋顶建设光伏发电装置,装机容量 5.3MW,自发自
用,余电上网。
    2016 年 10 月 10 日,海陆新能源与江南集成签订《张家港海陆新能源有限
公司 5.3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海陆
新能源 EPC 合同”),实施建设张家港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 5.3MW 光伏发电项目。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2-1-1-140
    项目名称      张家港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 5.3MW 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规模      5.3MW
    工程地点      江苏省苏州市海陆重工厂区
                  暂定为 3,180 万元(固定单价 6 元/W),按项目最终实际并网的直流
    合同金额
                  容量进行结算
                  交钥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完整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
                  设备及材料供货、运输、保管、保险、安装工程、技术服务、人员培
    工程范围      训、调试、试验等,并负责完成并网审批手续、质监、并网验收、获
                  得商业运行许可、竣工验收、整座电站的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及项目
                  后评估等工作。

    除上述内容外,海陆新能源 EPC 合同对于付款方式、竣工决算、权利义务、
技术设计、物资供应、工程施工、并网运行、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方面均进行
了相应明确和约定。
    2、对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经营业绩的影响
    海陆新能源 5.3MW 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设、布局供电网络等前期工程已
于 2017 年 6 月底之前完工,2017 年 6 月 30 日,张家港市供电公司向海陆新能
源出具《竣工验收单》,确认该项目已验收合格,达到并网标准;同日,海陆新
能源向江南集成出具《工程并网确认单》,确认该项目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并网
发电;2017 年 7 月 10 日,海陆新能源出具《240 小时无故障运营验收合格单》,
该项目通过 240 小时无故障运营验收测试,进入实际运营阶段。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7 月按 EPC 合同及结算备忘录向江南集成支付工程款至总造价的 90%,剩余
10%工程款系一年期的质保金。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电站运行情况良好,已达
到项目预期发电水平。
   (1)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海陆新能源 5.3MW 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合并报表层面,上市公司的电费
成本得以大幅节约,同时,余电上网销售也为上市公司增加了营业收入和利润。
为上市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拓展了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使得上市公司由
锅炉制造、环保工程等领域,拓展到新能源光伏发电领域。
    该电站于 2017 年 7 月正式投入运行并转入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增加公司固
定资产 2,990.42 万元,年计提折旧 142.04 万元;按理论发电总量及 2017 年 9 月
20 日张家港市供电公司实际抄表电量估算,全年发电总量预计为 550 万度。按
照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的比例分别为 70%和 30%测算,将增加上市公司(合并


                                   2-1-1-141
抵消后)其他业务收入 252.57 万元,增加上市公司(合并抵消后)净利润 80.30
万元,上市公司年均将节约电费约 81 万元。结合上述净利润和电费成本节约,
将增加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约 161.30 万元,占上市公司 2016 年度净利润的 2.14%,
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2)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海陆新能源 5.3WM 分布式电站项目作为江南集成承接的光伏电站 EPC 总包
项目,于 2017 年 7 月经海陆新能源初验完毕并取得《240 小时无故障运营验收
合格单》,2017 年 7 月,江南集成确认该项目收入,为江南集成贡献营业收入
2,990.42 万元(未经审计),实现业务毛利 673.90 万元(未经审计),该项目实现
的收入和毛利对江南集成总体经营业绩的影响不大。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江南集
成增加了经营收益,同时为海陆重工与江南集成今后展开充分的业务协同奠定了
良好基础。
    2、结合上述情况,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海陆新能源的发展战略,海陆新能源主要从事分布式能源管理,除海陆
重工的自有厂房外,未来仍会建设其他分布式电站项目,并辐射到张家港周边地
区。本次交易完成后,江南集成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基于江南集成丰富
的电站项目建设经验,以及在行业内具备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海陆新能源在电
站建设项目上会优先选择与江南集成合作开发建设。
    海陆新能源与江南集成的 5.3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合同金额不
大,对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江南集成长期从事光伏电站
EPC 业务,在江浙一带有承接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项目积累。双方对于该光伏电站
EPC 项目合同的定价公允,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的利益输送。
    根据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元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冉的访谈,以及对吴卫
文、聚宝行集团的访谈,上市公司与江南集成合作建设电站仅为业务合作关系,
徐元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冉与本次交易对方吴卫文及聚宝行集团之间并不存在
关联关系。另外,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元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冉出具的声
明承诺,以及交易对方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出具的声明承诺,并通过核查交易对
方关联方等方式确认,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1-1-142
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标的公司相关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

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职   务                                  姓   名
               董   事                           吴卫文、袁大安、周勇军
            高级管理人员                      王洪刚、叶华强、袁大安、陆杰

     经查阅江南集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江南集成签订的《劳动合同》、《竞业
禁止协议》,并根据江南集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核查表》,江南集成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投资或经营与标的公司相竞争或冲突的业务的情形,不
存在同时担任与标的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
情形。同时,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吴卫文及高
级管理人员均已与江南集成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同时,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承
诺,吴卫文承诺将至少为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六年,在服务期内,不投资、
自营、与他人合营或通过他人代持与标的公司相竞争或冲突的业务(但进行持股
比例不高于 5%的财务性投资及在二级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或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不受此限)。
     综上,标的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与标的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
议》,且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

     (八)标的公司报告期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非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江南集成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江南集成成立初期,与无锡金土曾经存在非经营性的资金往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无锡金土形成对江南集成的资金占用金额为 12,447.02 万元。2016
年 7 月起,江南集成规范了与无锡金土的资金往来,未再发生资金占用。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无锡金土对江南集成的上述资金占用已全部结清。
     2、银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江南集成前股东易事特实际控制的下属公司,


                                  2-1-1-143
2015 年曾经与江南集成发生 4,900 万元的短期资金拆借,并于 2015 年底前全部
归还,其后未再发生新的资金拆借。
    除上述情况外,江南集成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情形。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江南集成账
面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2,421.65 万元,主要为光伏电站 EPC 项目投标保证金、项
目押金以及标的公司为河北曲阳光伏电站 EPC 项目业主方—曲阳晶投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垫付的设备采购款。曲阳晶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为协鑫集
团,与江南集成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项目押金及保证金外,江南集成为曲阳晶投项目代垫
的设备款已经全部收回,目前江南集成已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鉴于协鑫集团与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资金往来不属于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2017 年 8 月 23 日,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市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
请受理通知书》(171751 号)。标的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受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申请材料前解决了关联方对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综上,江南集成已在中国证监会受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了
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2-1-1-144
               第五节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情况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
部分,涉及的发行股份情况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一)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
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上述规定,经交易双方协商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
用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8.65 元/股作为市场参考价,并
以该市场参考价 90%作为发行价格,即 7.79 元/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的90%
     前20个交易日              9.42 元/股               8.48 元/股
     前60个交易日              8.97 元/股               8.07 元/股
     前120个交易日             8.65 元/股               7.79 元/股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业务将延伸到光伏电站 EPC 领域,资产质量和盈
利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本次交易选择适当的发行价格,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达成。
采用更长时间区间的交易均价有利于减少公司股票短期价格波动对交易的影响,
并且合理匹配交易对方持股的长期性。
    综上,为了充分兼顾上市公司长期利益、交易的顺利达成以及中小股东利益,
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 8.65 元/股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 90%作为发行价格,即 7.79

                                  2-1-1-145
元/股。

      (二)发行数量、发行对象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
75,960.00 万元。按照发行价格为 7.79 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
发行数量为 9,750.96 万股。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标的公司的                                       发行股份数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万元) 股份对价(万元)
                股权比例                                           (万股)
  吴卫文          67.20%         141,120.00        41,520.00        5,329.91
聚宝行集团        16.40%          34,440.00        34,440.00        4,421.05
 合   计         83.60%          175,560.00        75,960.00        9,750.96

      (三)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发行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股份锁定期安排

      根据《重组办法》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股份锁定要求以及交易各方
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就股
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海陆重工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若 36 个月届满时,本人/本公司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锁定期将顺


                                  2-1-1-146
延至补偿义务届满之日,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
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由于公司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
安排。

   (七)关于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自然人郑天生、曹荣美合计持有江南集成 16.40%股权。
由于上市公司与郑天生、曹荣美未能就标的公司股权作价达成一致,郑天生、曹
荣美未参与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自身及江南集成的实际情况,与郑天
生、曹荣美就以现金方式收购其持有的江南集成剩余 16.40%股权的安排进行进
一步协商。

   (八)发行前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安排
    发行股份完成后,上市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共
享。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交易对方的公开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交易对方
承诺如下: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
让在上市公司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
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
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2-1-1-147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用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江南集成 83.60%股权,交易价格确定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支付 75,960.00 万元,占比 43.27%;以
现金形式支付 99,600.00 万元,占比 56.73%。
    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配套资金不超过 75,960.00 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用后,
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不足部分由公
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补足。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测算主要基于上市公司目前资金余额情况、本次交易的
现金支付安排,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未来业务扩张需求,以及上市公司负债能力
等要素综合考虑确定。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江南集成 83.60%股权的交易价
格确定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支付 75,960.00 万
元。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
价格的 100%,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的发行期的首日。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核准
及审查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询价方式确定。

   (三)发行数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要求》,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 20%。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 620,634,524 股,因此本次


                                 2-1-1-148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数量上限为 124,126,904 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数量根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上限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
总股本的 20%。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询价发行的结果确定。

   (四)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将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发行种类及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对
象以现金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所发行股份。
    为避免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公司设定
了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认购股份的上限,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前,徐元生持有上市公司 9,622.78 万股,占比 15.50%,系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元生之子徐冉持有上市公司 2,280.13 万股,占比 3.67%,
系徐元生一致行动人。徐元生、徐冉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1,902.91 万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19.17%。
    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
方案拟设定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 5,000 万股。另外,根据交易对方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出具的《关于不谋求


                                 2-1-1-149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吴卫文及聚宝行集团均承诺不参与本次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设置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认购上限等
措施,主要系为避免第三方投资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使得持股比例超过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
    综上,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中,通过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
方(或一致行动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5,000 万股的措施,避免了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符合《重组办
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
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要求。

   (八)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发行前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安排
    发行股份完成后,上市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共
享。

   (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系 201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
资金总额为 139,999,994.28 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已使用募集
资金 139,999,994.28 元,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 0 元。前次募集资金的募
集及使用情况如下: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48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向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2,801,302 股募集并购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 6.14 元,共募集并购配套资金
总额为 139,999,994.28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8,919,932.39 元后,募集并购
配套资金净额为 131,080,061.89 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368 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并购配套募
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全部到位。


                                   2-1-1-150
    2、前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87670660018160086476,开户行为交通银行张家港人民路支行。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 2015 年 10 月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的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2-1-1-151
                                                                                                                                          单位:万元
                                                                              已累计使用募
         募集资金总额                              13,999.99                                                         13,999.99
                                                                              集资金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00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各年度使用募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2015年:13,410.15
                                                    0.00%                     集资金总额
比例:                                                                                         2016 年: 589.84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
                                                                                                                           实际投资金额   定可使用状
        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项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投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     与募集后承诺   态日期(或
序号                                                                                                                                      截止日项目
        项目            目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         资金额           投资金额       金额         投资金额的差
                                                                                                                           额             完工程度)
        发行股份
                        发行股份及
        及支付现
1                       支付现金购     13,999.99     13,999.99    13,999.99        13,999.99      13,999.99    13,999.99                       100%
        金购买资
                        买资产项目
        产项目
            合     计                  13,999.99     13,999.99    13,999.99        13,999.99      13,999.99    13,999.99

       4、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1-1-152
         实际投资项目                                        承诺达产效益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截止日累     是否达
                                  截止日投资项目
序                                                                                                                     计实现效     到预计
     项目名称                     累计产能利用率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号                                                                                                                         益         效益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                                    不适用         不适用      4,600.00    5,600.00   不适用    4,695.46   7,200.64   11,896.10       是
     项目
            合   计                                                                              4,695.46   7,200.64    11,896.10

注 1:上述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 2:上述对照表中承诺效益为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口径。




                                                                2-1-1-153
   (十一)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1、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推进本次重组的顺利实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南集成的 83.60%股权,
江南集成 83.60%股权的交易价格最终确定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海陆重工以
现金方式向吴卫文支付 99,600.00 万元,现金支付比例为交易价格的 56.73%。
    为了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并购重组的整合效果并借助资本市场的
融资功能支持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本次交易中,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5,960.00 万元,
在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
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不足部分由公司补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将
有利于保障本次重组的顺利实施,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
    2、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要求》,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 20%。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 620,634,524 股,因此本次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数量上限为 124,126,904 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
超过 75,960.00 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用后,剩余部分
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不足部分由公司补足。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金额和用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结合货币资金余额、未来支出安排、资产负债率、可利用的融资渠道、
授信额度以及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说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测
算依据及必要性

   (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测算依据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5,960.00 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以
及中介机构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测算主要基于上市公司目前资金余额情况、本次交易的
现金支付安排,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未来业务扩张需求,以及上市公司负债能力
等要素综合考虑确定。

                                2-1-1-154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江南集成 83.60%股权的交易价
格确定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支付 75,960.00 万
元。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
价格的 100%,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货币资金余额及未来支出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
报表的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期末余额
              库存现金                                 20.25
              银行存款                               24,819.31
            其他货币资金                              2,141.33
               合   计                               26,980.89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冻结资金、承兑汇票及履约保函保证金等
各类受限资金合计 7,701.24 万元,扣除该部分受限资金,上市公司可动用的非受
限类货币资金余额为 19,279.65 万元,主要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日常生产性经营
需要、偿还短期借款和支付利息。未来支出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 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合计 99,600 万元,不考虑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上
市公司尚需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 23,640 万元。
    ② 日常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承
压设备的制造销售,以及固废、废水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
务,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在原有业务基础上新增光伏电站 EPC 业务。考虑
到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未用于标的公司的未来发展,为满足本次交易后公司及
标的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需留有充足的资金用于日常开支,主要涉及
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材料采购、产品研发支出、工资支付、税金缴纳等
日常开支,标的公司未来业务的扩张也将需要进一步的资金支出。
    ③ 偿还短期借款及利息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海陆重工一年内需要偿还的短期借款余额为 3,100.00

                                  2-1-1-155
 万元,上市公司未来需利用自有资金偿还到期的短期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3)资产负债率

     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属于证监会行业分类中的通用设备制造业,同行业上市公
  司共 134 家,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同行业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中位数为
  37.84%,平均值为 40.18%;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备考的资产负债率为 52.12%,
  将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平均数和中位数。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江南集成 83.60%股权的交易价
 格确定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形式支付 99,600.00 万元,占比 56.73%。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若完全依靠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筹集本次交易所需支付的
 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将会影响上市公司未来的日常运营及业务发展。通过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将得到一定改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
 强,同时,上市公司可以避免大额债务融资的利息支出,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
 提高公司的净利润。

    (4)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

     目前,除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权益性融资外,上市公司可利用的融资渠道主
 要为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2017 年 2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17
 年度上市公司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 12.20 亿元。截至本报告出
 具日,上市公司实际取得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为 11.05 亿元,其中上市公司可用
 于借款的授信额度约为 7 亿元。
     上市公司虽尚有部分银行授信额度,但是授信额度中绝大部分为流动资金贷
 款授信及承兑汇票授信。银行授信作为公司筹集短期资金的重要渠道,需要为上
 市公司未来营运资金和资本支出预留充足的安全额度,严格把控公司的流动性风
 险。此外,针对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所以该类贷款不能用于本次支
 付股权交易对价。针对承兑汇票授信,因该类授信已注明确定的用途为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及商票贴现业务,该类授信无法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因此,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必要的。

    (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1-1-156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请见本报告“第六节 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情况”之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综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约 2.7 亿元,其中可
 动用资金 1.93 亿元,主要用于日常经营支出。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除
 募集配套资金 75,96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中介机构费用及现金
 对价外,不足部分还需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若不考虑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
 用,剩余现金对价需利用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 23,640 万元。

     结合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未来支出安排、资产负债率、可利用的融资渠
 道、授信额度以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上市公司现有货币资金基本已有较
 为明确的用途,且为满足公司及标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未来扩张,公司需保有
 一定金额的货币资金;上市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本次交易后,上市
 公司的备考资产负债率水平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如继续加大债务融资
 规模,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削弱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上市
 公司有必要提高股权融资比例,减少债务融资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减少财务
 费用支出,有效控制财务风险,提高财务安全性。因此,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
 具有必要性。


    三、募集配套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

     海陆重工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募集配套资金的存放、使用和
 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超过募投项目的个
 数。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
 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2-1-1-157
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
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二)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
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
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并
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
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
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
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1、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
间超过一年的;3、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2-1-1-158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
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公司改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3、单
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4、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5、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6、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三)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
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

                                2-1-1-159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
 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在收
 到保荐人的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四、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自本次重组评估基准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
 割日(含交割日当日)期间为标的资产的过渡期间,过渡期间损益指过渡期内除
 过渡期分红外,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
     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进行审计确认,根据审计确认结果及以下确
 认的原则进行损益分担: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
 的亏损由交易对方内部各方按其各自在标的资产中的占比承担,即吴卫文占
 80.383%、聚宝行集团占 19.617%,并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五、发行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变化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前
                                          (备考数)                     (备考数)
总资产                       372,491.83      703,108.30     369,033.75        684,353.27
总负债                       123,944.73      366,464.68     125,133.36        349,532.98
所有者权益                   248,547.10      336,643.62     243,900.39        334,820.2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
                             235,935.42      309,535.07     231,262.00        307,222.00
权益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46,198.73      233,406.86     106,550.86        245,339.82


                                     2-1-1-160
利润总额                              6,308.16          25,979.80        10,909.06      28,597.32
净利润                                5,097.69          19,831.81         8,287.54      21,511.5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628.90          16,946.61         7,535.26      18,590.52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75                0.24             0.12           0.26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75                0.24             0.12           0.26
     注:2017 年 1-6 月,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4 元/股。
 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且发行数量为上限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0 元/股。
     2016 年,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6 元/股。在考虑募
 集配套资金且发行数量为上限的情况下,备考基本每股收益为 0.22 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等指标均
 将得到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六、发行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化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徐元生       9,622.78      15.50%              9,622.78      13.40%       9,622.78   11.42%
  徐   冉      2,280.13       3.67%              2,280.13       3.18%       2,280.13    2.71%
  吴卫文          -               -              5,329.91       7.42%       5,329.91    6.33%
聚宝行集团        -               -              4,421.05       6.16%       4,421.05    5.25%
 其他股东     50,160.54      80.82%          50,160.54         69.85%      62,573.23   74.29%
 合    计     62,063.45     100.00%          71,814.42        100.00%      84,227.11   100.00%
     注:上表“本次交易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按上限
 124,126,904 股计算。
       本次交易前,徐元生持有公司 15.50%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徐元生之子徐冉持有公司 3.67%股权,系徐元生一致行动人。徐元生、徐冉合计
 持有公司 19.17%股权。
       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下,徐元生持有公司 13.40%股
 权;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且发行股份数量按上限计算的情形下,徐元生持有公司
 11.42%股份。徐元生之子徐冉为徐元生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募集
 配套资金的情形下,徐元生、徐冉合计持有公司 16.57%股权;在考虑募集配套
 资金且发行股份数量按上限计算的情形下,徐元生、徐冉合计持有公司 14.13%


                                            2-1-1-161
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后,徐元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申万宏源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机构资格。




                               2-1-1-162
                  第六节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一、交易标的评估基本情况
    江南集成主要从事光伏电站 EPC 业务,考虑到其所属行业特性,采用资产
基础法评估无法涵盖诸如客户资源、人力资源、技术业务能力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不能全面、合理地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而收益法和市场法则可以体现企业的整
体价值,因此,本次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
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江南集成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
整体评估。根据市场法评估结果,江南集成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231,928.07
万元;根据收益法评估结果,江南集成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225,363.82 万元。
本次评估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江南集成股东全部权益的评
估值为 225,363.82 万元。


    二、评估假设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
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
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
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
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
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
式、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

                                 2-1-1-163
方法、参数和依据。

   (二)特殊假设
    1、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金融以及行业产业等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
    2、截至评估基准日,国家就光伏行业已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等不发生重大
变化。
    3、江南集成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
化。
    4、江南集成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
续经营。
    5、江南集成在未来经营期内的资产规模、主营业务结构、收入与成本的构
成以及销售策略和成本控制等按照企业计划增长。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
经营策略以及商业环境等变化导致的资产规模、构成以及主营业务结构等状况的
变化所带来的损益。
    6、在未来的经营期内,江南集成的各项期间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不会在现有
基础上发生大幅的变化,仍将保持其最近几年的变化趋势持续,并随经营规模的
变化而同步变动。评估所指的财务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正常经
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融资成本费用。鉴于江南集成的货币资金或其银行存款等在生
产经营过程中频繁变化,评估时不考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考虑付息债务
之外的其他不确定性损益。
    7、江南集成的应收账款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逐步收回,未来不存在重大
的应收账款坏账情况。
    8、江南集成的办公场所为租赁,假设现有租赁状况不变的情况下,江南集
成可继续以租赁方式和合理的租赁价格取得经营场所的使用权。
    9、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评估范围仅以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
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10、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不考虑本次评估目的所涉及的经济行
为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影响。
    11、本次评估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2-1-1-164
   三、收益法评估情况

   (一)概述
    收益法是通过将企业未来预期的现金流折算为现值,估计企业价值的一种方
法,即通过估算企业未来预期现金流,采用适宜的折现率,将预期现金流折算成
现时价值,得到企业价值。其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
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在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
量化。

   (二)基本思路
   本次评估是以江南集成的会计报表口径估算其权益资本价值,本次评估的基
本评估思路是:
    1、对纳入报表范围的资产和主营业务,按照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和业务类
型等估算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并折现得到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2、对纳入报表范围,但在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估算中未予考虑的诸如
基准日存在的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负债),定义其为溢余资产(负债)或非经
营性资产(负债),单独测算其价值。
    3、由上述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经扣减
付息债务价值后,得出江南集成股东的全部权益价值。

   (三)评估模型
    1、基本模型
    E  BD
    E: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B: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
    D:评估对象的付息债务价值。

    B  P   Ci  I

    P:评估对象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I: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n
                  Ri         Rn 1
    P                    
         i 1   (1  r ) i
                          r (1  r ) n

                                        2-1-1-165
    Ri:评估对象未来第 i 年的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
    r:折现率;
    n:评估对象的未来经营期;
    ΣCi: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存在的其他非经营性或溢余性资产(负债)的
价值;

    C      i   C 1C2

    C1: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现金类资产(负债)价值;
    C2: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其他溢余性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2、收益指标
    本次评估,使用自由现金流量作为江南集成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指标,其基本
定义为:
    R=净利润+折旧摊销+扣税后付息债务利息—追加资本
    其中追加资本等于营运资金的增加额、资产更新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根据江南集成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情况等,估算其未来经营期内的
自由现金流量。将未来经营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并加和,测算得到江南
集成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3、净现金流量估算
    (1)营业收入预测
    ① 并网装机容量的预计
    江南集成预测期预计完成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具体如下:

                                                                     2022 年及永
项目名称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续期
装机数量
                 427.91     620        660        700       740         740
(MW)
 增长率            —      44.90%    6.45%       6.06%     5.71%         —
    A、2017 年和 2018 年江南集成完成装机数量的合理性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江南集成在建项目的装机容量
245.3MW,在手合同装机容量 375.61MW,预计江南集成在建项目能够全部于
2017 年并网发电,在手合同中预计 182.61MW 能够于 2017 年并网发电(占在手
合同装机总量的 48.62%),综合在建项目和在手合同情况,不考虑评估基准日之
后江南集成新签项目情况,预计江南集成 2017 年全年可实现并网发电的装机容

                                     2-1-1-166
 量约 427.91MW。
          截至目前,江南集成评估基准日在建的 245.3MW 项目均已实现并网发电;
 评估基准日在手合同和评估基准日后新签项目的装机容量累计 678.019MW,其
 中已建成并网 49.579MW,123.44MW 正在建设中,并预计将于 2017 年年底前
 建成并网。综上,江南集成 2017 年上半年已经建成并网 200MW,预计下半年完
 成并网 218.319MW,全年合计将并网 418MW,符合评估预测的全年装机容量。
          a、评估基准日在建的光伏电站 EPC 项目情况如下:

                                                         装机容量   合同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概况
                                                         (MW)     (万元)
            张家港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 5.3MWp 屋顶
     1                                                      5.30     3,180.00       已并网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潍坊协高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20MW 光伏发
     2                                                     20.00    13,600.00        已并网
            电项目
            武邑润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20 兆瓦光伏农
     3                                                     20.00    15,200.00        已并网
            业扶贫发电项目
            东台海汇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0MW 屋顶分
     4                                                     20.00     5,100.00        已并网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5      陕西岐山 20MW 分布式光伏农业大棚项目           20.00     6,140.00        已并网
     6      安徽定远昊辉 40MW 项目                         40.00    28,400.00        已并网
            嘉峪关润邦新能源有限公司 20 兆瓦并网
     7                                                     20.00    16,800.00        已并网
            光伏发电项目
     8      河北曲阳 30 兆瓦发电项目                       30.00     7,450.00        已并网
            嘉峪关荣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50 兆瓦发电
     9                                                     50.00    42,000.00        已并网
            项目
     10     河北枣强 20 兆瓦农业大棚项目                   20.00    16,080.00        已并网
                         小    计                          245.30   153,950.00
          评估基准日在建的上述项目中,有 7 个项目(合计 200MW)于 2017 年上半
 年结算确认收入,其余 3 个项目(合计 45.3MW)于下半年结算确认收入。
          b 、 评 估 基 准 日 在 手 合 同 和 评 估 基 准 日 后 新 签 合 同 的 EPC 项 目 合 计
 678.019MW,其中 49.579MW 已并网发电,123.44MW 正在建设中,并预计将于
 2017 年年底前完成并网,具体情况如下:

                                                         装机容量   合同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概况
                                                         (MW)     (万元)
 1        阜城瑞光 2.04MW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4     1,224.00     已建成并网
          无锡市瑞峰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铸造厂
 2                                                        1.581      996.00      已建成并网
          1.581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1-1-167
     无锡市兴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1.03MW 分
3                                                 1.03      649.00     已建成并网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    黑龙江肇东泰光二期 20MW                       20       12,600     已建成并网
5    武邑顺阳 10.8 兆瓦光伏农业扶贫发电项目       10.8      8,640      已建成并网
     阜城县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阜城县贫困村
6                                                 13.8     8,280.00    已建成并网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项目
     无锡北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28KW 分布式
7                                                 0.328     197.00     已建成并网
     光伏发电项目
8    武邑润光 35.1 兆瓦村级扶贫电站建设项目       35.1     24,570.00   正在建设中
     武邑润光二期 51.14MW 村级光伏扶贫发电
9                                                 51.14    35,800.00   正在建设中
     项目
10   阜城县汇光 35 兆瓦光伏农业扶贫发电项目        35      24,500.00   正在建设中
11   东盟电气一期和二期 2.2MW                      2.2     1,320.00    正在建设中
     北海赛阳联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0MW 光
12                                                100      66,000.00   已签订合同,待建
     伏发电项目
     灵山县欣昌新能源有限公司 60MW 林光互
13                                                 60      37,800.00   已签订合同,待建
     补项目
     灵山县银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40MW 林光互
14                                                 40      25,200.00   已签订合同,待建
     补项目
     南阳双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MW 光伏发
15                                                20.00    12,600.00   已签订合同,待建
     电项目
     渑池县宏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20MW 光伏
16                                                20.00    12,600.00   已签订合同,待建
     发电项目
     淅川县超盛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00 兆瓦光
17                                                100      63,000.00   已签订合同,待建
     伏并网发电与农业种植一体化项目(一期)
     淅川县超盛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00 兆瓦光
18                                                100      63,000.00   已签订合同,待建
     伏并网发电与农业种植一体化项目(二期)
     中宁美橙电力有限公司 45MW 光伏发电项                              签署合作意向协
19                                                 45         —
     目                                                                议
     中宁新润光伏扶贫配套 20MW 光伏电站项                              签署合作意向协
20                                                 20         —
     目                                                                议
                 合   计                         678.019
     截至目前,江南集成已签署 EPC 合同待建的光伏电站项目合计装机规模为
440MW,另有 65MW 项目已签署合作意向,该部分待建项目将于前期准备工作
完成后签署正式的 EPC 合同,上述项目合计装机容量 505MW,作为江南集成
2018 年的项目储备。
     此外,2017 年 7 月国家能源局统一下发了 2017-2020 年全国各省市的光伏发
电指标,由于各省根据自身光伏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进行分配光伏指标需要一定
时间,因此目前各地区 2018 年的光伏电站建设尚未全部启动。随着各省后续光

                                     2-1-1-168
    伏指标逐步落实,各地 2018 年的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陆续开展,江南集成还将承
    接新的光伏电站 EPC 项目。从江南集成在建项目和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的情况
    来看,2017 年及 2018 年预测的装机数量具有合理性。
         A、2019 年及之后年度,江南集成预测装机数量的合理性
         从中长期来看,光伏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为国家朝阳性、战略性产业。随着
    全球气候协议《巴黎协定》的落实以及光伏发电成本的不断下降,光伏发电应用
    地域和领域将会继续扩大。光伏发电成本快速下降使得光伏市场大规模推广成为
    可能;光伏应用多元化、多样化为光伏市场发展提供广阔空间;未来全球光伏市
    场仍将保持增长势头,市场需求依然强劲。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及中国电子信
    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编制的《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预计 2016-2020 年间全
    球光伏市场将以 9%复合增长率继续扩大。同时,根据《太阳能发展“十三五”
    规划》及《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到 2020 年底,我国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
    110GW 以上,其中光伏发电装机达到 105GW 以上。根据我国截至 2016 年末的
    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 77GW 测算,“十三五”期间,我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
    量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6.4%,我国光伏发电产业仍将以较快速度发展。
         结合光伏行业发展情况及“十三五”期间我国光伏行业发展规划,本次评估
    中,预计江南集成 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较前一年新增的装机数量为 40MW,年
    增长率在 5.71%-6.45%之间,各年增长率与我国“十三五”期间光伏发电的年均
    复合增长率较为接近,与行业趋势较为吻合,装机容量的预测具有合理性。
         ② 销售单价的预测

         江南集成光伏电站 EPC 业务收入可以分为光伏电站建安设计收入和光伏设
    备销售收入。
         江南集成 2017-2021 年光伏 EPC 销售单价(不含税)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元/W

      项目名称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及永续期
         EPC                5.54      5.08          4.88     4.77      4.73          4.73
其中:设备销售(P 部分)    3.94      3.75          3.52     3.38      3.31          3.31
   建安设计(EC 部分)       1.6      1.33          1.36     1.39      1.41          1.41

         报告期内,江南集成光伏发电 EPC 项目的销售单价受其建造成本的影响,
    总体随建造成本的下降而降低。由于光伏电站建安设计(EC 部分)和设备销售

                                               2-1-1-169
(P 部分)的成本构成和影响因素均不同,故未来江南集成光伏电站 EPC 项目的
 销售单价也分为 EC 部分和 P 部分分别进行预测。
     A、针对建安设计部分(EC)的销售单价,由于受具体项目建设地点及施工
 内容的不同,不同项目的销售单价差异较大。建安设计部分的主要成本为工程施
 工成本,由于人工费用的刚性增长,预计未来建安设计部分的销售单价仍将保持
 小幅增长。但 2016 年国家推行建筑企业“营改增”,原先计入销售单价内的营业
 税调整到销售单价外,预计将使江南集成 2017 年和 2018 年建安设计部分的不含
 税销售单价较 2016 年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本次评估中,根据评估基准日在建项目及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的建安设计部
 分的产值预算,结合预计当年并网的装机数量,测算 2017 年和 2018 年建安设计
 部分的不含税销售单价。
     评估基准日,在建项目及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建安设计部分的产值预算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建安设计部分的产值预算(含税)
       项目
                          土建工程                 电气工程             其他
     在建项目             19,019.73                22,503.56           4,110.00
 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       25,776.89                25,595.30           4,134.56
      合   计             44,796.62                48,098.86           8,244.56

     评估基准日江南集成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 375.61MW,本次评估预计其中约
 182.61MW 能够于 2017 年完工并网发电,占比 48.62%。在预测 2017 年建安设
 计部分的销售单价时,将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建安设计部分产值预算的 48.62%,
 加上在建项目建安设计部分的产值预算,结合 2017 年预测的完工并网装机容量,
 预测 2017 年建安设计部分的销售单价。
     对于 2018 年建安设计部分的销售单价,以评估基准日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
 的建安设计部分的产值预算,结合该部分装机容量计算得出。
     对于 2019 年及之后年度建安设计部分的销售单价,预计每年将在上年基础
 上以一定比例小幅增长。
     B、针对设备销售部分(P)的销售单价,评估机构根据近年来光伏行业整
 体的设备销售单价变动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光伏设备(特别是光伏组件)的销售


                                       2-1-1-170
价格近年来呈现快速下降的态势,导致光伏电站的单位建造成本逐渐下降,但光
伏设备价格下降的幅度逐步趋缓。本次评估中,考虑到光伏设备的销售价格还将
进一步降低,预计江南集成设备销售部分的销售单价将随着光伏市场销售价格的
下降而同步降低。
    评估基准日,在建项目及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设备部分的产值预算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设备销售部分的产值预算(含税)
                在建项目                                   108,316.71
         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                                182,898.24
                合   计                                    291,214.95

    根据评估基准日在建项目及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的设备销售部分的产值预
算,结合预计当年并网的装机容量,测算了江南集成 2017 年和 2018 年设备销售
部分的不含税销售单价。
    在预测 2017 年设备部分的销售单价时,将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设备部分的
产值预算的 48.62%,加上在建项目设备部分的产值预算,结合预计 2017 年完工
并网装机容量,得出 2017 年设备部分的销售单价。
    对于 2018 年设备部分的销售单价,以评估基准日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设备
部分的产值预算,结合该部分装机容量计算得出。
    2019 年及之后年度,设备销售部分的不含税销售单价预计将在上年销售单
价的基础上以一定比例下降,但下降幅度逐步趋缓。
    综上所述,江南集成光伏电站 EPC 项目的销售单价主要受光伏电站的建造
成本影响;本次评估中,根据江南集成评估基准日在建项目和已签订合同待建项
目的销售单价情况,分别对建安设计部分的销售单价和设备部分的销售单价及其
变化情况进行了预测,江南集成光伏电站 EPC 项目的销售单价预测具有合理性。
    对于建筑安装工程收入,本次仅考虑江南集成于评估基准日现有工程项目预
计在 2017 年能够实现的收入。
    综合以上各因素,江南集成未来 5 年营业收入预测结果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1-1-171
         项目名称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237,853.03   314,772.91    322,005.39   333,563.44    349,671.65
 1. 光伏电站 EPC 总承包
                               237,193.81   314,772.91    322,005.39   333,563.44    349,671.65
 业务收入
 装机数量(MW)                   427.91         620.00      660.00       700.00        740.00
 销售单价(元/w)                    5.54          5.08         4.88         4.77          4.73
 收入增长率                       94.38%        32.71%        2.30%        3.59%         4.83%
 1-1. 光 伏 电站 建 安 设 计
                                68,615.65    82,542.24     89,624.90    96,957.85    104,548.26
 部分收入
 单价(元/w)                        1.60          1.33         1.36         1.39          1.41
 收入增长率                       89.70%        20.30%        8.58%        8.18%         7.83%
 1-2.设备销售部分收入          168,578.16   232,230.67    232,380.49   236,605.59    245,123.39
 单价(元/w)                        3.94          3.75         3.52         3.38          3.31
 收入增长率                       96.35%        37.76%        0.06%        1.82%         3.60%
2.普通建安工程业务收入            659.22


     (2)营业成本的预测
       江南集成的营业成本主要由建造光伏电站所需的设备材料成本和工程施工
 成本等构成。设备材料成本主要是太阳能电池组件、管桩、固定支架、逆变器等
 光伏材料成本;工程施工成本包括临时设施、土建及安装工程、线路工程、建设
 单位项目管理费等需要支付的工程款。
       本次评估结合江南集成历史年度成本构成和毛利率水平、在手合同收入成本
 预算,在和企业生产、经营部门相关人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测算江南集成未来
 各年度的营业成本和毛利率水平。
       对于 2017 年光伏电站建安设计销售毛利率的预测,本次按照现有在手合同
 收入成本分析确定,2018 年及以后建安设计销售毛利率预计将在现有基础上小
 幅下降。
       对于光伏设备销售部分的毛利率,因光伏发电设备成本中的主要设备—光伏
 组件的价格较为透明,虽然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能够获取一定的价格优势,但预计
 随着江南集成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其光伏设备销售部分的销售毛利率仍将在
 现有基础上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江南集成未来 5 年营业成本预测结果见下表:
                                                                                    单位:万元

                                            2-1-1-172
          项目名称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主营业务成本合计                  202,035.41     270,241.01     275,503.26    284,852.73       298,515.69
1.光伏电站 EPC 总承包业
                                  201,421.68     270,241.01     275,503.26    284,852.73       298,515.69
务成本
成本单价(元/w)                        4.71            4.36          4.17             4.07          4.03
1-1. 光 伏 电 站 建 安 设 计 成
                                   42,222.74      50,672.60      55,539.79        60,637.06     65,971.54
本
成本单价(元/w)                        0.99            0.82          0.84             0.87          0.89
1-2.光伏设备销售成本              159,198.94     219,568.41     219,963.47    224,215.67       232,544.15
成本单价(元/w)                        3.72            3.54          3.33             3.20          3.14
2.普通建安工程业务成本                613.74

       ① 对于 2017 年光伏电站 EPC 业务的营业成本,根据评估基准日在建项目
 和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的成本预算计算得出,鉴于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中的
 48.62%预计将于 2017 年完工并网,因此 2017 年的营业成本预测值中,已签订合
 同待建项目的成本预算按照 48.62%的比例,扣除相应税款后,计入 2017 年的营
 业成本。
       评估基准日,江南集成在建项目及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的成本预算具体情况
 如下:
                                     建安设计部分的成本预算(含税)                    设备部分的成
           项目
                                  土建工程           电气工程              其他        本预算(含税)

 在建项目                            12,828.47           12,608.52         3,127.40           102,569.39
 已签订合同待建项目                  15,621.58           14,553.68         2,908.32           172,148.17
          合   计                    28,450.05           27,162.20         6,035.72           274,717.56

       ② 对于 2018 年及以后年度 EPC 项目的营业成本,根据建安设计部分和设
 备销售部分各自的平均成本单价,结合当年度预测的装机容量预测得出。其中,
 对于建安设计部分的平均成本单价,考虑到人工成本的刚性增长,预测期内将保
 持小幅增长;对于设备销售部分的平均成本单价,考虑到预测期光伏设备市场的
 销售价格将有所降低,设备销售部分的平均成本单价将与平均销售单价保持一定
 的毛利率水平,同比例下降。
       对于 2018 年建安设计部分的平均成本单价,本次评估根据评估基准日已签
 订合同待建项目建安设计部分的成本预算,结合该等项目的装机容量计算得出。
 再以该平均成本单价乘以预计的 2018 年完工并网的装机数量,预测得出 2018


                                                 2-1-1-173
年建安设计部分的营业成本。
    对于 2018 年设备销售部分的平均成本单价,考虑到 2018 年设备销售部分的
毛利率较 2017 年将有所下降,假设 2018 年江南集成设备销售部分的毛利率较
2017 年以 2%幅度下降,首先计算得出 2018 年设备销售的毛利率,以该毛利率
为基础,结合经预测的 2018 年设备销售部分的销售单价,预测得出 2018 年设备
销售部分的平均成本单价。再结合 2018 年预测的装机容量,预测得出 2018 年设
备销售部分的营业成本,具体预测情况如下:
                           项目                                          数值
①经预测的 2017 年设备销售部分的毛利率                                   5.56%
②2018 年设备销售部分的预测毛利率(=①*(1-2%))                        5.45%
③2018 年设备销售部分的销售单价(元)                                     3.75
④2018 年设备销售部分的平均成本单价(=③*(1-②))(元)                 3.54
⑤2018 年预测装机容量(MW)                                              620.00
2018 年设备销售部分的营业成本(=④*⑤)(万元)                        219,568.41

    ③ 江南集成 2019 年及以后年度光伏电站 EPC 业务的营业成本,是在 2018
年建安设计部分平均销售单价和设备部分平均销售单价的预测基础上,结合经预
计的毛利率水平,预测建安设计和设备销售的平均成本单价,再以得出的平均成
本单价乘以当年预测的并网装机容量,预测总的光伏电站 EPC 营业成本,具体
预测情况如下:
                                                                                 2022 年及
         项目名称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永续期
建安设计(EC 部分)
销售单价(元/w)            1.33         1.36        1.39        1.41         1.41
毛利率                     38.61%       38.03%      37.46%      36.90%       36.90%
成本单价(元/w)            0.82         0.84        0.87        0.89         0.89
装机容量(MW)             620.00       660.00      700.00      740.00       740.00
建安设计部分预测成本
                           50,672.60    55,539.79   60,637.06   65,971.54    65,971.54
(万元)
设备销售(P 部分)
销售单价(元/w)            3.75         3.52        3.38        3.31         3.31
毛利率                     5.45%        5.34%       5.24%       5.13%        5.13%
成本单价(元/w)            3.54         3.33        3.20        3.14         3.14
装机容量(MW)             620.00       660.00      700.00      740.00       740.00

                                       2-1-1-174
 设备销售部分预测成本(万
                             219,568.41    219,963.47   224,215.67   232,544.15   232,544.15
 元)
 合计成本                    270,241.01    275,503.26   284,852.73   298,515.69   298,515.69

     上述营业成本预测的合理性分析如下:
     2015 年和 2016 年,江南集成光伏电站 EPC 业务中,建安设计部分的毛利率
 分别为 28.73%和 39.27%。2015 年江南集成承建的宁夏远途 50MW 光伏发电项
 目和疏勒县盛腾 20MW 光伏发电项目因业主方要求临时调整施工内容,增加了
 相应成本,导致 2015 年毛利率较低;如果扣除并调整上述因素的影响,2015 年
 江南集成建安设计部分的毛利率为 38.71%,与 2016 年相当。本次评估预测期建
 安部分的销售毛利率在 36.90%到 38.46%之间,与报告期内江南集成实际的建安
 设计部分的毛利率水平相当。
     2015 年和 2016 年,江南集成设备销售部分的毛利率分别为 5.37%和 4.83%,
 基本保持稳定。本次评估,预测期江南集成设备销售部分的毛利率在 5.13%到
 5.56%之间,与报告期内江南集成实际的设备销售部分的毛利率相当。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中,江南集成建安设计部分和设备销售部分的预测毛利
 率均在报告期内实际发生毛利率水平的合理范围内,江南集成营业成本的预测具
 有合理性。

    (3)营业费用的预测
     江南集成的营业费用主要包括人员成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及工会经
 费等。本次评估根据江南集成的工资水平和预计用人计划估算其人员薪酬;对其
 他各类营业费用以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中营业费用构成及
 各项营业费用占收入的比率作为预测的基础,对各项费用进行分析和适当调整
 后,估算江南集成预测期内的营业费用。营业费用预测结果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主营业务收入                237,853.03    314,772.91    322,005.39   333,563.44     349,671.65
营业费用/主营业务收入           0.19%          0.17%        0.17%        0.17%          0.17%
营业费用合计                   443.23         538.80       556.14        578.82        607.12
工资社保                        171.3         179.87       188.86        198.31        208.22
办公费                          30.71           40.64       41.57         43.06         45.14



                                          2-1-1-175
         项目名称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差旅费                       134.56        178.08         182.17        188.71         197.82
业务招待费                   103.24        136.62         139.76        144.78         151.77
工会经费                       3.43             3.6          3.78         3.97           4.16


    (4)管理费用的预测
     江南集成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成本、折旧费、办公费、差旅费、招
 待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等。本次评估对折旧费根据固定资产折旧预测的数据确定;
 对人员薪酬根据公司的工资水平和预计用人计划估算;对其他各类管理费用以最
 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中管理费用构成及各项管理费用占收入
 的比率作为预测的基础,对各项费用进行分析和适当调整后,估算江南集成预测
 期内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预测结果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主营业务收入        237,853.03    314,772.91      322,005.39    333,563.44     349,671.65
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收入       1.07%         0.96%           1.01%         1.01%          1.01%
    管理费用合计          2,549.25      3,008.66        3,242.00      3,385.04       3,543.47
          办公费           110.34         146.02         149.37        154.74         162.21
           房租             23.48          23.48          23.48         23.48          23.48
          差旅费           344.72          456.2         466.68        483.43         506.78
          电话费            21.79          21.79          21.79         21.79          21.79
          汽车费            75.32          99.68         101.97        105.63         110.73
          招待费            61.12          80.88          82.74         85.71          89.85
           工资           1,055.37      1,108.14        1,163.55      1,221.73       1,282.81
          福利费            74.98          78.73          82.66           86.8         91.14
         工会经费            21.11         22.16          23.27         24.43          25.66
         教育经费             5.00          5.00            5.00          5.00           5.00
     社会保险费            296.24         311.05          326.6        342.93         360.08
          折旧费           125.16         138.94         138.94        138.94         138.94
          审计费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信息费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交通费              4.92          6.51            6.66          6.89           7.23
     车辆保险费             15.14          15.14          15.14         15.14          15.14


                                       2-1-1-176
      会议费                 21.60         21.60        21.60             21.60             21.60
      水电费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项目前期费用              71.12        103.05        109.7            116.35              123
      维修费                146.85        295.29       427.84            455.45            483.05
       其他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上述预测期标的公司管理费用的合理性分析如下:
    ① 2016 年江南集成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中印花税为 92.17 万元、其他税金
为 51.88 万元,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次评估时将预测期内预计发生的印花
税和其他税金均调整至税金及附加,不再计入管理费用;
    ② 2016 年江南集成发生的项目专项审计费用 189.08 万元、发生的诉讼费
181.19 万元、意外身故员工的额外抚恤补偿费 120 万元,由于该等费用的发生具
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在预测期不再予以预测;
    ③ 2016 年江南集成光伏电站 EPC 项目的后期维护或终止所产生费用 454.95
万元,考虑到预测期仍会随着新建项目完工和为承接新项目而发生上述费用,江
南集成在预测期内已预计了该部分费用,具体预计方式如下:
    A、对于项目的后期维护费,按照光伏电站 EPC 合同约定的维护周期,结合
历史年度发生的维护费情况预测,以历史累计发生的维护费除以累计完工的装机
容量,确定历史期江南集成完成单位装机容量所平均发生的维护费用,预测期内
每年度的维护费按照上年完工的装机容量乘以单位装机容量维护费用进行预测。
2017-2021 年,江南集成的项目后期维护费预测值分别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及永续期
 项目后期维护费    146.85     295.29     427.84     455.45       483.05           510.65

    B、对于因项目终止所发生的前期费用,按照历史期(2013 年至 2015 年)
江南集成累计发生的项目终止费用除以累计完工装机容量,确定历史期江南集成
完成单位装机容量所平均发生的项目终止费用,预测期内每年预计发生的项目终
止费用按照当年预计完工的装机容量乘以单位装机容量终止费用进行预测。
2017-2021 年,江南集成的项目前期费用预测值分别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及永续期
 项目前期费用      71.12     103.05     109.70     116.35       123.00            123.00


                                       2-1-1-177
    ④ 对于管理费用中的人工费用、差旅费、招待费等,假设当年度发生的人
工费用占光伏电站并网装机规模的比例保持不变,根据经预测的预测期每年完成
的并网装机容量,结合历史年度江南集成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合理预计江南集
成预测期内随着并网光伏电站装机规模的变化而产生的人工费用、差旅费用和招
待费用等变化情况。预测期内,由于江南集成预计并网装机容量逐年增长,江南
集成预计上述费用也将保持增长趋势。
    综上所述,江南集成预测期内的管理费用的预测具有合理性。
   (5)财务费用的预测
    江南集成的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和手续费支出,
其中:截至评估基准日,江南集成短期借款本金 7,200 万元,短期借款加权平均
利率为 6.68%。由于江南集成的货币资金或其银行存款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频繁
变化,故本次评估不考虑江南集成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考虑付息债
务之外的其他不确定性损益,本次对江南集成财务费用的评估仅为利息支出。
    对于利息支出,从江南集成预期付息债务的需求出发,假设预测期内江南集
成付息债务在现有基础上随着项目投资支出扩大而增加。根据江南集成预期的融
资需求和贷款利率,财务费用的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利息支出              988.60    1,763.37    2,030.55    2,030.55       2,030.55
     合   计              988.60    1,763.37    2,030.55    2,030.55       2,030.55

   (6)追加资本预测
    随着江南集成所承包的光伏电站 EPC 工程项目规模的扩大,需投入一定的
固定资产,江南集成未来经营期内的追加资本为持续经营所需的评估基准日现有
资产的更新、资本性支出和营运资金增加额。即:追加资本=资本性投资+资产
更新投资+营运资金增加额,其中资产更新投资=机器设备更新+运输设备更新+
电子及其他设备更新。
    ① 资产更新投资
    按照收益预测的假设前提,假设江南集成在 2021 年后经营规模保持不变,
其后各年只需满足维持生产经营能力所必需的更新性投资支出。由于本次评估的


                                   2-1-1-178
收益期为无限期,则未来收益期内固定资产更新投资按照每年的折旧金额确定。
    ② 营运资金追加额
    本次评估所定义的营运资金增加额为:
    营运资金增加额=当期营运资金-上期营运资金
    其中,营运资金=最低现金保有量+应收款项+存货-应付款项
    其中:最低现金保有量=付现成本/现金周转率
    式中:付现成本=完全成本-非付现成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折旧摊销
    应收款项=营业收入总额/应收款项周转率,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
及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其他应收账款等诸项。
    存货=营业成本总额/存货周转率
    应付款项=营业成本总额/应付账款周转率,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以
及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其他应付账款等诸项。

    根据江南集成的经营情况,以及经审计的资产和损益、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统
计分析以及预测期内各年度收入与成本的预测结果,确定江南集成的现金周转
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得到江南集成预测期内各
年度的经营性现金(最低现金保有量)、应收款项、存货以及应付款项等及其营
运资金增加额。
    4、折现率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加权平均成本模型(WACC)确定折现率 r:

       r  rd  wd  re  we

    Wd:评估对象的债务比率;
    We:评估对象的权益比率;
    rd:付息债务的成本;
    re:权益资本成本;
    本次评估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资本成本 re;

       re  r f   e  (rm  r f )  

    rf:无风险报酬率;
    rm:市场期望报酬率;

                                   2-1-1-179
    ε:评估对象的特性风险调整系数;
    βe: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D
     e   u  (1  (1  t )  )
                       E
    βu:可比公司的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
              t
    u 
                      Di
         (1  (1  t)
                      Ei
    βt:可比公司股票的预期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t  34%K  66% x
    式中:
    K:一定时期股票市场的平均风险值,通常假设 K=1;
    βx:可比公司股票的历史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Di、Ei:分别为可比公司的付息债务与权益资本。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综合上述参数计算公式,模型中的相
关参数取值如下:
   (1)无风险收益率 rf:按照国家近五年发行的十年期以上国债利率平均水平
确定无风险收益率 rf,即 rf= 3.95%。由于国债利率的稳定性,再结合中长期国
债的长周期性,选取该参数作为无风险利率具备合理性,该方法为评估中通常采
用的无风险利率参数的选取方法。
   (2)市场期望报酬率 rm
    通常情况下,股票指数的波动能够反映市场整体的波动情况,指数的长期平
均收益率可以反映市场期望的平均报酬率。通过对上证综合指数自 1992 年 5 月
21 日全面放开股价、实行自由竞价交易后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指数平均
收益率进行测算,得出市场期望报酬率 rm,即:rm=10.55%。
    (3)e 值

    根据评估模型,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为:
                                                   D
                             e   u  (1  (1  t )      )
                                                   E
    其中,βu 为可比公司的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其公式为:



                                 2-1-1-180
                                              t
                               u 
                                                          Di
                                        (1  (1  t)
                                                          Ei

    βt 为可比公司股票的预期市场平均风险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t  34%K  66% x

    上式中,K 为一定时期股票市场的平均风险值,通常假设 K=1;βx 为可比
公司股票的历史市场平均风险系数;Di、Ei 分别为可比公司的付息债务与权益
资本。
       本次评估选取沪、深两市同类可比上市公司股票,以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期间累计 100 周的市场价格测算估计,得到可比公司股票的历史市场平
均风险系数 βx=1.1158,江南集成预测期内的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βt=1.0764,无财
务杠杆风险系数的估计值 βu=0.9233。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序号        股票代码    对比公司名称               βx        βt        βu
   1         002309.SZ     中利集团                   0.9569     0.9716     0.5010
   2         603806.SH      福斯特                    0.8584     0.9065     0.9065
   3         300118.SZ     东方日升                   1.3537     1.2334     1.0223
   4         300274.SZ     阳光电源                   1.3449     1.2276     1.1923
   5         600537.SH     亿晶光电                   1.4788     1.3160     1.2382
   6         601908.SH      京运通                    1.4037     1.2664     0.9985
   7         002610.SZ     爱康科技                   1.2982     1.1968     0.9042
   8         300393.SZ     中来股份                   1.0551     1.0364     0.9657
   9         300317.SZ     珈伟股份                   0.7055     0.8056     0.7290
  10         300316.SZ     晶盛机电                   0.5325     0.6915     0.6857
  11         002218.SZ     拓日新能                   1.2857     1.1886     1.0131
                平均值                                1.1158     1.0764     0.9233

       由于 2017 年、2018 年及之后年度江南集成债务结构有所不同,根据上述公
式计算得到江南集成的权益资本预期风险系数的估计值e,在 2017 年及 2018
年之后年度分别为 0.9921、1.0167。
   (4)权益资本成本 re 的选取依据
    本次评估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资本成本 re,其计算公式
为:

                                        2-1-1-181
                              re  r f   e  (rm  r f )  

    其中,rf 为无风险报酬率;rm 为市场期望报酬率;ε 为评估对象的特性风险
调整系数;
    由于江南集成在融资条件、资本流动性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与可比上市
公司存在差异,本次评估考虑到该等差异可能产生的特性个体风险,假设江南集
成的特性风险调整系数 ε=0.020,计算得到江南集成 2017 年及 2018 年以后的权
益资本成本 re 分别为 0.1250 和 0.1266。
    (5)付息债务的成本 rd,取基准日江南集成实际借款的利率,计算各年的
rd 为 0.0501。
    (6)考虑到债务利率和债务比率,根据资本资产加权平均成本模型公式

                                    r  rd  wd  re  we

    最终计算得到江南集成 2017 年及 2018 年以后的折现率 r 值分别为 0.1182、
0.1175。
    (7)折现率取值合理性分析
    近年来,同行业并购案例中收益法评估的折现率取值情况如下所示:
证券代码   上市公司     标的公司           标的资产业务领域          折现率
                      江苏华源新能源    光伏电站 EPC 业务和
 300317    珈伟股份                                                  13.00%
                      科技有限公司      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
                      信息产业电子第
                      十一设计研究院    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和
 600667    太极股份                                                  11.74%
                      科技工程股份有      工程总承包业务
                          限公司
                      中机国能电力工     电力工程 EPC 业务和
 002564    天沃科技                                                  11.52%
                        程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
                          平均值                                     12.09%
                          中位数                                     11.74%
                                                                 11.82%(2017 年)
                         本次交易                              /11.75%(2018 年及以
                                                                      后年度)

    同行业可比交易采用收益法评估时折现率的取值平均数和中位数分别为
12.09%和 11.74%;本次交易对江南集成采用收益法评估时选取的折现率,与上
述交易案例相比处于合理范围内。
    5、收益期限的确定

                                       2-1-1-182
    评估基准日江南集成经营正常,没有对影响持续经营的核心资产的使用年限
进行限定,也没有对生产经营期限、投资者所有权期限等进行限定。故评估机构
假设江南集成于评估基准日后永续经营,本次评估确定其收益期为无限年期。

   (四)收益法评估计算过程
    采用收益法确定的江南集成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
225,363.82 万元,较其母公司净资产账面值 88,695.49 万元,增值 136,668.33 万
元,增值率 154.09%。




                                 2-1-1-183
       收益法评估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及永续期
营业收入                   237,853.03        314,772.91         322,005.39      333,563.44      349,671.65           349,671.65
减:营业成本               202,035.41        270,241.01         275,503.26      284,852.73      298,515.69           298,515.69
税金及附加                     367.77            786.07             807.84          838.24          877.57               877.57
营业费用                       443.23                538.8          556.14          578.82          607.12               607.12
管理费用                     2,549.25           3,008.66          3,242.00         3,385.04        3,543.47            3,543.47
财务费用                           988.6        1,763.37          2,030.55         2,030.55        2,030.55            2,030.55
营业利润                    31,468.76         38,435.00          39,865.60       41,878.06       44,097.25            44,097.25
利润总额                    31,468.76         38,435.00          39,865.60       41,878.06       44,097.25            44,097.25
减:所得税                   7,867.19           9,608.75          9,966.40       10,469.52        11,024.31           11,024.31
所得税率(%)                        25                25                25             25              25                      25
净利润                      23,601.57         28,826.25          29,899.20       31,408.55       33,072.94            33,072.94
加:折旧摊销                   125.16            138.94             138.94          138.94          138.94               138.94
扣税后利息                     741.45           1,322.53          1,522.91         1,522.91        1,522.91            1,522.91
减:营运资金增加额          39,390.52         38,130.04           3,362.33         5,653.53        7,951.93                     —
追加投资和资产更新             210.00            110.00                  —         126.66              —               138.94
净现金流量                  -15,132.34         -7,952.32         28,198.72       27,290.21       26,782.86            34,595.85
折现率                        11.82%            11.75%              11.75%         11.75%          11.75%               11.75%



                                                             2-1-1-184
项目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及永续期
折现系数                       0.9457          0.8465           0.7575         0.6779                 0.6066              5.1624
收益现值                   - 14,310.22      - 6,731.67       21,360.46      18,498.67              16,254.87          178,596.21
经营性资产价值                                                                     213,659.33
减:基准日付息债务                                                                  7,200.00
加:溢余资产                                                                       18,904.49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                                                             225,363.82




                                                         2-1-1-185
    1、经营性资产价值
    将经计算得出的江南集成预期净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代入计算公式,得到江南
集成的经营性资产价值为 213,659.33 万元。
    2、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报告期末,江南集成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为 220 万元,
主要是对全资子公司武邑新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投资成本。2017 年 3 月,江南
集成将持有的武邑新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中卫市利和光伏电力
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 187.22 万元。本次评估按照该股权转让价格确定武邑新
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评估值为 187.22 万元。
    3、非经营性、溢余资产或负债
    截至评估基准日,江南集成的以下资产或负债未对企业业务收入带来贡献,
作为溢余资产或负债:
    (1)由于江南集成宁宏项目、宁卫项目作为未完工项目,以终止结算的方
式向第三方处置存货,且已签订了总包服务的终止合同,明确了具体的处置方式,
故将与宁宏项目、宁卫项目相关的往来款项和资产作为所估算现金流之外的溢余
性资产或负债。具体如下:
    ① 江南集成账面的应收账款中应收宁宏项目、宁卫项目工程款合计
2,667.16 万元,取其成本法评估结果 2,667.16 万元作为溢余资产评估值。
    ② 江南集成账面的预付账款中预付宁宏项目、宁卫项目相关款项合计 13.30
万元,取其成本法评估结果 13.30 万元作为溢余资产评估值。

    ③ 江南集成账面的存货中宁宏项目、宁卫项目合计 23,554.76 万元(该金额
为宁宏项目及宁卫项目工程施工扣除工程结算的净额),根据江南集成与宁宏公
司、宁卫公司分别签订的《总包合同终止协议》和《总包合同结算协议》,评估
时按照两个项目的结算价格扣除宁宏项目、宁卫项目相应的成本费用,以及评估
基准日至预计收款期间的资金成本后确定为宁宏项目、宁卫项目的盈利,计入溢
余存货资产的价值中。经评估,上述溢余存货的评估值为 26,964.79 万元,较存
货账面价值增值 3,410.03 万元(即为宁宏项目、宁卫项目预计的净收益),其具
体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元



                                  2-1-1-186
项目名称                序号              计算公式             宁宏项目         宁卫项目
结算价                      1                合同            386,500,000.00   313,500,000.00
                                   按照合同中设备和工程
预计不含税结算价            2                                336,580,025.69   272,448,322.72
                                         施工确定
基准日工程施工金
                            3         工程施工账面金额       307,191,417.67   245,518,605.89
额
项目毛利                4=2-3                                29,388,608.02    26,929,716.83
预计的税金及附加            5                                  164,227.86      135,589.46
                      6=(4-5)
预计的所得税                                                  7,306,095.04     6,698,531.84
                        *25%
                                   按照合同付款节点和 1 年
资金成本                    7                                 4,882,976.82     3,030,601.82
                                   内的付息利率 4.35%确定
预计净收益            8=4-5-6-7                              17,035,308.30    17,064,993.71
基准日工程结算金
                            9         工程结算账面金额       160,081,196.58   157,081,196.58
额
存货账面金额           10=3-9                                147,110,221.09   88,437,409.31
溢余存货的评估值      11=8+10                                164,145,529.39   105,502,403.02
                            合计                             269,647,932.41
         ④ 江南集成账面的应付账款中,应付宁宏项目、宁卫项目的相关供应商款
  项合计 11,073.78 万元,取其成本法评估结果 11,073.78 万元作为溢余负债评估值。
         (2)此外,江南集成于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宁夏回族自
  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土地招拍挂保证金账面净额131.22万元,评估时将其作
  为溢余资产,取其成本法评估结果(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145.80万元作为溢余
  资产评估值。

         综上,截至评估基准日,江南集成本次评估溢余资产、负债的净额为
  18,717.27 万元。
         4、付息债务价值
         截至评估基准日,江南集成账面的付息短期借款余额 7,200.00 万元,评估机
  构在对该付息债务核实无误的基础上,确定其付息债务价值为 7,200.00 万元。

         5、权益资本价值
         江南集成整体资产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或溢余资产(负债)价
  值+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213,659.33 万元+18,717.27 万元+187.22 万元
         =232,563.82 万元

                                         2-1-1-187
    江南集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整体资产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232,563.82 万元—7,200.00 万元
    =225,363.82 万元

   (五)收益法评估结论
    江南集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25,363.82 万元,较其母公司净资产账面值
88,695.49 万元,增值 136,668.33 万元,增值率 154.09%。收益法评估增值的主要
原因为:
    江南集成主要从事光伏电站 EPC 总承包业务,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客户资源、
人力资本、创新能力、组织管理等无形资产,上述无形资产的价值通过收益法在
评估值中得以体现。


    四、市场法评估情况

   (一)市场法简介
    市场法是根据与被评估单位相同或相似的对比公司近期交易的成交价格,通
过分析对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各自特点分析确定被评估单位的股权评估价值,市
场法的理论基础是同类、同经营规模并具有相同获利能力的企业其市场价值是相
同的(或相似的)。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
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
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
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的
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
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二)适用条件
    运用市场法,是将评估对象置于一个完整、现实的经营过程和市场环境中,
评估基础是要有产权交易、证券交易市场,因此运用市场法评估整体资产必须具
备以下前提条件:
    1、产权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成熟、活跃,相关交易资料公开、完整;


                                  2-1-1-188
    2、可以找到适当数量的案例与评估对象在交易对象性质、处置方式、市场
条件等方面相似的参照案例;
    3、评估对象与参照物在资产评估的要素方面、技术方面可分解为因素差异,
并且这些差异可以量化。
    考虑到交易案例比较法由于受数据信息收集的限制而无法充分考虑评估对
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股权价值的影响,另一方面证券市场上存在一定数量
的与被评估单位类似的上市公司,且交易活跃,交易及财务数据公开,信息充分,
故本次市场法评估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

   (三)评估测算过程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对比公司方式是通过比较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行业
的上市公司的公允市场价值来确定委估企业的公允市场价。这种方式一般是首先
选择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行业的并且股票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比公司,
然后通过交易股价计算对比公司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再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
或几个收益性和/或资产类参数,如 EBIT,EBITDA 或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
析参数”,最后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之
为比率乘数(Multiples),将上述比率乘数应用到被评估单位的相应的分析参数
中从而得到委估对象的市场价值。
    通过计算对比公司的市场价值和分析参数,可以得到其收益类比率乘数和资
产类比率乘数。但上述比率乘数在应用到被评估单位相应分析参数中前还需要进
行必要的调整,以反映对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差异。

    1、比率乘数的选择
    市场比较法要求通过分析对比公司股权(所有者权益)和/或全部投资资本市
场价值与收益性参数、资产类参数或现金流比率参数之间的比率乘数来确定被评
估单位的比率乘数,然后根据企业的收益能力、资产类参数来估算其股权和/或
全投资资本的价值。因此采用市场法评估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分析确定、计算比率
乘数。比率乘数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为收益类比率乘数、资产类比率乘数和
现金流比率乘数。
    根据江南集成的特点并参考国际惯例,本次评估机构选用收益类比率乘数。
收益类比率乘数为用对比公司股权(所有者权益)和全投资资本市场价值、收益类


                                 2-1-1-189
参数计算出的比率乘数。收益类比率乘数常用的包括:
    全投资资本市场价值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乘数;
    全投资资本市场价值与税息前收益比率乘数;
    全投资资本市场价值与税息折旧/摊销前收益比率乘数;
    股权市场价值与税前收益(利润总额)比率乘数;
    通过分析,对比公司和江南集成可能在资本结构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即
对比公司和江南集成可能会支付不同的利息。这种差异会使“对比”失去意义。
为此评估机构采用全投资口径指标剔除这种差异产生的影响。全投资指标主要包
括税息前收益(EBIT)、税息折旧摊销前收益(EBITDA)和税后现金流(NOIAT),
上述收益类指标摈弃了由于资本结构不同对收益产生的影响。
   ① EBIT 比率乘数
   全投资资本的市场价值和税息前收益指标计算的比率乘数最大限度地减少了
资本结构影响,但该指标无法区分企业折旧/摊销政策不同所产生的影响。
   ② EBITDA 比率乘数
   全投资资本市场价值和税息折旧摊销前收益可以在减少资本结构影响的基础
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企业折旧/摊销政策不同所可能带来的影响。
   ③ NOIAT 比率乘数
   税后现金流不但可以减少由于资本结构和折旧/摊销政策可能产生的可比性
差异,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企业不同折现率及税率等对价值的影响。
    2、比率乘数的计算时间
    根据以往的评估经验,在计算比率乘数时限时应选用与评估基准日相近的财
务数据,因而本次评估根据数据的可采集性和统一性采用最近 12 个月的比率乘
数。
    3、比率乘数的调整
    由于江南集成与对比公司之间存在经营风险的差异,包括公司特有风险等,
因此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正。评估机构以折现率参数作为江南集成与对比公司经营
风险的反映因素。
    另一方面,江南集成与对比公司可能处于企业发展的不同期间,对于相对稳
定期的企业未来发展相对比较平缓,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企业可能会有一段发展


                                2-1-1-190
相对较高的时期。另外,企业的经营能力也会对未来预期增长率产生影响,因此
需要进行预期增长率差异的相关修正。
    相关的修正方式如下:
    采用单期间资本化模型得到企业的市场价值,市场价值为:
                 DCF0 (1  g)
    FMV 
                     r-g

    因此:

    FMV (1  g)
         
    DCF0  r-g                                                   (A)

    FMV
    DCF0 就是要求的比率乘数,可以定义:

                         FMV 1  g
                             
    比率乘数             DCF0 r - g

    式中:r 为折现率;g 为预期增长率。
                                      1      DCF0 (1  g 1) r1 - g 1
                                                            
    对于对比公司,有:  1                       FVM 1       (1  g)

    对于被评估单位,有:
             1       DCF0 (1  g 2)     1
                                                (r2 - g 2 )
           2            FVM 2        (1  g 2)
                 1
                       (r1 - g1  rS2 - rS 1  g1 - g 2)
             (1  g 2)
                 1       1  g1                              
                                ( rS2 - rS 1 )  ( g1 - g 2 )
             (1  g 2)   1                                 
                                    1  g2
           2 
                  1  g1
                               ( rS2 - rS 1 )  ( g1 - g 2 )
    即:             1                                                (B)

             ( rS2 - rS 1 )
    式中:                    即规模风险因素修正, ( g1 - g 2 ) 即增长率因素修正。

                  rs1 :为对比公司规模风险;

                  g1 :为对比公司预期增长率;

                                   1 g
                  1 :为对比公司的 r - g ;

                                                    2-1-1-191
            rs2 :为被评估单位规模风险;

             g 2 :为被评估单位预期增长率。

    被评估单位市场价值为:

    FMV2  DCF2   2                            (C)

    NOIAT、EBIT、EBITDA 比率乘数分别按如下方法估算和修正:

    (1)NOIAT 比率乘数计算过程
    式(A)中 r-g 实际即为资本化率,也是对于 DCF 的资本化率。如果 DCF 是全
投资资本形成的税后现金流,如 NOIAT,相应的 r 应该是全部投资资本的折现率
WACC。因此有如下公式:

    FMCV    1 g
         
    NOIAT WACC  g

    ① 折现率 r 的估算
    由于对比公司全部为上市公司,因此其市场价值容易确定,通过其加权资金
成本估算其折现率,即:
             E      D
    WACC       Re     R(e 1 - T)
            DE     DE
    对于江南集成的折现率,评估机构采用对对比公司的折现率修正的方法进行
估算。
    ② 预期长期增长率 g 的估算
    所谓预期长期增长率就是对比公司评估基准日后的长期增长率,企业未来的
增长率呈逐步下降的趋势,其增长率应该随着时间的推移,增长率逐步下降,当
时间趋于无穷时,增长率趋于零。
    根据对比公司和江南集成的历史数据、盈利预测为基础,分别分析预测其今
后 5 年和 15 年之后 NOIAT 的合理增长率,使用 g/n 函数平滑之后统一使用 20
年的几何平均增长率作为未来的预期增长率 g。
    ③ NOIAT 比率乘数  的估算
    根据式(B),有:




                                 2-1-1-192
                                  1  g2
       2           
           NOIAT
                      1  g1                                NOIAT
                               ( r2 - r1 )  ( g1 - g 2 )
                       1

       r1 :为对比公司折现率 WACC;

       g1 :为对比公司预期增长率;

                         1 g
        1 :为对比公司的 r - g ;

       r2 :为被评估单位折现率 WACC;

       g 2 :为被评估单位预期增长率;


       (2)EBIT 比率乘数计算过程
       ① 折现率 r 的估算

       WACC - g NOIAT NOIAT EBIT NOIAT
                                
        1  g NOIAT    DE    D  E EBIT

           EBIT WACC - g NOIAT   EBIT r     - g EBIT
                                       EBIT
    因此: D  E  1  g NOIAT     NOIAT   1  g EBIT

                       WACC - g NOIAT   EBIT
              rEBIT                           ( 1  g EBIT )  g EBIT
       即:             1  g NOIAT     NOIAT

       ② 预期长期增长率 g 的估算

                   NOIAT - DA(折旧/摊销)
       EBIT 
                          (1 - T)

    按现状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企业每年的折旧摊销变化不大,可以忽略,则
有:
                      NOIAT
       EBIT 
                      (1 - T)
       EBIT           NOIAT      1     NOIAT
                                      
        EBIT           NOIAT (1 - T) EBIT

       定义:
            NOIAT           EBIT            NOIAT
                  ,g EBIT       ,g NOIAT 
             EBIT           EBIT            NOIAT


                                                   2-1-1-193
                        g NOIAT
           g EBIT 
   则:                  1-T

     ③ EBIT 比率乘数  的估算
    根据式(B),有:

                                1  g2
    2           
         EBIT
                   1  g1                                 EBIT
                            ( r2 - r1 )  ( g 1 - g 2 )
                    1

    (3)EBITDA 比率乘数计算过程
     ① 折现率 r 的估算

    WACC - g NOIAT NOIAT EBITDA NOIAT
                               
     1  g NOIAT    DE     DE    EBITDA

    EBITDA WACC - g NOIAT EBITDA rEBITDA - g EBIDAT
                                
     DE     1  g NOIAT    NOIAT     1  g EBITDA

                      WACC - g NOIAT EBITDA
           rEBIDAT                           ( 1  g EBIDAT )  g EBITDA
    即:               1  g NOIAT    NOIAT

     ② 预期长期增长率 g 的估算

                   NOIAT       T
    EBITDA                  -        DA
                   (1 - T) (1 - T)

    企业按现状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企业每年折旧摊销变化不大,可以忽略,
则有:

                      NOIAT
    EBITDA 
                      (1 - T)
    EBITDA            NOIAT            1   NOIAT
                                          
     EBITDA            NOIAT         1 - T EBITDA
    定义:
          NOIAT              EBITDA            NOIAT
                 ,g EBITDA         ,g NOIAT 
          EBITDA             EBITDA            NOIAT
                          g NOIAT
           g EBITDA 
   则:                    1-T

     ③ 比率乘数  的估算
    根据式(B),有:


                                                2-1-1-194
                                    1  g2
       2            
           EBITDA
                       1  g1                                 EBITDA
                                ( r2 - r1 )  ( g 1 - g 2 )
                        1

       分别采用上述的比率乘数可以通过公式(C)计算得到江南集成的股权价值,
即:
       江南集成市场价值=江南集成比率乘数×江南集成相应分析参数。

       4、缺少流通折扣的估算

       流通性定义为资产、股权、所有者权益以及股票等以最小的成本,通过转让
或者销售方式转换为现金的能力。股权的自由流通性对其价值有重要影响。由于
本次评估的企业是非上市公司,其股权是不可以在股票交易市场上交易的,这种
不可流通性对其价值是有影响的。
       一般认为不可流通股与流通股之间的价格差异主要由下列因素造成:① 承
担的风险。流通股的流通性很强,一旦发生风险后,流通股持有者可以迅速出售
所持有股票,减少或避免风险。法人股持有者在遇到同样情况后,则不能迅速做
出上述反映而遭受损失。② 交易的活跃程度。流通股交易活跃,价格上升。法
人股缺乏必要的交易人数,另外法人股一般数额较大,很多投资者缺乏经济实力
参与法人股的交易,因而,与流通股相比,交易缺乏活跃,价格较低。
       不可流通性影响股票价值这一事实是普遍存在的,借鉴国际上定量研究缺少
流通折扣率的方式,评估机构结合国内实际情况采用非上市公司并购市盈率与上
市公司市盈率对比方式估算缺少流通折扣率。
       采用非上市公司并购市盈率与上市公司市盈率对比方式估算缺少流通折扣
率的基本思路是收集分析非上市公司并购案例的市盈率(P/E),然后与同期的上
市公司的市盈率(P/E)进行对比分析,通过上述两类市盈率的差异来估算缺少
流通折扣率。
       评估机构分别收集了发生在 2014 年的 571 个非上市公司的少数股权交易并
购案例和截止于 2014 年底的 1,022 家上市公司,分析对比上述两类公司的市盈
率数据,得到如下数据:
  非上市公司并购市盈率与上市公司市盈率比较估算缺少流通折扣率计算表

                                      非上市公司并购                       上市公司         缺少流通
序号         行业名称
                                  样本点数        市盈率平            样本点数   市盈率平     折扣率

                                                  2-1-1-195
                             量(个)     均值      量(个)   均值

 1      采掘业                  9         20.18        29      41.90   51.8%
 2      传播与文化产业          17        34.85        14      48.80   28.6%
        电力、煤气及水的
 3                              19        18.47        55      25.48   27.5%
        生产和供应业
 4      电子                    19        23.81       135      45.92   48.2%
 5      房地产业                21        13.53        61      27.99   51.6%
 6      纺织、服装、皮毛        8         23.25        28      37.75   38.4%
 7      机械、设备、仪表        90        25.95       135      45.10   42.5%
 8      建筑业                  15        18.92        40      27.50   31.2%
 9      交通运输、仓储业        12        16.06        42      30.64   47.6%
 10     金融、保险业            50        19.68        31      29.00   32.1%
 11     金属、非金属            28        23.81        74      41.68   42.9%
 12     农、林、牧、渔业        8         37.04        9       55.01   32.7%
 13     批发和零售贸易          54        17.25        59      36.78   53.1%
 14     社会服务业              60        27.03        36      43.18   37.4%
        石油、化学、塑胶、
 15                             28        18.34        99      38.89   52.8%
        塑料
 16     食品、饮料              8         18.33        45      42.16   56.5%
 17     信息技术业              89        34.85        47      61.18   43.0%
 18     医药、生物制品          30        28.53        73      42.16   32.3%
 19     造纸、印刷              6         17.48        10      35.89   51.3%
       合计/平均值             571        23.02      1,022     39.84   42.2%
      数据来源:Wind 资讯、CVSource

      通过上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每个行业中非上市公司的平均值市盈率与上市
公司的平均市盈率相比存在一定差异,这个差异应该可以认为主要是缺少流通因
素造成的,因此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估算缺少流通折扣率的数值。全行业平均缺少
流通折扣率大约为 42.2%左右,本次评估机构取 42.2%作为缺少流通折扣率。

      5、非经营性资产和付息负债的确定

      根据江南集成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评估机构对江南集成的资产和收益项目
根据评估需要进行必要的分类或调整。有关对江南集成的非经营性资产、付息负
债等的确定,请参见本报告“第六节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之“三、收益法评
估情况”的相关内容。

                                        2-1-1-196
           6、对比公司比较法评估结论的分析确定

           ① 关于比率乘数种类的确定
           EBIT 比率乘数、EBITDA 比率乘数和 NOIAT 都是反映企业获利能力与全投
    资市场价值之间关系的比率乘数,这种比率乘数直接反映了获利能力和价值之间
    的关系,其中 EBIT 比率乘数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由于债务结构和所得税造成的影
    响,EBITDA 比率乘数在 EBIT 比率乘数的基础上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企
    业折旧/摊销政策不同所可能带来的税收等方面的影响,NOIAT 比率乘数在
    EBITDA 比率乘数的基础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企业不同折现率及税率等
    方面的影响。因此,评估机构采用经计算的 NOIAT 比率乘数、EBIT 比率乘数和
    EBITDA 比率乘数分别计算企业全投资市场价值。具体计算采用如下公式:
           江南集成比率乘数=对比公司比率乘数×修正系数 P。
           ② 评估结果
           根据上述比率乘数,通过如下方式计算江南集成的全投资市场价值:
           江南集成全投资市场价值=江南集成比率乘数×江南集成参数(EBIT、
    EBITDA、NOIAT)
           计算得出江南集成全投资市场价值后,通过如下方式得到其股权的评估价
    值:
           江南集成的股东权益价值=(全投资市场价值-负息负债)×(1—不可流通
    折扣率)+非经营性资产净值

           根据以上分析及计算,通过 EBIT 比率乘数、EBITDA 比率乘数和 NOIAT
    比率乘数分别得到其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最终取 3 种比率乘数结论的平均
    值作为市场法评估结果。
           具体计算结果如下表:
                                    NOIAT 比例乘数计算表

                                 对比公司   目标公司                       比率乘
对比公司    对比公司 目标公司                            风险因 增长率修             比率乘数 比率乘
                                 NOIAT 增 NOIAT 增                         数修正
   名称      折现率    折现率                            素修正    正                修正后     数取值
                                   长率      长率                            前
福斯特        10.42%    11.62%      1.89%      5.25%      1.19%   -3.36%     22.60      44.94
东方日升      11.48%   12.67%       2.16%      5.25%      1.19%   -3.09%     15.62      22.68     31.97

阳光电源      12.82%   14.45%       3.15%      5.25%      1.62%   -2.10%     21.96      24.93



                                             2-1-1-197
亿晶光电       13.53%      14.77%          2.05%           5.25%     1.24%      -3.19%         12.73      17.37

京运通          11.23%     12.42%          7.19%           5.25%     1.18%      1.94%          29.44      15.56

中来股份        11.45%     12.17%          6.90%           5.25%     0.73%      1.65%          35.78      19.62

珈伟股份        8.54%       9.83%          3.79%           5.25%     1.29%      -1.46%         34.71      37.25

晶盛机电        8.47%       9.41%          5.57%           5.25%     0.94%      0.32%          49.82      31.14
爱康科技        9.86%      11.22%          1.80%           5.25%     1.35%      -3.45%         28.66      72.18

拓日新能        11.80%     12.59%          2.17%           5.25%     0.79%      -3.08%         18.98      34.01


                                              EBIT 比例乘数计算表

                         对比公    目标公 对比公司 目标公                                      比率乘     比率乘
 对比公司    NOIAT/                                                   风险因     增长率                              比率乘
                         司折现    司折现     EBIT 增 司 EBIT                                  数修正     数修正
   名称      EBIT(λ)                                                 素修正         修正                            数取值
                          率         率        长率         增长率                               前        后
福斯特         91.4%     11.38%     13.73%         2.03%     5.27%     2.34%         -3.24%      20.65      26.02
东方日升      104.6%     11.62%     15.13%         2.66%     5.27%     3.51%         -2.61%      16.33      14.65

阳光电源       93.8%     13.82%     17.49%         3.47%     5.27%     3.67%         -1.80%      20.60      15.27
亿晶光电      131.5%     12.46%     17.92%         3.60%     5.27%     5.46%         -1.67%      16.74      10.55

京运通        148.5%     15.42%     14.79%     12.56%        5.27%     -0.63%        7.29%       43.72      11.40
                                                                                                                       17.07
中来股份       98.5%     12.66%     14.47%         7.99%     5.27%     1.81%         2.72%       35.24      13.86

珈伟股份      112.4%      9.29%     11.36%         5.01%     5.27%     2.07%         -0.26%      39.01      23.37

晶盛机电      104.1%      9.64%     10.79%         6.82%     5.27%     1.16%         1.55%       51.84      22.09
爱康科技      177.5%      8.92%     13.20%         4.27%     5.27%     4.28%         -1.00%      50.87      19.77

拓日新能      209.0%     10.08%     15.03%         5.33%     5.27%     4.95%         0.06%       39.67      13.74


                                             EBITDA 比例乘数计算表

                         对比公     目标公    对比公司 目标公司                                比率乘 比率乘
对比公司 NOIAT/E                                                           风险因 增长率                             比率乘
                         司折现     司折现    EBITDA         EBITDA                            数修正 数修正
  名称      BITDA(δ)                                                      素修正     修正                           数取值
                           率         率       增长率         增长率                             前         后
福斯特          85.9%     11.85%     13.73%         1.91%          5.25%     1.89%    -3.34%      19.41     27.74

东方日升        87.5%     12.89%     15.14%         2.22%          5.25%     2.25%    -3.03%      13.66     15.70

阳光电源        86.2%     14.42%     17.51%         3.19%          5.25%     3.09%    -2.06%      18.93     16.25

亿晶光电        84.0%     16.00%     17.94%         2.30%          5.25%     1.94%    -2.95%      10.70     12.30
                                                                                                                       20.39
京运通          90.8%     12.16%     14.80%         7.68%          5.25%     2.65%     2.42%      26.74      11.57

中来股份        86.8%     12.29%     14.48%         7.04%          5.25%     2.19%     1.79%      31.05     14.18

珈伟股份        88.2%      9.32%     11.36%         3.93%          5.25%     2.04%    -1.32%      30.62     25.61

晶盛机电        87.4%      9.05%     10.79%         5.73%          5.25%     1.74%     0.47%      43.54     22.65



                                                      2-1-1-198
爱康科技         87.7%    11.33%   13.20%       2.11%        5.25%    1.87%     -3.15%     25.12   37.74

拓日新能         93.3%    12.72%   15.04%       2.38%        5.25%    2.31%     -2.88%     17.71   20.17


                                              市场法评估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NOIAT 比率乘数           EBIT 比率乘数         EBITDA 比率乘数
   1       被评估公司比率乘数取值                        31.97                     17.07                   20.39
   2       被评估公司对应参数                      13,771.07                   18,149.90             18,308.54
   3       被评估公司全投资计算价值               440,251.76                  309,871.12           373,323.24
   4       被评估公司负息负债                       7,200.00                    7,200.00              7,200.00
   5       不可流通折扣率                               42.00%                   42.00%                42.00%
   6       非经营性资产净值                        18,904.49                   18,904.49             18,904.49
   7       被评估公司股权市场价值                 270,074.51                  194,453.74           231,255.97
   8       股东全部权益                                                231,928.07

            (四)市场法评估结论
             截至评估基准日,江南集成股东全部权益在持续经营条件下,采用市场法评
       估的评估值为 231,928.07 万元。


            五、评估结论的选取及增值原因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收益法是从未来收益的角度出发,
       以被评估单位现实资产未来可以产生的收益,经过风险折现后的现值和作为被评
       估企业股权的评估价值。虽然收益法和市场法同时涵盖了诸如客户资源、人力资
       源、技术业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但市场法对企业预期收益
       仅考虑了增长率等有限因素对企业未来价值的影响,并且其价值乘数受股市波动
       的影响较大。
             因此,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江南集成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企业的客户资源、技术优势、优质服务、组织管
       理等无形资产,上述无形资产的价值通过收益法在评估值中得以体现,是本次评
       估增值的主要原因。
             此外,本次评估增值原因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产业政策支持光伏电站 EPC 行业的发展壮大
             近年来,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战略位置,积极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


                                                 2-1-1-199
革命成为能源发展的核心任务。根据 2014 年 11 月发布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
明》,中国计划在 2030 年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计划到 2030 年将非化石能
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 20%左右。
    2013 年 7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
关于光伏发电的并网、税收、补贴额度和补贴方式细则等扶持政策相继推出,国
内光伏发电市场开始加速启动。近几年,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相继将太阳能产
业纳入“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
录。2016 年 12 月 16 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光
伏产业已获得国家各个层面产业政策的重点支持,在光伏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
下,江南集成的主营业务有望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
    2、江南集成良好的品牌和强大的客户资源
    江南集成凭借领先的技术优势和丰富的项目经验在行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品
牌,与协鑫集团、京运通、易事特、科华恒盛等国内知名大型光伏电站业主建立
了长期的深度合作关系。良好的品牌有利于江南集成进一步拓展客户资源,同时
拥有较强的议价空间,确保江南集成的盈利水平。
    3、江南集成光伏电站 EPC 项目经验丰富
    自设立以来,江南集成累计建成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超过 700MW。江南集
成承建的光伏电站遍布于宁夏、新疆、甘肃、陕西、河北、河南、江苏、江西、
安徽、黑龙江、山西等全国各地,项目包括集中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电站等
电站类型。长期积累的丰富项目经验是江南集成核心竞争力之一。
    4、较强的技术优势
    光伏电站 EPC 业务主要涉及包括地址勘察、建筑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
等技术领域。江南集成的核心技术团队拥有丰富的机电行业经验,设计和施工技
术人员从事机电、电力安装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经验,且
涉足光伏行业较早,对光伏电站的设备材料性能有充分的了解,能够从电站设计、
设备采购、施工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控制,使得光伏电站整体系统转换效率较高。




                                 2-1-1-200
   六、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和估价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

分析

   (一)对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或估值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意见
    公司聘请了中联评估担任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其已就标的资产评估情
况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发表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
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中联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本次交易的
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
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联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中联评估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资产进
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
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具备相关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


                                2-1-1-201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拟购买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
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认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

   (二)交易标的评估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对江南集成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以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
确定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中联评估以国际通用的 WACC 模型对折现率进行测算,测算过程中对相关
参数选取合理。本次评估中对江南集成预测期的收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期间费用和净利润等相关参数的估算,主要根据光伏电站 EPC 行业发展趋势、
江南集成历史经营数据以及评估机构对未来成长的判断进行测算的,评估机构使
用的预测期收益参数正确、引用的历史经营数据真实准确、对江南集成的成长预
测合理、测算金额符合江南集成的实际经营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参数选择合理,评估依据是充分和合理的。

   (三)标的公司后续经营过程中经营方面的变化趋势分析
    江南集成主要从事光伏电站 EPC 总承包业务,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
引》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M74)行业。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
南集成在生产经营中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行业和技术预
计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经营业务包括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
核承压设备的制造销售,以及固废、废水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
理服务等业务。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在原有业务基础上,新增光
伏电站 EPC 业务,相关业务的经营管理模式仍将保持不变。
    上市公司目前正积极布局光伏发电业务,出资设立海陆新能源,海陆新能源
与江南集成签署了 5.3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EPC 合同,合同总价为 3,180
万元,单价为 6 元/W。本次交易完成后,光伏电站相关业务在上市公司整体业
务中所占比重将提升,成为公司未来新的利润来源。借助江南集成光伏电站 EPC


                                2-1-1-202
业务的整合能力,发挥其在光伏电站 EPC 领域积累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
将为上市公司在光伏电站领域的投资、运营、管理、维护提供全面支持,本次并
购将为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带来协同效应。

    (五)标的公司定价公允性分析
    从相对估值角度分析,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标的公司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6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本次交易的市盈率、市净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基准日账 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
标的公司 收购股权比例 交易对价       2016 年净利润
                                                     面净资产 市盈率(倍) 市净率(倍)
江南集成     83.60%     175,560.00     13,223.99     88,661.42      15.88         2.37

    注:本次交易市盈率=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标的公司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收购股权比例);本次交易市净率=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收购股权比例)

    2、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市净率对比分析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与江南集成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剔除市
盈率为负值、市盈率超过 100 倍、市净率为负的上市公司后,符合可比标准的上
市公司共 13 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情况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市盈率(PE)         市净率(PB)
    1              600151.SH            航天机电            77.86               2.58
    2              600537.SH            亿晶光电            18.60               2.20
    3              601012.SH            隆基股份            21.54               3.30
    4              601908.SH             京运通             42.57               1.76
    5              603806.SH             福斯特             16.44               2.88
    6              002218.SZ            拓日新能            43.03               2.05
    7              002256.SZ            兆新股份            86.65               4.53
    8              002610.SZ            爱康科技            83.46               2.18
    9              300118.SZ            东方日升            18.24               3.31
    10             300274.SZ            阳光电源            24.53               2.28
    11             300316.SZ            晶盛机电            63.09               3.92

                                       2-1-1-203
     12               300393.SZ           中来股份              58.86         10.05
     13               300317.SZ           珈伟股份              43.27          3.00
                          平均值                                46.01          3.39
                           中值                                 43.03          2.88

     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以上可比上市公司中,光伏电站 EPC 业务收入占比超过 50%的公司包括阳
光电源和珈伟股份。其市盈率、市净率情况如下:
                                                     占总收入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入分类                   市盈率(PE) 市净率(PB)
                                                       比例
                                   电站系统集成
 1        300274.SZ    阳光电源    (不含自制产      54.72%         24.53       2.28
                                       品)
                                   EPC 光伏电站
 2        300317.SZ    珈伟股份                      58.87%         43.27       3.00
                                       工程
                            平均值                                  33.90       2.64

     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本次交易的市盈率为 15.88 倍、市净率为 2.37 倍,低于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
33.09 倍的平均市盈率、2.64 倍的平均市净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标的公
司估值低于市场平均估值水平,标的公司定价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七、董事会对本次股份发行定价合理性的分析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的发行期首日。

     (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定价情况
       经交易双方协商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股份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8.65 元/股
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 90%作为发行价格,即 7.79 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
整。


                                         2-1-1-204
    综上所述,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
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之一。”的规定。

   (二)向其他投资者发行股份定价情况
    按照《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向其他不超过 10 名
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的发行期的首日。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核准及审查通过后,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通过询价方式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
合理。


   八、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事项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
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中联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本次交易的
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
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中联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中联评估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资产进


                                2-1-1-205
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
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具备相关性。
    4、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拟收购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
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




                                2-1-1-206
                   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
    针对本次交易事宜,海陆重工与吴卫文、聚宝行集团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1)甲方(资产购买方):海陆重工
   (2)乙方(资产出售方):吴卫文、聚宝行集团

    2、签订时间

    2017 年 5 月 17 日。

   (二)标的资产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吴卫文、聚宝行集团合计所持江南集成 83.60%股权,
基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
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评估价值(225,363.82 万元,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扣除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后已作出的利润分配,并经各方协商,标的资
产的作价为 175,560 万元。
    本次交易价格中 75,960 万元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
其余 99,600 万元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吴卫文支付。

   (三)本次发行方案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价格中的 75,960 万元由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支付,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即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3、发行对象

                                 2-1-1-207
    对价股份的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海陆重工审议并同意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海陆重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7.79 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对价股份发行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标的资
产对价÷本次发行价格
    如果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尾数取整导致交易对方内部各方获得的对价股份总
数与前述发行数量不一致的,则以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尾数取整后交易对方内部
各方获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为准。
    据此,各方确认,该等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7,509,627 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海陆重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数量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6、本次发行对价股份分配情况
    各方同意,获得对价股份的交易对方内部各方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
对价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获得的对价股份数量=该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标的资
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价格(其中吴卫文所持有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应扣除
其所取得的现金对价)。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取整。
    截至协议签署日,交易对方各自在江南集成的持股比例及其将通过本次交易
获发行的对价股份数量如下:
           交易对方            在江南集成中的持股比例    对价股份数量(股)

             吴卫文                     67.2%                53,299,101

           聚宝行集团                   16.4%                44,210,526

     7、对价股份的锁定期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上市公司对价股份按照下述安排解锁,具体安
排如下:

                                2-1-1-208
    交易对方所获对价股份自对价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含 36 个月)
不得转让。交易对方自对价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且其对承诺业
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起,其取得的对价股份可一次性解锁。
    若交易对方上述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各方同意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对价
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8、上市地点
    本次收购涉及的对价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现金购买资产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价格中吴卫文所持标的资产对价中的 99,600 万元由上
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
    上市公司将现金对价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至吴卫文指定银行账户,即视为上市
公司完成现金对价支付义务。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以及中介机构费
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对价,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或上市公司
决定不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应以自有资金或/和依法自筹资金足额补足支付
现金对价。

   (五)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各方同意并确认,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
(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为标的资产的过渡期间。过渡期间损益指过渡期内除过
渡期分红外,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
    各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
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金额将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予
以审核确认)由交易对方内部各方按其各自在标的资产中的占比承担,即吴卫文
占 80.383%、聚宝行集团占 19.617%,并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以现金形式对上
市公司予以补偿。
    在过渡期间内,交易对方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保证:(1)江南集成
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


                                2-1-1-209
式经营其主营业务、保存财务账册和记录;(2)为了江南集成的利益,尽最大努
力维护江南集成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所有资产、财产保持良好状态,维护其与
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

   (六)交割安排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获得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且证监会核准后,江南
集成应当及时向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股权变更申请,并于交割日变更成
为上市公司持股 83.6%的控股子公司;交易对方应当督促江南集成尽快完成前述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应当于协议约定的江南集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十个工
作日内办理完成本次发行的验资工作,并于验资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

   (七)标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员工安排
    1、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的相关
规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届时标的公司董事
会将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上市公司有权提名不少于 3 名董事,吴卫文有权提名
不超过 2 名董事;标的公司将设立一名监事,由上市公司委派。上市公司将有权
向标的公司派出一名财务负责人,以保证标的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内控体系与上市
公司保持一致。
    2、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标的公司独立经营,上市公司将尽可能保障标的
公司核心团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在投资、财务等方面对标的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合理和充分
的授权。
    3、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积极支持标的公司的业务开发和拓展
工作,经上市公司认可,标的公司可以择机整合国内同行业企业。
    4、本次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除协议有关标的公司决策管理及经营团队的
安排之外,标的公司现有员工的劳动关系等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
    5、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吴卫文将至少为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六年,
同意被提名为上市公司两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在吴卫文服务期限内,不应投资、


                                2-1-1-210
自营、与他人合营或通过他人代持与标的公司相竞争或冲突的业务(但进行持股
比例不高于 5%的财务性投资及在二级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或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不受此限)。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本次交易获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
    3、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九)违约责任条款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
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
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因法律或政策限制,或因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
次交易,或本次交易未获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或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未能批准或核准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则不视为任何
一方违约,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赔偿请求,但由于任何一
方怠于履行其义务或因其违反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导致该等情形的除外。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前,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无故
不启动本次交易或单方终止本次交易以及实施其他恶意行为导致本次交易未能
完成的,或任何一方怠于履行其义务或因其违反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券监管机
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违约方应当向守约
方支付壹佰万元违约金。
    4、如果吴卫文违反本协议中关于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将至少为标的公司或
其子公司服务六年的约定,除了赔偿上市公司的损失之外,应赔偿上市公司不少
于壹佰万的违约金。
    5、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
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


                                2-1-1-211
不限于另一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券商费用、律师费用、
差旅费用等。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1)甲方:海陆重工
   (2)乙方:吴卫文、聚宝行集团

    2、签订时间

    2017 年 11 月 10 日。

   (二)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
    1、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的作价为 175,560
万元,其中 75,960 万元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吴卫文及聚宝行集团支
付,其余 99,600 万元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吴卫文支付。
    2、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执行。
    3、本次交易对价中吴卫文所持标的资产对价中的 99,600 万元由上市公司
以现金方式支付,具体支付进度安排如下:
    (1)上市公司应在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即标的资产变更登记至上市公
司名下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一期现金对价 50,000 万元;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
足以支付第一期现金对价,则上市公司应以自有资金或/和依法自筹资金足额补
足支付第一期现金对价;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标的资产交割后 6 个月内未完
成,则上市公司应以自有资金或/和依法自筹资金在标的资产交割后 6 个月届满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一期现金对价;
    (2)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扣非净利润不低于第一年度预测净利
润(如标的资产于 2017 年完成交割,则标的公司第一年度预测净利润为
23,601.57 万元),则上市公司应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扣非净利润专
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二期现金对价 30,000 万


                                2-1-1-212
元;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扣非净利润低于第一年度预测扣非净利润,
则第二期现金对价暂不支付;
    (3)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
于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累计预测净利润(如标的资产于 2017 年完成交割,则业
绩承诺期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累计预测净利润为 52,427.82 万元),则上市公司
应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扣非净利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向吴卫文支付第二期、第三期现金对价合计 49,600 万元(如第二期现金
对价在业绩承诺第一年度后已按照上述(2)条款进行支付的,该次不再重复支
付);
    (4)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合计经审计扣非净利润低
于两年预测合计净利润,则本补充协议第 2.3 款项下第三期现金对价暂不支付,
待业绩承诺期届满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截至业绩承诺期末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
数与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甲方根据审核结果及《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扣除吴卫文应补偿现金(如有)后,将剩余应支付现金
对价一次性支付给吴卫文。

    (三)生效和终止
    1、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
    2、如《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因任
何原因终止,则本补充协议同时终止。

    (四)附则
    本补充协议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作为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
作约定的,适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


    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2-1-1-213
    1、合同主体

   (1)甲方:海陆重工
   (2)乙方:吴卫文、聚宝行集团

    2、签订时间

       2017 年 5 月 17 日。

   (二)业绩承诺情况
       1、各方同意,交易对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标的公司在本次交
易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累计扣非净利润作出承诺(简称“承
诺扣非净利润数”)。为免歧义,如无特别说明,协议中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指标
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即标的资产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办理完毕。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7】第 636 号),标的公
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净利润预测值分别为 23,601.57 万元、
28,826.25 万元、29,899.20 万元。经各方协商,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数不低于 82,327.02 万元。
    2、如标的资产在业绩补偿期实现的实际扣非净利润数(简称“实现扣非净
利润数”)低于协议约定的承诺扣非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
偿。
    3、若本次交易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实施完毕,则业绩补偿期
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若本次交易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不
含当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实施完毕,则业绩补偿期为 2018 年
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业绩补偿期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数不低于 90,134.00
万元。若本次交易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实施完毕,则业绩补偿期及承诺扣非净利润
数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

   (三)标的资产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在业绩补偿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对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期内累计实现扣非净
利润数与累计承诺扣非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交易对方应当根据专项核
查意见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2-1-1-214
   (四)利润补偿方式
    1、本次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为交易对方,即吴卫文、聚宝行集团。
    2、上述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如发生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低于累
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而需要交易对方进行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业绩
补偿期届满后按照下述方式计算并确定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和现金金额,
并向各补偿义务主体就其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
    (1)应补偿股份
    交易对方应自接到上市公司关于股份补偿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协助上市
公司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交易对方持有的上市公
司相应数量的股票划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定的专门账户继续进行锁定。在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通过该等回购事项的决议后 30 日内,上市公司将以人民币 1.00 元的
总价格定向回购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全部股份数量并一并予以注销。
    若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补偿股份回购事宜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则应遵
照执行。
    若上述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获
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交易对方承诺在前述情形发生后 30
日内出具相应文件将相应数量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在册的除交易对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
除交易对方持有的股份数后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之比例享有相应的获赠股份。
    交易对方应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办理本
协议项下股份回购注销事宜或股份赠与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应协助上市
公司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
    (2)应补偿现金
    吴卫文应自接到上市公司拟关于现金补偿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业绩承
诺期内累计应补偿现金汇入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3、业绩补偿期内应补偿股份和应补偿现金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补偿股份
    利润补偿交易对方应补偿总金额=【标的资产对价总额×(累计承诺扣非净
利润数-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数)÷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数】


                                2-1-1-215
    各补偿义务主体按照其各自在标的资产中的占比确定应承担的补偿义务,即
吴卫文占 80.383%、聚宝行集团占 19.617%。各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份数量如
下:
    利润补偿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利润补偿交易对方应补偿总金额×
80.383%÷本次发行价格
    利润补偿聚宝行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利润补偿交易对方应补偿总金额×
19.617%÷本次发行价格
    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取整。
    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中取得的股份总数。
    (2)应补偿现金
    补偿义务发生时,如吴卫文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
份数不足补偿时,除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外,吴卫文还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并按照上市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要求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价款。
    利润补偿吴卫文应补偿现金金额=【利润补偿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吴卫
文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吴卫文应补偿现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取得
的现金总额。

   (五)整体减值测试补偿
    1、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合格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
测试,并在利润补偿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如:标
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交易对方应补偿总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当在利润补
偿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补偿程序同时进行补偿。
    2、整体减值测试交易对方应补偿总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交
易对方应补偿总金额
    各补偿义务主体按照其各自在标的资产中的占比确定应承担的补偿义务,即
吴卫文占 80.383%、聚宝行集团占 19.617%。则各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份数量
如下:
    整体减值测试吴卫文应补偿股份数量=整体减值测试交易对方应补偿总金额

                                  2-1-1-216
×80.383%÷本次发行价格
    整体减值测试聚宝行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整体减值测试交易对方应补偿总
金额×19.617%÷本次发行价格
    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取整。
    补偿义务发生时,如吴卫文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
份数不足补偿时,除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外,吴卫文还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整体减值测试吴卫文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整体减值测试吴卫文应补偿股份
数量-(吴卫文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数量-利润补
偿吴卫文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3、各方同意,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交
易价格,即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计不应超过标的资
产交易价格。

   (六)补偿股份的调整
    各方同意,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其按协议约定的公式计
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
给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七)协议的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本次交易获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
    3、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八)违约责任

    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害的,守约方有权
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1-1-217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主要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发表意见基于以下假设条件:
     1、本次交易各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应
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本次交易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
     3、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的法律、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真实、
可靠;
     4、本次交易能够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他障碍,并能及时完成;
     5、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无重大变化,国家的宏观经济形
势不会出现恶化;
     6、本次交易各方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7、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的说

明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承
压设备的制造销售,以及固废、废水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
务。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江南集成 83.60%股权,江南集成主要从事光伏电站
EPC 业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2016 版)》,江南集成所处行业为“6.3.3 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近几年,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相继将太阳能产业纳入“十三五”国家
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能源局制定了

                                  2-1-1-218
《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光伏产业已获得国家各个层面产业政策的长期
重点支持。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2、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江南集成主要从事光伏电站 EPC 业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
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江南集成所处行业为“6.3.3 太阳
能发电技术服务”,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江南集成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相关的违
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未拥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
规定。
    2017 年 7 月 17 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出具《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商反
垄初审函【2017】第 179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本次交易已取得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
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的相关
规定的情形。

    3、报告期江南集成存在部分已完工工程分包方资质存在瑕疵的情况,目前
已经纠正
    江南集成专业分包瑕疵、劳务分包瑕疵主要发生在 2014 年、2015 年,在此
期间由于江南集成业务迅速发展,工程部门相关人员对分包方资质审核不严谨,
导致部分分包方以其母公司资质承接专业分包以及部分分包方在无相关劳务分
包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建筑劳务分包。江南集成历史上分包瑕疵的具体内容详见本
报告“第四节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十五、其他情况的说明”之“(四)部分
已完工工程分包方资质存在瑕疵”部分内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南集成已取得了各项目业主方就其分包行为的书面确
认,目前,江南集成已建立合格分包商资质库,在建的光伏电站 EPC 项目已经
不存在瑕疵分包的情形。针对历史上存在的瑕疵分包情况,江南集成已取得了中
卫市住建局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
江南集成存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2-1-1-219
此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瑕疵分包造成的潜在行政处罚对
江南集成及上市公司的影响。上市公司已在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七、标
的资产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风险”就上述事项潜在的行政处罚风险进行了
充分披露。
    综上,江南集成瑕疵分包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完
成后的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规定。

     4、报告期江南集成存在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目前已经纠正,符合《票
据法》的规定

    2016 年以来,江南集成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加强对《票据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完善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杜绝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
再次发生。2016 年 7 月起,江南集成无新增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

    江南集成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第 10 条的规定,但江南
集成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便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和发展,且江南集成已经按照
《票据法》对票据进行管理,并已自行纠正了上述情况,且相关无真实交易背景
的票据均已到期解付,未实际危害金融机构权益和金融安全,不属于《票据法》
第 102 条所列票据欺诈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4 条规定的
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江南集成亦未因该等行为而遭受民事索赔、行政处罚或承担
刑事责任。

    此外,江南集成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卫文出具承诺函,承诺因前述不
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导致江南集成承担任何责任或受到任何处罚,从而遭受任何损
失,吴卫文将无条件全额赔偿该等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江南集成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已加强对《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完善票据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的使用行为,且自 2016
年 7 月起,江南集成无新增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行为,江南集成目前经营
过程中涉及使用票据的行为均已严格按照《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操作。此外,江南集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对潜在责任或处罚无条件全
额赔偿,江南集成已对其历史上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进行纠正,该历史行为对
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目前江南集成经营过程中使用票据的行为符合

                                 2-1-1-220
《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项等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有关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数量为 97,509,627
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620,634,524 股变更为 718,144,151 股,超
过 4 亿股,其中社会公众股不低于 10%。
    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且发行股份数量按上限测算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的发行
股份数量为 221,636,531 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620,634,524 股变
更为 842,271,055 股,超过 4 亿股,其中社会公众股不低于 10%。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不低于 10%,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标的资产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最终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资
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关注了本次交易的背景、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交易完成
后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对本次交易方案提交董事会表决前予以事前认可,同时
就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的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
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通过与交易对方协商并兼顾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

                                 2-1-1-221
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8.65 元/股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
考价 90%作为发行价格,即 7.79 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底价将重新计算作相应调
整。

       3、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
首日。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核准及审查通过后,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通过询价方式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将重新计算作
相应调整。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定价和上市公司本次股份
发行价格公允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

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江南集成 83.60%股权,江南集成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股权为吴卫文、聚宝行集团所持有,该等股权权属清晰、
明确,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况。本次上市公司拟购买
的资产为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

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后,江南集成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江南集成具有较好的发展
前景和盈利能力,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江南集成分别实现净利润

                                  2-1-1-222
10,448.70 万元、13,223.99 万元和 14,734.11 万元。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
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为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不存在可能导致
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

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
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
构独立。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
会发生变化,不会对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另外,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元生
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具有可执行
性,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
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

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
相应的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
使职责,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后,公
司将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治理结构、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1-1-223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
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三、关于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

说明
    本次交易前,徐元生持有公司 15.50%股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徐元生之子徐冉持有公司 3.67%股权,系徐元生一致行动人。徐元生、徐冉合计
持有公司 19.17%股权。
    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下,徐元生持有公司 13.40%股
权;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且发行股份数量按上限计算的情形下,徐元生持有公司
11.42%股份。徐元生之子徐冉为徐元生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募集
配套资金的情形下,徐元生、徐冉合计持有公司 16.57%股权;在考虑募集配套
资金且发行股份数量按上限计算的情形下,徐元生、徐冉合计持有公司 14.13%
股权。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交易对方吴卫文、聚宝行集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交易对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从而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情
形。
    为了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
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冉分别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函》,
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
承诺”之“12、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承诺”;交易对方吴卫文、聚
宝行集团分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
见本报告“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之“13、
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数量将根据询价发行的结果确定。本次交
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将与独立财务顾问协商制定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的发行方案,通过设定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认购上限


                                  2-1-1-224
等措施,避免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后,徐元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借壳上市情形。


    四、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的

说明

   (一)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

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

独立性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后,江南集成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南集成具有较好的发
展前景和盈利能力,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江南集成分别实现净利
润 10,448.70 万元、13,223.99 万元和 14,734.11 万元。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
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为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本次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将得到较大改善,持续经营能力进一步增强。

    2、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1)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
求,制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均制定了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日常关
联交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与此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能够依据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关联交易及时、充分
发表意见。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则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确保相关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公允性和
合法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减少关联交易,上

                                 2-1-1-225
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元生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具有可执行性。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增加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电
产品的制造销售,以及固废、废水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徐元生,上市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本次交易后,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元生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潜在同业竞争,
徐元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合法有效,具有可执行
性,有利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后,江南集成实际控制人吴卫文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权,且已出
具关于避免竞争性业务的承诺函以支持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3)关于独立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
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
构独立。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
会发生变化,不会对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
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将
继续保持独立。另外,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徐元生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具有可执行性,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2-1-1-226
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
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 2016 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791
号)。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承诺,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江南集成 83.60%股权,江南集成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股权为吴卫文、聚宝行集团所持有,该等股权权属清晰、
明确,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况。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
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2-1-1-227
    五、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适用意

 见第 12 号》及相关解答的说明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
 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适用意见第 12 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 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
 委员会予以审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用途等问题与解答》规定,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仅可用于:支付
 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
 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
 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江南集成 83.60%股权的交易价
 格确定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支付 75,960.00 万
 元,占比 43.27%;以现金形式支付 99,600.00 万元,占比 56.73%。公司拟以询
 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5,960.00 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
 易价格的 100%。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募集配套资金将不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适用意见第 12 号》及相关解答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
《适用意见第 12 号》及相关解答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
 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


                                  2-1-1-228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的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通过与交易对方协商并兼顾各方利益,确定本次发行价
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即 8.65 元/股,
并以该市场参考价 90%作为发行价格,即 7.79 元/股。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符合《重
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以下情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不存在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的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也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七)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八、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

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相关要求的说明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定,


                                 2-1-1-229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的 20%。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 620,634,524 股,因此本次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数量上限为 124,126,904 股。
    本次公司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不超过 75,960.00 万元,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严格遵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
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
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九、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

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 月 17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0 号(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4 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 10 号》”),
具体内容如下:
    “《重组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明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现就《重组
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
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
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十三)部分对拟
购买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拟购买资产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进行特别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适用意见第 10 号》第一条的规定
    报告期内,江南集成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江南集成成立初期,与无锡金土曾经存在非经营性的资金往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无锡金土形成对江南集成的资金占用金额为 12,447.02 万元。2016

                                   2-1-1-230
年 7 月起,江南集成规范了与无锡金土的资金往来,未再发生资金占用。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无锡金土对江南集成的上述资金占用已全部结清。
    2、银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江南集成前股东易事特实际控制的下属公司,
2015 年曾经与江南集成发生 4,900 万元的短期资金拆借,并于 2015 年底前全部
归还,其后未再发生新的资金拆借。
    除上述情况外,江南集成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情形。
    根据中兴财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江南集成账
面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2,421.65 万元,主要为光伏电站 EPC 项目投标保证金、项
目押金以及标的公司为河北曲阳光伏电站 EPC 项目业主方—曲阳晶投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垫付的设备采购款。曲阳晶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为协鑫集
团,与江南集成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项目押金及保证金外,江南集成为曲阳晶投项目代垫
的资金占用已经全部收回,目前江南集成已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鉴于协鑫集团与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资金往来不属于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2017 年 8 月 23 日,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2017 年 8 月 28 日,上市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
请受理通知书》(171751 号)。标的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受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申请材料前解决了关联方对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综上,江南集成已在中国证监会受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前,解决了
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本次交易符合《适用意见第 10
号》第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适用意见第 10 号》第二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标的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上市公司已在报告书“第十二节 同
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部分对标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况进行了披露。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江南集成与上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凭证、银行单据、函
证等资料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规定。

                                 2-1-1-231
     十、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分析

   (一)标的资产的定价情况
    江南集成主要从事光伏电站 EPC 业务,考虑到其所属行业特性,采用资产
基础法评估无法涵盖诸如客户资源、人力资源、技术业务能力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不能全面、合理地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而收益法和市场法则可以体现企业的整
体价值,因此,本次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7】第 636 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
评估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
江南集成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整体评估。根据市场法评估结果,江南集成股东全
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231,928.07 万元;根据收益法评估结果,江南集成股东全部权
益的评估值为 225,363.82 万元。本次评估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
论,江南集成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225,363.82 万元。

   (二)交易标的定价公允性分析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
力。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公允反映了标的公
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以
评估值作为参考,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本次交易定价,资产定价原则公允、
合理。

   (三)本次发行股份定价的合理性分析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合理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
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交易充分兼顾上市公司长期利益、交易的顺利达成以及中小股东利益,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 8.65 元/股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 90%作为发行价格,即 7.79

                                 2-1-1-232
元/股。
    2、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合理性
    上市公司本次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75,960.00 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以及中介机
构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不
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补足。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的发行期的首日。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核准
及审查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询价方式确定。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定价公允,
发行股份的定价具有合理性。


    十一、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

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一)评估方法的适当性
    江南集成主要从事光伏电站 EPC 业务,考虑到其所属行业特性,采用资产
基础法评估无法涵盖诸如客户资源、人力资源、技术业务能力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不能全面、合理地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而收益法和市场法则可以体现企业的整
体价值,因此,本次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
报字【2017】第 636 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评
估基准日,分别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江南集成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整
体评估。
    收益法是从未来收益的角度出发,以被评估单位现实资产未来可以产生的收
益,经过风险折现后的现值和作为被评估企业股权的评估价值。虽然收益法和市
场法同时涵盖了诸如客户资源、人力资源、技术业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等无形
资产的价值,但市场法对企业预期收益仅考虑了增长率等有限因素对企业未来价
值的影响,并且其价值乘数受股市波动的影响较大。因此,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
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2-1-1-233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对标的公司的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
评估方法具有适当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
例或准则,符合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亦认为本次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重要估值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折现率计算采用了行业通行的模型,取值过程有相应计算依据,
折现率取值反映了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满足评估假设的前提下,预测采用的
折现率等参数具备合理性,企业整体收益折现值具备可实现性。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方法选取适当;评估假设前提符
合评估惯例和标的公司实际情况;重要估值参数的取值遵循了通行估值方法,符
合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和业务发展实际。


   十二、结合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以及盈利预测,分析

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

问题

   (一)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比较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 2016 年财务报表及经审阅的 2017 年 1-6 月财务报表,
以及按本次交易完成后架构编制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审
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2-1-1-234
                                                  (备考数)                              (备考数)

总资产                              372,491.83        703,108.30          369,033.75            684,353.27
总负债                              123,944.73        366,464.68          125,133.36            349,532.98
所有者权益                          248,547.10        336,643.62          243,900.39            334,820.2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
                                    235,935.42        309,535.07          231,262.00            307,222.00
权益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46,198.73        233,406.86          106,550.86            245,339.82
利润总额                              6,308.16            25,979.80           10,909.06          28,597.32
净利润                                5,097.69            19,831.81            8,287.54          21,511.5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628.90            16,946.61            7,535.26          18,590.52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75                  0.24                0.12               0.26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75                  0.24                0.12               0.26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等指标均
 将得到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分析

        1、财务情况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单位:万元

                                                  2017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实际数      占比(%)      备考数        占比(%)         变动额        变化率(%)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26,980.89        7.24      40,307.54             5.73      13,326.64           49.39
应收票据              34,782.04        9.34      34,782.04             4.95               -                -
应收账款              54,591.05       14.66    152,482.70             21.69      97,891.65          179.32
预付款项               7,828.98        2.10      69,615.89             9.90      61,786.91          789.21
其他应收款             2,684.31        0.72       5,105.97             0.73       2,421.65           90.22
存货                  74,704.70       20.06    129,268.58             18.39      54,563.88           73.04
一年内到期的非
                      22,050.00        5.92      22,050.00             3.14               -                -
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1,009.19        0.27       1,009.63             0.14           0.44            0.04
流动资产合计         224,631.16       60.30    454,622.33             64.66     229,991.17          102.39


                                              2-1-1-235
非流动资产: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
                    5,558.95     1.49       5,558.95      0.79            -        -
产
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固定资产          57,682.98     15.49     58,074.07       8.26      391.10      0.68
在建工程          10,034.88      2.69       9,080.88      1.29      -954.00    -9.51
无形资产          15,873.82      4.26     15,873.82       2.26            -        -
商誉              51,789.57     13.90    151,090.54      21.49    99,300.98   191.74
长期待摊费用          45.00      0.01          45.00      0.01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3,689.10     0.99       5,576.33      0.79     1,887.23    51.16
其他非流动资产      3,186.37     0.86       3,186.37      0.45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147,860.67     39.70    248,485.97      35.34   100,625.30    68.05
资产总计         372,491.83    100.00    703,108.30     100.00   330,616.47    88.76

       根据备考资产负债表,本次交易导致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增
 加 330,616.47 万元,增幅为 88.76%,其中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存
 货及商誉分别增加 13,326.64 万元、97,891.65 万元、61,786.91 万元、54,563.88
 万元和 99,300.98 万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和存货的金额较大,且占流动资产比例较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流动
 资产相应增加的较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保持流动资产为主的资产结构,流动资产占总
 资产的比例将增加至 64.66%。受本次交易影响,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完成,上市公司的商誉将增加 99,300.98 万元,上市公司商誉占总资产的比例
 将增加至 21.49%。
       ① 本次交易江南集成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及商誉的确认依据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海陆重工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南集成 83.6%的
 股权,其投资成本总额为 175,560.00 万元,其中海陆重工拟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75,960.00 万元,发行价格每股 7.79 元,累计发行新股 9,750.96 万股,形成资本
 公积 66,209.04 万元;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 99,600.00 万元,形成其他应付款
 99,600.00 万元。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江南集成账面净资产为 88,661.42 万元。本次评估
 中,江南集成宁宏项目和宁卫项目形成的存货,在评估时按照溢余资产进行评估,

                                        2-1-1-236
评估增值 3,410.00 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关于“递延所
得税”的特殊处理相关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
得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无论是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
还是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均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江南集成确认该溢余资产评
估增值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 852.50 万元。
    综上所述,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江南集成全部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
值为 91,218.92 万元,标的资产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为 76,259.02 万元,其与投资
成本 175,560.00 万元的差额为 99,300.98 万元,确认为商誉,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①标的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                                   88,661.42
②溢余资产评估增值                                          3,410.00
③溢余资产评估增值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852.50
④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91,218.92
(=①+②-③)
⑤投资成本                                                175,560.00
商誉(=⑤-④*83.6%)                                       99,300.98

    ② 大额商誉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如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下降,将对标的公司估值产生影响,从而通过影响
本次交易的商誉而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以下假设标的公司各年的经营业绩
均出现 1%、5%、10%及 15%幅度的下降,分析本次交易的商誉将导致上市公司
当年经营业绩出现的波动幅度,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净利润减少          -1%                   -5%     -10%         -15%
    标的公司评估值         223,458.20        216,168.29   207,110.70   198,174.43
      商誉减少额            1,288.95          7,383.31    14,955.46    22,426.17
 上市公司净利润减少额       1,095.60          6,275.81    12,712.14    19,062.25

    根据江南集成 2017 年上半年实现业绩情况及在建项目和在手合同综合考
虑,其具备评估预测的经营业绩可实现性。未来如果出现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行
情恶化、客户需求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生变化等
情况,对江南集成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上市公司存在商誉减值风险。本次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积极发挥标的公司的竞争优势,充分利用好本次重组带


                                        2-1-1-237
 来的良好机遇,积极布局新能源发电业务,提高本次重组的整合效果,将本次交
 易形成的商誉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降低到最低。
    (2)负债结构分析
                                                                                单位:万元

                                            2017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实际数      占比(%)    备考数      占比(%)     变动额       变化率(%)
短期借款         3,100.00        2.50    26,100.00         7.12    23,000.00         741.94
应付票据        19,477.82       15.71    44,152.36        12.05    24,674.54         126.68
应付账款        35,587.31       28.71    96,237.90        26.26    60,650.59         170.43
预收款项        43,100.82       34.77    66,373.62        18.11    23,272.80          54.00
应付职工薪酬     2,670.17        2.15     2,775.47         0.76      105.31             3.94
应交税费         3,197.67        2.58    12,801.32         3.49     9,603.66         300.33
应付利息          350.11         0.28       350.11         0.10             -                -
应付股利             6.72        0.01     1,506.72         0.41     1,500.00       22,321.43
其他应付款       3,126.86        2.52   102,839.93        28.06    99,713.06        3,188.92
其他流动负债      113.83         0.09       113.83         0.03             -                -
流动负债合计   110,731.31       89.34   353,251.26        96.39   242,519.95         219.02
递延收益        12,068.10        9.74    12,068.10         3.29             -                -
递延所得税负
                 1,145.32        0.92     1,145.32         0.31             -                -
债
非流动负债合
                13,213.42       10.66    13,213.42         3.61             -                -
计
                123,944.7
负债合计                       100.00   366,464.68      100.00    242,519.95         195.67
                        3

     根据备考资产负债表,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负债总额
 增加 242,519.95 万元,增幅为 195.67%。其中,上市公司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和其他应付款将分别增加 24,674.54 万元、60,650.59 万元、23,272.80
 万元和 99,713.06 万元。
     其他应付款的增加主要是计提本次交易所需支付的现金对价 99,600.00 万
 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金额较大,占流动负
 债比例较高,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流动负债将相应有所增加。
     根据备考资产负债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保持流动负债为主的负


                                        2-1-1-238
债结构,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将上升至 96.39%。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财务安全性分析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实际数           备考数
资产负债率(%)                   33.27           52.12           33.91                51.07
流动比率                           2.03               1.29            1.97              1.30
速动比率                           1.35               0.92            1.39              0.85


    江南集成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62.49%,根据备考资产负债表,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由 33.27%上升至 52.12%,财务风险有所
增加,但由于江南集成的盈利能力较强,能保持较好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
可控水平。同时,由于江南集成的盈利主要通过光伏电站 EPC 业务收入,日常
经营中需要大量采购光伏组件、逆变器、光伏支架等原材料,应付票据、应付账
款金额较大,本次交易将使上市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较交易前有所下
降。
    本次交易完成后,虽然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有所下降,但由于上市公司的资
信状况良好,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等多种渠道筹集所需资金,保证偿债的安全性和
及时性,财务风险可控。
   (4)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实际数            备考数

应收账款周转率                0.61               1.42             1.22                  1.51
存货周转率                    0.47               1.41             1.21                  1.44


    2016 年、2017 年 1-6 月,上市公司实际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22 次和
0.61 次,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1.21 次和 0.47 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将分别增加 0.81 次和 0.94 次,上市公司
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周转效率有提高。
       2、盈利能力分析
   (1)利润构成分析

                                          2-1-1-239
                                                 2017 年 1-6 月
     项目
                   实际数      占比(%)     备考数       占比(%)      变动额       变化率(%)
营业收入           46,198.73      100.00   233,406.86          100.00   187,208.13         405.22
营业成本           32,854.90       71.12   195,583.28           83.80   162,728.38         495.29
销售费用            1,259.37        2.73     1,441.43            0.62       182.06             14.46
管理费用            5,865.03       12.70     7,037.85            3.02      1,172.82            20.00
财务费用              44.38         0.10       610.78            0.26       566.40       1,276.25
营业利润            5,721.41       12.38    25,355.36           10.86    19,633.95         343.17
利润总额            6,308.16       13.65    25,979.80           11.13    19,671.64         311.84
净利润              5,097.69       11.03    19,831.81            8.50    14,734.12         289.04
归属于母公司所
                    4,628.90       10.02    16,946.61            7.26    12,317.71         266.10
有者的净利润
综合收益总额        5,184.49       11.22    19,918.61            8.53    14,734.12         284.20
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综合收益      4,673.41       10.12    16,991.13            7.28    12,317.72         263.57
总额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均显著提升,2017 年上
 半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本次交易前分别增长
 187,208.13 万元和 12,317.71 万元,增幅分别为 405.22%和 266.10%。
     (2)盈利指标分析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盈利指标变化情况如下: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项目
                               实际数          备考数             实际数              备考数

 销售毛利率(%)                   28.88               16.20            27.30             20.14
 销售净利率(%)                   10.02                7.26              7.07             7.58
 净资产收益率(%)                  1.98                5.07              3.30             6.2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75                0.24              0.12             0.26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销售毛利率有所下降,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及基本每股收益均有所增加,主要由于以下因素:
         (1)2016 年,标的公司的综合毛利率为 14.64%,其中光伏电站 EPC 业务
 的毛利率为 15.04%,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光伏电站 EPC 业务的毛利率水平,
 也大幅低于海陆重工的毛利率。


                                           2-1-1-240
    (2)2016 年,江南集成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为 4,152.23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2.99%,占比较低;江南集成 2016 年净利润为 13,223.99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88,661.42 万元,销售净利率、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及基本每股收益等指标均比上市公司高。


    十三、关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

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的分析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

    1、本次交易有助于深化光伏产业布局、为上市公司带来新的盈利增长点,
扩大净资产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

    上市公司目前主要从事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承压设备的
制造销售,以及固废、废水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务,收入
主要来自压力容器产品、锅炉及相关配套产品,是国内领先的余热锅炉制造商。
公司在余热利用方面拥有深厚的技术实力,拥有一定的行业领先优势及品牌效
应,盈利能力良好。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将进入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光伏电站
EPC 行业,将进一步丰富业务类型,增加盈利来源和新的盈利增长点,并扩大上
市公司净资产规模,提升抗风险能力。
    2、本次交易有助于加强上市公司的规模效应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标的江南集成的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质量良好。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规模将增加到 703,108.30 万元,资产规模显著
上升。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补偿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若
本次交易于 2017 年实施完毕,吴卫文及聚宝行集团承诺在 2017 年度、2018 年
度及 2019 年度三年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数不低于 82,327.01 万
元,该部分盈利未来将有助于加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

    1、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战略

    海陆重工是国内领先的余热锅炉制造商,在余热利用方面拥有深厚的技术实
力。2016 年,上市公司开始涉足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并新建了 5.3MW 屋顶分布

                                  2-1-1-241
式光伏发电项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大在光伏电站 EPC 领域的投
资,光伏电站相关业务在公司整体业务中所占比重将逐步提升,成为公司未来的
主要利润来源。
       未来几年,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加强成本控制、优
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司可持续增长。公司将抓住光伏行业新的发展机遇,积极调
整战略布局。充分发挥江南集成在光伏电站 EPC 领域积累的资源、技术和人才
优势,借助其光伏电站系统集成的整合能力,为上市公司在光伏电站的投资、运
营、管理、维护等方面提供全面支持,充分发挥本次并购带来的协同效应,加快
发展上市公司光伏电站投资运营及 EPC 业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和业务管理模式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本次交易完成后,江南集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增加
光伏电站 EPC 业务,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未来,上市公司将
形成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承压设备的制造销售;固废、废水
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务;光伏电站运营及 EPC 业务三轮
驱动的业务格局。
       结合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根据备考合并报
表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1-6月                           2016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光伏EPC                 112,519.77                   48.21     122,025.42                49.74
工业制造                 27,087.29                   11.61      71,938.12                29.32
环保运营                  8,793.32                    3.77      21,134.13                 8.61
环保工程服务              2,172.95                    0.93      11,556.75                 4.71
金属材料贸易              6,404.95                    2.74                -                  -
建筑安装                  1,111.55                    0.48      15,874.19                 6.47
其他业务收入             75,317.03                   32.27        2,811.2                 1.15
        合   计       233,406.86           100.00            245,339.81          100.00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管理模式


                                       2-1-1-242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部主要负责制定业务布局方向、重大投资及生
产经营决策、资源支持和协调,统一公司治理、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江南集成
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关于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将保持江南集成核心团队的稳定性,确保其资产、业务及人员的稳
定。
       根据上市公司与吴卫文、聚宝行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江南集成将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
中上市公司有权提名不少于 3 名董事,交易对方吴卫文有权提名不超过 2 名董事。
标的公司设一名监事,由上市公司委派。上市公司有权向标的公司派出一名财务
负责人,以保证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内控体系的一致。

       3、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承
压设备的制造销售,以及固废、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
务。在我国政府对节能减排大力支持,光伏发电行业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2016
年 9 月,公司出资设立了海陆新能源,迈出了拓展业务结构、布局光伏发电的第
一步。
       本次交易完成后,江南集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过多年积累,
江南集成已培养了一支光伏电站 EPC 业务的专业团队,并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
源,特别是与一些大型光伏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光伏电站 EPC 业务位
于光伏电站运营业务的上游,通过本次交易,借助江南集成在光伏电站 EPC 业
务领域的技术和成本优势,能够为公司现有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在电站选址、EPC
设计、施工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本次交易将加快公司现有光伏电站运营业务在
全国范围的布局,形成涵盖光伏电站投资、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提高公司光伏电站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光伏业务的综合实力,促成
公司业务整体转型升级,形成从环境综合治理服务到光伏电站运营、光伏电站
EPC 业务等新能源环保产业协同发展的新局面。

       4、本次交易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
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

    (1)整合计划

                                  2-1-1-243
    ① 业务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原有业务基础上将新增光伏电站 EPC 业务,
形成余热锅炉、大型及特种材质压力容器和核承压设备的制造销售;固废、废水
等污染物处理及回收利用的环境综合治理服务;光伏电站运营及 EPC 业务三轮
驱动的业务格局。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层面,上市公司将实行统一管理,
确保江南集成的经营管理更加规范和高效。在经营管理层面,上市公司将给予江
南集成管理团队充分授权,保持江南集成经营的稳定性和自主性。在业务运营层
面,上市公司将着力推动现有光伏电站运营业务与江南集成光伏电站 EPC 业务
的协同发展,通过整合上市公司的融资优势及标的公司在光伏发电领域的技术经
验优势,上市公司的光伏业务实力将得到显著增强,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的盈利能
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② 资产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江南集成将继续保持资产独立性,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并将遵守上市公司关于子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江南集成未来重要资产的购买和
处置、对外投资等事项须报请上市公司批准。同时,上市公司将依据江南集成的
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内控管理经验,对其资产管理提出优化建议,提高资产利
用效率,使得江南集成在未来上市公司的业务布局中发挥最大效力,增强企业的
核心竞争能力。
    ③ 财务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标的公司的财务
管理将纳入上市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体系中,上市公司将委派财务人员进驻江南
集成担任财务负责人加强对江南集成的财务管控,以实现在财务上对标的公司的
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标的公司的财务风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进入上市公司平台,从而获得国内资本
市场的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为未来业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④ 人员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保持江南集成经营的稳定性,保证江南集成业务的持续、
较快发展,根据交易双方协商,未来江南集成的主要管理人员仍将以现有团队为


                                2-1-1-244
主,保证标的公司在职员工劳动关系总体上保持稳定。此外,江南集成将设立董
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上市公司有权提名不少于 3 名董事,交易对
方吴卫文有权提名不超过 2 名董事。标的公司设一名监事,由上市公司委派。上
市公司有权向标的公司派出一名财务负责人,以保证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财务
制度和内控体系的一致。
    ⑤ 机构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保持江南集成现有的内部组织机构的稳定,并
根据江南集成公司业务开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要求的需要进行动态优化
和调整。
    (2)整合风险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江南集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营
业务将增加光伏电站 EPC 业务。上市公司将选派不少于 3 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
董事的同时,将保持标的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业务层面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力争形成文化合力。上市公司将加强日常交流、财务监控,整合人力、资金、品
牌等资源支持标的公司发展,力争最大程度地实现双方在企业文化、财务、人员、
机构等各方面的高效整合。由于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企业文化、组织架构等方
面与江南集成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司与江南集成的整合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存在一
定的不确定性。
    为了应对上述整合风险,上市公司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如下:
    ①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保持标的公司的相对独立性,保持现有管
理团队的稳定性,对标的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团队及技术人员不做重大调
整,从而能够更平稳有序的推进对标的公司的整合。
    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在与标的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结合标的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和行业特
征,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法规要求完善其包括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等在内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明确标的公司各类交易的风险管理程序、审批
流程、审议权限、信息披露事项等,降低双方内部控制制度的整合风险。
    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为江南集成提供
资本投入、人才储备、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持,进一步提高江南集成的市场竞争


                                2-1-1-245
力,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5、本次交易的人员流失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一贯重视企业文化和团队建设,通过绩效、奖励等方式
给予核心业务人员充分的激励。标的资产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人员流失的风险,
但是上市公司已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保证标的公司人员保持稳定。为保持江南集
成经营的稳定性,根据交易双方协商,未来江南集成的主要管理人员仍将以现有
团队为主,上市公司将给予江南集成管理团队充分授权,保持江南集成经营的稳
定性和自主性。
    本次交易后,除上市公司向江南集成委派不少于三名董事和一名监事、一名
财务总监之外,江南集成的经营管理层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业务人员和技术、施
工管理人员等核心经营团队均保持稳定,且相关核心管理人员已与江南集成签署
了竞业禁止协议,上述安排将有效保障江南集成核心人员的稳定性,降低江南集
成的人员流失风险。

    6、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发展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以光伏电站 EPC 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结合公司在环保工程服务和环保运营等服务领域的技术
和经验,以及江南集成在光伏电站 EPC 业务领域的丰富经验,充分发挥上市公
司与江南集成的协同效应,提升上市公司在光伏电站 EPC 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促进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进一步发展壮大。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可拓展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提升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
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以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十四、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

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的意见
    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双方就本次交易价格、支付安排、生效条件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
该等协议也明确了交易双方的违约责任。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第七节 本次交

                                  2-1-1-246
易的主要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存在
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及股份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
约定明确,切实有效。


     十五、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

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

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关联人。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
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具有上市公司关联人情形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无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吴卫文、聚宝行集
团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均超过 5%,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吴卫文、聚
宝行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相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形
     本次交易依法进行,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等独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并按程序报送有关监管部
门审批。本次交易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了合法程序。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程序的
履行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相关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1-1-247
     十六、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根据《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的

规定,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

协议的,独立财务顾问对补偿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的意

见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交易双方就海陆重工的未来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情况
的补偿进行了约定。具体参见本报告“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关于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
预测数的补偿安排具备可行性、合理性。




                                 2-1-1-248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申万宏源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
办法》和《准则第 26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通过尽职调
查以及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海陆重工及其他中介机构经过充分沟通
后,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3、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涉及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方法选择适当,结论公允、合理,
有效地保证了交易价格的公平性;
    4、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定价符合《发行管理
办法》、《重组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
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6、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将得到改善,盈利能力得以提升,
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7、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仍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
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8、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9、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合同及程序合法合规,在交易双方履行本次交易
的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不存在上市公司交付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相应对价的情
形;
    10、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关于实际盈利数未达到盈利承诺的补偿安排做出了
明确约定,盈利预测补偿方案切实可行、具有合理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


                                  2-1-1-249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11、本次交易充分考虑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切实、可行。对本次交
易可能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已经在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中作了充分揭示,有
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评判;
    12、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借壳上市的情形;
    13、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
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
规定;
    14、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1-1-250
      第十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部审核意见

   一、审核程序
    申万宏源按照《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成立内核工作小组,对海陆重
工本次交易实施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进入内核程序
后,首先由质量控制部专职审核人员初审,并责成项目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
材料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然后提交内核工作小组讨论并最终出具意见。


   二、内核意见
    内核小组成员在认真审阅海陆重工本次交易的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了内
核会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和《准则第 26 号》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报告符合《重组办法》、《准则第 26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出具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




                                  2-1-1-251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海陆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赵志丹               战永昌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侯志刚               张   婷


    内核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申克非


    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吴   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薛    军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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