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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陆重工: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1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苏州
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表示同意,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于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28,500万元。具体如下:
    1)、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8,000万元,包括:
    (1)为张家港市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折合人民币总额度
不超过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实际发生额为0。
    (2)为张家港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折合人
民币总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实际发生额
为0。
    2)、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向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
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500万元。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8,200万元(其中17,700万元为报告
期内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金额,500万元为报告期新发生的担保金额),占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8%。其中原定于2019年6月5日到期的对宁夏江南
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10,000万元,目前展期手续正在
办理中。
    除此之外,公司以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不存在为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
保情况。
    2、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1
资金占用方名称                   占用方与上市公   2019年期初占用    2019年6月30日占
                                 司的关联关系     资金余额(万元) 用资金余额(万
                                                                    元)
东台海汇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三级子公司             10,000.00          9,945.45
鄱阳县博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三级子公司             10,000.00          10,046.70
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三级子公司              3,101.92          3,151.92
张家港海陆聚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三级子公司              2,265.00          2,889.63
卢氏县瑞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三级子公司              1,800.00          4,294.75
宁夏汉南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三级子公司                                4,961.92
泾川艾索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级子公司                                   192.50
阜城县汇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其他关联方             22,975.36          22,308.28
阜城县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其他关联方              3,809.53          2,663.78
阜城县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其他关联方                435.00             389.33
                     合计                               54,386.81          60,844.26
      公司上述资金占用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未损害股东利益,不存在违反规
 定的情形。
      二、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于北方                 陆文龙                冯晓东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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