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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11-09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8-120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公司
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2018 年 10 月 8 日、2018 年 10 月 9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2018-09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
的公告》(2018-103),披露了原告刘凤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升达集团”)、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
下简称“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诉升达林业、升达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金源
天然气有限公司、升达林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近日,因原告刘凤诉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胜诉。2018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成都市温江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8 川 0115 执保 257 号之三),成都市
温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将被保全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募集资金账户内的存款人
民币 58 万元扣划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专项账户。根据公司《账户交易历史》,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已被扣划 58 万元。

    2、近日,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诉升达林业、升达
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
0104 民初 7898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胜诉,现将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返还借款本金 9284892.9 元和支
付利息、罚息(利息计算年利率为 4.5675%,计算期间为 2018 年 5 月 21 日计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计算基数为本金 2100 万元。罚息计算年利率为 4.5675%×150%,
计算期间及对应计算基数: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5 日为 10467074.4
元;2018 年 6 月 6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为 9555304.04 元;2018 年 6 月 12 日
至 2018 年 6 月 21 日为 9340538.61 元;2018 年 6 月 22 日为 9340491.71 元;2018
年 6 月 23 日至还款为止为 9284892.9 元);

    (2)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6794 元、减半收取计 38397 元,由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了,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公司及升达集团都未在法定期间上诉,以上判决已经生效。成都市锦江区
人民法院出具(2018)川 0104 执 4465 号《执行裁定书》,2018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被扣划人民币
9,397,306 元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专项账户。

    3、近日,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升达林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 (2018)粤 03 执 1430 号《执行裁定书》,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东大街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被扣划人民币 6166746.19 元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专项账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或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公司募集资金减少,导致相应的存款或理财收益减少。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