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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奥: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及致歉公告2018-09-17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简称:*ST 德奥      公告编号:2018-098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处分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奥通航”)于2018年9
月14日知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一、《决定》具体内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德奥通航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0 月 28 日,*ST 德奥披露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7 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000 至-5,000 万元。
2018 年 2 月 25 日,*ST 德奥披露业绩快报,预计 2017 年净利润为-7,250.73
万元。2018 年 4 月 16 日,*ST 德奥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 2017 年度净利
润为-4.75 亿元。2018 年 4 月 27 日,*ST 德奥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13 亿元。*ST 德奥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作出修正,且业绩预告、修正前业绩快报公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 2017 年经
审计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净利润差异金额分别占 2017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绝
对值的 84%、86%。*ST 德奥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公司及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现场申辩。书面
及现场申辩情况如下:
    公司提出未及时修正业绩预告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其所处行业具有特殊性、审
计工作未完成导致相关减值金额无法确定等。公司时任董事长王鑫文、时任总经
理 Michael Creed、董事长兼时任财务总监张之珩,提出公司未能及时修正业绩
预告具有特殊原因,并且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与审计机构保持积极沟通、及时
披露相关风险等申辩理由。
    (三)审议意见
    根据违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书面和现场申辩情况,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后认为:
    *ST 德奥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且 2017 年经审
计的净利润-5.13 亿元与业绩预告中的-8,000 至-5,000 万元及第一次业绩快
报中披露的净利润-7,250.73 万元存在较大差异,且公司因净资产为负,股票
交易于 2018 年 5 月 2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违规情节严重。因此,对公司
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鑫文、时任总经理 Michael Creed、董事长兼时任财务总
监张之珩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对公
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对前述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ST 德奥
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11.3.3 条、
第 11.3.7 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1 条、第 11.3.3 条、第 11.3.7
条的规定。*ST 德奥时任董事长王鑫文、董事长兼时任财务总监张之珩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ST 德奥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任总
经理 Michael Creed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 德奥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因此,
对公司及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鑫文、时任总经理 Michael
Creed、董事长兼时任财务总监张之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王鑫文、Michael Creed、张之珩如对本所作
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公开谴责处分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
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远程方式召开公开致歉
会,向投资者作出相关说明并致以诚挚的道歉,举行公开致歉会的通知另行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三、公司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谨慎行使投票权、监督权,认真组织
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杜
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四、有关事项的整改
    今后,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
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