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2018-09-16
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德奥”)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0 月 28 日,*ST 德奥披露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8,000 至-5,000 万元。2018 年 2 月 25 日,*ST 德奥披露业绩快报,
预计 2017 年净利润为-7,250.73 万元。2018 年 4 月 16 日,*ST 德奥
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 2017 年度净利润为-4.75 亿元。2018
年 4 月 27 日,根据*ST 德奥披露经审计的 2017 年年报显示,2017
年度实际净利润为-5.13 亿元。*ST 德奥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且 2017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修正前
业绩快报公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净利润差异金额分别占
2017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84%、86%。*ST 德奥未能及时、准
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公司及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
听证申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
事人的现场申辩。书面及现场申辩情况如下:
公司提出未及时修正业绩预告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其所处行业具
有特殊性、审计工作未完成导致相关减值金额无法确定等。公司时任
董事长王鑫文、时任总经理 Michael Creed、董事长兼时任财务总监张
之珩,提出公司未能及时修正业绩预告具有特殊原因,并且已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与审计机构保持积极沟通、及时披露相关风险等申辩理
由。
三、审议意见
根据违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书面和现场申辩情况,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ST 德奥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且
2017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5.13 亿元与业绩预告中的-8,000 至-5,000 万
元及第一次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7,250.73 万元存在较大差异,且
公司因净资产为负,股票交易于 2018 年 5 月 2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违规情节严重。因此,对公司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鑫文、时任总经理 Michael Creed、董事长兼时
任财务总监张之珩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对业绩
预告进行修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对前述当事人
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ST 德奥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2.1 条、第 11.3.3 条、第 11.3.7 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2.1 条、第 11.3.3 条、第 11.3.7 条的规定。*ST 德奥时任董事长王
鑫文、董事长兼时任财务总监张之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ST 德奥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
任总经理 Michael Creed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ST 德奥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因此,对公司及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予
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鑫文、时任总经
理 Michael Creed、时任财务总监张之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王鑫文、Michael Creed、张之珩如
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
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