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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奥: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1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 33 层 02-07 单元(510623)
       Room 02-07, 33/ F Guangzho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No.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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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1
致: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接受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就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现行有效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

均为真实、完整、有效之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的,公

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且无任何隐瞒、疏漏或重大误导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相关事实和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

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在

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此前与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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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深圳

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刊载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

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已

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对象、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必要事项,其中,

股权登记日(5 月 13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5 月 20 日)之间间隔不

超过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

100、101、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4、18 条、《公司章程》第 48、

60 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审查《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下午 3:30 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

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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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戚勇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第 101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7 条、《公司章程》

第 73 条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5 月 19 日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贵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贵公司流通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0、21 条、《公司章程》第 86

条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股东分别为北京市

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梧桐翔宇)、师占帅,代表的股份总数

为 67,412,746 股。

    梧桐翔宇授权自然人宋海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师占帅授权余力、

安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此,贵公司向本所提交了相关授权文件和

授权各方主体资格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文件形式上符合《公
                                4 / 11
司章程》的具体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股东梧桐翔宇授权宋海洋,师占帅

授权余力、安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第 106 条、《股

东大会规则》第 20 条第 3 款以及《公司章程》第 65 条、第 66 条、

第 67 条的规定,该授权合法、有效,代理人宋海洋、余力、安宁具

有代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 名,所持有

表决权 的股份 总数为 2,416,300 股,占公司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0.9111%。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其中,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2,416,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9111%。

    综上,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会议通知》相关内容,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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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

前宣布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0 条及《公司章程》第 77 条的

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表决的事项与《会

议通知》载明的议案一致,未出现审议过程中修改议案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 第 14 条、第 34 条和《公

司章程》第 59 条、第 91 条的相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本次

股东大会 8 项议案以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第 33 条、《公司章程》第 90 条、第 93 条、第 96 条

之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7 条、

《公司章程》第 94 条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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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

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927.67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1%;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5.23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8.9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5.23 万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4%。

    2.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927.67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1%;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5.23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8.9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5.23 万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4%。

    3.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927.67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7 / 11
总数的 99.21%;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5.23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8.9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5.23 万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4%。

    4.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6.90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反对 0.77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弃权 55.23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8.13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9%;反对 0.77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弃权 55.23 万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4%。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57.18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2%;反对 70.49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弃权 55.23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18.41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9%;反对 70.49 万股,占出席
                              8 / 11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弃权 55.23 万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4%。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2020 年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43.74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反对 70.49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弃权 68.67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04.97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67%;反对 70.49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弃权 68.67 万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6%。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签订公司股票被暂

停上市后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857.18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9%;反对票 70.49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弃权 55.23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18.41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9%;反对 70.49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弃权 55.23 万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4%。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842.97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9 / 11
份总数的 98%;反对 71.2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弃权 68.67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04.2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9%;反对 71.26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4%;弃权 68.67 万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6%。

    经审查,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第 103 条、

《股东大会规则》第 33 条和《公司章程》第 81 条、82 条、 84 条、

第 86 条、第 96 条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 / 11
    (此页无正文,《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奥通用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杨胜华

    签名:



    经办律师:施广俊、兰盼

    签名:



    201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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