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德奥: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1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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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接受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就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现行有效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
均为真实、完整、有效之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的,公
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且无任何隐瞒、疏漏或重大误导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相关事实和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
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在
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此前与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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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深圳
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刊载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
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已
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对象、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必要事项,其中,
股权登记日(5 月 13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5 月 20 日)之间间隔不
超过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
100、101、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4、18 条、《公司章程》第 48、
60 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审查《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下午 3:30 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
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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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戚勇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第 101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7 条、《公司章程》
第 73 条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5 月 19 日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贵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贵公司流通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0、21 条、《公司章程》第 86
条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股东分别为北京市
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梧桐翔宇)、师占帅,代表的股份总数
为 67,412,746 股。
梧桐翔宇授权自然人宋海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师占帅授权余力、
安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此,贵公司向本所提交了相关授权文件和
授权各方主体资格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文件形式上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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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具体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股东梧桐翔宇授权宋海洋,师占帅
授权余力、安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第 106 条、《股
东大会规则》第 20 条第 3 款以及《公司章程》第 65 条、第 66 条、
第 67 条的规定,该授权合法、有效,代理人宋海洋、余力、安宁具
有代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 名,所持有
表决权 的股份 总数为 2,416,300 股,占公司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0.9111%。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其中,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2,416,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9111%。
综上,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会议通知》相关内容,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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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
前宣布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0 条及《公司章程》第 77 条的
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表决的事项与《会
议通知》载明的议案一致,未出现审议过程中修改议案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 第 14 条、第 34 条和《公
司章程》第 59 条、第 91 条的相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本次
股东大会 8 项议案以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第 33 条、《公司章程》第 90 条、第 93 条、第 96 条
之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7 条、
《公司章程》第 94 条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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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
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927.67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1%;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5.23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8.9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5.23 万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4%。
2.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927.67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1%;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5.23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8.9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5.23 万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4%。
3.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927.67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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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99.21%;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5.23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8.9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55.23 万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4%。
4.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6.90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反对 0.77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弃权 55.23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8.13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39%;反对 0.77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弃权 55.23 万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4%。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57.18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2%;反对 70.49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弃权 55.23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18.41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9%;反对 70.49 万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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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弃权 55.23 万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4%。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2020 年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43.74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反对 70.49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弃权 68.67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04.97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67%;反对 70.49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弃权 68.67 万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6%。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签订公司股票被暂
停上市后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857.18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9%;反对票 70.49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弃权 55.23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18.41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69%;反对 70.49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7%;弃权 55.23 万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4%。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842.97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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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98%;反对 71.2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弃权 68.67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04.2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9%;反对 71.26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4%;弃权 68.67 万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6%。
经审查,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第 103 条、
《股东大会规则》第 33 条和《公司章程》第 81 条、82 条、 84 条、
第 86 条、第 96 条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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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奥通用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杨胜华
签名:
经办律师:施广俊、兰盼
签名:
201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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