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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奥: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6-26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 德奥         公告编号:2019-043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一)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甘 01 民初 476 号】应
诉通知书,法院已受理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
因借款合同纠纷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5 月
29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069);
    (二)2018 年 6 月 14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延
期开庭的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6 月 16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2);
    (三)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收到由和合资管寄出的《调解协议书》。
公司与和合资管就和合资管诉公司的【(2018)甘 01 民初 476 号】借款合同纠
纷案达成和解,公司拟将以分期归还本息的方式归还和合资管的欠款,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7 月 11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2);
    (四)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德奥直升
机有限公司为母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的增信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0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
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
    (五)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
庭传票,因资金紧张局面未能得到有效缓解,前述《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还款
义务公司未能完全执行,和合资管决定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启
本次合同纠纷案件的开庭审判程序并增加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为被告人,开庭
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案件号由【(2018)甘 01 民初 476 号】变更为【(2018)
甘 01 民初 1130 号】以及原告支付律师费由 750,000 元变为 850,000 元以
外,其他诉讼请求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1 月 14 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110);
    (六)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延
期开庭的传票,公司与和合资管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延期至 2019 年 2 月 3 日
开 庭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8 年 12 月 8 日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14);
    (七)2019 年 1 月 2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
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2 日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18)甘 01 民初 1130 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和合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因借款合同纠纷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
诉讼案作出民事裁定。
    现将相关裁定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
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 56,785,456 元,截止 2018 年 4
月 21 日利息 6,380,381 元,并以借款本金 56,785,456 元为基数,并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22 日其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年利率 18.75%计算);
    (二)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
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85 万元,财产担保费 116,504.64
元;
    (三)被告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74,66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79,665 元,由被告德奥通
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奥直升机有
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准备递交诉状并将委托律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上诉,故本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