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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奥退: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8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Headhunt Law Firm



          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接受

贵公司委托,指派谭振恩律师、刘伟乐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

加了贵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

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现行有效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

均为真实、完整、有效之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的,贵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

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或重大误导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现行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相关

事实和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及此前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深圳

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刊载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已明确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等必要事项,其中,股权登记日(5 月 20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5 月 27 日)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

100、101、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4、14、15、18 条、《公司章

程》第 48、59、60 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审查《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下午 3:30 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

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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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曹施施女士主持,

符合《公司法》第 101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7 条、《公司章程》

第 73 条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5月27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开始的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

15,结束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0、21 条、《公司章程》第 86

条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

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18,082.3619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55,692 万股的

32.47%。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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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会议通知》相关内容,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

前宣布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0 条及《公司章程》第 77 条的

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表决的事项与《股

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一致,未出现审议过程中修改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 第 14 条、第 34 条

和《公司章程》第 59 条、第 91 条的相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一到议案六以非累积投票制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第 32、33 条、《公司章程》第 93 条、第 96 条、

第 112 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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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7 条、

《公司章程》第 94 条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

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083.1319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6%;反对票 80.53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083.1319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6%;反对票 80.5300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3、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083.1919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6%;反对票 80.47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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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105.3119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8%;反对票 58.35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28.1373 万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01%;反对 58.35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1.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083.1919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6%;反对票 80.47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2023 年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083.1919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6%;反对票 80.47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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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