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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恩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03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7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7月2日,并同意以8.99
元/股的价格向462名激励对象授予1,086.87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
署页》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孔徐生                          李玉兰                   张 雷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