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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恩华药业: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05  

						    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19-001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权益(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管;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高中小投资者对
股东大会重大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8-076);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于2018年12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月4日(星期五)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4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3日15:00 至2019年1月4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民主南路 69 号恩华大厦 17 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和崔岩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7 人,代表股份 536,794,493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比例为 52.6261%。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9 名,代表
股份 524,674,3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43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2,120,1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82%。
     2、中小投资者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22 人,代表股份 16,475,6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1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355,4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42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2,120,1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8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大会,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
珂、崔岩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6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2、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6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3、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6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2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4、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6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5、审议通过了《重大事项处置制度(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6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6、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6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6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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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 2018 年 12 月 19 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18-073)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7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崔岩瑛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于2019年1月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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