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19-001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权益(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管;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高中小投资者对 股东大会重大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8-076);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于2018年12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月4日(星期五)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4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3日15:00 至2019年1月4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民主南路 69 号恩华大厦 17 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和崔岩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7 人,代表股份 536,794,493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比例为 52.6261%。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9 名,代表 股份 524,674,3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43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2,120,1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82%。 2、中小投资者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22 人,代表股份 16,475,6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1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355,4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42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2,120,1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8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大会,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 珂、崔岩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6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2、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6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3、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6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2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4、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6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5、审议通过了《重大事项处置制度(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6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6、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6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787,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6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 2018 年 12 月 19 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18-073)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7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胡晓珂、崔岩瑛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于2019年1月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4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