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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恩华药业:关于取消授予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9-06-20  

						    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19-039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授予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所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依据《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和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取消授予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预留限制性股票45.70万股。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苏
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激励计
划》及其摘要、《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北
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2、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在公司内部 OA 网站公示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2 日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共计 10 天。在公示
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情况、提出异议。在上述公示期内,
有一名员工来信,表达了希望成为激励对象的愿望,但是其不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所以不能成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除此之外,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其他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18 年 6 月 1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8年6月7日,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
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经自查,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
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 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公司公开信息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除胡吉瑞、赵
保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后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期
间因其配偶在并不知悉本次股权激励筹划事宜情况下利用其账户操作买卖公司股票外,不存在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激励对象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同日,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
    5、2018 年 7 月 6 日,公司完成了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
司本次实际向 462 名激励对象以 8.99 元/股授予登记 1,086.87 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离职员工李辰光等 17 位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1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99 元/股。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7、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8、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李辰光等 17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14,000 股的回购注销手续。
    9、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离职员工闫黎明等 10 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1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93 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成
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8.99 元/股调整为 8.93
元/股。
    11、2019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离职员工闫黎明等 10 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 214,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93 元/股。
    12、2019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期限内没有满足可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因此公司决定
取消授予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预留限制性股票45.70万股。
    二、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原因
    根据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45.70万股需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一次性授予,且
授予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相同。
    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了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因此,本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在2019年6月7日前授予潜在的激励对象。
由于公司在授予期限内没有满足可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因此公司决定取消授
予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预留限制性股票45.70万股。
    三、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股本结构不产生影
响。
    2、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
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
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由于公司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期限内没有满足可授予限制性股
票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因此公司决定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的核实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取消授予预
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取消授予之事宜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
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授予2018年度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