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ST东南 公告编号:2018-104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8 月 2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东南”、“上市公司”或“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 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 29 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召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各中介机构, 就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除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问题 1、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称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金玛(宽甸) 硼矿有限公司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的账面价值为 2,248,056 元,占大 连金玛硼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玛硼业”)净资产的 0.09%, 根据上述比例计算,本次交易中矿业权投资价值为 2,443,722 元,未超过一千 万元,你公司无需委托律师对矿业权投资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而根据你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以下简称“《预案》”),栾家沟矿采矿权为金玛硼业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连分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为 119,014,700 元的抵押担保,杨木杆矿采矿权为金玛硼业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 分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为 985,300 元的抵押担保。 请说明以下事项: (1)请说明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账面价值与抵押价值存在较大差 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说明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抵押价值的确认依据。请独立财 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 (3)请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3.3 条规定事项逐一进行核实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回复: 一、请说明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账面价值与抵押价值存在较大差 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二、请说 明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抵押价值的确认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账面价值的确认 标的公司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系标的公司之子公司金玛(宽甸)硼 矿有限公司 2012 年 9 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根据标的公司之子公司金玛(宽甸) 硼矿有限公司与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就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签订的 《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栾家沟采矿权的出让金额为 575.26 万元、杨木杆采矿 权的出让金额为 71.39 万元,出让期限为 2012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金玛(宽 甸)硼矿有限公司按照实际缴纳的该等出让金额作为采矿权的入账价值。 金玛(宽甸)硼矿有限公司在取得采矿权后,按照实际支付的出让价款进行 初始计量,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对该等无形资产按照预计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 (二)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抵押价值确认依据 2018 年 5 月,标的公司之子公司金玛(宽甸)硼矿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署编号为公高抵字 ZH18D0000051388-1、公高抵字第 ZH18D000051388-2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中权利抵押财产清单分别载明栾家 沟采矿权(采矿证号:C2100002009086120031332)评估价值为 30,265.06 万元、 杨木杆采矿权(采矿证号:C2100002009086120031333)评估价值为 250.59 万元。 该等抵押评估系由标的公司之子公司金玛(宽甸)硼矿有限公司委托辽宁环宇矿 业咨询有限公司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相关采矿权进行评估,并分别出 具了辽环矿咨字[2018]CZ001 号、辽环矿咨字[2018]CZ002 号评估报告,根据上 述评估报告,栾家沟采矿权评估值为 30,265.06 万元,杨木杆采矿权评估值为 250.59 万元,以此评估值作为采矿权抵押价值。 (三)采矿权账面价值与抵押价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上述说明,采矿权的账面价值金额系基于历史出让成本为基础并考虑分 2 期摊销后的金额,抵押价值则系基于最近的评估价值确定,而最近的评估价与原 值相比增值较多,从而导致采矿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抵押价值金额存在较大差 异。 根据采矿权抵押相关的评估报告(辽环矿咨字[2018]CZ001 号、辽环矿咨字 [2018]CZ002 号),对栾家沟矿和杨木杆矿均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中:栾家 沟矿的硼矿石均假设用于生产硼酐、碳化硼粉体(普通粉体、超细粉体)、硼砂 等矿产品,根据预测的相关矿产品未来收益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确认;杨木 杆矿的硼矿石均假设用于生产硼砂产品,根据预测硼砂产品的未来收益采用收入 权益法评估确认。 由于收益法预测的未来期间收益较高,因此采矿权的评估值较高,远高于账 面历史成本。因采矿权的抵押价值系参照该等评估报告确定,故抵押价值高于账 面价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认为: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的抵押 价值系根据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相关采矿 权的评估报告进行确认,根据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辽环矿咨字 [2018]CZ001 号、辽环矿咨字[2018]CZ002 号评估报告,栾家沟采矿权评估值为 30,265.06 万元,杨木杆采矿权评估值为 250.59 万元,以此评估值作为采矿权 抵押价值。而栾家沟采矿权及杨木杆采矿权的账面价值系按照公司取得矿权时实 际支付的出让价款进行初始计量,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对该等无形资产按照预计 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确认。由于采矿权的历史取得成本较低,而抵押时评估价 值较高,导致账面价值与抵押价值的差异较大。 三、请律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3.3 条规定事项逐一进行核实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律师已对本次交易所涉矿业权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详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所涉矿业权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双方具备从事本次交易的 主体资格;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本 3 次交易涉及的矿业权为金玛硼业控股子公司金玛硼矿合法取得并持有,权属清 晰,除已披露的抵押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或权利争议情形;本次交易的 标的资产为金玛硼业 97.34%的股份,并非矿业权,不涉及金玛硼业控股子公司 金玛硼矿持有采矿权的转让,无需获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上市公司 的特种矿种资质及行业准入问题;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 产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根据《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预案(修订稿)》披露内容,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 益法两种方法对金玛硼业 100%股权进行了预估,本次资产基础法预估值没有计 算其拥有的矿权价值;本次交易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问题 2、根据《回复公告》,本次交易对手方王延和与其一致行动人之外的 139 名自然人交易对方中,王延和与苗茂田、苗胜田、苗钢田、苗志田、刘玉湖、 江世春、许月清、于寿鹏、王克俭、梁举、罗贵杰、刘云峰、闫晓勇、孙国民、 王彦强、杨春华、罗贵臣、曲亚军除共同投资金玛硼业之外,还共同持股大连 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玛商城”)。但你公司以苗茂田等 18 名自然人在金玛商城持股比例较低且无法单独对金玛商城股东会表决结果产生 重大影响、相关方与其他公司股东不存在权利义务上的差异等作为《收购管理 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六款的相反证据,认为其与王延和等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 关系。请说明相关股东表决结果不产生重大影响、股东权利义务不存在差异等 因素与一致行动人认定之间所存在的关系,通过上述证据论证双方之间不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充分。 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说明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在上市公司的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 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六)投资者之间 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上述规定所指“经济利益关系”应为合伙、合作、联营等紧密型的经济联系 关系,投资者之间通过紧密型的联合追求一致利益,达成行动上的合意。 4 二、王延和与上述 18 名自然人共同持有金玛商城股权的行为不构成《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王延和与上述 18 名自然人虽然共同持有金玛商城股权,但该等自然人之间 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并非合伙、合作、联营等紧密型的经济利益关系,仅为基于 各自独立意志的投资行为。原因如下: 1、王延和拥有金玛商城的实际控制权,上述 18 名自然人不影响金玛商城的 重大决策 王延和持有金玛商城 58.91%的股权,为金玛商城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决策 及经营管理起决定性作用。上述 18 名自然人股东在金玛商城的各自持股比例较 低,均不高于 5%,非金玛商城主要股东,仅为金玛商城的少数权益持有人,无 法对金玛商城股东会表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金玛商城的重大事项决策。 基于王延和在金玛商城的控股地位,在金玛商城的公司治理层面王延和没有 与其他 18 名自然人形成紧密联合的动机及必要性。 2、王延和与上述 18 名自然人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王延和与上述 18 名自然人持有金玛商城股权均为其依照自主投资决策而进 行投资的结果,并非同为金玛商城设立时的出资人,仅以其本人独立意志先后成 为金玛商城的股东。上述 18 名自然人股东均依照金玛商城的公司章程及各自持 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与其他公司股东不存在权利义务上的差异。 该等人员独立持股、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分别代表各自的利益,不存在特别投票 权、一票否决权、一致行动等特殊安排。 该等人员已出具声明,确认:(1)其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在金玛商城股东 会上按个人意愿投票表决,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相互征求决策意见或其他可能 导致一致行动的情形;(2)其在金玛商城独立行使表决权和决策权,自始不存在 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 3、王延和与上述 18 名自然人已出具声明,确认该等人员之间不存在口头或 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拟谋求共同扩大未来在大东南 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互相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签 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的协议。 三、即使认定上述 18 名自然人股东与王延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易 5 也不会导致大东南控股权发生变更 如将上述 18 名自然人认定为王延和的一致行动人,王延和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交易完成后所持股份将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20%,而大东南集团持股比例 为 20.09%,大东南集团仍然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大东南 的控股权发生变更。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认为:王延和作为金玛商城的控股股东,在 金玛商城股东会层面并未与上述 18 名自然人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合意。上 述 18 名自然人股东与金玛商城其他股东也并无与王延和达成一致行动关系之必 要,其对于金玛商城的投资仅为个人独立投资行为。 王延和与上述 18 名自然人在金玛商城的共同持股关系,并非合伙、合作、 联营等紧密型的经济利益关系,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 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上述论证充分。 问题 3、根据你公司公告披露,你公司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为 527,501,692 股,占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8%。大东南集团因融资纠纷累 计司法冻结你公司股份数 358,370,000 股,占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8%。请详 细说明大东南集团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原因、诉讼人、立案受理时间、诉讼 金额、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时间、大东南集团拟采取的相关补救措施,以及大东 南集团持有你公司的股份是否存在被司法裁定划转的风险。如果大东南集团股 份被司法裁定过户,你公司控股权是否存在变更的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大东南集团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大东南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24,158,02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27.91%,累计被司法冻结股数为 407,266,32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21.68%,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77.70%。具体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持有人 立案受理 诉讼标的 冻结执 冻结股数 冻结时间 冻结原因 诉讼人 名称 时间 额(元) 行人 大东南 大东南集团为浙江锦子纺织集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 2016-12- 49,699,1 杭州市 17,250,000 2017-01-16 集团 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 管理有限公司; 27 99.28 上城区 6 任保证,因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 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 人民法 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引 团有限公司、王培火、 院 起纠纷,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 蔡惠东、大东南集团。 限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 院申请对大东南集团的财产进 行查封冻结。 李爱娟与大东南集团存在合同 上诉人(原审原告): 纠纷,终审法院判决大东南集团 李爱娟; 绍兴市 大东南 支付李爱娟补偿款及利息,李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2012-12- 70,444,6 100,000,000 2017-06-28 中级人 集团 娟后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大东南集团; 29 71.00 民法院 请对大东南集团的财产进行查 原审第三人:华宝信托 封冻结。 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华夏银行有限公 大东南集团为浙江太子龙服饰 司绍兴诸暨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 被告:浙江太子龙服饰 责任保证,因浙江太子龙服饰股 绍兴市 股份有限公司、大东南 大东南 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利息 2018-03- 32,987,1 越城区 33,000,000 2018-04-09 集团、浙江锦子纺织集 集团 引发纠纷,华夏银行有限公司绍 15 38.70 人民法 团有限公司、浙江太子 兴诸暨支行向绍兴市越城区人 院 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民法院申请对大东南集团的财 浙江逸乐城置业有限 产进行查封冻结。 公司、王培火、蔡惠东。 大东南集团为浙江德科实业有 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 18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因浙 限公司绍兴分行; 绍兴市 大东南 江德科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约还 被告:浙江德科实业有 2015-05- 20,259,5 越城区 115,210,000 2018-05-21 集团 本付息引起纠纷,招商银行股份 限公司、大东南集团、 07 30.28 人民法 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向绍兴市越 浙江国远纱线有限公 院 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大东南集 司、边忠德、周益玲、 团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大东南集团与陈黎明产生借款 珠海市 大东南 合同纠纷,陈黎明向珠海市香洲 原告:陈黎明; 2018-07- 香洲区 92,910,000 2018-07-26 - 集团 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大东南集团 被告:大东南集团 10 人民法 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院 李爱娟与大东南集团存在合同 上诉人(原审原告): 纠纷,终审法院判决大东南集团 李爱娟; 绍兴市 大东南 支付李爱娟补偿款及利息,恢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2012-12- 70,444,6 48,896,328 2018-08-29 中级人 集团 执行后,其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 大东南集团; 29 71.00 民法院 院申请对大东南集团的财产追 原审第三人:华宝信托 加查封冻结。 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上述大东南集团与李爱娟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冻结大东南集团持有的大东南 100,000,000 股股份,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冻结大东南集团持有的大东南 52,240,000 股股份,合计冻结 7 152,240,000 股股份。2018 年 9 月 6 日大东南集团持有的大东南 3,343,672 股股 份出现平仓被动减持,上述减持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计冻结大东南集 团持有的大东南 148,896,328 股股票。根据《执行裁定书》((2018)浙 06 执恢 21 号之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强制变现该等被冻结股份。 二、针对上述司法冻结,大东南集团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根据大东南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大东南集团已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具 体如下: 针对因对外担保而导致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形,大东南集团拟采取 以下措施:积极协调与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与债权人、债务人、其他 担保人进行沟通,协商制定还款方案等;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以其他担 保方式替代股权司法冻结。 针对与李爱娟合同纠纷导致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强制执行,大东南集 团正在与李爱娟进行积极沟通,寻求达成执行和解。针对与陈黎明借款纠纷而导 致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大东南集团已与陈黎明积极协商,寻求达成和解。 三、大东南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被司法拍卖、 划转的风险 上述司法冻结系因对外担保纠纷、合同纠纷、借款纠纷等导致,大东南集团 虽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若其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存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被司法拍卖、划转的风险。 四、关于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大东南集团持有大东南 524,158,020 股股份,王延和及其 一致行动人持有大东南 242,357,798 股股份。如果大东南集团持有的股份中有 281,800,222 股以上被强制执行,会导致大东南集团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存在 大东南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公司在《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一节 本次交易的风险 因素”中补充披露了“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风险”,相关内容如下: “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风险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大东南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24,158,02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27.91%,累计被司法冻结股数为 407,266,328 股,占上市公司总 8 股本的 21.68%,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77.70%。上述司法冻结系因对外担保 纠纷、合同纠纷、借款纠纷等导致。大东南集团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若其未 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会被申请强制 执行,从而导致被司法拍卖、划转。 同时,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大东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524,158,02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7.91%,已累计质押股份 358,011,6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6%,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68.30%。截至 2018 年 9 月 1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1.70 元/股,控股股东已触及平仓线的质押股份总数为 115,21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6.13%,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21.98%。根据大东南集团出具的说明,如果持 有的股份质押后续达到平仓线,拟通过追加保证金或提前回购等措施应对被平仓 风险,同时积极保持与质押机构间的沟通,避免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强制平仓,保 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但仍存在大东南集团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被平仓的风 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大东南集团持有大东南 524,158,020 股股份,王延和及其 一致行动人持有大东南 242,357,798 股股份。如果大东南集团持有的股份中有 281,800,222 股以上被强制执行或平仓,会导致大东南集团丧失第一大股东地 位,存在大东南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认为: 1、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大东南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24,158,02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7.91%,累计被司法冻结股数为 407,266,328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21.68%,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77.70%。 2、上述司法冻结系因对外担保纠纷、合同纠纷、借款纠纷等导致,大东南 集团虽已采取补救措施,但若其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存在被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被司法拍卖、划转的风险。 3、如果大东南集团被申请强制执行且导致其持有的大东南股份被司法拍卖 股数较多,有可能会导致大东南集团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存在上市公司控股权 发生变更的风险。 9 问题 4、请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持有你公司股份质押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质押权人、质押时间、融资金额、融资用途,公司当前股价与质押平 仓线对比情况,是否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如你公司股价接近或低于平仓线, 大东南集团是否有足够资金或股份用于补充质押担保。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质押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大东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524,158,02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7.91%,已累计质押股份 358,011,6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6%,占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68.30%,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质权人名称 质押日期 质押股数(股)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用途 为公司融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1 2018-09-03 48,540,000 8,800 15,500 万元 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提供担保 补充流 2 陈黎明 2015-09-24 4,000,000 1,400 动资金 德清元非投资管理 3 合伙企业(有限合 2017-03-29 3,890,214 追加质押 伙) 6,400 德清元非投资管理 补充流 4 合伙企业(有限合 2017-01-05 20,000,000 动资金 伙) 宁波厚道信知投资 补充流 5 合伙企业(有限合 2017-10-18 10,461,400 2,100 动资金 伙) 宁波厚道信知投资 补充流 6 合伙企业(有限合 2018-02-08 18,000,000 3,600 动资金 伙) 宁波厚道信尚投资 补充流 7 合伙企业(有限合 2018-02-08 12,000,000 2,400 动资金 伙) 宁波厚道信知投资 补充流 8 合伙企业(有限合 2017-08-28 33,000,000 6,000 动资金 伙)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补充流 9 2017-09-12 10,000,000 1,736 公司 动资金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补充流 10 2017-09-12 11,000,000 9,548 公司 动资金 1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补充流 11 2016-07-22 44,000,000 公司 动资金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补充流 12 2017-09-12 10,040,000 公司 动资金 8,71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补充流 13 2016-07-28 40,170,000 公司 动资金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补充流 14 2017-01-25 92,910,000 10,613 公司 动资金 二、平仓风险及应对措施 截至 2018 年 9 月 1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1.70 元/股。控股股东已触及 平仓线的质押股份总数为 115,2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3%,占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 21.98%,股票质押融资额为 2 亿元。大东南集团已通过追加保证金的 应对措施,避免了部分股份发生强制平仓的风险。根据大东南集团出具的说明, 如果持有的股份质押后续达到平仓线,拟通过追加保证金或提前回购等措施应对 被平仓风险,同时积极保持与质押机构间的沟通,避免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强制平 仓,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 公司在《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一节 本次交易的风险 因素”中补充披露了“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风险”,相关内容如下: “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风险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大东南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24,158,02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27.91%,累计被司法冻结股数为 407,266,32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21.68%,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77.70%。上述司法冻结系因对外担保 纠纷、合同纠纷、借款纠纷等导致。大东南集团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若其未 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会被申请强制 执行,从而导致被司法拍卖、划转。 同时,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大东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524,158,02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7.91%,已累计质押股份 358,011,6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6%,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68.30%。截至 2018 年 9 月 1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1.70 元/股,控股股东已触及平仓线的质押股份总数为 115,21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6.13%,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21.98%。根据大东南集团出具的说明,如果持 11 有的股份质押后续达到平仓线,拟通过追加保证金或提前回购等措施应对被平仓 风险,同时积极保持与质押机构间的沟通,避免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强制平仓,保 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但仍存在大东南集团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被平仓的风 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大东南集团持有大东南 524,158,020 股股份,王延和及其 一致行动人持有大东南 242,357,798 股股份。如果大东南集团持有的股份中有 281,800,222 股以上被强制执行或平仓,会导致大东南集团丧失第一大股东地 位,存在大东南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回复之日,大东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524,158,02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7.91%,已累计质押股份 358,011,6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6%,占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68.30%。 2、截至 2018 年 9 月 1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1.70 元/股。公司控股股 东已触及平仓线的质押股份总数为 115,2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3%,占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21.98%。 3、尽管大东南集团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仍 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问题 5、请结合对本次交易后你公司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的安排,包括但不 限于你公司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管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 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等,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对你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回复: 一、本次交易不包含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调整的相关条款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事长一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董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依据法律法规 和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 12 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因此,上市公司目前除董事长由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的股东、副董事长黄飞 刚担任外,其余董事均由董事长黄飞刚提名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总经 理黄飞刚、董事会秘书王陈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则是总 经理黄飞刚提名并由董事会进行聘任。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 的承诺函》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协议及承诺函,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进行调整的约定,因此从董事会构成及董事会高管成员的推荐上来看,本次交 易不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造成影响。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定上市公 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上市公司的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下 属部门各司其职,行使相关职能。 本次交易未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作出调整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管理 制度,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 (一)上市公司经营机制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 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运作体系;上市公司已根据经营管 理需要设置了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作、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向所属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汇报工作,相关高级管理人 员向董事会负责。 13 本次交易完成后,金玛硼业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 司内部控制及关于子公司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治理。 (二)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机制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建立起了符合会计制度相关要求的财务核算体系 和财务管理制度。本次交易完成后,金玛硼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统一执 行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上市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的财务规范统一管理标的公司, 并派驻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等对标的公司财务制度体系、会计核算体系等实 行统一管理和监控,帮助和指导标的公司规范各项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其财务核 算及管理能力;加强标的公司风险控制团队的建设以及内部审计制度。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上述财务管理机制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动。 综上所述,从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管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等多个方面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均不会对上市公司控制 权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 问题 6、根据《预案》,本次交易将产生较大金额商誉。请你公司说明本次 交易商誉的具体测算过程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交 易完成后你公司商誉金额及占总资产、净资产的比重。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 司商誉将进一步增长,请量化分析如若标的资产预测期内经营情况未达预期, 对你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商誉的减值风险;请结合你公司财务状况(总资 产、净资产及净利润情况)量化披露商誉减值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你公司说明本次交易商誉的具体测算过程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商誉金额及占总资产、净资产的比 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公司涉及的审计、评估尚未完成。假设:(1)本次 收购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完成;(2)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和负债无评估增值、减 值; 3)不存在标的公司拥有但尚未辨识的未在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或负债; (4)本次交易的或有对价为零。在前述假设前提下,根据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进行模拟测算,本次交易产生的测算商誉金额如下: 14 单位:万元 合并对价 未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收购股权比例 测算商誉 184,944.90 169,477.58 97.34% 19,975.42 根据上表模拟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产生商誉金额约为 19,975.42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上市公 司已确认的商誉金额为 5,877.97 万元,故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商誉金额预 计约为 25,853.39 万元,交易完成后商誉金额占上市公司总资产及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约为 4%和 7%。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 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公司商誉的模拟测算过 程、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商誉将进一步增长,请量化分析如若标的资 产预测期内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对你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商誉的减值风险; 请结合你公司财务状况(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情况)量化披露商誉减值风 险。 截止本重组问询函回复之日,审计、评估工作尚未结束,关于“标的资产预 测期内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对商誉减值风险量化”的 相关问题,本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披露。 公司在《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一节 本次交易的风险 因素”中更新了“四、商誉减值风险”,相关内容如下: “四、商誉减值风险 上市公司本次收购金玛硼业 97.34%的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 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该等商誉需要 在未来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减值测试。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标的公司涉及的审计、评估尚未完成。假设:(1)本次 收购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完成;(2)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和负债无评估增值、减 值; 3)不存在标的公司拥有但尚未辨识的未在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或负债; (4)本次交易的或有对价为零。在前述假设前提下,根据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 15 财务数据进行模拟测算,本次交易产生的测算商誉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合并对价 未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收购股权比例 测算商誉 184,944.90 169,477.58 97.34% 19,975.42 根据上表模拟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产生商誉金额约为 19,975.42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上市公 司已确认的商誉金额为 5,877.97 万元,故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商誉金额预 计约为 25,853.39 万元,交易完成后商誉金额占上市公司总资产及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约为 4%和 7%。 如果标的公司未来盈利情况未达到预期,可能存在商誉减值风险,发生减值 时将计入上市公司当期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将会产 生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认为:公司商誉的模拟测算过程及依据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模拟测算结果,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 新增商誉金额约为 19,975.42 万元,交易完成后商誉金额预计将占上市公司总资 产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约为 4%和 7%。如果标的资产将来盈利 情况未达到预期,可能存在商誉减值风险,若未来发生减值,将影响当期上市公 司的净利润。 问题 7、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未来一定时间内继续向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 其一致行动人购买资产或置出目前你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产的计划。 回复: 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继续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 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购买资产或置出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产的计划。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8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