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南: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问询函的回复2019-01-10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 2019 年 1 月 8 日下发的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9 号的要求,我们
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2018 年 12 月,公司之子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
万象)分别与宁波舒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普机电)、宁波纽新克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新克电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宁波万象将其持有的
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 788 号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转让给舒普机电和纽
新克电机,其中:将土地面积 15,802.20 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 10,196.86 平方
米的房地产转让给舒普机电;将土地面积 12,332.23 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
6,839.13 平方米的房地产转让给纽新克电机。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转让价款
合计为人民币 9,633 万元。交易双方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办妥不动产权证的
变更过户手续。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宁波万象已收到舒普机电和纽新克电
机的支付的交易款项 4,833.78 万元及舒普机电开具给宁波万象的银行保函
4,000 万元,剩余尾款约 800 万元将在开具发票之后足额支付。
鉴于宁波万象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完成拟转让不动产的权属变更手续,
并已将相关不动产实际交付给交易对手方舒普机电和纽新克电机,宁波万象对该
等不动产不再实施控制,该等不动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交易对
手方,因此截至 2018 年末,宁波万象上述处置不动产的交易实际已完成。同时,
截至 2018 年末,宁波万象已收到大部分转让价款,公司预计尚未收到的尾款不
存在不能如期履约之风险。因此公司应在 2018 年度对上述资产处置交易进行会
计处理,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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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
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
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相关规定,企业处置未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项目。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将上述资产处置产生的损益计入 2018 年度的“资产处
置收益”项目,计入 2018 年度利润表,其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9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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