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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南: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12-21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ST东南             公告编号:2019-098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鉴于,案件所涉的担保事项未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审批、审议程序,其法律效力存疑。
    2、2019 年 6 月 26 日,原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东南集团公司”)管理人已依据《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相关规
定,在其账户预留保证金 26,644.81 万元,该资金将主要用于解决公司为大东南

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问题(如公司需为此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
任),该等预留保证金中相应的金额将在公司每一笔违规担保负债的最终责任明
晰后予以直接承担担保责任(如公司被确认为需承担责任)。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自查公司涉及的诉讼
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公司向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涉诉金额约
为 27,164.80 万元(含被起诉及公司为加快解决违规担保事项主动提起的诉讼)。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度大东南集团公司与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借
款合同,借款金额 3,600 万元。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万象公司”)、黄水寿分别与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本
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逾期利息等款项。因大东南集团公司未如
期偿还借款本息,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8 年 6 月向杭州
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浙 0106 民初 4838 号),原告宁波厚道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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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求判决大东南集团公司承担利息、逾期罚息、律师
代理费合计 214 万元,请求判决宁波万象公司、黄水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
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大东南集团公司享有借款期内利息 90
万元(以借款本金 3,6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计算)及 2018 年 2 月 12 日至
2018 年 5 月 8 日的逾期罚息 119 万元(以借款本金 3,6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4%
计算)的债权;2、黄水寿、宁波万象公司对上述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罚息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黄水寿、宁波万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东南集团公司追
偿;3、驳回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的诉讼请求。并由大东
南集团公司、宁波万象公司、黄水寿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 27,630 元。
宁波万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要求上诉人宁波万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部分,请求判
令大东南集团公司、黄水寿承担一审诉讼费用中的 27,630 元,请求判令宁波厚
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同时,宁波厚道信知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
求改判 1、大东南集团公司支付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本案而
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50,000 元、担保服务费 1,284 元;2、宁波万象公司、黄水寿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作出
二审判决(案号(2019)浙 01 民终 6144 号),判决如下:1、维持杭州市西湖
区人民法院(2018)浙 0106 民初 483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撤销杭州
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 0106 民初 4838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确认大东南
集团公司欠付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 50,000 元;4、黄水
寿、宁波万象公司就大东南集团公司欠付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律师费 50,000 元向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驳回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2019 年 12 月
11 日,宁波万象公司就本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改判驳回宁
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宁波万象公司的诉请请求。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该案省高院尚未作出有关裁定。
    2019 年 6 月 13 日,本公司已主动向诸暨市人民提起诉讼(案号(2019)浙
0681 民初 10012 号),要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尚未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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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1 月 14 日,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诸暨市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浙 0681 民初 18219 号),请求判令宁波万象公司
就大东南集团公司应向原告归还编号 JK20180201《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3,600 万元及逾期罚息 1,324.8 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罚息以 3,6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自 2018 年 5 月 9 日暂计算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
暂共计 552 天,36,000,000×24%÷360×552=13,248,000 元,2019 年 11 月 13
日后的逾期罚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
尚未判决。
     (二)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
况
     2017 年度大东南集团公司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借
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借款金额 2,400 万元,借款期限 6 个月。本
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宁波万象公司、黄水寿分别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
利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逾期利息等款项。
     2019 年 6 月 13 日,本公司已主动向诸暨市人民提起诉讼(案号(2019)浙
0681 民初 10016 号),要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尚未
判决。2019 年 6 月 17 日,宁波万象公司已主动向诸暨市人民提起诉讼(案号
(2019)浙 0681 民初 10114 号),要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该案尚未判决。
     (三)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
情况
     2017 年度大东南集团公司与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
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借款金额 10,000 万元,借款期限 6 个
月。本公司、浙江大东南置业有限公司、黄水寿分别与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
为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逾期利息等款项。
     2019 年 6 月 13 日,本公司已主动向诸暨市人民提起诉讼(案号(2019)浙
0681 民初 10019 号),要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尚未
判决。
     (四)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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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度大东南集团公司与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4,000万元,本公司、黄水寿、黄飞刚、黄生祥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因未按期归还借款,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大连市中
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及相关方提起诉讼(案号(2018)辽02民初1604号)。2019年4
月3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诸暨市人民法院处理。2019年8月5
日,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
理。
    2019年9月6日,本公司已主动向诸暨市人民提起诉讼(案号(2019)浙0681
民初14936号),要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7日作
出一审判决,确认保证合同中本公司提供的保证行为无效。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并改判驳回本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二审尚未判决。
    (五)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度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诸暨市支行签订借款
合同,借款金额 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实现上述担保债权
的实现,本公司、黄飞刚、彭莉丽与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本
公司、黄飞刚、彭莉丽为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丰球集团
有限公司代大东南集团公司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
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已主动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
浙 0681 民初 16161 号),要求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诸暨
市人民法院尚未判决。
    (六)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度大东南集团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诸暨市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 2,84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丰球集
团有限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实现上述担保债权的实现,本
公司、黄飞刚、彭莉丽与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本公司、黄飞
刚、彭莉丽为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代
大东南集团公司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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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已主动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
浙 0681 民初 16158 号),要求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诸暨
市人民法院尚未判决。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原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公司处于破产重整,2019 年 6 月 26 日,经由网
络司法拍卖公开竞价程序,最终选定重整投资者为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该
投资者应缴付的“重整对价”和“股份瑕疵消除资金”合计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
“股份瑕疵消除资金”确定为人民币 10 亿元)。根据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 年 6
月 26 日裁定批准的《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投资者支付的股份
瑕疵消除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大东南集团公司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及
公司子公司为大东南集团公司及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问题(如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需为此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在解决上述问题前不得挪作他用。截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公司管理人已依据《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其账户(户名: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户:201000210638706,开户银行: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
部)预留保证金 26,644.81 万元,该资金将主要用于解决公司为大东南集团公司
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问题(如公司需为此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该等预
留保证金中相应的金额将在公司每一笔违规担保负债的最终责任明晰后予以直
接承担担保责任(如公司被确认为需承担责任)。因此,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
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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