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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东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0-01-02  

						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ST东南              公告编号:2020-001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19】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
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
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19128、2019129 号),因公司、原董
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进行立案调查。公
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0)。根据规定,公司每月发布一次《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
风险提示公告》(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浙处罚字【2019】7 号),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
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6)。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19】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7 号


                                       1
    当事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股份”),住所:浙
江省诸暨市城西工业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大东南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东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大东南股份未在 2018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规定报送 2018 年年
度报告,并予公告;未在 2019 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迟至 2019 年 6 月 28 日,大东南股份披露了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大东南股份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

    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系大东南股份控股股东。诸
暨万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万能”)系大东南集团全资子公司,宁波
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万象”)系大东南股份全资子公司。
    大东南集团和诸暨万能在 2016-2018 年间频繁、大量非经营性占用大东南股
份 和 宁 波 万 象资 金 。 其 中, 2016 年 发 生资 金 占 用 52 笔 , 累 计占 用 金 额

931,725,129.35 元,期末占用余额 262,688,745.28 元;2017 年发生资金占用
120 笔,累计占用金额 1,103,660,751.54 元,期末占用余额 226,788,000 元;2018
年 发 生 资 金 占 用 103 笔 , 累 计 占 用 金 额 665,049,313 元 , 期 末 占 用 余 额
680,948,715.73 元。截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占用资金及其利息已归还。上述关
联方资金往来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

半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三、大东南股份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大东南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万象为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

露。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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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17 年 11 月,大东南股份与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厚道泰富”)签署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向厚道泰富 1
亿元的借款追加连带责任保证。黄某刚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

页盖章。
    (二)大东南股份、宁波万象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2018 年 2 月 1 日
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道信尚”)签署保证合
同,为大东南集团向厚道信尚 24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某刚、黄某
鹏分别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签字或盖章。

    (三)2018 年 2 月 1 日,大东南股份、宁波万象与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道信知”)签署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向厚
道信知 36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某刚、黄某鹏分别以保证人法定代
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签字。
    (四)2018 年 6 月,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大东南集团全资子公司)

与农行诸暨市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3000 万元,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丰球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东南股份、黄某刚、彭某丽为
丰球集团提供反担保。
    (五)2018 年 7 月,大东南集团与农行诸暨市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
额 2840 万元,丰球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东南股份、黄某刚、彭某丽

为丰球集团提供反担保。
    (六)大东南集团与朱某卫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2017 年 1 月 7 日签
署协议书,分别向朱某卫借款 2500 万元、1000 万元,协议书的保证人签字盖章
部分有宁波万象盖章和黄某鹏签字。2018 年 5 月 31 日,黄某鹏在上述协议书上
注明同意保证期间延长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2018 年 8 月 15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宁波万象向朱某卫各出具了关于延长担保期限的函一份。
    (七)2018 年 3 月 22 日,大东南股份、黄某寿、黄某刚、黄某祥与大连金
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玛”)签署《关于大连金玛集团与
大东南集团借款的保证合同》,为同日大东南集团与大连金玛签署的借款合同项
下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八)2017 年 1 月 10 日,大东南股份、黄某刚个人分别与宁波精诚星源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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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星源”)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与精诚
星源签署的《框架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黄某刚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九)2018 年 1 月 18 日,大东南集团与李某特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2200

万元,大东南股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黄某刚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
证合同签署页盖章。
    (十)大东南集团与陈某英签署了最高额 6000 万元的循环借款协议,借款期
间自 2017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大东南股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大东南股份和黄某刚签章。

    四、大东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
    2017 年至 2018 年期间,大东南股份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
共同借款行为,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
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 4 月 3 日,大东南股份、大东南集团、诸暨万能作为共同借款

人与来某贤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金额 1000 万元,黄某寿、黄
某刚、彭某丽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
    (二)大东南股份、大东南集团、诸暨万能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杨某兴签署最高
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期间自 2017 年 11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7 日,借款金
额 2000 万元,黄某寿、黄某刚、彭某丽在合同上签字。

    (三)大东南股份、杭州大东南高科包装有限公司(大东南股份全资子公司)、
浙江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大东南股份全资子公司)、大东南集团作为共同
借款人与毛某珂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期间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借款金额 2000 万元,黄某寿、黄某刚、史某军在合
同上签字。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材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
录、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东南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
六条、第六十七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构成了《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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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

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已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依法依规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亦将吸取教
训,以此为戒,采取切实措施以防止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

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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