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09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7-06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8 月 8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8 月 7 日-8 月 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7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8 月 8 日下
午 3:00 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162 号华城国际北楼 7 层公司会
议室;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郭建生先生;
(六)会议通知情况: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详见 2017 年 7 月 22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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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
为 1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3,119,7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4,563,880
股的 3.3773%。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497,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4,563,880 股的 0.511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9,621,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4,563,880 股的 2.8663%。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6,165,83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4,563,880 股的 2.3615%。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
次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3,110,223 股,反对票 9,503 股,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6,156,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9412%;反对票 9,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数的 0.058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
的 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郝卿律师、蒋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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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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