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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华 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7-08-19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7-06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8 月 18 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接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转来的
《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一审原告)林政乡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
请求变更为:
    一、判令二被告将租赁南昌市洪城路六号的原告房屋交还原告。
    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未按期交还租赁原告房屋一、二楼的租金及利息(租
金按变更协议书的标准自 2015 年 8 月 1 起计算至将房屋场地交付原告日止,暂计算
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止租金为 16530477 元;利息按银行贷款年利率 6.15%计算,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拖欠的租金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止利息
为 1072034.13 元)。
    三、判令二被告在交还原告租赁房屋时将能正常使用的中央空调系统、电梯、
照明、发电机组、消防设备及装修装饰同时交付原告。
    四、判令二被告赔偿因不按期交还租赁原告房屋一、二楼导致三楼 2741 平方米
房屋无法出租的租金损失及利息(租金损失按 55 元/m2 计算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
计算至二被告将房屋场地交付原告日止,暂计算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止租金损失为
3165855 元;利息按银行贷款年利率 6.15%标准,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计算至拖欠
租金损失付清日止,暂计算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止利息为 178475.08 元。)
    五、判令二被告支付由原告代付的租金房租的水、电费及利息。(自 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6 月止的水电费为 300017.16 元,产生的利息为 16314.41 元)。
    六、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有关本案的详细内容请详见 2016 年 4 月 20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16-047)。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