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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华 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2-14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规文件以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新华都购
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文件规定,独立董事许安心、江曙
晖作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实
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
时)会议拟审议的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
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22 日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
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提供担保。本次交易涉及关联担保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提前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解和审阅,认为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对于将上述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示认可。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 2017 年度的关联交易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
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 2018 年度的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而进行的,遵循了市场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3、公司依据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实际发生情况,对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预计的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据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
东需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独立董事:江曙晖、许安心_
                                            201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