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1-18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0-00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1 月 17
日下午 3: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志国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详见 2020 年 1 月 2 日《中
国证券 报》、《证 券时报 》、《上海 证券 报》、《证券 日报 》及巨 潮资 讯网网站
1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9-092)。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 股东 大会表 决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共 8 人, 代表股 份数量为
264,512,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7,263,877 股1的 39.6414%。
( 1 ) 参加 现场 投 票的 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人 共 计 4 人 ,代 表 股份 数量 为
196,047,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7,263,877 股的 29.380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8,465,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7,263,877 股
的 10.2606%。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98,9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7,263,877 股的 0.0898%。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
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64,503,7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66%;反对票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58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8.4805%;反对票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数的 1.519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1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权利,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公司总股本数为 684,563,88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7,300,003
股,则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 667,263,877 股。
2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64,503,7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66%;反对票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58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8.4805%;反对票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数的 1.519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64,503,7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66%;反对票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58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8.4805%;反对票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数的 1.519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69,439,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869%;反对票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3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
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58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8.4805%;反对票 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数的 1.5195%;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3
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庞景律师、郝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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