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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仪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9-02-21  

						证券代码:002265             证券简称:西仪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2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处字
[2019]37 号)与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公告的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海 2-11 号)所述事项为同一事项,是昆
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的最终正式处理决定。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收到昆明市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海 2-11 号),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相关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
市监处字[2019]37 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8 年 7 月 1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全国 12315 互联网平台的举报单后依法
对西仪股份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使用了绝对化广告用语,其行为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云南省行政处罚程
序规范》第十条规定,同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站的介绍上为了突出自己的经营规模和技术优势,使用“最
大”、“最先进”、“最高”、“最完整”等绝对化用语进行表述,这在一定程度
上损害了同类经营者,同时也会误导消费者做出客观的判断与选择,其行为已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广告法》绝对化用语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鉴于当事人利用自建网站发布违法广告,传播范围和受众影响程度较小,且在我局
告知广告内容涉嫌违法后,自行纠正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本局决定,
采纳当事人部分陈述、申辩意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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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处以 8 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接受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公司已在收到昆明市西山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海 2-11 号)后对公司
网站上的违法内容进行了整改,删除了绝对化用语。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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