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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富控股: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2017-09-27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7-051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 年 9 月 26 日,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
富控股”)控股子公司四川华都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
与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核动力院”)在四川省成都市分别正式签
署了:
    合同一   《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 1、2 号机组(华龙一号)控制棒驱动机
构(CRDM)设备供货合同》;
    合同二 《海南昌江核电厂 3、4 号机组(华龙一号)控制棒驱动机构(CRDM)
设备供货合同》。
    一、基本情况
    1.标的物:
    合同一: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 1、2 号机组(华龙一号)控制棒驱动机构
(CRDM)设备及其配套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文件。
    合同二:海南昌江核电厂 3、4 号机组(华龙一号)控制棒驱动机构(CRDM)
设备及其配套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文件。
    2.总金额:
    合同一:27,709.49 万元人民币;
   合同二:27,554.14 万元人民币;
   总金额:55,263.63 万元人民币。
    3.交货时间及地点:
    合同一:福建漳州核电工程项目 1、2 号机组(华龙一号)控制棒驱动机构
(CRDM)设备分次交货,具体如下:
    ①   1 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密封壳组件:EOC(合同生效)+30(月),
交付地点:反应堆压力容器供应方;
    ②   1 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剩余组件(除密封壳组件外):EOC
(合同生效)+39(月),交付地点:漳州核电现场;
    ③ 2 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密封壳组件:EOC(合同生效)+40(月),
交付地点:反应堆压力容器供应方;
    ④   2 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剩余组件(除密封壳组件外):EOC
(合同生效)+49(月),交付地点:漳州核电现场。
    合同二:海南昌江核电厂 3、4 号机组(华龙一号)控制棒驱动机构(CRDM)
设备分次交货,具体如下:
   ①    3 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密封壳组件:EOC(合同生效)+30(月),
交付地点:反应堆压力容器供应方;
   ② 3 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剩余组件(除密封壳组件外):EOC
(合同生效)+39(月),交付地点:昌江核电现场;
   ③    4 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密封壳组件:EOC(合同生效)+40(月),
交付地点:反应堆压力容器供应方;
   ④ 4 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中的剩余组件(除密封壳组件外):EOC
(合同生效)+49(月),交付地点:昌江核电现场。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名     称: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2.法定代表人:罗琦
    3.开办资金:35,270 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 28 号
    5.宗旨和业务范围: 开展核动力研究设计、促进核工业发展。核动力工程
设计、核动力工程研究与实验、核动力工程运行研究、无损检测技术研究、《核
动力工程》出版相关产品研制与技术服务。
    6.本公司持有华都公司 66.67%股权,核动力院持有华都公司 33.33%股权。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核动力院与本公司及华都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信誉优良,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
    合同一:27,709.49 万元人民币;
    合同二:27,554.14 万元人民币;
    总金额:55,263.63 万元人民币。
    2.结算方式:
   合同一: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根据项目交付进度分期付款;
   合同二: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根据项目交付进度分期付款。
    3.签署时间:
   合同一:2017 年 09 月 26 日;
   合同二:2017 年 09 月 26 日。
    4.生效条件:
    合同一: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采购方向供应方发出合同生效函,并同意
其提交支付申请;
    合同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采购方向供应方发出合同生效函,并同意
其提交支付申请。
    5.生效时间:
   合同一:等交易对方正式通知;
   合同二:等交易对方正式通知。
    6.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一:EOC(合同生效)+49(月);
   合同二:EOC(合同生效)+49(月);
    7.违约条款:
   合同一:延期交货
    i)延期第一至第四周,每周 0.5%(指合同总价的 0.5%);
    ii)延期第五至第八周,每周 1.0%(指合同总价的 1.0%);
    iii) 延期第八周以上,每周 1.5%(指合同总价的 1.5%);
    延期不足一周(七天为一周)按一周计算,对于违约金的支付不应使供货应
方免于继续履行交付所延误的设备和文件的责任。
   合同二:延期交货
    i)延期第一至第四周,每周 0.5%(指合同总价的 0.5%);
    ii)延期第五至第八周,每周 1.0%(指合同总价的 1.0%);
    iii) 延期第八周以上,每周 1.5%(指合同总价的 1.5%);
    延期不足一周(七天为一周)按一周计算,对于违约金的支付不应使供货应
方免于继续履行交付所延误的设备和文件的责任。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华都公司具备较强的履行合同能力,装备、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
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并已有相同合同顺利履约交付的经验和业绩;
    2.合同生效后,华都公司将根据工程进度安排生产,具体交付进度根据合同
约定时间履行。合同总金额约占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的49.25%;公司将按照交
货进度安排生产并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预计将增加公司2018-2021年
度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
    3、华都公司此次与核动力院新签订 4 个“华龙一号”机组的控制棒驱动机
构供货合同,是继 2014 年 11 月、12 月签订“华龙一号”ML-B 型控制棒驱动机
构供货合同后,华都公司再次承接的三代核电关键设备制造合同,进一步奠定了
华都公司在“华龙一号”控制棒驱动机构制造领域的领先地位。
    4、采用 ML-B 型控制棒驱动机构的中核集团“华龙一号”是我国具备完整自
主知识产权的百万千瓦级先进压水堆核电站,是在自有技术基础上充分考虑福岛
核事故后最新经验反馈、通过消化吸收三代核电技术并按照国际最先进法规和标
准研制出的第三代压水堆核电站。因其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是国内能独立
出口的三代核电机型,不仅被中核集团寄予厚望,也是国家希望强力打造的对外
出口核电技术品牌。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公司面临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
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以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