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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富控股: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8-08-31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富控股”)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18年1-6月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
金往来,不存在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
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
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滚动使用合计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三、关于免去沈德才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的独立意见
     因工作调整的需要,免去沈德才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免去沈德才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何大安、李慧中、谢峰、王宝庆




                                             2018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