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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富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四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0-30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四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控股”或“公
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重大合同变更,公司是基于目前项目现状,为了有效推动项目的进展,
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二、关于拟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拟签署的租赁物买卖合同事宜,公司是基于龙头山公司项目现状及龙头
山水电站枢纽工程建设融资需要,为了有效推动项目的进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且龙头山公司其他各股东亦同时以其持有的龙头山
股权为龙头山公司签订的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龙头山公司以其资产为公司上述
质押担保提供反担保,决策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大安、李慧中、谢峰、王宝庆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