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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富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9-03-26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
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桐庐源桐实业有限公司等 6 名主体购买其持有的浙江申
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向胡显春购买其持有的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
再生有限公司 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
组”)。根据现行有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
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
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方案及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3、本次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友好协
商确定。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我们届时将发表
关于本次重组审计、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5、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规定
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工作尚未完成,评
估工作尚未进行。待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
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召集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
再次发表意见。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可
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何大安                             李慧中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王宝庆                             谢   峰




                                                      2019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