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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富控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9年4月)2019-04-30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人员,包含财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挂牌交易
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信息披露
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
公司重大事项。
    第五条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信息披露部
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公
司重大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分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注意统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的累计额,一旦发现累计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
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12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
定;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
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大事项变更: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事务所;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
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
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 发生第六条规定事项的第一时间内,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应
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并抄送证券部;
    (2) 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定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尽快
拟订或审核信息披露文稿,并上报董事长阅签;
    (3) 证券部须在第六条规定事项发生二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公告,并督促、协助有关
责任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事务,汇集公司重大事项并报告董
事会,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公平、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 承担重大事项的保密义务,当重大事项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交易所和
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1)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2)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项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各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的职责:
    (1) 发生重大事项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
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及抄送董事会办公室,保证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2) 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的职责
    (1) 及时审核、阅签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及信息披露文稿,保证公司公平、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 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由于有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重大事项没能及时报告,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
追究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订而需修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制度相关内容,公司应按照
修改后的内容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