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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富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9-023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

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

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

计政策。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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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
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
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新会计准则实施,并于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准
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 2018 年度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
公司 2018 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
    四、审批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
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
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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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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