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天然气: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2017-09-01
证券代码:002267 证券简称:陕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7-052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
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陕西
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18.1 条关于社会公众股东的规定执行。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
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互动邮箱:public@shaanxigas.com
互动电话:029-86156198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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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 14:30 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A1 区开元路 2 号,
公司 11 楼会议室召开。
(二)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谦益先生主持,公
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分别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 时,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5:00 时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717,919,44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56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17,919,44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56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1,388,98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9%。
(六)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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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919,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8,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二)关于与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代为培育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代为培育
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事项,公司与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同
一母公司,涉及关联交易,该事项关联股东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268,8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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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8,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919,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8,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四)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同意 717,919,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8,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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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五)关于公司与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
议案
公司与陕西派思燃气产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发生物资采购交易事项,
双方的关联关系为同一母公司,该事项关联股东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268,8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8,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小洁、靳文静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详细情况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陕西永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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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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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简历
高耀洲先生简历
高耀洲先生,汉族,1970 年 9 月出生,陕西靖边人,研究生学历,
1988 年 12 月参加工作。1988 年 12 月至 1990 年 9 月在陕西省靖边县工商
局工作;1990 年 9 月至 1992 年 7 月在陕西省委党校理论部学习;1992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在陕西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学习,取得研究
生学历;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10 月在陕西省靖边县工商局工作;1995
年 10 月至 1995 年 11 月在西安市糖酒总公司工作;1995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2004 年 7 月至 2017 年 4 月在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
作,历任副处长、调研员、处长;2017 年 4 月至今,任陕西燃气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济师、董事。
高耀洲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在公司控股股东任董事、总经济师,除
此以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实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
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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