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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天然气: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2017-11-10  

						证券代码:002267       证券简称:陕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7-071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
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陕西
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18.1 条关于社会公众股东的规定执行。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
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互动邮箱:public@shaanxigas.com
    互动电话:029-86156198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一)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 14:30 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A1 区开元路 2 号,
公司 11 楼会议室召开。
    (二)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谦益先生主持,公
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分别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30-11:30 时,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8 日下午 15:00 时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718,072,84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70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股东授权代表 5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717,919,94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56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2,900 股,占
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153,4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等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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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相
关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与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双
方的关联关系为同一母公司,该事项关联股东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391,45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99%;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9.9218%;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7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小洁、靳文静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详细情况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陕西永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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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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