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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天然气:2011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2018-07-19  

						股票代码:002267     证券简称:陕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8-044
债券简称:11陕气债                            债券代码:112034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23日

    特别提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2018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20日,凡在2018年7
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7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1]1109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23
日支付2017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陕西省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陕西省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
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陕气债。

    3.债券代码:112034。

    4.发行规模:10亿元。

    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6.年付息次数:1次。

    7.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6.20%,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5年内
固定不变。发行人于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5个交易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11陕气债”票面利
率不调整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等,共三次公
告,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利
率为6.20%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
计利息)。

    8.每张派息额:6.20元。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
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次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年起
每年7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根据2016年债券持有人回售申报日行使回
售权申报结果统计,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0手,回售金额为0元,无投资者
行使回售权。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次债券的付息和本金支付工作
按照登记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11.起息日:2011年7月22日。

    12.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间,2012年至2019年每年7月22日为上一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
工作日)。

    13.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20%。

    1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年7月22日。

    15.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

    16.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并出具《陕西省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公司主体长期
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8.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按照《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6.20%。每手面值1,000元的“11陕气债”派发利息为
6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
发利息为49.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
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5.8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0日

    2.除息日:2018年7月23日

    3.付息日:2018年7月23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7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
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前端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
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
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
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
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
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
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
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8年8月30日前(含
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
公司金融证券部。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证券部

    联系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1区
邮政编码:710016

联系人:王 岳

联系电话:029-86156198

传真:029-86156196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7491

传真:010-60833504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层

邮政编码:518038

联系人:梁一霞

特此公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