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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 士 通: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7-07  

						证券代码:002268       证券简称:卫士通       公告编号:2018-025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6 月 7 日,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卫士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

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网安”)接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法庭通知,要

求北京网安派人前往法庭领取《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卫士通于 2015 年开始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北京网安作为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北京

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金丰能

源中心项目 5 号楼(以下简称“标的房产”)。

    2015 年 8 月 7 日,北京网安与开发商签署《房屋买卖意向协议》,

根据该协议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意向金 0.5 亿元;2015 年 12 月 2 日,

北京网安与开发商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北京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签订预

售协议时,标的房产所属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已设置抵押,抵押权

人分别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西藏信托有限

公司和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开发商取得了上述三家单位出具的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证明》。2016 年 4
月,北京网安应开发商要求,与诺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发商签订

《款项支付协议》,并根据该协议,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将 5 亿元

购房款支付给诺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16 年 6 月 24 日和 2016 年 6

月 27 日,北京网安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

充协议》,将合计 0.79 亿元购房尾款支付给开发商。至此,北京网

安向开发商足额支付了预售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 11.29 亿元,购房

资金均来源于卫士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根据诉讼材料显示,

此后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于购买债权的方式取

得部分抵押债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宏瑞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一: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
    被告三:诺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二)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判令三被
告停止《款项支付协议》、《保理合同》的履行;判令被告一、被告
二停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的履行;
    2、请求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其他情况
    本案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以最快
的速度完成律师事务所选聘及工作方案确定。目前,律师已全面介入
本案的处理。
    按照律师的建议,北京网安已于2018年6月22日向北京市丰台区
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依法要求由层级更高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本案有关的传票,开庭日期亦未确定。
    本案发生后,经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目前
标的房产处于查封状态。
    经咨询专业律师意见,鉴于本案可能影响北京网安作为房屋买受
人的合法权益,经综合审慎判断,将本案以重大诉讼案件进行公告。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收房并实际占有、使用标的房产。在收到起诉状前,公司
标的房产的装修流程已经启动,相关供应商招投标流程也已经完成,
装修公司及材料也已经基本就绪。鉴于房屋权属证明办理延迟,为保
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已租赁房屋开展募投项目建设,后续待房
屋装修完成后再进行更换。
    因本次案件未开庭审理,目前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
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高度关注诉讼进展情况,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准备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