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服饰: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26
股票代码:002269 股票简称:美邦服饰 编号:临 2017-057
债券代码:112193 债券简称:13 美邦 01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7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一) 上午 9:00
2、网络投票: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24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 700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胡佳佳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1
1,499,400,8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6776%。
(2) 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498,412,659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59.638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988,22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93%。
(3)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议,会议采取集中表决、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1,499,400,2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反对 6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74%;反对 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1,499,400,2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反对 6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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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74%;反对 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1,499,400,2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6%;反对 6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1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74%;反对 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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