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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邦服饰:聚鑫8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2018-03-29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

       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

       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

       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受托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机构/人员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

       的实际效果。



聚鑫 8 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120170029200011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




             第1页
1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聚鑫 8
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符合履行社会责任
的要求。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
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信托合同
不一致的,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
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之一,与本
信托项下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受信托合同的约束。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聚鑫 8 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
格。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
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具有较高风险,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过往业绩不代表将来业绩,受托
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机构、委托人指定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
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构成信托计划的收益保证,也不代表受
托人或委托人指定代表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或一定盈利。
    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上海杰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委
托人指定代表,为本信托计划发送委托人指令。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一般委托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受托人成立信托计划予以实施。信托资金投
资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股票简称“美邦服
饰”,股票代码:002269),闲置资金根据委托人指定代表的委托人指令投资于
                                    第2页
现金、信托业保障基金、银行活期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委托人指定代表所做
出的任何委托人指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委托人/
受益人充分理解、完全接受委托人指定代表提供委托人指令所可能产生的全部
风险。委托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和处分方式、委托人指定代表的投
资决策能力充分知悉并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应以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资金认购信托单
位。全体委托人理解并确认,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具有较
高风险,信托计划投资收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委托人
指定代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
亏损的可能。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委托人指定代表、律师事务所
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2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2.1   受托人或华宝信托:指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2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聚鑫 8 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编号:120170029200011)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2.3      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聚鑫 8 号证券
投资信托计划”。
       2.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聚鑫 8 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说明书》(编号:
120170029200010001)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2.5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聚鑫 8 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认
购风险申明书》以及《聚鑫 8 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
(以下统称为“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2.6      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是规范和约束“聚鑫 8 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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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信托合同在信托计划项下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
    2.8    信托受益权/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包括优先受
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2.9    信托单位:指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本信托计
划项下,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 1 元。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包括优先信托单位
和一般信托单位。
    2.10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为优先信托单
位总份数和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之和。信托单位总份数是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计
算依据之一。
    2.11   优先受益权: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可
以优先于一般受益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2.12   一般受益权: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只
能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全部优先受益权项下最高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方有权取得
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2.13   优先信托单位:指优先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项下优
先信托单位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
    2.14   一般信托单位:指一般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仅向信
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一般信托单位。
    2.15   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16   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17   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投资者。本信托项
下包括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2.18   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信托计划成立时,本信托项下
与委托人为同一人。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2.1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2.20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的、中国境内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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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的、中国境内依法
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22    委托人指定代表: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受全体委托人指定并代表全体
委托人发送委托人指令的机构。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上海杰询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指定代表,为本信托计划发送委托
人指令。
    2.23    授权代表:指委托人指定代表的授权代表。该等授权代表经委托人
指定代表的授权,负责具体委托人指令的发送。
    2.24    委托人指令:指委托人指令代表按信托文件规定代表全体委托人发
送的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的指令。
    2.25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26    认购资金:指各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2.27    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
    2.28    补仓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约定情况后,补仓义务人按
《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向信托计划支付的用于补仓的
资金。
    2.29    补足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约定情况后,差额补足义务
人按《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向信托计划支付的用于补
足信托费用和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差额的资金。
    2.30    增强资金:指补仓资金和补足资金的总称。
    2.31    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指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截至信托
计划成立日,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2.32    《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指《聚鑫 8 号证券投
资 信 托 计 划 补 仓 及 信 托 费 用 和 信 托 利 益 差 额 补 足 协 议 》( 编 号 为
120170029200010002)及其附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33    《保证合同》:指《保证合同》(编号为 120170029200010003)及其
附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34    信托财产: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及本信托项下受托人因信托
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含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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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人按照约定交付的增强资金),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
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
    2.35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
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2.36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和其他
负债后的余额。
    2.37   信托单位净值:指计算日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信
托单位净值是计算衡量信托财产总体盈亏的表现形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结果保
留 4 位小数,第 5 位小数四舍五入。
    2.38   信托单位预估净值:指未扣除计算日应计提信托费用的计算日的信
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信托单位预估净值作为衡量信托计划预警
线、权益丧失线及平仓线的依据,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
算,但未经保管人复核。
    2.39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从受托人
处分配取得的信托财产。
    2.40   信托存续期限/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
划终止日止的期间,亦称本信托存续期限。
    2.41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后,
受托人宣布的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2.42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
的,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信托计划最晚到期之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后终止
的,信托计划终止日为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终止情形后受托人宣告的本信托
计划终止之日。
    2.43   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
止期间的天数,算头算尾。本合同中所有存续天数的计算,除另有约定外,均采
用算头算尾的计算方式。
    2.44   信托专户/信托保管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
托资金运作的专用账户。
    2.45   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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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账户。
    2.46      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
银行账户。
    2.47      美邦服饰/上市公司:指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48      标的股票: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代表的委托人指令购买的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 A 股流通股股票(股票名
称:美邦服饰,股票代码:002269)。
    2.49      员工持股计划:指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的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该员工持股计划已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公告,且已经美邦服饰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50      持有人会议:指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
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
持有人会议。
    2.51      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由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对持有人会议负
责。
    2.52      保管人:指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保管人是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为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受
托人有权更换保管人。
    2.53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聚鑫 8 号证券投资信托计
划之资金信托保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54      证券经纪商:指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投资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
证券公司。本信托计划成立时,证券经纪商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计划
存续期间,为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有权更换证券经纪商。
       2.55   《操作协议》:指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签署的《聚鑫 8
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之证券操作备忘录》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或补充。
    2.56      锁定期:指信托计划买入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即信托计划成立
日后,信托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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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并由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
    2.57   PB 系统:指证券经纪商的机构交易管理系统。
    2.58   信托费用核算日: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核算信托费用的基准日。除本
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费用核算日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自然季度末月 25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2.59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信托计划项下核算信托利益的基准日。除信托
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自然季度末月 25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2.6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
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火灾、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2.61   法律法规:指中国内地(为本合同目的,在此不包括台湾地区、香
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决定、
通知等。
    2.62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2.63   交易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64   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为本合同目的,此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
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机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
假日和公休日。
    2.65   元:指人民币元。
    2.66   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2.67   保障基金:指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由信托业市
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2.68   华宝信托保障基金专户:指华宝信托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
法》规定,在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收取、划缴、分配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的账户。
    2.69   信托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就信托
业保障基金发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业保障基
金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
体事项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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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信托计划目的
    全体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和
委托人指令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主要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于美邦服饰的A
股股票。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
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4   信托计划相关主体
    4.1    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了认购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
他组织。
    选择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成为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选择认
购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成为一般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
    在信托文件中,若无特别注明,受益人包括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信托单位全部由美邦服饰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定向认购。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同时是受益人。
    4.2    受托人
    指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界达到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9F。
    4.3    保管人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保管人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为上
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 28 楼。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为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有权更换保管人。
    4.4    证券经纪商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证券经纪商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计划存续期
间,为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有权更换证券经纪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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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信托计划期限和规模
       5.1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为 21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受托人根据
信托文件的约定可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存续期限。
       5.2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2 亿份。其中,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
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为 1:1。



6   信托单位的认购
       6.1     认购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
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
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
人。
       信托计划项下个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但单笔认购资金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的个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投资者。


       6.2     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6.2.1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认购信托单
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一般委托人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资金最终来

                                     第 10 页
源非银行理财资金、非受托人及受托人员工或股东等利益相关人,且该等资金符
合法律法规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
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委托人
知晓采用多人拼凑方式购买本信托产品的,其拼凑人的债权和收益权不受法律保
护,委托人确认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不违反
任何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
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
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
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
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
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了并
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并且 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
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委托人指定代表的投资管理
能力的信任,一致指定委托人指定代表代表全体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
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委托人指定代表根据信托文件
的规定所做出的任何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受托人执行委托人指令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委托人指令可能产生的后
果承担责任,因执行委托人指令而产生的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

    因委托人指定代表及其授权代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合同约定
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指定代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该等情况下,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受托人以完成有效的委托人指令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
性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委托人指令,或由于委托人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信
托文件的约定,或由于非受托人原因导致的 PB 系统的系统限制、或由于 PB 系
统的故障导致委托人指令被 PB 系统自动拒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
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 11 页
    (5)一般委托人在此确认:一般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
了解本信托计划属于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承诺遵守《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
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6)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清算报告,
并向受托人披露;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除外。受托人在
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
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7)委托人在此声明:除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受益
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单位净值相关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委托人将
持续关注受托人网站,获取受托人通过网站披露的任何信息。
    (8)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6.2.2   一般委托人特别陈述与保证

    (1)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实力。

    (2)熟知信托和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无违规记录,从未受到证券业监管
部门的处罚。

    (3)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不
得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

    (4)一般委托人在此承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委托人自动放弃一般受
益权的情形时,一般委托人/受益人同意无条件地放弃其持有的一般受益权,并
授权受托人自行变更信托受益权登记。一般委托人确认:该无偿放弃不附任何条
件,且不可撤销或变更,并放弃在一切情形下提起司法程序主张撤销无偿放弃行
为、或向优先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的受托人追索的权利。

    (5)一般委托人在此承诺: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
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实施本次


                                    第 12 页
员工持股计划即“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履行
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表决通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已对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已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6)一般委托人在此承诺:投资本信托需按照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政策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审批和公告等;信托
计划成立后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含持股期限、持股规模等)并根据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7)上市公司和一般委托人在涉及受托人或者信托计划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时,事先书面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披露内容。

    (8)在发生本合同第 21.2.2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在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形式披露给受托人。

       6.3   认购价格
    信托单位面值 1 元。优先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一般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均
为 1 元/份。
    认购信托单位份数=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6.4   认购份数
    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份数为 100 万份,并可按 1 万份的整
数倍增加。
       6.5   认购方式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优先委托人在一般委托人全额交付一般信托资金不超过
10000 万元后,一次性出资认购优先信托单位。认购后优先信托单位份额:一般
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为 1:1。
    投资者应当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提供相关
必备证件并将认购资金支付至信托保管账户:
    投资者认购资金为人民币资金,认购方式为银行转账,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
购。
    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单位时所应提供的必备证件为: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
                                    第 13 页
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三证”(“三证”是指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有效授权章)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有效授权章)、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和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7   信托计划的成立
    1、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受托人有
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2、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告
的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
要的法定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表决通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已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
见、律师事务所已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2)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或届满时,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20000 万份,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保管账户,且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
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为 1:1;
    (3)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与受托人已经签署《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
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
    (4)《保证合同》已签署生效;
    (5)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成立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3、信托计划成立的,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保管账户之日至信托计
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
不算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归入信托财产,但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数。
                                    第 14 页
    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保管账户之日至退还日
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算头不算尾)
退还给投资者。
    4、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
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8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8.1   投资范围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将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
    1、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投资于标的股票。
    2、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
    闲置资金投资于:
    1、货币市场基金。
    2、银行活期存款。
    8.2   投资限制
    信托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规定:
    1、股票投资仅限于投资标的股票。
    2、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标的股票:①美邦服饰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美邦服饰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其他可能影响标的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至依法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锁定期内,不得卖出所投资的处于锁定期的标的股票。
    4、锁定期满后,委托人指定代表有权发送委托人指令,决定卖出标的股票,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5、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
持有的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9%,如果监管机
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
    6、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第 15 页
    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数据以 PB 系统及受托人使用的其他系统的监控结果为
准。由于信托财产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等原因而非证券资
产买入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违反投资限制的情形,但委托人
指定代表应及时发出委托人指令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本款约定投资限制要求。
    8.3      投资禁止
    为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本信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本信托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4      投资管理方式、授权代表
    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
行投资管理。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委托人指定代表向受托人发送委托人指令。委
托人签署本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示该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就信托财产采取
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除本合同本第 8.6 条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委托人指令将由委托人指定
代表以发送委托人指令方式向受托人发出。委托人指定代表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向
受托人出具的委托人指令视为已获得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根据当时已知情形
对委托人指令进行审核,如委托人指令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规定且是可
执行的,受托人将根据委托人指定代表出具的委托人指令进行本信托计划信托财
产的交易。
    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盖章、印鉴或指令密码(如有)不符的委托人指
令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委托人指令。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意:
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委托人指令的后果均由委托人和受益人
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由委托人指定代表指定其员工作为授权
代表,具体发送委托人指令,授权代表只设一名。授权代表必须具有适当的投资

                                      第 16 页
从业经验。授权代表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所发出的任何委托人指令都将直接视为是
委托人指定代表发出的指令。若委托人指定代表(含其授权代表,下同)发出的
无效委托人指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指定代表承担责
任。
    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委托人指定代表应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该等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络方式、授权范围和时效、有效指令
应包含的印鉴等。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盖章和预留印鉴以及授权
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包括当日)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以该授权
代表的签名/盖章、印鉴所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均视为委托人指定代表发出的委托
人指令。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上述安排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受托人负责监控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接收委托人指定代表所
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并在此基础上代表受托人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因委托人指定代表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违反证券法规、发生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受到处罚或被追缴所得或者本信托项
下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可能被限制、停止交易或被查封冻结。发生此种情形,受
托人对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的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全体受益人以及受托人协商一
致同意外,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变更、解除或终止其对委托人指定代表的授权;
未经受托人书面认可,委托人指定代表不得更换授权代表。
       8.5   委托人指令
    (1)委托人指令是委托人指定代表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的、在信
托文件规定的投资范围内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
    (2)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须:
    (a)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合信托
文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b)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
外,不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不涉及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
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

                                  第 17 页
    (c)满足委托人指令内容要素,即委托人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指令编号,
拟交易的金融产品名称和代码(如有),买入(认购)或卖出(赎回)方向,委
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等可操作性指标。委托人指令
仅于指定交易日当日有效。
    (d)以书面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必须有授权代表的签章并加盖委托人指
定代表预留印鉴,委托人指定代表且应保证授权代表签章和预留印鉴与受托人备
案的印鉴一致。
    (e)符合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
    (3)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进行证券交
易。
    委托人指定代表应选择使用 PB 系统指令传递方式为主,其他发送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为辅的方式向受托人发送委托人指令。
委托人指定代表发送的委托人指令应给受托人留出足够的用于实施交易的时间;
受托人在接受到委托人指令后,应尽快完成交易。涉及到场外交易的,委托人指
定代表应于 T-1 日发送委托人指令。T 日为委托人指令指定的交易日。对上述时
间以后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受托人积极地加以执行,但该等委托人指令可能无法
得到执行,且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选择 PB 系统方式发送委托人指令的,委托人指定代表及其授权代表应当遵
守 PB 系统的各项管理规则,授权代表下达的委托人指令内容以 PB 系统内的记录
资料为准。委托人指定代表及其授权代表应当妥善管理用户名、密码,凡使用委
托人指定代表的用户名发出的交易指令,均视为委托人指定代表亲自下达的委托
人指令。
    选择其他发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受托人
发送委托人指令的,委托人指定代表同意将对其全部电话指令进行电话录音并且
该录音即成为委托人指令的有效证据;委托人指令代表同意与电话录音内容一致
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委托人指定代表应于每一自然
月份结束后五个工作内将上月内的全部委托人指令原件寄送至受托人,若原件与
电话录音/传真件/电子邮件不一致的,则以受托人收到的电话录音/传真件/电子
邮件为准,并应及时查找原因,协商解决。

                                  第 18 页
    受托人以执行委托人指令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导致受
托人未能全部完成委托人指令,或由于委托人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
约定,或非受托人原因导致的 PB 系统的系统限制、或由于 PB 系统的故障导致委
托人指令被 PB 系统自动拒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受托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在未接到委托人指令时不得进行交易,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受托人对委托人指定代表发出的委托人指令是否符合委托人指令有效条件
进行形式审查。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或指令密码(如有)不符的委托
人指令和无效的委托人指令(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交易报价明
显有悖于市场价格等情形的委托人指令,并书面告知委托人指定代表。委托人指
定代表采用 PB 系统发送委托人指令的,由 PB 系统自动进行审核筛选,委托人指
定代表的委托人指令经过 PB 系统审核后,受托人有权进行人工确认。全体委托
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委托人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
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如交易系统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视实际情况另
行确定委托人指令发送方式及受托人对委托人指令的审查方式并提前告知委托
人指定代表。
    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对于本信托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由受
托人经一般委托人书面授权后行使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因信托财产中持
有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人对表决
事项的书面意见行使表决权;如一般委托人需要信托计划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
提案权、提名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事项,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人出具的书面意见
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所持股票的表决权不与委托人指定代表达成任何其他
协议或安排,受托人不谋求利用本信托计划所持股票扩大受托人的表决权。受托
人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与本信托计划(含一般委托人等)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8.6   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执行经审查的委托人指令并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第 19 页
    2、信托计划触及平仓线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进行操作处理。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由于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未能及时提供清算数据,
导致信托计划估值延迟,使得受托人无法及时进行平仓操作所造成的损失,受
托人不承担责任。
    3、受托人在执行前已经对委托人指定代表的委托人指令进行审查,事后发
现发出的委托人指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但已经被执行的,
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委托人指定代表,并要求委托人指定代表出具委托人
指令进行修正。如委托人指定代表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人指令
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委
托人指令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有权要求委托
人指定代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委托人指定代表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应逐步发出信托
财产变现的委托人指令,至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第 5 个交易日(含当日)
止,本信托计划不得持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指定代表未按期达到以
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 1 个工作日起发出受托人指令变
现全部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发生时(以受托人确定为准),若委托人指定代表
未及时于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一个交易日 15:00 前发出委托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
受托人有权自该等情形发生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发出信托财产的变现指令直至信
托财产全部变现。
    6、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信托费用或分配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财产中现金
资产总量不足,且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差
额补足资金的,受托人应通知委托人指定代表,并要求委托人指定代表出具委托
人指令变现足够多的资产(但不包括处于锁定期的标的股票),以保证信托费用
的支付或分配信托利益。如委托人指定代表未在受托人书面通知的时限内出具委
托人指令或出具委托人指令变现的资产仍不足以支付全部应付未付信托费用的,
受托人有权以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金额的 1.1 倍为限变
现信托财产用以支付该等款项。
    7、委托人指定代表所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在执行时是符合信托文件的,但由

                                  第 20 页
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应于
发现后立即通知委托人指定代表,并要求委托人指定代表出具委托人指令进行修
正。如委托人指定代表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人指令进行修正,
受托人有权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受托人直接发
出交易指令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指定代表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
持有的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9%。如果超过该
股票总股本的 4.99%,受托人应在知悉后立即通知委托人指定代表,并要求其发
出委托人指令卖出该股票以使上述比例不超过 4.99%,同时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
人指定代表继续买入该只股票的委托人指令。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
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款约定的各项情形中,如受托人直接发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的,变现的
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无需
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7     预警线、权益丧失线/平仓线以及资金追加
    8.7.1   信托单位预估净值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为及时向委托人提示投资风险,受托人以当日收盘
后所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即“信托单位预估净值”)为准进行预警、追加和
平仓的通知和操作,信托单位预估净值未经保管人核对,可能与受托人最终公
布的信托单位净值存在偏差,全体委托人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受
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7.2   预警线与权益丧失线/平仓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信托计划每日计算信托单
位预估净值 K。锁定期内,将 K= * 元设置为预警线,K= * 元设置为权益丧失
线;锁定期结束后,将 K= * 元设置为预警线,K= * 元设置为平仓线。
    信托单位预估净值应由受托人当日自行核算,不依赖于估值日估值流程或保
管人复核,但受托人应当以善意及商业上合理为原则、以最大程度上维护优先受
益人利益为宗旨进行核算。

                                   第 21 页
    8.7.3   补仓义务人
    本信托项下一般委托人不承担追加补仓资金的义务,仅由补仓义务人(即美
邦服饰的第一大股东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666049783P),下同)按照本合同及《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
补足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补仓义务。
    8.7.4   锁定期内信托计划预警线、权益丧失线与资金追加原则
    (1)触及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标的股票锁定期内,任一工作日(T 日,下同)信托单位预估净值跌至预警
线或以下时,受托人将于 T+1 工作日 10:30 之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向补仓义
务人及全体委托人通知信托单位预估净值情况、提示投资风险,并提示补仓义务
人向信托保管账户追加补仓资金,补仓义务人有义务于 T+1 工作日 17:00 前向
信托计划追加补仓资金,且补仓义务人追加补仓资金最低金额=T 日存续信托单
位总份数×预警线×1 元-T 日信托单位预估净值×T 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
    在 T+1 工作日 17:00 前补仓义务人未能及时足额追加补仓资金的,则从 T+2
日起,补仓义务人应当每日按【T 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1‰】的
标准向信托保管账户支付违约金,直至补仓义务人按照受托人通知的金额足额追
加补仓资金。在信托计划终止日,无论优先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是否达到最
高信托利益,补仓义务人累计已支付的违约金作为信托利益由受托人向持有优先
信托单位的优先受益人进行额外信托利益分配。
    补仓义务人追加补仓资金前,自 T+1 工作日 9:30 开始受托人有权不再接受
委托人指定代表出具的委托人指令。补仓义务人足额追加补仓资金后,受托人恢
复接受委托人指定代表出具的委托人指令。
    如因补仓义务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错误、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发生障碍(电
话停机、无人接听)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按约定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到补仓义务
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仍将按照上述约定执行相关操作。
    (2)触及权益丧失线的处理措施
    标的股票锁定期内,如 T 日的信托单位预估净值跌至权益丧失线或以下时,
受托人在 T 日 17:00 之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委托人和补仓义务人通知
信托预估单位净值情况、提示投资风险并通知补仓义务人向信托保管账户追加补

                                    第 22 页
仓资金,补仓义务人应于 T+1 工作日 15:0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补仓资金,补仓
义务人追加补仓资金最低金额=T 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警线×1 元-T 日信
托单位预估净值×T 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
    在 T+1 工作日 15:00 前补仓义务人未能及时足额追加补仓资金的,则无论
之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或以上,以及之后补仓义
务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补仓资金,自 T+1 工作日 15:00 起,一般受益人自动放弃
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放弃任何形式的追索及抗辩
(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等),其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
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其持
有的一般信托单位全部注销,同时补仓义务人无权要求取回其已向信托计划追
加的全部补仓资金及补足资金。此时,所有信托利益均归优先受益人所有。此种
情况下,受托人于 T+1 日起不再接受委托人指定代表的委托人指令,受托人有权
在变现条件成熟后立即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
有权在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提前终止本信托计
划。上述操作均不可逆,一般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也无需为此另行签订任何其他
转让协议或进行变更登记手续。
    自前述一般受益人自动放弃所有信托受益权之日,受托人不再接受委托人
指定代表出具的任何委托人指令,并将在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允许的条件下对
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信托财产损失和信托财产承
担的风险由优先委托人承担。
    如因补仓义务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错误、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发生障碍(电
话停机、无人接听)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按约定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到补仓义务
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仍将按照上述约定执行相关操作。
    8.7.5   锁定期结束后信托计划预警线、平仓线与资金追加原则
    (1)触及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标的股票锁定期结束后,任一工作日(T 日,下同)信托单位预估净值跌至
预警线或以下时,受托人将于 T+1 工作日 10:30 之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向补
仓义务人及全体委托人通知信托单位预估净值情况、提示投资风险,并提示补仓
义务人向信托保管账户追加补仓资金,补仓义务人有义务于 T+1 工作日 17:00

                                  第 23 页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补仓资金,且补仓义务人追加补仓资金最低金额=T 日存续信
托单位总份数×预警线×1 元-T 日信托单位预估净值×T 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
数。
    在 T+1 工作日 17:00 前补仓义务人未能及时足额追加补仓资金的,则从 T+2
日起,补仓义务人应每日按【T 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1‰】的标
准向信托保管账户支付违约金,直至补仓义务人按照受托人通知的金额足额追加
补仓资金。在信托计划终止日,无论优先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是否达到最高
信托利益,补仓义务人累计已支付的违约金作为信托利益由受托人向持有优先信
托单位的优先受益人进行额外信托利益分配。
    补仓义务人追加补仓资金前,自 T+1 工作日 9:30 开始受托人有权不再接受
委托人指定代表出具的委托人指令。补仓义务人足额追加增强资金后,受托人恢
复接受委托人指定代表出具的委托人指令。
    如因补仓义务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错误、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发生障碍(电
话停机、无人接听)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按约定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到补仓义务
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仍将按照上述约定执行相关操作。
       (2)触及平仓线的处理措施
    标的股票锁定结束后,如 T 日的信托单位预估净值跌至平仓线或以下时,受
托人在 T 日 17:00 之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委托人和补仓义务人通知信
托预估单位净值情况、提示投资风险并通知补仓义务人向信托保管账户追加补仓
资金,补仓义务人应于 T+1 工作日 11:30 前向信托计划追加补仓资金进行补仓,
且补仓义务人追加补仓资金最低金额=T 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警线×1 元
-T 日信托单位预估净值×T 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在 T+1 个工作日 11:30
前补仓义务尚人未追加补仓资金的,受托人有权不再接受委托人指定代表出具的
委托人指令。
    如补仓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补仓资金,受托人恢复接受委托人指定
代表出具的委托人指令。
    如补仓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补仓资金的,则自 T+1 工作日 11:
30 起,受托人不再接受委托人指定代表出具的任何委托人指令,并将对信托计
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处置,上述操作均不可逆。全体委托人、补仓义务人不

                                   第 24 页
得以信托单位净值可能恢复到平仓线以上等事由为由,妨碍、限制受托人按约行
使上述权利。
    如因补仓义务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错误、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发生障碍(电
话停机、无人接听)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按约定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到补仓义务
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仍将按照上述约定执行相关操作。
    8.7.6   补仓资金的取回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自补仓义务人按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的下一个交易日
起,如连续 5 个交易日(不含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高于 1 元,
则受托人可根据补仓义务人的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补仓资金。补仓义务人按上
述约定要求取回补仓资金的,应当确保取回补仓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须高于 1
元,且取回的金额不得高于其已追加且尚未取回的补仓资金金额,也不得高于取
回时信托计划项下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金额;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补仓义务人
取回补仓资金。
    除上述安排外,补仓义务人有权按信托合同第 18 条约定取回补仓资金。
    8.7.7   其他条款
    (1)鉴于信托计划预警、平仓、一般受益人权益丧失、追加补仓资金所要
求的时效性,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在此共同确认,受托人根据本合同、
《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对补仓义务人发出风险提示的方
式为电话或电子邮件,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
足协议》对补仓义务人发出补仓通知以及受托人在补仓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
及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时向一般委托人、优先委托人发出通知的方式为电话或电
子邮件。上述通知中,如使用电话通知方式的,各方同意对其全部电话进行电话
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有效证据;如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邮件亦成为有效
证据。
    (2)补仓义务人按约定追加的补仓资金,计入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计划。
但该等补仓资金不增加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数量,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
改变信托受益权项下的权利,不增加、不改变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
法,但会导致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单位净值变化。补仓义务人并不因其补仓行
为而取得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身份,也不因其补仓并追加补仓资金而取得信托

                                   第 25 页
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3)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由于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过错未能及时提供
清算数据,导致本信托计划估值偏差,使得受托人无法准确进行预警、追加或
止损操作所造成的损失,全体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和损失,受
托人不承担责任。
    8.8   差额补足义务人的补足资金支付义务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和信托计划终止时,若现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不足以
支付任一笔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或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于信托利益核算日应分配
的当期最高信托利益及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最高信托利益(详见信托合同第 18.3
条)的,差额补足义务人应当按照《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
约定及时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向信托计划支付补足资金。
    差额补足义务人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所支付的补足资金,计入信托财产,归属
于信托计划。但该等补足资金不增加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增加信
托受益权的类别,不改变信托受益权项下的权利,不增加、不改变一般受益权项
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但会导致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单位净值变化。差额补
足义务人并不因其差额补足行为而取得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身份,也不因其差
额补足并追加补足资金而取得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计划终止时,在支付信托计划应承担的费用和信托计划终止时全部优先
信托单位的最高信托利益后根据信托合同第 18 条约定向差额补足义务人返还部
分或全部补仓资金和补足资金。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其已阅读并认可《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
额补足协议》的全部内容,补仓义务人及差额补足义务人的补仓及差额补足义
务以《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为准。

    8.9   担保措施
    为确保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履行补仓义务和差额补足义务,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周成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 26 页
9   信托计划的管理
    9.1     管理方式
    1、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单独的信托保管账户。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
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
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4、受托人将亲自履行受托人指令权权限范围内的信托事务并自主决策。
    5、受托人办理本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
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
    9.2     内部管理机构
    9.2.1   信托财产运用部门
    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有效委托人指令;
    (2)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运用发出具体交易的受托人指令。
    9.2.2   信托财产托管部门
    信托财产托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执行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的指令;
    (3)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
    (4)根据信托计划,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5)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
    (6)保存相关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9.2.3   信托财产客户服务部门
    信托财产客户服务部门主要担任信托业务信息处理和客户服务的职责:
    (1)收集信托业务信息;
                                   第 27 页
    (2)定期根据信托财产运用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向委托人和受益人
进行信息披露;
    (3)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9.3      信托业保障基金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华宝信托应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以信托计划财产缴纳
金额等值于信托资金金额 1%的现金至华宝信托保障基金专户。委托人及受益人
同意由信托财产认购上述保障基金。根据法律法规及银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华宝信托有权调整上述保障基金的支付数额以及支付时间,委托人及受益人对此
表示认可。
    华宝信托保障基金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
    开户行:【 】
    现金大额支付号:【 】
    委托人/受益人知晓并同意,所缴纳保障基金并不代表受托人承诺委托人交
付的本金不受损失、不代表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有最低收益。信托业保障基
金的使用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进行使用,不会作为本产品兑付资金
的来源,不对本项目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救济、担保、保险效用。仅作为本信
托计划的投资品种存在。
    9.4      税收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纳税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纳税义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
受托人缴纳的由于信托计划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导致的增值税及附加)由信托
财产承担。信托终止清算后,若受托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
税款的,则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就补缴的税款金额进行追偿。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在信托计划文件允许的范围内进
行调整,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亦有可能发生变化,以上调整和变化均会导
致信托财产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发生变化,届时受益人所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也会
相应地发生变化。委托人、受益人认可并确认若发生该等情况,不属于受托人违

                                 第 28 页
约或者未尽责。
    受益人应当对其所得(如有)自行依法申报纳税,受托人不代扣代缴相关税
费。若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相关税
负由受益人承担,该部分税款在受益人所获取的信托利益中直接扣除,受托人应
向受益人提供代扣代缴税款部分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10 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0.1   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
作出说明。
    2、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
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
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计划的管理方
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
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
过失、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的,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
    6、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2   义务
    1、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交付认购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
手续。
    3、保证其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
托人和其他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任何相关信
息,但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29 页
    5、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按信托文件的约定指定委托人指定代表代表全体委
托人发送委托人指令,并接受和承担委托人指定代表发送的委托人指令带来的一
切后果。
    6、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的活动。
    7、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1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1.1     权利
    1、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享有包括根据信托文件处置信托账户内现金与证券资产、资金划拨、销
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3、有权根据信托文件、保管协议等的约定更换保管人或证券经纪商。
    4、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
    5、受托人无义务为信托财产垫付费用,但受托人如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
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对第三人所付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
偿的权利。
    6、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2     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根据本信托合
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
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
    3、按信托文件规定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不得将受托人指令权权
限范围内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4、在受益人要求查询与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时,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
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5、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第 30 页
    7、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信托
计划终止日起 15 年。
    8、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2 委托人指定代表的权利义务
    1、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指定授权代表,并通过授权代表按信托合
同约定向受托人发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
    2、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合同的权利,并已就签署行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
手续;
    3、确保其发送的委托人指令符合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如因其委托
人指令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或受益人损失的,委托人
指定代表应予赔偿;
    4、勤勉尽责,为信托计划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发送委托人指令,除按信托
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外,保证其不得利用其委托人指定代表的身份和职能为自身
谋求利益;
    5、就其因担任委托人指定代表而获得或知悉的本信托计划相关的信息、材
料承担保密义务;
    6、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受托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减资、
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涉及重大诉
讼或仲裁;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可能使本信托
计划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3 受益人大会
    13.1     组成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13.2     召开事由

                                 第 31 页
    1、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
定:
       (1)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合同,但信托文件已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保管人的报酬标准;
    (5)扩大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6)受托人认为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7)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1)由于法律法规变动或市场制度变革等原因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
影响,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改时,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进
行完善或修改;
       (2)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3)受托人判断信托文件修改事项不损害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且与一般
受益人协商一致的,且优先受益人同意该完善或修改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13.3   会议召集方式
       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2、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含 10%)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
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受托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
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含 10%)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受益人依
法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托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13.4   通知
       1、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 32 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的期限、地点;
    (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
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13.5   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或其
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
送达给受托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受托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受益人大会。
    2、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50%以上(含 50%)的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
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单位总份数 50%以上
(含 50%)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3.6   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事先通知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 33 页
    2、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13.7   表决
    1、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在表决事项涉及一般受益
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信托文件规定需要追究或放弃追究该一般受益人法律责
任时,该一般受益人应回避表决,且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不计入表决权总份数。
    2、受益人大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或
延长信托合同(信托文件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必须经参加大会的全体受益
人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3、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13.8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1、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2、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全体
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14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4.1   受托人职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受托人辞任,或者依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被解任。
    4、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   解任受托人的条件和程序
    1、解任受托人的条件
                                    第 34 页
    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
大过错,受益人或受益人大会不得解任或提议解任受托人。
       2、解任受托人的程序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 10%以上(含 10%)的受益人认为受托人符合本款第 1
项规定的解任条件,要求解任受托人的,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操作:
       (1)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大会决定是否启动解任受托人的程序;
       (2)受益人大会应当审议解任受托人的理由;解任受托人的决议通过的,
应当将解任的要求和理由书面通知受托人;
       (3)受托人同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应按照本合同本第 14.3 条办理交接手
续;受托人不同意解除受托人职责的,全体受益人应当共同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
托人。
       14.3   新受托人的选任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的,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
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规定或安排进行。
       新受托人产生之前,由受托人继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受托人无法继
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
人。
       受托人变更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
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原受托
人在信托计划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5 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
       15.1   信托单位的登记
    1、受托人在营业场所置备受益人名册,记载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相关信
息。
       2、受益人可以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信托单位持有情况。
       15.2   信托单位的转让
       (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一般受益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一般信托单位。
                                     第 35 页
优先受益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规定转让优先信托单位,受让信托单位的人,
必须是符合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的合格投资者;信托单位进行拆分转
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
转让。
    (2)转让人与受让人自行确定具体转让价格,并自行处理资金交割事宜。
    (3)优先受益人转让优先信托单位的,出让、受让双方应持本信托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如有)及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向受托人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托人仍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争议和纠纷,与受托人无
关。
    (4)优先受益人转让优先信托单位,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
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5)优先受益人对优先信托单位进行赠与、质押等其他处分行为的,适用
信托单位转让的规定。一般受益人不得对一般信托单位进行赠与、质押或其它处
分行为。
    (6)发生受益权继承的,继承人应提交:法定继承文件、信托合同、认购
风险申明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
件,向受托人申请办理登记确认。未向受托人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定继承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
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公
证或工商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
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6 信托财产的估值
       16.1   估值目的
       信托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信托财产的价值,以供受益人参考。
       16.2   估值日
                                     第 36 页
    1、信托计划在 T+1 工作日由受托人对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和信
托计划终止日(统称 T 日或估值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由保管人进行复核。
如果由于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值,则根
据相应政策调整。
    2、全体委托人在此特别确认:由于证券经纪人无法于工作日(T 日)当日
提供清算数据,故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净值日常实行 T+1 工作日清算制度。为及
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受托人于 T 日收盘后先行对信
托财产/信托单位净值进行预估,并以其自行估值且未经保管人进行复核的预估
信托单位净值为准进行预警、追加、止损的通知和操作,信托单位预估净值与
T+1 工作日计算并经保管人复核的 T 日信托单位净值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全体委
托人、受益人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6.3   估值方法
    具体确认原则如下(如有):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登记在交易
所的交易型指数基金 ETF 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封闭式基金、权证等)以估
值日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日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首次发行的未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
等有价证券,按成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
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为单位公允价值。如该日无交
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日收盘价为单位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未上市的属于可分离债
券附属的权证,未上市时与债券一并按取得时的成本估值,上市后分别按其收盘
价估值。
    3、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公允价值的确定:以中债登公布的净价作
为公允价值,每日计提应收债券利息。
    4、开放式基金(不包括货币式基金、在交易所交易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
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基金公司公布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该日未
公布单位净值的,以此前最近一日基金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不能取得该净值的以
开放式基金的成本估值。
    5、货币式基金:公允价值按实际持有份额(含已转收益)乘以 1.0000 估值。

                                  第 37 页
货币式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结转份额的,不计入净值,于实际结转份
额时计入信托资产,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
    6、金融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以持有成本估值,在理财产品计息
期间,根据理财产品的票面利率或预计收益率和持有成本按日确认利息收入;非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披露的单位净值计算其未来可实现收益作为
其公允价值。如理财产品净值未披露的,根据此前最近一日披露的单位净值计算
其未来可实现收益估值。如理财产品净值不披露的,以持有成本估值。
    7、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逆回购等货币性资产以日末余额列示,
并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8、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该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
不能确定的按持有成本估值。
    9、以上原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信托文
件对具体品种的估值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均指在同一日的数值。计
算某交易日的上述数值时,是指根据该交易日证券交易市场收盘后取得的数据所
计算的数值,以下同。
       16.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
规定日期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6.5   估值效力与公布
    1、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方法估值,保管人根据信托文件及《保管协
议》的规定进行复核。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认可经保管人复核的估值结
果。
    2、估值结果应按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
    3、日常估值结果不作为信托计划终止时清算与分配的依据。



                                    第 38 页
17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7.1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
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信托费
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开户费、专项差旅费、因设立本信托而发生的律师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
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股票交易印花税、
信托财产印花税、信托财产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实际由信托财产缴纳
的各种税费等);
    2、受托人信托报酬;
    3、保管费;
    4、委托人指定代表服务费;
    5、信托计划的清算费用;
    6、有关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
    7、因受托本信托而增加的业务监管费;
    8、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等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
生的费用除外;
    9、信托保管账户开户发生的费用(包括开户费和差旅费)和投资交易发生
的税、费用;
    10、代理推介手续费(如有)、代理收付费(如有)、募集发行费用(如有);
    11、召集组织受益人大会发生的费用;
    12、银行结算、资金划转费用和账户管理费;
    13、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7.2   税费的缴纳
    (1)本信托计划当事人应各自承担依法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2)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纳税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包括但
                                   第 39 页
不限于受托人缴纳的由于信托计划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导致的增值税及附加)
由信托财产承担。
    (3)由于受托人所申报的增值税及附加的金额与税务部门最终认定的金额
可能存在差异等原因,若本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后,受托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
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款的,则受托人有权向各受益人就补缴的税款、违约金、
滞纳金等全部金额进行追偿。本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后,若受托人被税务机关要求
补缴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款的,则受托人有权向各受益人就补缴的税款金
额进行追偿。
    (4)受益人应当对其所得(如有)自行依法申报纳税,受托人不代扣代缴
相关税费。若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
相关税负由受益人承担,该部分税款在受益人所获取的信托利益中直接扣除。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
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以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资管产品在运
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在本信托计划
存续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能会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届时,受托人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更新后
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信托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发生变化。该等情况
下,受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单方调整本税收条款,该等调整
可能会影响到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全体受益人对此表示理解和认可。
    17.3   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1、受托人信托报酬计算和提取
    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有权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年费率为【 】%/年,按
日计提,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该日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 】%÷365。
受托人有权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自然季度末月 25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以
下统称“信托费用核算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截至当个信托费用核算日已计提
未支付的信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如信托计划延期的,延期期间信托报酬按日计提,每日应计提信托报酬=该
日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 】%÷365。延期期间的信托报酬,受托人于信

                                  第 40 页
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信托账户中收取。
    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
    户名: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返还。
    2、保管费
    保管费年费率为【 】%/年,按日计提,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该日信托单位
总份数×1 元/份×【 】%÷365。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信托费用
核算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截至当个信托费用核算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从信
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保管人。
    如信托计划延期的,延期期间保管费按日计提,每日应计提保管费=该日信
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 】%÷365。延期期间的保管费,受托人于信托计划
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保管人。
    3、委托人指定代表服务费
    委托人指定代表服务费年费率为【 】%/年,按日计提,每日应计提的委托
人指定代表服务费=该日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 】%÷365。受托人应于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信托费用核算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截至当个信托费用
核算日已计提未支付的委托人指定代表服务费从信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委托
人指定代表。
    如信托计划延期的,延期期间委托人指定代表服务费按日计提,每日应计提
委托人指定代表服务费=该日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 】%÷365。延期期
间的委托人指定代表服务费,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
性支付给委托人指定代表。但是,如信托计划延期系因委托人指定代表未按约定
及时发送委托人指令或其怠于履行委托人指定代表职责造成的,其不得收取延期
期间的委托人指定代表服务费,且应当赔偿信托计划及受益人的损失。
    委托人指定代表收取委托人指定代表服务费的账户:
    户名:上海杰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

                                  第 41 页
    开户银行:【】
       4、律师费
       信托计划成立时因制作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以及为信托计
划出具法律意见书产生的律师费由为信托计划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收取,由受托人依据相关协议从信托保管账户中向律师事务所支付。
    5、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受托人于实际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6、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本条约定的由信托财产承担的
信托费用时,若信托保管账户内现金不足支付的,则由差额补足义务人追加补足
资金进行补足:
       (1)对于信托报酬、保管费及委托人指定代表服务费等信托费用,如信托
费用核算日(T 日)信托计划项下的现金(不包括违约金)不足以支付该信托费
用核算日的信托报酬、保管费及委托人指定代表服务费等信托费用的,则受托人
于 T+1 日及之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差额补足义务人发出通知,通知其追加
补足资金用于支付信托费用。
       对于其他信托费用,该等信托费用发生之日(T 日)信托计划项下的现金(不
包括违约金)不足以支付该等信托费用的,则受托人于 T+1 日及之前以电话或电
子邮件形式向差额补足义务人发出通知,通知其追加补足资金用于支付信托费
用。
       (2)发生上述情况的,差额补足义务人应在 T+1 工作日 17:00 前追加资金,
以使得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包括违约金)足以满足支付需求。若差额补足义
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补足资金的,差额补足义务人应当自 T+2 日起每日按
【T 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1.00 元×1‰】的标准向信托保管账户支付违约
金,直至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中现金足够付费之日或其按约定追加补足资金之日
止;且该期间内受托人有权以应支付的信托费用金额的 1.1 倍为限变现信托财产
(该等变现以不违反标的股票锁定期规定为前提)以满足支付需求。自【T+2】
工作日起至差额补足义务人足额追加补足资金期间,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指定代
表发送的委托人指令。
       17.4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第 42 页
    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导致信托财产所负债务及所
受到的损害,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18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商、委托人指定代表、律师事务所均未
对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18.1   受益权种类与信托利益分配原则
    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两种类别。信托财产是
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
托利益时,优先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一般受益
人不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日,在优先受益权项下的最高信托利益足额分
配后,一般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优先
受益权同一般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
系。
       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其他负债后,根据本条规定的信
托利益分配办法,用于支付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和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
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全体优先受益人最高信托利益未得到足额分配之前,
不得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8.2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原则
    (1)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以货币资
金形式分配。
    (2)优先信托单位的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年。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
期间每自然季度末月 25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以下简称“信托利益核算日”)后
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合同第 18.3 条规定计算的优先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
益分配给优先受益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般受益人不分配信托利益。
    (3)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顺位优先于一般受益权。信托计划终
止时,在分配完优先信托单位的最高信托利益后,受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 18.3
规定款规定计算的一般信托利益分配给一般受益人,否则一般信托单位不分配信
托收益和信托利益。
                                    第 43 页
    (4)信托单位项下的信托利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配完毕后,信托单位自
动注销,委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终止。
    18.3   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
    18.3.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仅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不分配信托
利益。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以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包
括差额补足义务人按《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支付的补足资
金和补仓资金,不包括违约金)扣除应付未付的信托税费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受
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信托利益核算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优先受
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任一信托利益核算日,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
益金额应不超过该份优先信托单位的当期最高信托利益:
    任一信托利益核算日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当期最高信托利益=1 元×【 】%
÷365×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
    其中,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为:首个计算期间的计算天数自信托
计划成立日至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之间的天数(算头算尾);其他计算期间为
自上一信托利益核算日至下一信托利益核算日之间的天数(不算头算尾)。
    为免歧义,上述“当期最高信托利益”仅为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利益分配中
的计算依据,系当期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的上限,但并不代表信托计划终止时优
先信托单位实际可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根据信托财产情况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分
配方式,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分配的当期信托利益金额可能低于或等于上述每份优
先信托单位的“当期最高信托利益”。
    18.3.2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时,每份优先信托单位最高信托利益=1 元×[1+【 】%×信托
计划成立日(含)至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计算终止日(含)之间的存续天数
÷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到期终止且全部变现的,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计算终止日为信托
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且全部变现的,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计算终止
日为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信托计划到期前经各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同意继

                                     第 44 页
续延期的,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计算终止日为延期后的终止日;信托计划到期
终止(延期终止),若发生本合同第 18.3.3 条约定的不能变现情形导致信托计划
再次延期的,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计算终止日的确定详见本合同第 18.3.3 条
规定。
    为免歧义,上述“最高信托利益”仅为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利益分配中的计
算依据,并不代表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可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也
并非优先信托单位可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的上限。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投资情况
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方式,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可能低于、
等于或高于上述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最高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以全部信托财产(包括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
人按《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支付的补仓资金、补足资
金,不包括违约金)扣除信托计划项下应付未付的全部信托税费后的余额(以下
简称“终止可分配金额”)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分配顺位和方式如下:
    (1)向优先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直至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
利益均达到其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最高信托利益金额;
    (2)将信托计划项下向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收取的违约金(如有)
向优先信托单位平均分配;
    (3)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财产,根据信托计划项下的实际情况按如下方式
分配:
    ①如已发生信托合同第 8.7.4 条约定的一般受益人丧失信托受益权的情况
的,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不得要求取回其追加的补仓资金和补足资金,
该等情况下受托人将剩余财产向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平均分配。
    ②除上述第①项情况外,受托人将剩余财产优先用于返还补仓义务人/差额
补足义务人支付的补仓资金和补足资金。如剩余财产不足以全额返还补仓资金和
补足资金的,则受托人仅以剩余财产为限进行返还。返还补仓资金和补足资金后
仍有剩余财产的,则剩余财产全部向一般受益人分配。
    上述分配中,前一顺位的分配未足额完成之前,不进行后一顺位的分配。
    其中,第(1)顺位的分配中,如终止且全部变现后可分配金额仍不足以使
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分配的信托利益均达到其最高信托利益金额的,则终止可分配

                                  第 45 页
金额向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平均分配。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10 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划付至各受益人的信托
利益账户。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全部按上述约定分配完毕后,则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全部注销。
    18.3.3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含委托人协商一致同意延期后届满日)
时,因证券停牌、暂停上市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则
    (1)如果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按《补仓
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支付的补仓资金、补足资金,不包括
违约金)足够分配根据第 18.3.2 条中公式计算(计算时以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
满日作为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计算终止日)的全部优先信托单位的最高信托利
益的,则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现金向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分配按照以上公式计算的
最高信托利益。不能变现部分,授权代表应当在可变现之日起的 1 个月时间内将
停牌证券全部变现,否则,受托人将在超出上述期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如期间
停牌,则按停牌天数顺延)将停牌证券全部变现。本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期至全
部信托财产变现之日,且此时受托人不再接受授权代表的任何买入指令。延期期
间的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费以及委托人指定代表服务费根据本合同第 17 条规
定的延期期间计费原则计提。剩余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按照第 18.3.2
条的分配顺序(2)(3)进行分配。此时如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已发生信托合同第
8.7.4 条约定的一般受益人丧失信托受益权的情况的,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
务人不得要求取回其追加的补仓资金和补足资金,该等情况下受托人将剩余财产
向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平均分配。
    (2)如果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按《补仓
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支付的补仓资金、补足资金,不包括
违约金)不够分配按照第 18.3.2 条中公式计算(此时以信托计划原定到期日作
为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计算终止日)的全部优先信托单位的最高信托利益的,
信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停牌证券全部变现为止。且延期期间,受托人按照第
18.3.2 条中公式计算信托计划终止时全部优先信托单位的最高信托利益时将以
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日作为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计算终止日,信托计划将按照本

                                   第 46 页
合同第 18.3.1 约定正常计算并分配各信托利益核算日优先信托单位的当期信托
利益。授权代表应当在信托财产可变现之日起的 1 个月时间内将停牌证券全部变
现,否则,受托人将在超出上述期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如期间停牌,则按停牌
天数顺延)将停牌证券全部变现,且此时受托人不再接受授权代表的任何买入指
令。
       18.4   信托利益的差额补足
       18.4.1 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T 日),如发生以下情况时,差额补足义务人
应当向信托计划追加补足资金:
       (1)除信托计划终止日外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如截至该日信托计划项下资
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包括违约金,以下简称“期间可用资金”)不足以支付截
至该日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及全部优先信托单位的当期最高信托利益的,该等情
况下差额补足义务人应支付的补足资金=截至该日的应付未付信托费用+该信托
利益核算日全部优先信托单位的当期最高信托利益总和-期间可用资金。
       (2)信托计划终止日,如截至该日信托计划项下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
包括违约金,以下简称“终止可用资金”)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项下全部应付未
付的信托费用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全部优先信托单位的最高信托利益的,该等情况
下差额补足义务人应支付的补足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应付未付信托费用+
信托计划终止日全部优先信托单位的最高信托利益总和-终止可用资金。
       18.4.2 任一信托利益核算日,如发生 18.4.1 条约定的情况,差额补足义务
人应按约定支付补足资金。则受托人于 T+1 日及之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差
额补足义务人发出通知,通知其应补足的补足资金金额,差额补足义务人应在
T+1 工作日 17:00 前追加资金,以使得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满足支付需求。
    若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补足资金的,差额补足义务人应当
自 T+2 日起每日按【T 日的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00 元×1‰】的标准向信托
保管账户支付违约金,直至差额补足义务人按照受托人通知履行完毕补足义务之
日止。特别的,如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约
定追加补足资金的,则在差额补足义务人按约定追加补足资金前,为确保信托计
划稳定运作,满足信托利益分配及信托费用支付的需求,受托人有权以差额补足
义务人应支付的补足资金金额的 1.1 倍为限变现信托财产(该等变现以不违反标

                                     第 47 页
的股票锁定期规定为前提)以满足支付需求。自 T+2 日工作日起至差额补足义务
人足额追加补足资金期间,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指定代表发送的委托人指令。
    18.5   特别规定
    1、本合同本第 18 条关于“信托利益”、“最高信托利益”等表述,并不意
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
金不受损失。受益人实际可获得的信托利益金额以受托人实际分配的金额为准。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
应税行为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并将由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制定征收管理办法。
因此,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受
托人以信托财产缴纳增值税及其他税费的,则受托人有权以扣除该等税款后以
及其他信托财产费用后的信托财产为限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
益。因此,受益人实际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可能因为信托财产缴纳增值税或其
他税费而降低。委托人认可并确认若发生该等情况,不视为受托人对于本合同
及信托文件的变更,亦不视为受托人的违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
税行为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并将由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制定征收管理办法。因
此,承担税费而导致信托财产减少的后果可能仅由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某次
信托利益分配时尚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承担,其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19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9.1   信托计划风险揭示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
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1、投资品种相关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
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价值和
风险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第 48 页
    (2)市场风险。因国家政策变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上市
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以及投资品种的其他因素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品种
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的净值缩水的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产品
收益产生影响。
    (4)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标的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
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5)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产品的保值增值;
    (6)信用风险:在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过程中,存在差额补足义务人未履行
或未能履行《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则可能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从而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的补仓义务和差额补足
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该等保证人届时无法履行担保责任,则可能导致
信托财产遭受损失,从而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
    2、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美邦服饰二级市场流通的 A 股普通股股票,由于
存在限售期、休市、停牌、标的股票跌停等因素导致股票无法变现或及时变现,
可能将面临下列各项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美邦服饰二级市场流通的 A 股普通股股票。上市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影响标的股票价值,并
最终对信托单位价值造成负面影响。
    (2)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股价可能随宏观经济环境、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状况以及股票市场风
险而波动,进而对信托单位的投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3)限售期和标的股票停牌风险

                                    第 49 页
    如信托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限售期(锁定期)或停牌期,限售期
或停牌期将影响股票的及时变现,且当限售期或停牌期内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
线时受托人可能无法及时对信托计划项下财产卖出或进行平仓操作,进而对信托
单位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4)流动性风险
    信托计划所持有上市公司标的股票可能在极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休
市或停止交易、标的股票跌停或停牌等情形)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
进而对信托单位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5)补仓及差额补足风险
    本信托项下一般委托人本身不承担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仅由补仓义务人/
差额补足义务人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及《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
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履行补仓义务,同时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在信托计划
项下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足分配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时负有差额
补足的义务。
    而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的补仓/补足能力存
在不确定性,若因任何原因在发生需要补仓/补足差额的情形时,补仓义务人/
差额补足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及《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的
约定按时足额追加补仓资金/补足差额的,则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并进而影
响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自愿承担本信托上述安排的风险。
    (6)平仓风险
    信托计划在补仓义务人未能按照本合同及《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
补足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时,会导致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对证券市
场的判断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产品进行变现操作,直到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
为止,平仓变现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3、委托人指定代表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将主要根据委托人指定代表的委托人指令进
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故信托计划的业绩很大程度上依赖委托人指定代表的投
资管理能力、勤勉尽责的执行投资管理义务和恪守各项法律法规。委托人指定代

                                 第 50 页
表及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的知识、经验、信息、判断、决策、技能等,对信托计划
投资业绩有着决定性影响,在委托人指定代表及其授权代表发生失误时也将导致
信托财产受到较大损失。
    若委托人指定代表发送的委托人指令违法违规或违反信托文件,且受托人依
据当时已知信息不足以确认该委托人指令违法违规或违反信托文件的,信托计划
可能因执行该委托人指令而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不排除委托人指令执行后,经
过很长时间后受到的处罚),从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4、受托人管理、操作及交易系统风险
    (1)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的金融信托业务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
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受
托人的管理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2)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履行信托财产投资管理职责,但在受托人
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而导致受托人
未能全部完成委托人指令,或由于委托人指令违反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或
PB 系统的系统限制、或由于 PB 系统的故障而导致委托人指令被 PB 系统自动拒
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情形,从而影响信托的收益水平,由此引起
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
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差错影响信托财产委托人
指令的执行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5、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证券经纪商从事信托财产保管业务、证券经纪业
务的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
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也可能发生违反信托计划《保管协议》等相关合同
的情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的经营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6、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的风险
    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进行证券交易。
    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进行证券交易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第 51 页
全体委托人知悉该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风险:
    (1)PB 系统的提供方(即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依据其自身判断认为本
信托计划可能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活动,或本信
托计划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影响 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或监
管机构要求 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停止向本信托计划提供 PB 系统软件委托服务
的,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有权立即停止 PB 系统软件接入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由于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
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9%,而 PB 系统与受托人目前使用的恒生资产
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为“恒生系统”)相互独立,各券商 PB 系统也相互
独立,无法联动监控上述指标,因此受托人将通过分配 PB 系统和恒生系统的单
只股票持仓限额的方式满足监控要求。在此情形下,可能会产生以下情况:受托
人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未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9%,但信托计划持有该单只股票的数量已到达受托人在 PB 系统中设置的限
额,导致信托计划继续买入该只股票的指令被自动拒绝执行。当委托人指定代表
发出的委托人指令被 PB 系统拒绝执行时,委托人指定代表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此种情况下,受托人将在接到委托人指定代表关于指令被拒绝执行的通知后人工
调整各交易系统单股持仓限额比例以满足投资需要,但如果委托人指定代表未及
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将无法知晓上述情况并作出人工调整,即使受托人作出人
工调整,但因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可能也会导致交易迟延,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委
托人自行承担。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充分了解和认识信托计划采用 PB 系统进行交易
所带来的相关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风险。
    7、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1)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
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2)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第 52 页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不得赎回其信托单位,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
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3)税收政策风险
    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项目公司的运营及盈利能力,从而发生
加重本信托计划税务负担等不利影响,并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风险,从而导致受
益人所获信托利益减少。
    委托人特别确认并认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对于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
税。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能会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
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届时,受托人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信托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发生变
化。届时,受益人实际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可能因为信托财产承担的增值税或其
他税费的增加,而低于按信托文件约定计算的信托利益金额。委托人应自行承担
财政税收政策对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4)认购保障基金的相关风险
    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保障基金。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保障基
金对应的收益按一年期基准存款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且若收益率低于上述标准的,需以实际投资收益
为准。基于上述投资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投资品种,其投资收益率会对本产品
最终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将按照谨慎性原则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
保障基金进行估值,最终以实际收到的保障基金支付的投资收益和或/本金进行
调整,由此产生的收益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此外,由于信托计划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将由受托人按季度与中国信托业
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故在本信托清算时(包括信托终止、分红等)及期
间信托利益分配时,受益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
的分配。

                                  第 53 页
    上述情形均可能对受益人的收益和资金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5)一般受益人损失一般信托资金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设置优先受益权、一般受益权的分层安排,一般受益人的分配顺
位劣后于优先受益人,信托清算时信托财产按信托文件约定进行分配时,如在支
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并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返还增强资金后的剩
余信托利益小于一般信托资金,则一般受益人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同时,当 T 日的信托单位预估净值触发追加线和权益丧失线/平仓线时,补
仓义务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补仓资金。当信托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在锁定期
内,如 T 日的信托单位预估净值触发追加线且补仓义务人未按约定追加补仓资金
的,补仓义务人需按本合同、《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 T 日的信托单位预估净值触发权益丧失线线且补仓义务人
未按约定追加补仓资金的,全部一般受益人自动放弃所有信托计划利益,所有信
托利益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且一般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订任何其
他转让协议或进行变更登记手续。一般受益人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
承担该等风险。
    8、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信托文
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因证券停牌等
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信托文件以及其他
规定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延期时,将造成受益人无法及时获取得信托利
益的风险。
    9、估值偏差风险
    由于停牌的股票以停牌前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估值,因此在该等股票恢复
交易前后,信托财产净值可能出现较大波动。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充分理解并同意
承担该等风险。
    委托人在此特别确认:由于证券经纪商无法于工作日(T 日)当日提供清算
数据,故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净值日常实行 T+1 工作日清算制度。为及时向委托
人、补仓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受托人于 T 日收盘后先行对信托单位净值进行预
估,并以其自行估值且未经保管人进行复核的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为准进行预警、

                                  第 54 页
止损等通知和操作,信托单位预估净值与 T+1 工作日计算并经保管人复核的 T 日
信托单位净值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全体委托人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本信托计划项下可能发生由于自然灾害、
社会动乱、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监管部门暂
停或停止 PB 系统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将可能导致受托人延
迟或未能履行本身在本信托计划中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
信托计划财产损失或价格剧烈波动从而不能及时完成止损变现的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信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3)委托人指定代表指定的授权代表采用 PB 系统下达委托人指令,目前证
券交易也采用电脑和网络操作,因委托人指定代表、授权代表、受托人、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相关方的网络、电脑系统、电子设备等发生故障,可能影响交易安全、
信息传递,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迟延,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
    (4)信托计划将主要按照委托人指定代表下达的委托人指令进行投资,因
委托人指定代表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违反证券法规、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时,或因监管政策的变化、监管部门的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受到处罚或者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专用证券账
户可能被限制或停止交易,或信托计划的证券投资发生损失。发生此种情形,受
托人对信托财产及委托人/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措
施促使交易恢复。
    19.2   风险承担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
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
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
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 55 页
20 信息披露
    20.1   定期披露
    1、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成立
公告。
    2、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周一次在受托人网站 www.hwabaotrust.com
和营业场所公布上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供委托人(受益人)
查询。
    3、受托人每 30 日一次向各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上月最后一交易日信托单位
净值书面资料。
    4、受托人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5、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季度首月制作上季度信托财产管理报
告。信托财产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信托专户的开立情况、信托财产管
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信托经理变更情况、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涉
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20.2   临时披露
    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二个工
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受托人需要采取应对措施
的,将于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
益人大会决议以信函形式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
    2、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3、更换委托人指定代表、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4、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6、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7、受托人、委托人指定代表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
的调查;
    8、受托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9、关联交易事项;
                                  第 56 页
   10、收益分配事项;
    11、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12、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13、委托人指定代表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
   14、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
    15、中国银监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3   信息披露方式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
毕后,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一般受益人:
    1、公布在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并存放备查;
    2、在受托人的网站 http://www.hwabaotrust.com/上公布;
   3、一般委托人/一般受益人来函索取时以信函(包括平信等方式)寄送;
   4、电子邮件;
    5、电话或传真。
    受托人通过任意一种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即视为受托人向一般受益人履
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
    受托人以信函形式向一般受益人进行披露的,在信函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
已送达给一般受益人。
    受托人通过网站进行信息披露的,在披露日视为受托人向一般受益人履行完
毕信息披露义务。受托人通过受托人网站进行的信息披露,如果一般委托人/一
般受益人不上网查看,则受托人不承担未将有关信息送达一般委托人/一般受益
人的全部后果。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
毕后应当立即以书面信函的方式向优先委托人/优先受益人进行披露。信函发出
之日起第四日视为已送达给优先受益人。
    20.4   其他信息的披露
    1、除法律法规与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通过受托人网站进行的信息
披露,如果委托人/受益人不上网查看,则受托人不承担未将有关信息送达委托
人/受益人的全部后果。

                                 第 57 页
    2、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21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21.1   信托计划的终止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
产变现完毕之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可以
延期。
    21.2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1.2.1 一般受益人提出的提前终止
    (1)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一般受益人要求受托人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
受托人审查该提前终止不损害优先受益人最高信托利益的,经受托人同意后,在
信托计划对应的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一般委托人经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
托人和优先级委托人,经全体优先级委托人书面同意,可以提前终止。
    21.2.2 受托人提出的提前终止
    (1)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平仓线且信托财产已
根据信托文件完全变现,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2)由于法律法规变动或市场制度变革或股票市场估值严重高于市场平均
水平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受托人认为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
正时(如交易制度变为 T+0、涨跌停板限制的更改等),受益人拒绝变动,使得
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3)员工持股计划未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
购买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4)员工持股计划或者一般委托人出现任何违反监管规定或要求以及本合
同约定事项,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5)一般受益人或委托人指定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托人有权提前终
                                  第 58 页
止信托计划:
    A、一般受益人或委托人指定代表发生如下重大事件,受托人认为可能对信
托计划的存续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的影响:
    (a)一般受益人或委托人指定代表作出关于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
申请破产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先作出的决议日为准)的,或被有关机
关立案调查或其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
    (b)一般受益人或委托人指定代表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一般受益人或委托人指定代表发生重大违约、诉讼或仲裁;
    (d)一般受益人或委托人指定代表发生可能对信托计划运行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其他事项;
    (e)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B、受托人事后发现一般委托人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严重虚假成份,
    C、受托人对一般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时所提供资料存在严重虚假成份,
    D、上市公司或一般委托人在就涉及受托人或者本信托计划事项进行信息披
露时,未事先书面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披露内容。
    E、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指定代表(含其指定的授权代表)违反信托文件的规
定,或者因委托人指定代表的委托人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6)出现影响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履行本合同以及《补仓及信托费
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约定的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费用和信
托利益差额补足义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对其他金
融机构出现违约、已不再是美邦服饰第一大股东的;
    (7)上市公司出现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对上市公司
股票股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发生可能对受益人的
信托利益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
止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本条约定的上述提前终止情形发生之日,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本信托
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

                                   第 59 页
22 信托计划的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变现、清理、确认和
分配。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制作信托资金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
函方式送达受益人。在信托资金清算报告送达后三十日内,受益人对信托资金清
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资金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2)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划至受益人的
信托利益账户。因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向
受益人归属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
续。
       (3)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信托合同规定以信托利益的形式分配给全体受
益人。
       (4)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由
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23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包括陈述与保证不真
实或被违背的,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
方(含信托计划)因此蒙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
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资金损
失的,受托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予以补偿或者赔偿。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另有规
定外,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计划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受托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信托计划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是由任何第三方的行为所引起的或
因任何第三方的行为造成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则受托人应及时追究该第三方的相
关法律责任以弥补信托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如有需要委托人应积极协助受托人向
该第三方行使相应的法律权利。

                                    第 60 页
    3、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信托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
    4、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
应责任:
    (1)不可抗力;
    (2)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受托人对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不作投资或履行受托人其
它职责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24 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
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25 通知及送达
    1、地址或联络方式变化的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
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络
方式的,至迟应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 2 日前通知受托人。
    2、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变化通知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账户,应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
其他同名账户作为新信托利益账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还应持以下必备
证件办理如下手续,信托利益账户变更在受托人确认后生效(在信托计划存续期
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信托利益账户的,至迟应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 2 日
前至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第 61 页
    (1)必备证件
    ①信托合同原件。
    ②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三证”(“三证”是指
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办理手续
    ①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份;
    ②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③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一份。
    (3)受益人为个人投资者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受益人为机构投资者
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
提供授权委托书。
    3、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信托文件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电子邮件等
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信函邮递的,在信函发出之日后第 4 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
当日。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通知发送至指定邮箱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4、发生变动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相关
当事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
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 62 页
26 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及认购风险申明书为准;如果本
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及认购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或不一致的,优先适
用本合同。
    2、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合同生效和文本
    本合同自委托人(为自然人时)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人(机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委托人指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即表明其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各项
风险,同意受信托文件约束。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委托人指定代表和受托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签订地:本合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
    5、本合同中的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依法解
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
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6、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
行约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
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除非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有此
要求。

    [此页以下无正文]

                                 第 63 页
[此页为合同编号为【120170029200011】的《聚鑫 8 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受益人)信息:
名称:
□选择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    □选择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人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投资者基本信息详见其签署的《认购风险申明书》

委托人(受益人)签署:
□(自然人)   签字/章:
□(法人)     名称及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委托人指定代表:
名称及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客户经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9F        邮政
编码:200120
客服电话:40088-40098                     客服传真:021-68403999-856
网址:www.hwabaotrust.com
签署日期:2018 年    月    日



                                      第 6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