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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明装备: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2017-05-27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17〕039 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于2017年5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调整并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
本,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7亿元)。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仍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
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要求
及条件,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


    二、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方案
    1、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发行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总规模不
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7亿元)。
    2、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7年(含7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
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
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
确定,并在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3、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
    本次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票面利率由
公司和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本次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4、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以一次或分期发
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
场情况确定。
    5、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合
格投资者。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
售、配售比例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状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确定。
    6、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安排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
及市场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提供担保、担保方、担保方式及对价等。
    7、赎回或回售条款
    本次债券发行是否涉及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
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情况
确定。
    9、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0、发行债券的上市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
易。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的上
市交易事宜。
    11、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三、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公司根据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安排,为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
发行工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
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
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发行安排、担保安排、评级安排、
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
安排、债券上市等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参与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中介机构;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申请上市事宜,以及在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完成
后,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还本付息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
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
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要求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
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决议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
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
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
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7、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8、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止。
     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
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上述事宜。


     四、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
息时,至少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等措施。


     五、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后现金分红政策、相应的安排及董事会的说
明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利润分配,切实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章程》中的具体约定如下: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
董事会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方能通过。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
的意见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发布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同
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监事会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及变更: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可
以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对现金分红
政策作出调整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
见。监事会的意见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董事会在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详细论证和分析调整
的原因及必要性。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采取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提供便利,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4、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进行年
度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指公司
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20%:(1)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
润为正数;(2)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3)公司有相应的货币资
金,能够满足现金分红需要。在上述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决定不进
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
资金(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
开披露。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
    (二)董事会说明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董事会仍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的上述利润
分配政策。


    六、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发行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
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2、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调整并优化
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发行债券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本次发行公
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