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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明装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4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会议且认真审阅了《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
文及摘要》、《关于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对公
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就 2017 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2017 年 1-6 月份,公司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7 年 1-6 月份,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
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
情形。

    二、关于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17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
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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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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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正权


       刘大力


       杨迎建




                                                201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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