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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雨虹: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8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7-115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
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
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9日(星期四)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康家园小区4号楼三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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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14 人,代表股份 331,496,28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9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7
人,代表股份 32,428,8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74%。
    上述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计 21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63,925,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数的 41.2683%;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36,377,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5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资产支持票据申报及注册发行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 363,740,25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492%;反对股数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股数 184,829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50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 36,192,568 股,占出席会
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9%;反
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84,829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2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 363,740,25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492%;反对股数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股数 184,829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50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 36,192,568 股,占出席会
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19%;反
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84,829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曾涛律师、李佳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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