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4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
引》的相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所有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前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发[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
[2008]3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股
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3亿元,不超过1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22
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公司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
票市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并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小媛 苏金其 羡永彪 瞿培华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