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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7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0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25日-2017年9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5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港北六路 85 号公司办公楼
二楼第三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永忠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3            26,180,700               6.2380%
 网络参会            27             2,216,567               0.5281%
   合计              30            28,397,267               6.7661%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9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242,2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43%。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2,242,2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股东罗永忠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2,2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2,242,2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股东罗永忠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2,2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2,242,2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0%(股东罗永忠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2,2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
    2、律师姓名:张利国、潘继东、郭昕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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