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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21  

						                                                      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

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在审阅有关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

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96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19.6 万股已满足《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要求等),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公司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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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鉴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的激励对象黄楷先生已主动离职,根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同意对黄楷先生所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事项的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

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对黄楷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独立董事:




殷占武                      王运陈                     李光金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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