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9)063 号 债券代码:128020 债券简称:水晶转债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141,96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及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 律师、财务顾问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发出《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2、2016年11月1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6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 得批准。 4、2016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授予 45 名激励对象首期 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确定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17 日,授予价格 12.32 元/股。独立董事、监事、律师、财务 顾问对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5、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完成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事宜, 股权激励首期授予的 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上市。 6、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2017 年 11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118 万股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13.62 元/股。独立董事、监事、律师、财务顾问对相关事宜发表意见详 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 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 意公司对 45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解锁的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40%,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为 320 万股。 8、2017 年 12 月 8 日,股权激励预留部分 11 名激励对象合计 118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 9、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符合《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45 名激励对象合计解锁 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 市流通。 10、2018 年 5 月 23 日,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度的权益分派方案,由此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800 万股变更为 1,040 万股,授予价格由 12.32 元/股变更为 9.48 元/股,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 320 万股变更为 416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118 万股变更为 153.4 万股,授予价格由 13.62 元/股变更为 10.48 元/股。 11、2018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将部分限制性股票 507,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监事、律师对相关事宜 发表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12、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共计 507,000 股。2018 年 8 月 29 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予以注销。 13、2018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鉴 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 42 名首期激励对象及预留部分 11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 锁手续,解锁的比例分别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30%和 5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 数为 363.35 万股。 14、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司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42 名 首期激励对象及预留部分 11 名激励对象合计解锁 363.35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15、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实施了 2018 年度的权益分派方案,由此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首期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变更为 372.645 万股,授予价格变更为 7.289941 元/股;预留部 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变更为 99.71 万股,授予价格变更为 8.059172 元/股。 16、2019 年 8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 部分限制性股票 141,960 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监事、律师对相关事宜发表意见,详 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1、回购原因 鉴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长发、邵才龙、周庆明因个人原因已 提出离职,并已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十一章第二条第 2 项规定“激 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以 上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数量 李长发、邵才龙、周庆明作为激励对象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分别获授公司 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限制性股票 100,000 股、80,000 股、100,000 股,并已按时足额缴纳 了认购款项。鉴于公司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比例为 40%)、第二期 (解锁比例为 30%)已解除限售,以及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派 1 元,每 10 股转增 3 股)和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派 1 元,每 10 股转增 3 股), 李长发、邵才龙、周庆明离职后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分别为 50,700 股、 40,560 股、50,700 股,本次拟对上述 3 名激励对象所持合计 141,96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 3、回购价格 自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首期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审议本事项期间,公司实施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派 1 元)、2017 年度的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派 1 元,每 10 股转增 3 股),以及 2018 年度的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派 1 元,每 10 股转增 3 股),根 据《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价格的约定,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因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部分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因此派 息对股票回购价格不产生影响;由于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将回购价格由 12.32 元/ 股调整至 7.289941 元/股。 另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发生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因此,公司本次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央行定期 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的天数÷ 365 天)。根据本次资金使用期限 978 天,采用央行两年期存款利息 2.10%,确定本次回购价 格为 7.700135 元/股。 综上所述,公司拟按 7.700135 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李 长发、邵才龙、周庆明分别支付回购价款为人民币 390,396.84 元、312,317.48 元、390,396.84 元,公司预计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 1,093,111.16 元。 4、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预计为人民币 1,093,111.16 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股份的相关说明 内 容 说 明 回购股票种类 股权激励限售股 回购股票数量(股) 141,960 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数量(股) 4,723,550 占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比例(%) 3.01 公司股份总数(股) 1,121,679,391 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01 回购单价(元/股) 7.700135 回购金额(元) 1,093,111.16 资金来源 自有流动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按照截至 2019 年 8 月 6 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回购注销,则本次回购注销后 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回购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销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42,620,389 3.80 141,960 42,478,429 3.79 高管锁定股 37,896,839 3.38 0 37,896,839 3.38 股权激励限售股 4,723,550 0.42 141,960 4,581,590 0.41 二、无限售流通股 1,079,059,002 96.20 0 1,079,059,002 96.21 三、总股本 1,121,679,391 100.00 141,960 1,121,537,431 100.00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原激励对象李长发、邵才龙、周庆明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能解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 行了审核,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长发、邵才龙、周庆明因个人原因 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锁。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李长发、邵才龙、周庆明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41,960 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总金额为人民币 1,093,111.16 元。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合法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的调整及确定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除尚 需履行因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注册资本减少相关法定程序外,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 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