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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昌化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17  

						  证券代码:002274         证券简称:华昌化工        公告编号:2018-019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3:00 至 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张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郁健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349,236,2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00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48,764,60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4.93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 471,6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43%。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
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会议上作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9,221,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57%;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9,221,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57%;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49,221,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57%;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9,221,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57%;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221,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57%;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反对 15,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5,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7400%;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及 2018 年度薪酬
考评计划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221,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57%;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5,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7400%;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监事薪酬及 2018 年度监事薪酬考评计划方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221,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57%;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续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221,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57%;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5,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7400%;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等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221,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57%;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5,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7400%;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221,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57%;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221,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57%;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反对 15,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221,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57%;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反对 15,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锅炉升级及配套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9,221,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99.9957%;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刘放、肖荣甫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