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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昌化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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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三)在张家港市
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 11 号)召开。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放律师及肖荣
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媒体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张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
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 11 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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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5 日 15:
00 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凭证
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348,764,6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314%。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1,6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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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及 2018 年度薪酬考评计划方案
的议案》
     7、《关于 2017 年度监事薪酬及 2018 年度薪酬考评计划方案的议案》
     8、《关于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续聘的议案》
     9、《关于为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等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投资建设锅炉升级及配套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进行了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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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强 ________________                  刘放________________




                                       肖荣甫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