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对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孙 骏 陈 亮 刘焕峰 2017 年 0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