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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的公告2018-04-11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编号:2018-013

债券代码:112215          债券简称:14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万马

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万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变更名称公告编号:2018-004,以下简称“控股股东”)于近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万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7 号,以下简称“决定

书”),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浙江万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4 日至 3 月 8 日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浙江

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股份”)股票 4600 万股,占当时

万马股份总股本的 4.8972%;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9 月 27 日,通过大

宗交易累计减持万马股份股票 740 万股,占当时万马股份总股本的

0.7146% 。2016 年 3 月 4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你公司合计减持万

马股份股票 5.6118% ,但未在减持比例达到 5% 时暂停交易并通知上

                               第 1 页 /共 2 页
市公司予以公告。你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严格规

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杜绝此类行为 再次发生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浙江证监局所指出的问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给予了高度

重视,立即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范的进一步理

解,强化自身勤勉尽责的意识,有效提高风险把控能力。同时管理层

也将持续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

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股东的权益,在今后的工作中防止此类情况的再

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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