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神开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7-12-06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神开股份

股票代码:002278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

住       所: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祝庄村 84 号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 2 幢 3302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            挺

住       所: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祝庄村 110 号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 2 幢 3302 室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7 年 12 月 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
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
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1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10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11

第五节 资金来源........................................................................................................19

第六节 后续计划........................................................................................................20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2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4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5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26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2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8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0




                                                             2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意义:


         释义项                                   释义

神开股份、上市公司   指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朱子孝、朱挺

君隆资产             指   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业祥投资             指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快鹿集团             指   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

                          指朱子孝、朱挺通过受让浙江君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100%股权间接持有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13.07%股份之行为。

                          朱子孝、朱挺分别与王阿炳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     指
                          的《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准则 16 号》       指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朱子孝

   姓 名:朱子孝

   性 别:男

   国 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2624194808******

   住 所: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祝庄村 84 号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 2 幢 3302 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任职经历:2014 年 10 月至今,任浙江朱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法定代表人兼经理;任职单位主营业务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
注册地为仙居县。朱子孝持有浙江朱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0%股权。

   2014 年 12 月至今,任上海朱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任职单位主营业务为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企业管理
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
注册地为上海市奉贤区。朱子孝持有上海朱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100%股权。

   (二)朱挺

   姓 名:朱挺

   性 别:男

   国 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2624199011******

   住 所: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祝庄村 110 号


                                    4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 2 幢 3302 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任职经历: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2 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仙居支公司任职。任职单位主营业务为经营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
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
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
保险、信用保险;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追偿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
宜,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注册地为仙居县。朱挺与任职单位不存在产
权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
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其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及君隆资产原股东王阿炳被沈哲、但海波以股
权转让协议无效为由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立案【(2017)浙 0108 民初 5974、5976 号】,并裁定准予
采取诉讼保全措施【(2017)浙 0108 执保 895、896 号】,对朱子孝、朱挺持有
的君隆资产合计 60%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 3 年。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之
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其业务情况

   (一) 朱子孝控制的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控制的企业如下:

   (1) 君隆资产

       企业名称                   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352479828F


                                    5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子孝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杭州滨江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 1 幢 2603 室

                   服务: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股东持股比例                        朱子孝 90%,朱挺 10%


  (2) 浙江朱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浙江朱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243077845404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子孝

    注册资本         1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 年 10 月 30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34 年 10 月 29 日

      住所                     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 138-6 号

    经营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

  股东持股比例                        朱子孝 80%,李美芳 20%


  (3) 上海朱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上海朱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号                               310120002606481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子孝

    注册资本           5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姚家村 848 号 1 幢 0262 室

                   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企业管理咨询,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市场信息咨询

                   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

  股东持股比例                              朱子孝 100%


                                      6
   (二) 朱挺控制的企业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挺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
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分别自王阿炳处受让君隆资产 90%和 10%的
股权,双方同为君隆资产股东,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朱子孝                    朱挺

                        90%                          10%

                       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一) 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

   朱子孝与朱挺系伯侄关系,朱子孝为朱挺的伯父。同时,朱子孝、朱挺作为
君隆资产的股东,为确保公司的稳定经营与发展壮大,基于对朱子孝的信任,经
协商一致,双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

   (二) 达成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

   朱子孝与朱挺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确认朱挺在
君隆资产的重大经营决策上与朱子孝保持一致。

   (三) 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

协议签署方                   朱子孝(甲方)、朱   挺(乙方)

 签署时间                          2017 年 9 月 27 日


                                    7
             1、基于对公司第一大股东甲方的信任,乙方现确认在公司的重大经营
一致行动关
             决策上均与甲方保持一致。乙方认为,甲方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利于公
 系的确认
             司发展壮大,也有利于自己作为股东的权益保障。

             2、乙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等重大事项时均与甲方采取一致

             行动,该等一致行动表现为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重大事

             项时,均与甲方保持充分一致。

一致行动的   3、乙方同意,应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之提案权、表决权,提名董事、

 实现方式    监事人选,选举董事、监事以及促使所能控制的董事、监事行使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时根据本协议与甲方保持充分一致。

             4、乙方同意,乙方如为公司董事的,应在行使其作为董事之提案权、

             表决权、提名权等公司董事权利时根据本协议与甲方保持充分一致。

一致行动关   5、双方同意,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保

系不影响的   持一致行动的同时,各自依据其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

   权利      但不限于分红权、查询权)不受影响。

一致行动关   6、一致行动关系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协议解除本协

系的有效期   议之日止。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

             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

             提案权、提名权等委托给除甲方外的第三方行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
一致行动关
             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在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上设
系的稳定性
             置质押、担保、第三方权益或其他权利负担。

             8、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赔偿甲方及公司的经济损失,股份处分

             行为所得收益无条件赠与给公司。

             9、因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
 争议解决
             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解决。

 协议生效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时间




                                    8
七、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关系如下:



                 朱子孝                   朱挺

                     90%                         10%

                   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07%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9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认可并看好神开股份的未来发展前景,通过协
议的方式受让业祥投资的控股股东君隆资产的 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神开股
份 13.07%的股份,以获取上市公司股份增值带来的投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的 12 个月内无出售间接持有的神开股份的股票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
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神开股份的业务发展及其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不排除
继续增持神开股份的股份,有关操作将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
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
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未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通过业祥投资的股东君隆资
产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13.07%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合计持有君
隆资产 100%股权;业祥投资为君隆资产的全资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13.07%
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数量和
比例如下所示:

                      朱子孝                    朱挺

                            90%                        10%

                        浙江君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07%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业祥投资的股东君隆资
产的 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13.07%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朱子孝与王阿炳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                             王阿炳


                                    11
受让方(乙方)                            朱子孝

   签署时间                         2017 年 9 月 20 日

   转让标的                        君隆资产 90%的股权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4050

                 万元人民币。
   转让价款
                 2、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分阶段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及支付
                 (1)在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2000 万元。

                 (2)在签订本合同后三个月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2050 万元。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未向任何第三人

                 设置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

                 (3)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

                 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置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并

                 不得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4)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

   各方陈述      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

    与保证       属及债权债务状况、税收、诉讼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

                 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

                 不当所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3)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

                 该公司的发展。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股权转让      1、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

   完成条件      并将所转让的目标公司 90% 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12
             2、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均已

             明确载明乙方持有该股权数额。

             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

             行本合同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

             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违约责任    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5%,损失仅指一方

             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

             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合

             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2、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合同即告终止:

             (1)甲、乙双方依本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

合同的变更   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

  与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因其他原因未取得相关主管

             机关批准。

             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

             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

   保密      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

             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1)法律要求;

             (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

             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附则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

             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存档壹份。



                                  13
                 乙方已向甲方支付所有股权转让款项,双方已完成相关股权变更
   履行情况
                 工商登记。


  (二)朱挺与王阿炳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                            王阿炳

受让方(乙方)                            朱   挺

   签署时间                         2017 年 9 月 20 日

   转让标的                        君隆资产 10%的股权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为 450

                 万元人民币。
   转让价款
                 2、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分阶段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及支付
                 (1)在签订本合同后两个月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223 万元。

                 (2)在签订本合同后三个月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227 万元。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未向任何第三人

                 设置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

                 (3)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

                 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置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并

                 不得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各方陈述      (4)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

    与保证       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

                 属及债权债务状况、税收、诉讼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

                 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

                 不当所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14
               (3)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

               该公司的发展。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1、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

 股权转让      并将所转让的目标公司 10% 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完成条件      2、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均已

               明确载明乙方持有该股权数额。

               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

               行本合同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

               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违约责任      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5%,损失仅指一方

               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

               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合

               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2、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合同即告终止:

               (1)甲、乙双方依本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

合同的变更     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

  与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因其他原因未取得相关主管

               机关批准。

               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

               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

   保密        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

               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1)法律要求;

               (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15
                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

                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附则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

                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存档壹份。

                乙方已向甲方支付所有股权转让款项,双方已完成相关股权变更
    履行情况
                工商登记。


   四、本次交易的作价依据

   鉴于君隆资产注册资本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股东实际缴纳 0
元),其自快鹿集团受让业祥投资 100%股权的对价亦未完全支付(约定作价
100,000 万元,实际已经支付 4,900 万元转让款);且君隆资产与快鹿集团就业
祥投资股权转让的履行纠纷已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因此,
君隆资产受让业祥投资 100%股权一事尚存在不确定性,君隆资产通过收购业祥
投资而间接持有神开股份 13.07%股份的目标尚存在无法实现的可能。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经与君隆资产原股东王阿炳协商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子孝、朱挺分别以 4,050 万元、450 万元的价格受让君隆资产 90%、10%的
股权。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系由协议双方综合考虑君隆资产上述各方面情况所协商
确定,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损害君隆资产、业祥投资、上市公司及其
各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关于君隆资产与快鹿集团股权转让纠纷可能涉及的债务承担问题的相
关安排

   君隆资产与快鹿集团股权转让纠纷双方已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就上述纠纷可能涉及的债务承担问题,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与君隆
资产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签署《关于君隆资产与快鹿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之相关
债务承担的协议》,就君隆资产收购业祥投资 100%股权应向快鹿集团支付的股
权转让款项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债务,若君隆资产履约能力不足或无履约能力的,

                                   16
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按照各自持有的君隆资产的股权比例向君隆资产
提供借款或者增资后予以补足支付,从而确保君隆资产完全履行股权转让价款支
付义务及相关义务。

   《关于君隆资产与快鹿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之相关债务承担的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协议各方         朱子孝(甲方)、朱挺(乙方)、君隆资产(丙方)

    签署时间                        2017 年 9 月 27 日

                1、各方同意,就丙方与快鹿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若仲裁委员

                会裁定不予解除丙方与快鹿集团签署的关于业祥投资股权转让

                之《股权转让合同》等有关协议的,就该等协议继续履行需由丙

                方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款项及其他有关债务,先由丙方自行支

                付;丙方无法完全支付的,不足部分由甲方、乙方按照各自持有

                丙方股权的比例共同向丙方提供借款或向丙方增资后予以补足

                支付,以确保丙方完全履行该等协议及相关义务。

    协议内容    甲方、乙方按照上述约定向丙方提供借款或增资的具体事项届时

                由各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予以约定。

                2、各方同意,就丙方与快鹿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若仲裁委员

                会裁定解除丙方与快鹿集团签署的关于业祥投资股权转让之《股

                权转让合同》等有关协议并/或要求丙方承担其他责任的,则该等

                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丙方无法完全自行承担的,不足部分由甲

                方、乙方按照各自持有丙方股权的比例共同向丙方提供借款或向

                丙方增资后予以补足承担,以确保丙方完全履行该等责任。

                3、因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

    争议解决    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结果为终

                局结果。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丙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
    协议生效
                起生效。




                                   17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一)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通过控制君隆资产而
间接持有神开股份 47,577,500 股普通股股份,占神开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
13.07%,其中 42,000,000 股已于 2016 年 2 月 2 日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二)股份冻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通过控制君隆资产而
间接持有神开股份 47,577,500 股普通股股份,占神开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
13.07%,已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被上海公安局长宁分局司法冻结,冻结期 2 年;
已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期 3 年。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无需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18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 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总额为
4,500 万元,本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朱子孝、朱挺自有资金。

    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
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
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二、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
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9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 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挺、朱子孝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
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 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挺、朱子孝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
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
划,没有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 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公司将延续原有的管理团队,保证公司经营决策和
管理层的稳定。

    四、 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
成后单方面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计划。

    五、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
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20
    七、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
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21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 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神开股份仍将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在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
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与神开股份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
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神开股份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 同业竞争情况及规范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情形。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已
作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没有直接或
间接地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
活动。

    2、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今后不
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
其下属企业现在所从事的以及将来按照发展需要开展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
争关系的业务。

    3、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有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
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机会,本承诺人将努力促使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
接的竞争。此外,若本承诺人以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市场份额、商业机
会等方面可能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本承诺人将努力促使本承诺人及
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


                                   22
    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本承诺人或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
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承诺人将立
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
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由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 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及其关联人未与上市公
司发生过关联交易,亦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的
情况。

    为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出具承诺如
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
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
格确定。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承诺人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上市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依照合法程序,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
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关联方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由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23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不存在与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情况。

    二、 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未与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交易的情况。

    三、 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不存在对
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不存在对
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24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截至本报告书签
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
朱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神开股份股票的情形。




                                  25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
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
的其他信息,以及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
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不存在《收购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子孝、朱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
供相关文件。




                                      26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君隆资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一致行动人协议;

   6、关于君隆资产与快鹿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之相关债务承担的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朱子孝

                              日 期: 2017 年 12 月 4 日




                             2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录、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朱   挺

                            日 期: 2017 年 12 月 4 日




                            29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                            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股份有限公司                                    1769 号

   股票简称      神开股份                         股票代码       002278

                                                                 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祝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子孝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庄村 84 号;浙江省仙

        名称     朱     挺                          住址         居县白塔镇祝庄村 110

                                                                 号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数量变化
                 化□

信息披露人是否                              信息披露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          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        否 ■

       大股东                                      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对境内、境                              是否拥有境内、
                 是 □       否 ■                               是 □        否 ■
外其他上市公司                              外两个以上上市

 持股 5%以上                                   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的股 股票种类: 无

份数量及占上市 持股数量: 无

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无

比例



                                          30
本次发生拥有权 变动种类:        普通股

益的股份变动的 变动数量:        47,577,500 股(合计)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     13.07%(合计)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持续关 是 □       否 ■

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同业竞 是 □       否 ■

争

信息披露人是否

拟于未来 12 个 不排除继续增持

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是否存在《收购

办法》第六条规 是 □       否 ■

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
                  是 ■        否 □
购办法》第五十

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        否 □
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
                  是 ■        否 □
划

是否聘请财务顾
                  是 □        否 ■
问


                                          31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取得批准及批 无

准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声明放弃行
                   是 □   否 ■
使相关股份的表

决权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 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

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

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 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3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子孝

签字:

日期:2017 年 12 月 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挺

签字:

日期:2017 年 12 月 4 日




                                 33